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选择的法律实践?

    在法律实践上,特别是客户强硬苛刻的情况下,也能有第 3选择的余地吗?是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发生了。一个积极信号是许多司法管辖区、政府机构和企业里的“非诉讼解决机制(ADR)”正在爆炸式增长,人们通过调解人员或仲裁人员解决纠纷,而不是对簿公堂。著名职业调解员彼得 ·阿德勒说:“调解已经完全与法律联姻,进入了司法体制。”

    “非诉讼解决机制”是一个缓解诉讼带来的紧张和压力的好办法。相对诉讼来说,它以更少的损耗,给当事人带来更好、更快、更划算的结果。“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协同极其相似。调解员通常更感兴趣的是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纠结谁赢或者谁输。他们总是努力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个优秀的调解员会把一场令人痛苦的离婚转变为可行性安排,双方继续各自的生活,合理解决子女监护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我们非常欣赏调解员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非诉讼解决机制”早期的支持者、律师、调解员托马斯 ·博伊尔说:“这就像战场上的和平帐篷,它以和解的共同目标联合战争双方。 ”

    但是,如果缺少了第3选择思维模式,“非诉讼解决机制”往往以变相的诉讼而告终,它本身无法对抗根深蒂固的不尊重与防御型思维模式。“非诉讼解决机制”在业务上实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但未必会达成协同。阿德勒反思“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时说:“很多时候,将我们联系到一起的共同价值观和技术往往是表层的欲望而不是真正的共同点。”

    协同就是取得“真正的共同点”,因此需要思维模式的转变。它是一种摆脱竞争与妥协,去拥抱第3选择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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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地的行动和精神打破了两种选择的局限,这让我们备受鼓舞。对于一个训练有素的伦敦律师,甘地深谙对抗制。加入南非的律师事务所后,他发现自己作为一名印度人,不断受到白色权力的欺侮。他因为坐在头等车厢而被赶下火车,但他手里却握着一张头等车厢的车票。酒店拒绝他入住,餐馆也拒绝为他服务。

    他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南非德兰士瓦省聚集了很多受压迫的少数民族。根据新的《亚洲登记法案》,除白人外所有人都要接受政府登记和指纹采集, 1906年9月11日德兰士瓦省的印度居民举行了一场大规模的群众集会,以示抗议。就在人群辩论是屈服还是还击时,一个受人尊敬的声音出现在人群中。甘地内心纠结该如何回应。被不公正对待时人人都会愤怒,但他清楚地知道,以暴制暴是行不通的。与此同时,他也不能生活在暴政之中。终于他找到了自己的答案,找到了第3选择,达成了“公正”与印度教不杀生的“非暴力”传统这两个重要原则之间的协同。

    在一次演讲中,甘地向群众提出了他的第3选择:非暴力不合作。他不会放弃人权和尊严去遵守不公正的法律,这是违反原则的。但是他也不会使用武力抵抗。他还鼓励其他人顺从逮捕,不要暴力对抗。

    印度人用非暴力抵抗着暴力,超过1万人以和平的方式进入监狱,却从未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安静的大规模抗议游行吸引了整个世界的目光。最终,甘地自己也进了监狱,在那里他亲手做了一双凉鞋,送给了德兰士瓦省主席贾恩 ·克里斯蒂安·史马茨。这种行为表现出甘地的第3选择的独特性。他不只是抗议不公,他还希望与他的对手成为朋友。虽然史马茨拘禁了他 3次,甘地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与他结交的想法,最后他终于成功了。所谓的“黑色法案”最终被废除了。许多年以后,史马茨出席甘地的生日宴会时说:“我不配站在这么伟大的人身边。”

    回到家乡后,甘地积极推动印度脱离英国的统治。他觉得解放对印度和英国都是好事。他写道:“如果英国撤出,如果他们能够冷静地思考,他们将解除奴役全体人民的巨大负担。”即使面临虐待和监禁,甘地仍然坚持把英国当作朋友,并建议其他人也这样做。他对他的同胞说:“我的兄弟,我们和英国已经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当他们离开时,我希望他们像朋友一样离开。如果我们真想改变什么,比起袭击火车或者刺杀,还有更好的方法。我想改变他们的想法,而不是杀死他们。”

    众多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使印度的独立成为一个传奇。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甘地,这个领导者从未畏惧过任何官方或其他形式的权威。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律师,他选择去做一个和平使者而不是敌对者。他只通过第 3选择的思维方式就解放了亿万印度人民。1947年,英国和平友好地撤出印度。

    第3选择的心态蕴含着巨大的奥秘:它把敌人变成朋友。甘地从来没有动摇过这个信念:“即使是最坚硬的心都能被对手真诚的爱所打动。”这位身材矮小的印度律师以爱的方式改变了世界。

    当然,首先改变的是甘地自己的头脑和心灵。他说:“人类的伟大之处与其说是能够改造世界,不如说是重塑自己。”

    另一个影响美国法律的重要人物是瑟古德·马歇尔,他因正直和诚信而著称。此外,他还是一个第3选择思维者。虽然他有充分的理由生气并以牙还牙,但是他对自己要求很高,知道自己的目标是平等,而不是冲突和争吵。他的非裔美国同事因为他与对方律师、一个种族主义者共进午餐而指责他,马歇尔简单地回答说:“我们都是律师,我们都是公民。与你的对手建立个人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的最后陈词是这样的:“马歇尔多次改动案情摘要,删除了对方白人律师带有种族歧视的不当言论,这是典型的马歇尔式的专业做法。”

    有着第3选择思维的马歇尔能屈能伸,从历史的角度来衡量,他的思维和方法极大地促进了新的美国少数种族保护法的诞生。

    把自己视为调解者、沟通者与和平使者的律师,将每个案件都视为他达成第 3选择的契机,与摧毁对手相比,他们完成了更高尚、更令人满意的挑战。

    诉讼当事人应该把自己和对手视为虽有缺陷但仍值得尊敬的人,并深入地相互了解。他们需要面对这样的现实: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我们都有自己的原则,愤怒只会让每个人都卷入灾难,包括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