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对子公司合并的程序问题
最近,AC公司发布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AC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原因是“为了加强对模具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模具开发和制造能力,做大模具产业,降低制造成本”。关于合并程序方面的安排是:
——双方将积极合作,共同完成将模具公司的所有资产交付公司的事宜,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将与模具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吸收合并涉及办理资产移交、相关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注销手续等事宜等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执行。
公司董秘在会后提出疑问,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查《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较多、一定比例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AC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章程39条,2010年版),《公司法》又规定,公司合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第一百七十五条)。
关于合并,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AC公司吸并模具公司为吸收合并,其特别之处唯在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合并,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范围,似有疑问。但据法人人格独立法理,母公司与子公司俱为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亦然,《公司法》所谓“一个公司”与“其他公司”自不应视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为例外。
以实质论,股东大会的召开,意在特定情形下畀以机会伸张股东权利、保护股东利益。在吸并情形下,假如被吸并方(模具公司)资不抵债,依有限责任不致累及AC公司,AC公司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可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吸并的判断和表决,如不召开股东大会则无由主张权利并申明理由。
所以,模具公司吸并程序不无疑问,主要是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明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双方)。据悉,已履行相关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没有在交易所文件披露)。
另查,最近类似案例有华北制药吸并四家全资子公司(2010年2月10日),其程序为子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即可(其股东为华北制药唯一股东,因此华北制药的决议即股东意见),华北制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之后签订吸并协议。
(2010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