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与墓志:唐代士人迁葬故事的虚与实
仇鹿鸣

仇鹿鸣,1981年生,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出版专著《魏晋之际的政治权力与家族网络》《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参与整理修订本《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并曾先后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文史》《中华文史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主要研究兴趣为中古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士族政治、石刻文献等。
帝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研究这一领域的学者,大多数是中国古代制度史的研究者。当然,国家治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主要通过法律、制度及各种行政规范展开的。但是我想大家也都能认识到,制度本身并不是僵死的条文,或者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广阔的地域上,国家的制度规定落实到个人,会有非常多的变形,所以邓小南老师倡导活的制度研究,在我看来很重要的一个面向,是要把制度研究从条文考订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要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有时候要尝试在制度条文之外,理解社会中的风俗与习惯,或者说是自发的秩序。从这样的一个层面来讲,我今天讲的题目尽管有一些文不对题,或许也能对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有所裨益。当然,我在这里主要是指士大夫社会的秩序与习惯。
这一话题大概涉及四个具体的问题,首先是讨论墓志与小说两种文本的性质,在传统史料学中,往往把两者视为性质不同的材料。接下来从具体的材料的出发,涉及四个问题:第一个是唐人迁葬过程当中,可能遇见的困难;第二个是故事中所反映出的买地信仰与观念;第三个与制度或者和法律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即误掘他人坟茔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第四个则是墓志所见的家庭关系,这或许也和社会秩序有一定关系。
一 墓志与小说中唐人迁葬过程的困难
今天所讨论的材料本身不能算非常复杂,但通过不太复杂的材料,恰恰能够勾连起社会的多个面向,有些问题已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有些问题根据现有的材料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也可以请在座的老师、同学一起讨论。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我想研究唐史的老师和同学应该非常熟悉,唐代墓志是目前学者比较关心的新材料,目前所见唐人墓志的总量大概在一万方以上,数量上已颇为惊人。而在唐代墓志中经常出现的一个主题,即唐人因宦游、求学,或者贬谪,客居异乡,乃至流放到比较偏僻的南方。因此,“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这首著名唐诗表现的是唐人常见的社会经验。经常在异乡做官游学的话,自然不免有人会遇到意外,客死异乡。所以在唐代墓志中,是一个常见的书写主题,在安史之乱之后尤为明显,即如何筹措资金,克服种种险阻,把因战乱或其他原因客死异乡亲人的棺椁迁回祖先的坟茔,唐代士大夫的祖茔一般多在两京,即长安和洛阳。唐人对这一事情非常重视,不乏经过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的努力,想尽各种办法,把散在不同地方的好几位已故祖先的灵柩迁回两京的案例。因此这成为唐代墓志中非常常见的书写主题,学者开始研究唐代墓志的时候,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之前对此也有相当深入的讨论,无论是材料的收集还是研究,如果从社会史的角度来说,历史语言研究所郑雅如女士《亲恩难报》一书是近年新出著作中较为深入的。另外,这一迁葬的习惯其实也受制度规约,《大唐开元礼》中有专门关于官员迁葬的规定,日本学者江川式部曾从制度史的角度予以讨论。有时,我甚至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唐人特有的一个强烈表达,我读宋代文献很有限,隐约印象宋人也有很多在外做官,但宋人墓志里对迁葬的关心没唐人那么强烈。
另外,我们之前所读到的文献,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点,这些墓志基本都是大团圆的结果,这当然和墓志这种文体的特殊性有关,墓志有点类似于现在追悼会上所读的悼词,中国人习惯把最美好的赞美都用在葬礼上,导致逝者往往是以完美形象被记录的。墓志里记录的逝者生平当然有很多为尊者讳的成分,至少他失败的经历不会写或者尽量一笔带过,所以最后一定是个大团圆的结局。比如唐代墓志经常讲,某一家的主妇含辛茹苦,精简节约,攒了十几年,凑了一笔钱,终于把自己丈夫或丈夫祖先迁葬回祖茔。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任何细节,是怎么来准备迁葬的,具体有什么困难?而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成功的,如果失败的话,绝对不会记到墓志中去。同样墓志里展现出来的家庭关系,一定是夫妻和睦、母慈子孝,非常和谐,哪怕丈夫先后娶了好几任妻子,也纳过妾,但依然是非常和谐的家庭关系。所以墓志这样的材料,有很大的局限,尽管最近的二三十年来,因为大量的盗掘,我们看到墓志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多,但借助这些材料展现出来的历史面貌其实变化得不多,可以说只有量的增加,没有质的飞跃。这成为墓志研究中的一个瓶颈。所以当我读到萧遇墓志时,立刻觉得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材料,故事最后还是一个大团圆的结局,但迁葬过程中遇见了很大的曲折,而通过这个曲折我们能够看到唐代社会中的很多面向。
萧遇墓志中当然也记了他的仕宦经历,但它的核心话题与一般墓志不同,是一个孝子的传奇故事,即萧遇如何经历千辛万苦,为他的母亲完成迁葬合祔。萧遇母亲出自吴郡陆氏,萧遇还在襁褓中时,母亲就已去世,葬在河南府小午桥之衢,等到萧遇长大成年,通过其他材料可以推断,那个时候萧遇大概五十岁左右,等于是过了半个世纪,萧遇发愿寻找自己母亲的墓。他以为某座墓是她母亲的墓,然后打开,一读墓志,发现是另一个人的墓,“松柏则拱,铭志皆非,荒郊茫茫,故垄累累,叩地奚诉,问天不知”,于是找不到自己母亲墓所在。作为一个孝子,萧遇不惜放弃自己的官职,一直在洛阳附近寻找母亲的墓。终于萧遇碰到一个名叫赵叟的异人,按照现在科学的观念,当然颇为不经,即赵叟借助某种扶箕法术,让他母亲的灵魂附体于某个婢女身上,指示墓所在之处,然后萧遇根据指示挖下去,果然找到了自己母亲的墓。
萧遇这个人在史籍中几乎没有记载,但这个故事也见于《太平广记》引《通幽记》,只是情节更加曲折。《通幽记》载:
信州刺使萧遇少孤,不知母墓数十年,将改葬。旧茔在都,既至,启,乃误开卢会昌墓。既而知其非,号恸而归。闻河阳方士道华者善召鬼,乃厚币以迎。既至,具以情诉。华曰:“试可耳”。乃置坛洁诚,立召卢会昌至,一丈夫也,衣冠甚伟。华呵之日:“萧郎中太夫人茔,被尔墓侵杂,使其迷误。急当寻求,不尔,当旦夕加罪”。会昌再拜曰:“某贱役者,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则不知矣。但管内无萧郎中太夫人墓,当为索之,以旦日为期。”及朝,华与遇俱往,行里余,遥见会昌奔来曰:“吾缘寻索,颇扰鬼神,今使按责甚急,二人可疾去。”言讫而灭。二人去之数百步,顾视,见青黑气覆地,竟日乃散。既而会昌来曰:“吾为君寻求,大受阴司谴罚,今计穷矣。请辞去。”华归河阳。
《通幽记》增加了两个比较重要的信息,一个是误掘的那个墓的墓主人叫卢会昌,增加了一段方士道华役使卢会昌的鬼魂为萧遇找墓,但也没有找到。
故事转入第二个阶段,萧遇的孝行感动了上天,他母亲的灵魂出现,告诉他自己的墓在哪里,特别描述了墓现在的状况,因为时间久远,墓上已经没有封土了,上面又被一个叫做李五娘的人的墓所叠压,让萧遇在乌鹊群集之处开挖,萧遇照办,先是挖到一个墓,他认为是李五娘的墓,继续往下,又挖到了另外一个墓,那就是他母亲的墓,因此也得以完成了归葬。两个文本尽管情节上有一些差异,但我们能够相信,这种差异其实是同一个故事不同版本流传的结果,因此在传播过程中有变形或情节的添加,这两个材料形成的时间也比较接近,《通幽记》是中唐时的传奇集,《太平广记》中引录过二十多次,据此我们大致能够推测作者生活的时代,李剑国教授做过细致的分析。
我在这里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与史料学有关,我们现在看到关于萧遇故事的两个文本,墓志和《通幽记》,在传统史学观念中,被认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本。墓志尽管有溢美的成分,但一般都还是把它视为对志主生平经历的实录,《通幽记》这样的唐传奇,则属于虚构的故事。在唐代文学研究中,唐代小说是一个重要的门类,即在中国古代文言小说的发展史上,唐传奇有很高地位,从鲁迅《中国古代小说史》就开始勾勒出一个进步主义的线索,当代学者很大程度上还是沿着这个脉络,受文体进化观念的影响,认为传奇较于六朝志怪篇幅更长,情节更加曲折华美,当然虚构性也更强,这其实是以西方小说的观念来比附中国传统的文言小说。尽管之前很多学者已经意识到,唐人所谓的“小说”,唐人自己将其归入史部杂传类,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唐人并不把它作为一个虚构性的故事,而是补史之余。但是研究文学史的学者,因为希望在中国古代发现“文学自觉”,文学自觉的重要表现就是“有意的创作”,所以情节越曲折、虚构性越强,则文学价值越高。像萧遇这样篇幅较长的故事,一般都被归为传奇。
实际上如果我们回到唐人自己的观念中,我不能说唐人没有虚构这个概念,只是唐人对于虚构乃至鬼神的观念与我们不同,因为大多数现代人都是坚定的科学主义者,不会认为这样一个乱力怪神的故事真的发生过,但唐人不一样。因此,史传和所谓虚构性质的小说,在唐人的观念中并不是那么截然两分。
二 故事中所反映出的买地信仰与观念
回到这两个材料中,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或许很多人觉得这是不言自明的问题,唐人找得到自己祖先的坟墓吗?我一开始做这项研究的时候也抱有同样的想法,因为我们至少读过几百方类似主题的墓志,记载唐人如何历尽辛苦,将权厝异乡的祖先归葬先茔,我们会毫无疑问地认为唐人一定能找到祖先的坟茔,否则怎么会有这么多合葬的故事。但我后来进一步收集材料时,会发现唐人其实经常找不到自己祖先的坟茔。我举三个例子。一个是柳宗元所撰《故襄阳丞赵君墓志》,贞元十八年(802),志主天水赵矜,四十二岁客死柳州,他死后官方为之殓葬,葬在城北的郊外,可能赵矜还有官员的身份。过了十几年,到了元和十三年(818),他的儿子赵来章长大成人,赶到柳州,谋划为父迁葬时,“征书而名其人,皆死,无能知者”,这还是在官方安排葬礼的情况下。最后赵来章不得不求助于卜筮,才找到自己父亲的墓在哪里,这个故事与萧遇的故事有一点接近。第二个是李岗墓志,李岗在安史乱中英勇抵抗叛军,最后卒于永城县令任上,权厝在县郭附近,六十余年后,到了元和十二年,他的子孙才谋议合祔,孰料墓上已有他人坟茔,“他人之丘垄填焉”,他的子孙可能因害怕误掘他人的坟墓,不敢开挖,无法寻获李岗的埋骨之处。最终虽“自永城县启奠,护归东洛”,大概是举行了招魂葬,而没找到父亲的遗骨。
还有一个材料也非常有意思,大家都知道武则天时,唐的一些宗室起兵反抗,家属都被流放到南方,中宗复辟之后,这些人陆陆续续回到北方,有些人后来又卷入政治斗争,再次被流放到岭南,在这被流放的过程中,不少人就死在岭南,甚至到中晚唐都没迁回祖茔。故事的主人叫李玄真,是一个女道士,她的高祖李珍子是越王贞的儿子,先天(712)中被流放到岭南,开成(836~840)年间,李玄真在岭南节度使卢钧的资助下,把她三代祖先的棺榇迁回了长安,准备葬在越王贞的旁边。大家都知道越王贞是唐史上非常有名的人物,死后陪葬昭陵,而且我们现在很清楚越王贞的坟墓在哪里。因为在1949年之后的考古调查中发现了越王的墓,而且还知道越王坟前是有神道碑的,也发现了神道碑的碑额,这在当时应该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标志物,而昭陵是唐代最重要的皇家陵园。但到了中晚唐,这样一个皇室宗亲的墓,其实也不太容易找到,不得不“委宗正寺、京兆府与访越王坟墓报知”。其实也不奇怪,尽管高等级墓上有神道碑这样的标志物,到了盛唐时,有些碑就仆倒了,要靠子孙重刻维护,才能维持,如我们现在在昭陵博物馆中看到的唐俭碑,就是开元中重立的。因此,即使最高级别的人物,也有可能发生找不到自己祖先坟墓的情况。较之于那些大团圆的故事,这种表面上看来“反事实”的案例,其实才可能是在历史上经常发生“常态”,只是不被文献所记录。
那么,为什么会有找不到祖先坟墓这样的事?接下来容易想到的话题是唐人会在墓上留下什么标志?这在史料中有明确记载,尽管这些记载散见于《大唐开元礼》《唐会要》《通典》等书中,基本上都是引录唐令的佚文,仁井田陞在做《唐令拾遗》的时候,已经依据这些材料,做了令文的复原。将这些材料拼合起来,我们知道唐人墓上有哪些东西,之前学者也做过研究,比如游自勇教授写过《墓志所见唐代的茔域及其意义》。我们可以知道唐人墓地的地面建筑主要包括封土、标志茔域四至的门阙、土堠,石羊、石人等神道石刻与神道碑碣等。这一墓上空间的存在及兴废也能在诗歌中得到印证,如王建《北邙行》云:“涧底盘陀石渐稀,尽向坟前作羊虎。谁家古碑文字灭,后人重取书年月。”墓上最具视觉性的建筑无疑是立于神道前的石兽与石碑。因此,理论上唐人的墓前有多样而准确的标识身份的物件,让人一眼就能够认得出来。那么为何会出现理论与事实的背反呢?这是因为之前的研究主要是纯粹的制度史研究,研究的是律令条文,而唐人墓上所有的标志物,最核心的要素是与官品有关,是对五品以上官员墓地的制度规范。比如墓碑被认为是确认墓主身份最直接的证据,但唐令规定五品以上立碑,七品以上立碣,尽管“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者,虽不仕亦立碣,即你有特别的德行,不做官也可以立碣,但是这需要由地方官报送审批,不可私自擅立。根据我们现在看到的材料,这套制度即使在中晚唐也得到很好的贯彻。因此传统制度史呈现的唐人墓上有非常丰富标识身份的建筑,范围十分有限,主要是指五品以上的官员,只是唐人墓葬中很小的一部分。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对于普通的士人,他们的墓上会有什么?而官员的妻子,如果有命妇的身份,也有品级,但大多数是没有的,如果夫妻双方女方先去世,在合葬之前,墓上会有什么呢?我们会发现将问题置于一个社会史空间中的话,在传统制度史中觉得研究得很清楚的问题,一下子变得模糊了。
那么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讲,他在墓上能够有什么样的标识物?我们也能找到一些材料,尽管不那么直接,例如在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的《狱官令》中,规定了如何处理和认领死囚的尸首,“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在家人来收尸前,在墓上将死者的名字书于木楬上,坟墓中置砖铭,以便核验。侯旭东老师之前就注意到这条材料,他发现这与东汉刑徒墓的情况类似,尽管汉与唐两个朝代相距较远,但在制度上一脉相承。死囚当然是特殊的人群,我们也能找到一些其他的材料,著名的唐传奇沈既济的《任氏传》云,任氏死后,郑六“赎以瘗之,削木为记”。这应该是草草掩埋,用一块木牓简单地记一下是谁的墓,做一标记,以便以后迁移。因此,对于低级官吏和庶民而言,除了封土和墓树之外,墓上仅有标识身份的标志,可能就是木质的墓表,尤其是如萧遇母亲陆氏这样的情况,本身就是权厝,理论上她将来是要和丈夫合葬的,不可能有非常正式的墓地和墓上建筑。甚至按照我的猜想,墓本身都不见得会挖下去,或者只是浅埋,墓上不见得有封树,可能只是一个很小的坟包,墓前树立一个说明身份的木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萧遇故事中的情节,迁葬与权厝隔了半个多世纪,当事人可能都没有想到会间隔这么长时间,墓上的标志消失,就很有可能出现无法寻获祖先旧茔的窘境。
三 误掘他人坟茔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既然找不到祖先的坟墓是一个常见现象,那怎么来解决呢?一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询问当地的耆老,这在唐代墓志中有不少记载,如卢沐及妻郑氏合祔墓志云:“前此世母在鄱阳,犹安问于州人,由是得封隧焉。世父在汝坟,小子访于耆老,由是得营护□。”这恐怕也是传统社会中常见的做法。假设周边已经没有知道墓地所在的老人了,那怎么办呢?在中国古代,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求助于法术,《永乐大典》卷八一九九引《大汉原陵秘葬经》中专立“不见骨殖篇”,专门讲找不到墓怎么办,其记录方法大概多是民间术士施为,很难读懂,但也从侧面证明了,找不到祖先旧茔这一现象在历史时期长期存在,否则也不会为此专门发展出一套寻墓的“法术”来。
接下去讲第二个问题,涉及故事中和买地观念有关的表述。买地券这样一种随葬品,从汉到宋,都有非常丰富的出土材料,鲁西奇老师写的《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收集的资料非常丰富,萧遇故事中的一些情节,我推测与当时人营建坟墓时的买地观念或信仰有关。即之前提到《通幽记》中与卢会昌有关的一段,道华把卢会昌鬼魂拘来后,指责说“萧郎中太夫人茔,被尔墓侵杂,使其迷误”,这暗示他们认为萧遇指认的母亲墓地的位置并没有问题,只是墓上被另一个墓给叠压了,才导致萧遇找不到自己的母亲的墓。且看卢会昌是如何回答的,他说“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则不知矣”,说他领有的范围是方圆十里左右,但在所管的范围中,没有陆氏的墓。迫于道华的挟持,卢会昌答应越出他的辖地,帮他们找寻。他找了一个晚上,没有结果,却因此惊扰了鬼神,“大受阴司谴罚”。这虽然是鬼故事,但背景可能与买地的观念有关。
关于买地券的标准格式,《地理新书》记载过一个范本:“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若干步,南北若干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擘四域。”学者认为买地券中所记用钱的多少、墓的四至,绝大部分应该是虚数,而不是墓实际的大小和花费,如唐大顺元年(890)熊十七娘买地券云,“此地占水土□,方圆百里”,一般墓地绝不可能有方圆百里的规模,只是虚张声势而已。但《通幽记》里面所讲的累土三尺,方十里,很可能是买地信仰流行的社会背景下,理念中卢会昌墓的范围,因此他的鬼魂能将墓周围十里,视为自己管辖的范围。但他一旦越过了这个范围,就侵入了其他人的茔域,而触怒鬼神。因为茔域四至在立契确认后,受相关神灵保护,买地券中的套语如“丘丞墓伯,封部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等,反映的都是这类划定并封闭茔域边界的观念,或许也是起初卢会昌声称“周外则不知矣”的原因所在,卢会昌在帮助萧遇寻索陆氏葬地的过程中,因侵扰他人茔域,被阴司责罚,也符合《地理新书》中所言“若辄干犯词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的说法。
古人其实早已注意到古今坟茔相互叠压、打破的现实,所谓“今人还葬古人坟,今坟古坟无定主”,而买地券作为一种虚拟的阴宅交易凭证,重要的功用之一便是攘除这种现象。陶穀《清异录》中对此观念曾有批评:“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陶穀作为士大夫,对买地这样相对比较世俗的观念有一些鄙视,批评说人死后无地可争,不知在墓中埋入买地券有何作用。事实上,在当时人眼中与之争地的恰恰是早先与之后将要埋葬于此的逝者。汉代人就有这样的观念,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券提道:“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地理新书》中“先有居者,永避万里”的套语,也是类似的意思。即在古人的观念中,今人所葬的坟茔,很有可能打破古人的旧坟,也有可能被将来人的坟墓所叠压,买地券这套仪式的核心,是保证墓主能独占这块墓地,不受其他鬼魂的侵扰。按照现代人类学的分类,或许可以归入攘除巫术的范畴。而买地券这样一种文本,从汉到宋,在中层或中层偏下的社会有非常广泛的行用,至少在我看来,萧遇故事中的一些情节,反映的是买地的观念。
讲到这里还旁及另一个小问题,萧遇最后挖到的是不是他母亲的坟?这个故事最终还是一个大团圆的结果,萧遇墓志中说“铭石妆奁,率如所告”,墓中发现了陆氏的墓志,确认这就是萧遇母亲的墓。但我们转过来细读《通幽记》的文本,则会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萧遇母亲托梦的具体内容是“若护我西行,当以二魂舆入关”,二魂舆这里指代的是需要两辆运送逝者棺椁的车辆,萧遇母亲的解释是她叔母可怜她一人孤身葬在外面,特别从咸阳来陪伴她,“后因神祇隔绝,不得去,故要二魂舆耳”。这个表述其实非常暧昧,萧遇母亲既然要他准备两辆魂车,是不是暗示墓中其实有两具尸体?如果墓中有两具尸体的话,萧遇挖对了没?按照现代人的科学理性精神,毫无疑问,萧遇还是挖错了,但至少萧遇把它想象成或理解成他母亲的墓,从而完成这样一个美好的孝子故事。根据我们之前的一系列讨论,唐代人经常会误掘他人坟茔,或找不到自己祖先的坟墓,会不会有人将错就错呢?回过头来,我们再看唐代有些孝子的故事,会有倒吸一口冷气的感觉,比如说《旧唐书·王少玄传》,王少玄是博州聊城人,父亲隋末于郡西为乱兵所害。少玄是遗腹子,他长到十来岁,想要找到父亲的尸体,完成安葬。当时白骨蔽野,无法辨认,于是借助滴血认亲的古老观念,“以子血沾父骨,即渗入焉”,最终通过这种方式寻获了父亲的遗骸。按照科学的观念,王少玄安葬的几乎不可能是他父亲真正的遗骸。某种意义上来说,挖错在唐代社会中恐怕也绝不是孤例。尽管故事还是一个大团圆的结局,但是我们揭破之后,发现背后有非常多的曲折和复杂,而这种曲折和复杂才是唐人迁葬过程中,真实发生着的一些悲欢离合,只是被大团圆式的故事遮掩了。
其实误掘坟茔,真正牵涉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唐宋两代法典中都有非常详细的保护墓地墓田的规定,之前学者也有不少研究。如《唐律》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唐律疏议》进一步对何谓“发彻”有明确定义:“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萧遇发掘卢会昌、李五娘两墓,特别是卢会昌墓,皆因读到墓志,才知墓主人为谁。从目前考古发现所见,墓志大都置于墓室之内,因此萧遇误掘他人坟墓,虽然与盗掘性质不同,但已符合《唐律》中关于“发彻”的定义。但无论是在志文和《通幽记》中都未提及误掘坟茔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误掘他人坟茔,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分,目前所见唐宋法律条文中也未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我们提供了玄想的余地。可以讨论的有几个方面。一是在宋代的律文中,有更仔细规定,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提到“且迁改父祖坟墓,在法虽当经官自陈”,迁葬父祖前,要事先知会官府,避免可能造成的法律的纠纷,但唐代是否有类似的规定,我们并不清楚。而且《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承认,虽然有法条规定,但大多数人迁葬时并不事先向地方官报备。
另外我们可以从唐律中找到一条条文,从侧面来看看误掘坟茔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唐律中有“诸穿地得死人”一条云:“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比照这一条的话,李五娘的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因为墓上平坦即说明没有明确的作为坟墓的标记,符合穿地得死人的法律要件,萧遇只要将她重新掩埋,不让其尸身曝露于野,便能免除处罚。至于所掘卢会昌墓,因有明显的封土与封树,考虑到唐律对墓地乃至盗耕、盗葬墓地皆有详细的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如前文所引李岗迁葬的案例,家人发现旧茔为“他人之丘垄填焉”后,未做发掘,被迫改用招魂葬,或许就与保护墓地、墓田的法律规定有关。但如萧遇误掘卢会昌墓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目前材料下,我们还无法解决。至于为何会有穿地得死人后不更埋,甚至烧棺椁、烧尸体这样的现象。这或许也和信仰方面的问题有关,从宋元以后一些和墓葬有关的文献来看,如《地理新书》《大汉原陵秘葬经》中都提到掘得“骨殖”为大凶。
四 墓志所见的家庭关系
本文要讲的最后的一个问题是萧遇墓志中反映出的家庭关系,这是唐人墓志中相当常见,但又非常微妙的一个主题。萧遇的父亲萧晋前后娶过两任妻子,第一任妻子就是萧遇母亲陆氏,她生了萧遇之后三个月就去世了,所以萧遇很大程度上是由他的继母韦氏抚养成人。如果光读萧遇本人的墓志,呈现的画面如惯常一样,家庭关系非常和谐,萧遇对他父亲、继母都非常孝顺。但其间有一个非常微妙的情况,中国古代其实一直是一个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社会,而非有人误解的“一夫多妻”制社会。士大夫所娶的妻子,往往来自和自己社会地位相似的官宦人家,而妾则可能来自社会身份比较低微的家庭,按照唐人自己的表达叫“娶妻以德,娶妾以色”,妻与妾之间往往有社会身份的落差,这种落差保证家内秩序的稳定。但依然会出现一个问题,人的年寿不一,丈夫一生中可能会娶好几位妻子,在法律上前后几任妻子的身份都是平等的,那么在死后,丈夫和哪一任妻子合葬呢?唐代士大夫的家庭,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从目前所见唐人的丧葬实践来看,往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把前后几任妻子都和丈夫合葬在一起,这样的做法比较省便。但相对而言,多出现在社会地位不那么高,或在政治上属于新兴家族的人中。对于大多数恪守礼法的士大夫家庭,更多选择让丈夫和第一任妻子合葬,因此在墓志中经常能读到这样一个叙事套路。一般而言,等到第一任妻子、丈夫先后去世之后,士大夫家庭事务实际上由后一任妻子主持,因此如何安排先夫的后事,后妻有重要的发言权。墓志经常会表彰后一任妻子高风亮节,主动把丈夫与他的第一任妻子合葬。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前后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从社会观念而言,还是认为前妻更重要一些,尽管这不是一个制度规定,但属于士大夫所恪守的礼法。
回到萧遇一家的情况,萧晋死后,家庭事务应该由韦氏和当时已经出仕的萧遇共同决定,而韦氏本人并没有生子,当时却没有选择把萧晋和陆氏合葬,无疑这是后妻韦氏的意见。于是,等到韦氏去世,萧遇才能历经辛苦寻访生母的坟墓,萧遇访墓时已经50岁左右,而他完成父母合葬后,没过几年自己也死了,前面提到《通幽记》中讲叔母的灵魂来陪伴陆氏,尽管是一个神异的情节,也曲折透露出了陆氏死后半个多世纪处于无人问津的地位,家里的其他人恐怕也没有想过要将她迁葬,这才是萧遇后来找不到母亲坟茔的背景,因此,我们在墓志文本之外,曲折地发现他们家庭内部的关系是存在紧张的。
更有意思的,或者说可做比较的是萧遇妻子卢氏的墓志也发现了,我们现在可知萧遇前后娶三任妻子,前夫人清河崔氏,继夫人范阳卢氏,卢氏生了萧遇唯一的儿子萧淳,最后一任夫人是荥阳郑氏。这位卢氏先后有两块墓志出土,一块是权厝墓志,另一块是后来合葬的墓志。如果仅从萧遇墓志的文本来看,萧淳和他的继母关系也很亲密。事实上,和他父亲曾做过的事情一样,在继母郑氏去世之后,萧淳试图奉他的亲生母亲卢氏和他的父亲萧遇合葬,合葬最终完成时,萧淳也已经去世了,由他的遗孀裴氏遵从丈夫生前的遗愿,完成萧遇与卢氏的合葬。这个时候你可以发现家庭关系中非常微妙的一面,如果严格按照当时的社会风俗而言,原配夫人是最有优势的,但落实到具体实践中,萧遇、萧淳都是家庭唯一的嗣子,等到父亲的后妻去世之后,他们才最终完成将生母与父亲合葬的愿望,卢氏与萧遇合葬也是她死后半个多世纪的事情了。这种家庭内部紧张与冲突在墓志的文本是不会写出来的,但是我们落实到丧葬安排与选择的话,就能发现一夫多妻的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尽管卢氏合葬墓志将夫妻长期未能合祔归咎为“弱岁零丁,中年多故,出处或异,蓍龟未从”等原因,但复杂的家庭关系或许才是隐藏其背后更深刻的原因。甚至这种关系也能从墓志的物质形态中窥见一斑。卢氏初葬墓志长宽各32厘米,合祔志石长55.5厘米、宽54.5厘米,这一物质形态的变化,也体现了卢氏在家庭地位中上升,最终母以子贵,不但因萧澈“为御史,为郎官”,获得追封之荣,更因其子坚持,使她成为萧遇三任妻子中最后的“胜利者”,只是这正如墓志中的夸大之词一样,仅仅是文辞与形式上的胜利,并不能补偿其身后半个多世纪的寥落。
选择这个题目,对我个人而言,主要还是觉得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材料,它能够展示真正的历史而不是大多数的文本书写的比较平面化的历史,呈现出来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面貌。在这样一个故事中,涉及当时社会中的多个面向,包括法律、制度、风俗、人情等,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人在日常行为中都受不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尽管萧家是一个中上层或中层官僚家庭,并非庶民。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史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强调要发现人在场的历史,但唐以前的历史,甚至宋以前都有这样的问题,我们很难看到真正意义上一般人在场的历史,甚至士大夫在场的历史都未必看得很清楚。而从这样的一个材料,能让我们看到一些人的历史,个体的喜怒哀乐与家庭内部看不见的紧张,或许这就是这个研究的意义所在。
附录
问题一:对史料的引用与辨伪方面有没有什么心得?在现有史料可靠性较差的情况下,您是通过哪些渠道或者方法?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仇鹿鸣教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但也是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如何来处理材料,我非常敬畏的朋友魏斌教授有一个观点,认为中古史研究较之其他断代最大的特点或传统就是处理材料的细腻。我想具体到如何来处理材料,很难说有一套通行的规则,你尝试将任何的经验总结成规则,难免带有僵化或者格套的色彩。但我觉得有几点可以注意。一是我们不要平行地理解材料,传统的史学研究,非常强调对材料的辨伪。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传统,但会造成一个什么问题呢?压缩了材料的层次,比如一件事情有几种矛盾的记载,正史如何记,笔记小说又如何记,传统的考据学会认为两种记载必有一真一假,因此当学者愿意相信笔记小说的时候,就说宫廷中的事情,正史记载都改写过的,只有笔记小说才透露真正的秘辛。但也有学者会强调说,宫廷秘事,外人何以得知?小说家言绝不可信,只有官方正史中的记载还稍微可靠些,言人人殊,都没有确证。我们首先需要注意史料是有不同层次的,每一个人有不同的获得消息的渠道,史料背后实际上是人,传统考据的学问,当然有非常高明的一面,但有时也会把两个不同层次的记载给平面化,变成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与此相关的第二点,我觉得需要学会辨析史源。记载的源头是什么?刚刚有同学提到《晋书》史源的问题,因为《晋书》依赖的文献散佚得厉害,要确切探索有困难,但比如我们可以注意到,《晋书》中关于西晋的记载,最重要的来源是王隐《晋书》。东晋过江之后,文献散失,后来各家旧《晋书》增益关于西晋的第一手材料恐怕比较有限,多是据王隐《晋书》删改或增加某些具体的情节,原始性就不如王隐《晋书》,增加部分的可靠性,也需要慎重对待。这就是区分史料的层次和它流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删改增润,处理材料可以说是史学研究最基本的、但毫无疑问也是最难的技巧,作为学习和研究历史的人,可能一辈子都要学习如何来处理材料,需要你不断地在研究实践中磨炼、完善。最后,我觉得可以和同学们共勉的一点是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结论,主观地去相信对自己结论有利的材料,而需要多站在反方的立场上。田余庆先生一个说法非常高明,一个好的历史研究是要有反证的,没有反证的研究一定是简单的问题。你做一个题目,如果所有材料都支持你的观点,要么这个题目其实不太高明,要么你在处理材料上比较粗疏。我想有以上三点,加上一些具体的实践经验,会对处理材料会有一定的帮助。
问题二:对于中古史的研究如何平衡出土文献与传统史料的引用,特别墓志一类的出土文献,有些人在史书无传,通过墓志来补全传世文献记载,墓志出土的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把握这种平衡性?
仇鹿鸣教授:用出土文献来补证传世文献,用墓志来补充史传,这当然是一个非常漫长的传统,宋代以来的金石学,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这样的工作来展开。首先,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比勘,这是一个基本功,需要学者熟练掌握。其次,在现代史学观念中,不要盲目比勘,首先要考虑两种材料的史源,比较出土墓志和正史传记,有些可以看出同源关系,但有些则并无同源。比如我们校勘五代史时就发现,五代的宰相赵莹,他的墓志和旧五代史纪传的记载并非同源,几乎每一任迁转官的时间皆有差异,属于两个史料系统,那就不应该轻易地互校。从第三个层面来讲,对于本科生乃至研究生而言,初学阶段掌握传世文献是第一位的,出土文献因为是新材料,现在学者重视得比较多,这一倾向有利有弊。就我个人的感受,凡出土文献做得比较深入的学者,往往是传世文献功夫比较好的。在中古史研究中,传世文献是奠定了基本框架,尽管我们觉得正史记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不可否认正史材料构成了你认识那个时代的基本框架,例如我今天做的演讲,尽管在不少方面否定或修正了原来通过制度条文展现出来的社会面貌,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制度条文所搭起来的框架,光靠出土这几方墓志,不可能形成这样一个连续的、相对比较完整的线索。所以我觉得对初学者而言,不应该盲目追求以出土文献作为自己主要的研究方向,而是在传统史料比较熟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认识把握出土文献的价值。
问题三:谈一谈目前唐代墓志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唐代墓志研究以后的方向。
仇鹿鸣教授: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对唐代墓志的现状,我自己多少持批评为主的态度,觉得问题比较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墓志大量盗掘出土,流散民间,因此大量的论文以收集发表流散在民间的材料为主。唐代墓志每年还有上百方甚至几百方新材料的公布,导致相关的论文非常多,但是高水平的研究不那么多。我想等再过一段时间,材料量基本稳定了,大家能在同一个起跑线来做研究的时候,相对来讲会更加从容一点。第二墓志的研究,目前基本上是以单方墓志的解读为主,很多时候没能较好地串联起各种材料的线索,基本上还是把墓志和正史记载进行比勘,涉及人物生平、世系、婚姻及政治活动等方面,相对而言研究的套路化比较强,墓志的材料尽管数量很多,但怎么来更深入地挖掘其价值,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积累典范性的研究。
延伸阅读
仇鹿鸣:《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仇鹿鸣:《魏晋之际的政治权力与家族网络(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