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统一法律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 汉谟拉比法典

阿契美尼德时期的波斯帝国是第一个真正可以称为世界性的大帝国。在它之前有四大帝国,埃及、迦勒底(新巴比伦)、吕底亚、米底,全部被它兼并;在它之后有四大帝国,马其顿、罗马、帕提亚、萨珊,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也都受它影响。这是个承前启后的大帝国。

居鲁士兼并四大帝国,与亚述、巴比伦的征服方式形成对照,主要表现在他对被征服民族的宗教、语言、文化和风俗比较尊重,不是专恃武力。居鲁士二世圆柱(Cyrus Cylinder)成为这种政策的象征。其实,这种“仁政”根本不能从道德评价,而应归入政治艺术。西周铜器铭文叫“柔远能迩”。

居鲁士二世圆柱,1879年出土于巴比伦马尔杜克庙基址,现藏不列颠博物馆。1971年,阿什拉芙·巴列维(伊朗前国王巴列维的妹妹)把该器复制品赠送联合国,被联合国称为“古代的人权宣言”。2010年,居鲁士二世圆柱在伊朗国家博物馆展出。(1)居鲁士释希伯来之囚,其诏令见于《旧约·以斯拉记》第一章,但居鲁士二世圆柱的铭文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武王克商,存亡继绝,释百姓之囚,表商容之闾,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最为孔子称道。他在《论语·尧曰》中说,“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就是总结这种政治艺术。

其实,马上得天下,马下治天下,最后是靠规矩和秩序。

一 帝国离不开法制

过去有一种误解,东方大帝国,只靠人治,不靠法制,人治是专制,法制是民主,这是没有常识。其实,小国靠选举,只是古风,就像小村子选村长,轮流坐庄,选出个村长,足以应付一切。这种靠村长办事才是典型的人治。相反,越是大国,才越不能靠人治。波斯帝国如此,秦汉帝国如此,罗马帝国也如此。皇帝权力再大,也不能靠人治。没有法制,没有法制下的官僚制度,一个庞大的国家根本无法运转。这个道理很简单,用不着多说。

韩非子讲法、术、势,说治国不能靠人,人最靠不住,要靠法、术、势。法家的精神是什么?是释人任法,释人任术,释人任势。法所以临民,术所以驭臣,势所以治国。三大法宝,首先是法。中国的秦汉大帝国,不是靠人治,而是以法制立国。

世界上的法系有很多种,或以判例为度,或以法典为度。比如欧美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源头是日耳曼法,大陆法系的源头是罗马法。日耳曼法是蛮族法,小国寡民的色彩比较浓,它依靠的是习惯法。罗马法是罗马帝国的法,它依靠的是成文法。法律的本质是普适性,就像度量衡是一种程式或标准。成文法跟帝国的关系更密切。这根本不是什么东方不东方、民主不民主的问题。

二 大流士一世法典

世界最古老的法典有两部,一部是《乌尔纳姆法典》(Code of Ur-Nammu),一部是《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2)

《乌尔纳姆法典》〔图1〕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建者乌尔纳姆(Ur-Nammu,前2112—前2095年在位)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泥版上。1952年以来,其残片陆陆续续发现于伊拉克的若干地点。这些残片,经拼接复原,现存序言和法律32条,年代虽早,但残缺不全。其律文格式率作“如果某人有什么不当的行为,就将受到什么惩罚”,如它的第一条是“如果某人杀人,他就应该被杀”,第二条是“如果某人抢劫,他就应该被杀”。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2 〔图1-1〕 乌尔纳姆法典(正)

伊斯坦布尔考古博物馆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3 〔图1-2〕 乌尔纳姆法典(背)

伊斯坦布尔考古博物馆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4 〔图1-3〕 乌尔纳姆法典(摹本)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5 〔图1-4〕 乌尔纳姆法典(摹本)

《汉谟拉比法典》〔图2〕是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Hammurabi,前1792—前1750年在位)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通高2.25米的玄武岩石碑上,形状好像食指。“食指”的指甲盖上刻着一幅图,右边坐着正义之神沙马什(Shamash),左边站着汉谟拉比,沙马什正把权杖授予他。图下的文字包括282条法律,部分人为磨损,未及刻。苏萨出土,卢浮宫收藏的一件石碑,有类似图像〔图3〕,似即模仿它。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6 〔图2〕 《汉谟拉比法典》

卢浮宫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7 〔图3〕 埃兰占领巴比伦时期的石碑

卢浮宫

这一法典在西亚影响很大。公元前1163年,巴比伦的邻国埃兰把它掠至苏萨,后来波斯灭苏萨,又成为波斯的战利品,一直放在苏萨的大流士宫,1901年出土,现藏法国卢浮宫。1902年,法国亚述学家吉恩·文森特·沙伊尔(Jean-Vincent Scheil)翻译出版。世界各大博物馆和研究所,很多都藏有这件珍贵文物的复制品,如柏林帕加马博物馆和芝加哥大学东方研究所。法典原文,除石刻铭文,出土发现,还有一些是刻写在泥版上〔图4〕。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8 〔图4-1〕 《汉谟拉比法典》,泥版

卢浮宫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9 〔图4-2〕 《汉谟拉比法典》,泥版

不列颠博物馆

波斯帝国的法律,据说是大流士一世所定,根据是贝希斯敦铭文〔图5〕。(3)它说:“靠阿胡拉·马兹达保佑,上述地区,无不称臣纳贡,凡我所命,夙夜不坠。”(4)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0 〔图5〕 贝希斯敦铭文

大流士一世的法典,现已失传。奥姆斯特德从大流士一世的铭文钩沉辑佚,试图证明大流士一世制定的法典,处处模仿这部法典,材料太少,不足以窥见其面貌。(5)

他说:

自从有文字史以来,商业化的巴比伦一直承认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巴比伦法官执行的不是欧洲大陆法系学者所理解的成文法汇编,而是类似于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习惯法。其基础建立在古代判例之上,即“人们的记忆是不会错的”。根据这些判例,在确定的情况下制定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法官可以根据逻辑推理的方式,对自己面临的特定案例做出自己的判决。这里,对他有帮助作用的就是我们所谓的案例讲义,现代的法学院也仍然在使用它。尽管案例讲义是以国王的权威发布的,并且因为得到神的正式批准而产生效力,但把它称为法典是非常不妥当的。(6)

他把《汉谟拉比法典》称为“案例讲义”,认为以判例断案仍属习惯法,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称为法典不妥当。

其实,世界上的法典,最初都是习惯法,习惯法的标准是惯例,一切照老规矩办。成文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更加规范,也更加死板。

法律的公平原则是基于古老的同态复仇法(lex talionis)。《旧约》有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埃及记》24:21,《利未记》24:20,《申命记》19:21)。《乌尔纳姆法典》和《汉谟拉比法典》都强调这种对等原则,中国也不例外。

学者多已指出,《汉谟拉比法典》并不公平,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犯同样的罪,处罚之轻重,明显不同。

三 与中国比较

中国法律,自成一系,与古代近东的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以及欧洲的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应该叫中国法系。

中国所谓法,早期多称刑。如《尚书》有象刑、五刑、赎刑之说,即使到春秋晚期,仍有各种刑典之作。

当时所谓刑,多针对犯罪,主于刑罚之义。

公元前536年,郑子产铸刑书,见《左传》昭公六年: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不火何为?”

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铸刑鼎,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疑指写在竹简上的刑典),见《左传》定公九年: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

西周东迁,晋、郑是依。上述三条,两条涉郑,(7)一条涉晋,绝非偶然。这三条,子产铸刑鼎,尤为重要。

最近,清华大学藏楚简《子产》发表。简文提到“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乃肄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肄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正是讲子产变法。所谓“三邦之令”即夏、商、周的政令,所谓“三邦之刑”,即夏、商、周的刑法。对比《左传》,应即《禹刑》《汤刑》《九刑》。可见他的刑书是参考了更古老的法典。(8)

叔向反对刑书,是以盛世刑措不用、乱世才用重典作出发点。如他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有《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就是典型表达。

孔子批评刑鼎,则在维护周礼,唯恐铸刑于鼎,民知有鼎,唯刑是从,弃礼不用,贵贱无序。

然而,出于礼者入于法,正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唐代长孙无忌说: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9)

李悝集诸国刑典,造作《法经》,时当商业发达、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战国时期。《法经》六篇,《盗法》讲经济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贼法》讲刑事犯罪(如谋杀罪和伤害罪),《囚法》讲监禁,《捕法》讲拘捕,《杂法》讲其他罪行(诈骗、贪污、淫乱等扰乱治安罪),《具法》讲量刑,仍以刑法为主,但不同点是以法称刑。

法本作“灋”,目前只见于战国秦汉文字。《说文解字·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它要强调的是,对付各种犯罪,要一碗水端平,有公平性、普适性,去取有统一标准。这跟礼可大不一样。

商鞅变法,框架仍遵李悝,但改六法为六律。过去,学者怀疑,此事未必属实,然而出土秦简证明,秦人确实以律称法。律者,本指律管。中国以六律六吕统摄度量衡,含义十分宽泛,不仅可以涵盖古代的刑法、古代的行政法,还可包含各种标准化。

秦律繁苛,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史记·高祖本纪》),据说把百姓乐坏了,可是没过多久,却发现不行,“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乃“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求简而益繁。

汉九章律,不但保留了商鞅六律的基本结构,而且益以《户》《厩》《兴》三律。更有进者,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司徒鲍公作《法比都目》九百六卷(《晋书·刑法志》),法律条文日益膨胀。

研究传世文献中的法律佚文,有三本重要参考书:一是唐代长孙无忌的《唐律疏议》,二是近人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是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

制度都是因革损益、层累形成的断面。孔子尝于周礼推三代损益,法律亦如是。《唐律疏议》不仅是唐代的法律文献,还包含李悝《法经》、商鞅《六律》、汉《九章律》,以及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许多遗文逸说。如果没有考古发现的新线索,我们很难发现这些“套娃中的套娃”。

沈家本(1840—1913),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任修订法律大臣,专心法律之学,平生治学心得,收入《沈寄簃先生遗书》,《历代刑法考》就是该书甲编。此书包括《刑制总考》《刑法分考》《赦考》《律令》《狱考》《刑具考》《行刑之制考》《死刑之数》《律目考》,以及《汉律摭遗》等,辑录古代法典佚文,材料最全,尤于汉律,致力最深。

程树德(1877—1944),曾留学日本,学法律。毕生著述,以《论语集释》《九朝律考》最有名。《九朝律考》是考唐以前之律。他在该书序中说:“昔顾氏亭林论著书之难,以为必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而后庶几其传。……顾自清代乾嘉以来,经史小学考据之书,浩如烟海,后有作者,断无以突过前人。”唯律学犹有开掘余地,所以写了这书。

这三本书,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所不可或缺。

研究出土材料,也有四本重要参考书:一是《包山楚简》,(10)二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图6〕,(11)三是《岳麓书院藏秦简》,(12)四是《张家山汉墓竹简》〔图7〕。(13)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1 〔图6〕 《睡虎地秦墓竹简》(书影)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2 〔图7-1〕 《张家山汉墓竹简》(书影)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3 〔图7-2〕 张家山汉墓竹简

包山楚简是战国中晚期之际的竹简。简文包括《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这是目前所见年代最早的案例汇编。

睡虎地秦简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的竹简,年代大约在战国末年和秦代初年。简文包括《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钞》《法律答问》《封诊式》。这是首次发现的秦国法律文献。《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图8〕《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第七章 统一法律 - 图14 〔图8〕 青川木牍《田律》

岳麓书院秦简是秦统一前后的竹简。简文包括《为狱等状四种》,亦属案例汇编。

张家山汉简是汉代初年的竹简,年代大约在高祖五年(前202年)和吕后二年(前186年)之间。简文包括《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的律令,《奏谳书》是案例汇编。前者包括《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

此外,还有四川青川县出土的秦国木牍《为田律》,亦属法律文书。

汉代,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很矛盾。官员,出于管理的需要,都很重视法律,而儒生则持批评立场,延续着叔向、孔子的态度。如《盐铁论·刑德》有一段对话,正可反映这种不同: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法夫徼幸;诛诫,跖蹻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逾矩。”

文学曰:“道德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避。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折手知足,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上附下附而服不过五。五刑之属三千,上杀下杀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务笃其敎而已。”

上文,“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凝脂”,真是很形象。

鲁迅说:

刘邦除秦苛暴,“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而后来仍有族诛,仍禁挟书,还是秦法。

法三章者,话一句耳。(14)

中国法典,历代编修,从未中断。既有“前主所是著为法”的成文法律,也有“后主所是著为令”的行政命令,以及各种科条、程式和案例。不但有大量传世文献,(15)而且出土发现也很丰富。(16)可见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多得不得了。

有学者总结说,三代之法是“以刑统例”(以成文法代替习惯法,统摄判例),战国之法是“以法统令”(以成文法代替临时的政令),秦代之法是“以律统刑”(以广义的法律统摄狭义的刑法)。(17)

统一法律,对一个庞大帝国来说,绝对不可少。


(1) John Curtis, The Cyrus Cylinder and Ancient Persia.

(2) 埃及无法典传世。印度有《摩奴法典》。希腊没有统一的法律。罗马有《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3) 奥姆斯特德《波斯帝国史》,第150页。

(4) 见Behistun T 03:Column i,lines 20-24。

(5) 奥姆斯特德《波斯帝国史》,第153—164页。

(6) 奥姆斯特德《波斯帝国史》,第151页。

(7) 郑桓公为周幽王司徒,其子郑武公东迁。司徒与法律关系最大。

(8)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下册,第136—145页。

(9)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页。

(10) 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12)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1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14) 鲁迅《而已集·小杂感》,《鲁迅全集》,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三卷,第557页。

(15) 参看[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16) 如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都有不少新材料,可补文献之缺。

(17) 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法学家》2011年2期,第28—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