关于募投还贷的披露问题
募集资金还贷,是指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归还银行借款。从IPO和再融资的规定来看,IPO特别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公司主营方向、适应公司发展水平和投募项目可行(“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除此之外,尚有不得用于财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募资实行专项存储等要求);再融资特别要求募集资金的数额以项目所需为限(“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其他方面如财务投资、产业政策、同业竞争以及专项存储的要求与IPO相同。
再从前次募投的鉴证要求来看,主要针对具体投资项目。例如:①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如果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披露有相应要求);②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另外,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作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可以看出,募投的披露基本不涉及还贷如何披露。从实际情况看,公司上市后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分为一般有两种用途:一种是归还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银行贷款,另一种是指归还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前者没有明确的额度或比例限制,不过项目最好是在申报履行申请文件之后才开工,且不宜在上市后就立即完工;后者属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需要履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程序。也就是说,一般没有单纯归还银行借款作为募投项目或募资用途的。即使有,一般限于先期借款进行项目建设,即仍然围绕项目展开。而且,这种借款多为部分借款,比如项目需求的30%等,这种情况多为股权融资。
像客户ZG这种情况——募资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且募资为债券募资(分离债的债券部分),应该如何披露,规则并不清楚。
理论上,如果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合算,或指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比从银行借款合算,不应限制公司借助资本市场来融资。披露方面,则照实披露即可,即原本是怎么考虑的,实际情况如何,只要证监会审核批准了,那么,对照原来的说法说清楚就行了。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公司替代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实际用途,最终用途应该是实业投资而不应是证券投资(财务投资,金融企业除外)。所以,最终来说,还是应该披露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就客户ZG而言,按照其前次募集说明书的表述——“重大项目投资需要”和“与相关银行协商”提前还款,严格来说,应该披露这些所谓“重大项目”的运行或效益(即使替代银行贷款是合理的,如果项目收益无法覆盖本次募投的资金成本,即分离债利息和发行费用,则说明项目投资是失败的),如果对投资人负责,不应语焉不详,笼统地说“重大项目”和“相关银行”等,这与“募资应有明确用途”不符。
(2008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