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认定

    KX公司IPO项目在发审会上未能获得通过,主要问题是实际控制人认定不清,财务不谨慎以及业务模式风险大,等等。其中,财务方面的问题包括该公司主营业务模式中的租赁性质问题。

    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是与电信运营商等的合作业务,具体方式是,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向电信运营商提供自助服务软件系统和终端硬件设备,并负责整个自助服务设备的运营维护,电信运营商根据自助服务设备业务量向公司支付合作运营款项。

    合作运营的业务分工为:电信运营商提出业务功能需求计划,并负责协助公司进行自助服务系统平台的接入、测试、验收工作;电信运营商保障其自身业务系统正常运作,并提供自助服务终端在其营业厅内的安全保障;公司负责根据电信运营商的需求建设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平台和自助服务后台管理平台,提供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实现业务介绍、费用查询、发票打印、充值缴费、业务办理、客户信息等多个模块功能),日常运营维护。

    具体说来,自助设备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查询打印类业务(各类费用查询、客户资料查询、账单清单查询打印、发票查询打印等)、支付类业务(银联卡或现金方式支付各项费用)、办理类业务(新增或变更套餐、客户密码激活修改、增值服务开设修改等)、宣传类服务(根据电信运营商需要投放其业务宣传、优惠活动、企业形象等信息)。

    合作运营收入比例由电信运营商对自身缴费充值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总量进行分析后与公司协商确定,通常采取以下多种方式的组合:按固定费率收取缴费充值业务分成(通常不超过2%)、按业务笔数收取每笔固定费用(根据业务类别每笔业务0.25~0.50元)、按自助服务设备的功能收取保底固定月租金(如月租金1200元)。电信运营商按协议规定在次月向公司支付前月合作运营酬金。

    KX公司对其合作模式认定为经营租赁,即合作运营业务提供的自助服务终端属于公司的资产,会计处理上属于经营性租赁。例如,2007年7月28日,该公司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签订《自助终端设备租赁供货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向广东公司提供多媒体自助终端设备。公司负责设备安装、保证正常营运、技术支持和升级更新、维护、维修,并按照服务考核结果收取固定运营服务费。广东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布点场所、网络环境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设备具体需求数量由双方根据广东公司的需求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协议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1359台。

    根据一般会计准则,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所有权、选择权、时间、价值、用途)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对照上述标准,KX公司不属于前述“所有权转移”“选择权行使”的情况,但是是否属于“租赁期限占据大部分使用寿命”“最低租赁收付款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当”“如不做较大改造则只有承租人能用”等情况,则须具体论证。项目组对此语焉不详,如属融资租赁影响几何,项目组更是无以言告。

    会上有人提出,当年存在类似情况的信雅达上市时,融租问题成为证监会关注的一个重点(据说后来信雅达曾按照监管审核要求对有关账务进行了处理)。查相关资料,该公司上市时,与工商银行等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期限大约5年(2000~2005年),工行租用信雅达的电子设备,租金为1000多万元(分别为11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分5年支付,各期金额大多先大后小。这个案例与KX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在金额(租金)实现与计算方式上区别就比较大。当时证监会根据什么道理要求其按融租来做?原来的处理方式为什么不是按融租来做?这些问题并不太清楚,所以以信雅达类比KX公司,似不恰当。

    (20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