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发行制度
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保荐+审核(核准)”的发行制度,就实际执行情况看,审核环节是关键,保荐只是个“替责”装置,因为只有审核才决定能否获准发行,保荐只是个前置条件而已,出了问题,有决定权的行政机关没有责任,但可以打保荐机构的板子。那么,所谓“核准”制度与“审批”制度有什么根本区别吗?取消或变革“核准”制度就能解决目前发行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吗?
所谓审批,就是可以批可以不批,任由行政机关自由掌握;而所谓核准,是指对照某些条件来决定批或不批。形式上,核准多了些条件,但鉴于这些条件本身多由行政机关自己规定和掌握,如果规定本身不明不白,内容又可以随意调整,解释上基本不受约束,而且是否按照条件进行对照、如何对照所谓的核准条件,完全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行政相对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包括承担保荐责任的投资银行——无由置喙,主要都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这不是审批是什么?
所以,叫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不是“主义”,而是“问题”。即便我们宣称实行“披露制”“注册制”等,如果具体而微的操作规则和行为方式没有变化,那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实际上,目前我们在发行制度上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规则性积累和操作性经验不足(而不是整体制度名称或性质问题),其背后则是时间性的局限和观念性的障碍。就规则积累、操作经验而言,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核准细则、承销规范、上市条件、追责机制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制度构建、优化空间,也需要大量的实践予以佐证、支持。这方面的不足主要是“时间性局限”造成的,也就是说,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成长过程决定的,而未来的发展主要靠观念性力量去驱动,如“市场化”“公平性”、轻“管”而重“理”等基本观念。
我们看到,舆论观点经常是矛盾的,他们要求监管部门必须把关,他们又抱怨监管部门管得太多。问题是,难道有证监会或保荐机构“把关”的企业都是好企业吗?投资者真的需要证监会或保荐机构为发行人背书吗?非也!没有任何一个个人能比市场更加聪明,也没有任何监管机构能够比投资者自己更关注投资者利益。但是,监管部门的确有制定规则、细化规则、公开规则、解释规则、执行规则的任务,保荐机构确实有合理调查、审慎判断的责任。如果我们认可这一点,那么,促使各方“归位尽责”大约就是发审制度改革的核心,我们努力的方向就是要避免市场各方角色的错位和责任的失衡。
最近在创业板发审制度改革的讨论中,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意见。比如有人提出,在发审委中增加行业专家非常好,理由是行业专家更有能力识别发行人是否属于“自主创新”企业、更能判断企业的行业问题和技术问题。这种观点完全与过去那种以为找些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进发审委、就能对发行人法律和财务问题把关的思维如出一辙。道理很简单,既然几个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把关,仍然无法保证企业在规范性和盈利前景方面不出问题。同样,不管发审委增加多少行业专家,他们也无法对天底下所有发行人的行业和技术问题做出权威结论。我们看到,卖方有发行人自身及其保荐机构,买方有机构投资者和大量中小投资者,至少,机构投资者本身的研究人员不比发审委的所谓专家学者外行,更不比证监会的那些内部审核人员外行,发行人好坏以及风险大小涉及的是投资者切身利益,没有任何人能够代替、代理、代表投资者自己的判断和偏好。
当然,问题本不在于在资本市场的准入上做到绝对正确,不在于准入筛选上能够长前后眼,而在于按照市场标准讲实话,监管者持正守中,发行者自主,保荐者自觉,投资者自愿,风险自担,最后发现欺诈和不尽职时,责任自负。无论买方、卖方、中介和监管机构都应“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各自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或履职风险)。任何市场的核心都在于形成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它无法保证每个市场的进入者都冰清玉洁、完美无瑕,它能够做到的是让企业在公平的规则中竞争、代谢、正常进出。
所以,一个比较理想的制度模型应该是卖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推销(保荐),买方则根据自己的标准独立判断,监管机构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规则和秩序——应该诚实地披露发行人证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对于欺诈行为予以严格惩处。多少年来,舆论上似乎都在呼吁市场化改革(有人总结为6个市场化——审核市场化、保荐市场化、发行定价市场化、发行数量市场化、发行时机市场化、发行对象市场化),审批制度似乎千夫所指,但资本市场是以无形的“信息”活动为中心,它的规范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整套不断完善的规则体系,而很难通过简单的放任自流而了事。大部分人自认为的所谓好的东西、应该的东西,也就是拿来说说而已,离付诸实际距离尚远,离见诸实效距离更远。
(2009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