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经济史论证

李振宏

秦至清皇权专制社会说的经济史论证 - 图1

李振宏,1952年生,1978年3月考入河南大学,1982年1月毕业留校任教,1996年10月调入《史学月刊》编辑部工作。现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史学理论、中国古代史、中国文化史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有《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历史与思想》等专著,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先后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副理事长、河南省史学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1999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优秀专家”称号。

对于中国古代帝制社会的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是近20年来中国史学界关于重大问题讨论的重要热点,这反映出人们对自身社会历史特殊性的热切关注。在此问题上,人们已经提出了“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国家体制式社会形态”“郡县制社会”“选举社会”“帝制农民社会”“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形态”“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社会”“皇权专制社会”“帝制农商社会”等各种说法。

笔者赞成“皇权专制社会”这种说法,而这篇文章,便是从经济史的角度来论证这一观点。在经济领域,专制皇权主要表现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中,这时的臣民百姓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皇权对国土上的一切物产具有不容置疑的绝对支配权力。虽然早在公元前5世纪,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所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明确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概念,但是在中国帝制社会的漫长时代中,一切归皇权所有的观念则是那么深刻。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有保护个人财产的条文,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却从来没有从法理上提出过关于财产权的任何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对盗窃罪的惩罚,只能看作对人的财产使用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为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所有权的观念——中国古代皇帝的一纸诏书可以无条件剥夺任何人的任何财产甚至生命。皇帝对整个天下的所有财产具有独自支配的权力,这是皇权专制在经济领域的基本表现。

一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从观念到事实上的皇权独占性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中国人在财产所有权问题上最普遍也最古老的观念。这一观念的形成大概是先有事实,再有观念,而后入了《诗》,成了朗朗上口的文字表达。同时随着《诗》的传播,这种观念也在不断地被强化,并最终促成了对皇权独占性的认同。由于我们无法完全复原历史事实,所以,我们就先从观念这一角度入手,来考察一下这个关于财产的皇权独占性问题。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句话出自《诗经·小雅·北山》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这首诗中虽然明显地表达出王权独占性的观念,却没有对财产所有权诉求的表达,说的是一个关于人身政治权利的诉求问题。诗中的人在抱怨大家同在王土之上,但所承担的赋役却如此不均。汉人的《毛诗序》中说:“《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己劳于从事,而不得养其父母焉。”《诗序》的作者认为,《北山》之诗,其本意即是指幽王时期的“役使不均”。郑玄对“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笺注也写道:“此言王之土地广矣,王之臣又众矣,何求而不得,何使而不行!”“王不均大夫之使,而专以我有贤才之故,独使我从事于役。自苦之辞。”由此得知,在《北山》原诗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本意并不是在讲一个财产权的问题。在《孟子》一书中谈到这个问题时,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孟子·万章上》写道:

咸丘蒙曰:“舜之不臣尧,则吾既得闻命矣。《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

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

孟子在回答咸丘蒙的执拗提问时,强调对诗的理解要领会诗的本意,不要咬文嚼字。诗意并不是一定执拗于哪片土地是不是属于周王所有,哪个人是不是周王的臣民。孟子从诗的本意出发,认为这首诗就是在强调王事不均的问题。既然天下之事都是王事,为什么“我独贤劳”呢?尽管诗的本意不是在表达一个所有权诉求,但该诗中也的确隐含了周王对于天下事物的独占性所有权问题,人们对此做出这样的理解是符合思维逻辑的。事实上,从所有权的角度理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诗意,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左传·昭公七年》载:

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文中出现“何非”“谁非”,把所有权的意义突出的极其鲜明。

还有《吕氏春秋·孝行览第二》写道:

舜之耕渔,其贤不肖与天子同。其未遇时也,以其徒属掘地财,取水利,编蒲苇,结罘网,手足胼胝不居,然后免于冻馁之患。其遇时也,登为天子,贤士归之,万民誉之,丈夫女子,振振殷殷,无不戴说。舜自为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见尽有之也。尽有之,贤非加也;尽无之,贤非损也。时使然也。

这段话讲舜在成为部落联盟首领前后的不同境遇。成为首领之前穷困潦倒,辛勤劳苦,以至于手脚都磨出老茧,才勉强免于冻馁之患。而一旦登为领袖,便获得了天下的所有财富,即是所谓“尽有之”也。正是在面对满天下的财富、资源、广土众民时,帝舜才情不自禁地抒发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荡气豪情。《吕氏春秋》的作者把这句诗用在这里,安插在帝舜的头上不一定妥当,但我们把它当作《诗》的征引看待的话,其表达所有权的用意就很明确了。这表明,在战国时期,也存在从所有权角度理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思想倾向。

在秦汉大一统之后,皇权的进一步强化,从所有权角度去理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更是顺理成章了。以下,我们征引不同时代人们对这句诗话的理解,以证明皇权对土地、财物的所占有观念极其深厚。

《东观汉记》载:

司部灾蝗,台召三府驱之。司空掾梁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审使臣驱蝗何之?灾蝗当以德消,不闻驱逐。”时号福为直掾。

司空掾梁福,《后汉书》不载,也无他书可考。因为《东观汉记》的原书失传,所以,关于梁福奏谏之事是从《艺文类聚》中辑录而来,很多信息不明——如梁福的具体年代便不得而知。此事就只能被视为一般性地东汉轶事。司部即司隶校尉部,所辖为京畿之地,这个地方发生了蝗灾,朝廷极为重视,命“三府驱之”,司空掾梁福则提出异议。他认为,普天之下无不是皇家所有,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皇家的所有物,难道把蝗虫驱赶出司隶校尉部,它到了其他地方,就不是危害汉家的庄稼了吗?所以,他认为,蝗灾只能以德消,以德感化天地,以天地之力消除蝗灾,而不能靠驱赶的方式。我们且不论梁福以“德消”的说法是否荒唐,但是他提出的采用驱赶方式的理论论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无处不是皇家的土地,这似乎也正是所有权的意思。

《后汉书·宦者列传》载,灵帝时,中常侍吕强上疏陈事言:“天下之财,莫不生于阴阳,归之陛下。”吕强这句话被后世文献反复转引。天下的财富都是陛下的,这可以看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另一种表达方法。这一观念的形成,反映着汉代皇权所有制观念的强化。

《旧唐书》中载有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万年县法曹孙伏伽的奏章。这时李渊刚刚拥有天下,便开始贪功享乐,频繁接受臣下敬献,并大肆挥霍赏赐。这样下去,帝王就很容易被小人所惑,不辨忠奸,危乱朝纲。于是,孙伏伽上书极谏:

陛下勿以唐得天下之易,不知隋失之不难也。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既为竹帛所拘,何可恣情不慎。凡有蒐狩,须顺四时,既代天理,安得非时妄动?陛下二十日龙飞,二十一日有献鹞雏者,此乃前朝之弊风,少年之事务,何忽今日行之!又闻相国参军事卢牟子献琵琶,长安县丞张安道献弓箭,频蒙赏劳。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陛下必有所欲,何求而不得?陛下所少者,岂此物哉!愿陛下察臣愚忠,则天下幸甚。

孙伏伽劝高祖不要沉溺于这些奇珍异玩,说您已经贵为天子,普天之下还有什么东西不是您的呢?只要陛下想得到的,无所不有,怎么能被臣下的这些敬献所迷惑呢?孙伏伽作为一个县法曹,一个地位极为低下,甚至算不上官而只是个吏的小人物,敢于上书直谏,而且所谏之事,问题尖锐,言辞犀利。但最后唐高祖还采纳了孙伏伽的意见并给予提拔,堪称唐代纳谏的一段佳话。所以,不仅《旧唐书》记载了此事,唐人笔记《大唐新语》中也有记载和收录。但这里我们所关心的依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引用问题。孙伏伽说服唐高祖拒绝谄媚之臣敬献之举的理由,不是说皇帝绝对不可有欲望,而是说天下之物本来就是你的,为什么要看重那些居心叵测的敬献呢?天下之物归皇权所有,被一个基层官吏用作论据,说明了它的不可置疑性,同时也说明它很可能已经是一个极为普世化的观念。

宋代理学大家朱熹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征引,更有意味:

举程子说云:“‘性中只有个仁义礼智,何尝有孝弟来!’说得甚险。自未知者观之,其说亦异矣。然百行各有所属,孝弟是属于仁者也。”因问仁包四者之义。曰:“仁是个生底意思,如四时之有春。彼其长于夏,遂于秋,成于冬,虽各具气候,然春生之气皆通贯于其中。仁便有个动而善之意。如动而有礼,凡其辞逊皆礼也;然动而礼之善者,则仁也。曰义,曰智,莫不皆然。又如慈爱、恭敬、果毅、知觉之属,则又四者之小界分也。譬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固也。然王畿之内是王者所居,大而诸路,王畿之所辖也;小而州县市镇,又诸路之所辖也。若王者而居州镇,亦是王土,然非其所居矣。”又云:“智亦可以包四者,知之在先故也。”

朱熹在回答弟子关于仁义礼智诸概念与“孝弟”的关系问题时,也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来做喻。在朱熹的观念里,仁在与义、礼、智的关系,以及进一步与孝弟、慈爱、恭敬、果毅、知觉等关系中,是个基础性的概念,其他诸概念都是由“仁”衍生出来的,都贯穿着“仁”之涵义。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又为什么会与之相关,并且被用来做比喻呢?朱熹说,像天下之土,有王者所居之地,也有诸路、州县市镇所辖之地,而为什么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呢?这里的“王土”其实就是“个生底意思”,王土是基础,王土与诸路、州县、市镇的关系,就同仁与其他诸伦理观念的关系一样,诸路、州县、市镇的土地,是在“王土”基础上的管辖之地,天下所有诸路、州县、市镇所辖土地,归根到底都归皇权所有。本来伦理概念之间的关系与王土与诸路州县辖地的关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但是朱熹却将二者类比在一起,并且是用后者来说明前者。这可以用来间接证明,在朱熹的时代,王土与诸路州县辖地的关系是最为普及、最好理解的。而这正证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是人人都可以明白,并且不存在任何疑义的观念。

我们再来看一个明代的例子。《明史》列传第七十三《李敏传》载有户部尚书李敏关于革除皇庄的一道奏章:

今畿辅皇庄五,为地万二千八百余顷;勋戚、中官庄三百三十有二,为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官校招无赖为庄头,豪夺畜产,戕杀人,污妇女,民心痛伤。灾异所由生。皇庄始正统间,诸王未封,相闲地立庄。王之藩,地仍归官,其后乃沿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庄。请尽革庄户,赋民耕。亩概征银三分,充各宫用度。无皇庄之名,而有足用之效。至权要庄田,亦请择佃户领之,有司收其课,听诸家领取。悦民心,感和气,无切于此。

李敏上书言明皇庄的危害,建议将皇庄裁撤,交给百姓去种田,并用来收租以补充皇室的需要。李敏的奏章虽然表面上是在说明皇庄管理的乱象和危害,但皇庄为什么可以革除,他所阐述的基本逻辑,却仍然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个终极性的理由。既然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皇土,再要设置皇庄还有什么必要呢?而且由此还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综上可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说的不仅仅是一个土地问题,它象征着所有天下财富都归皇帝一人所有,皇帝对天下财富具有任意支配的权力。元代胡震的《周易衍义》中,关于卦十四《大有》卦辞及象传的相关传文有一段释义: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君子公其有,则能亨通于君;小人私其有,则不能亨通于君。九三,居下体之上,公侯之象,其德刚正,故其尊君亲上,忠诚贯通,所谓亨于天子者。盖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吾不敢有其土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吾不敢有其臣也。蕃育黎庶,所以安吾君之民;作成人材,所以待吾君之用;丰厚货财,所以待吾君之需;训练兵卒,所以扬吾君之威。举其所有,无一不通乎君,曾无私己之心焉。

胡震强调“举其所有,无一不通乎君”的思想。安抚黎民百姓,是为了安定社会,巩固天子的统治;培育人才,是为培养辅政之臣;发展经济,是为了满足君主的需要;训练兵卒,是为了显扬君主的权威。在帝制时代,一切都是为着皇权而准备的,天下都是皇帝一人的私产。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中,针对宪宗接受臣下敬献问题发表议论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凡土所生之物,何者而非天子之物乎?有之,固不足以为夸;无之,亦不足以为歉。”这已经很清楚地说明,天下都属于天子所有。

以上我们从汉、唐、宋、明不同时期的几个例证,来说明帝制时代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都归皇家所有,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从朝廷到民间都是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共识。而当这种观念成为一种社会性地共识之后,就必然会造成客观上的事实的出现。于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就成了皇权对天下财富具有绝对所有权的基本依据。这一点,已经在社会生活中关于具体的财产处置上,实实在在地起了作用。如《宋史·忠义传》写道:

羍少与谢枋得游,会枋得起兵安仁,首拔入幕。执安仁令李景,景,羍里人也。景请得以家赀二万赎罪,羍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家财独非朝廷钱耶?”声其罪斩之。

陈羍是南宋度宗咸淳元年(1265)的进士,肯定不是一个不懂道理和强词夺理的人,但他所说的话却是有些不同常理。李景犯事被抓,情愿以家资赎罪,按常理而言,官府有权不接受其赎罪的方式,但却不能不承认人家自身财产的合法性,怎么能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样一种一般性的观念,就否定了人家个人家产的自有性质?并且在这段记载中,陈羍的说法却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如果说当事人是迫于官府的威势而无力反抗,那么作为《宋史》的编纂者为什么也没有对这样的事情提出异议呢?如果陈羍的说法成立,那这似乎反映了皇帝对天下财富的实际占有权。

在宋代周密的《齐东野语》中也有类似的例子:

杨驸马赐第清湖,巨珰董宋臣领营建之事,遂拓四旁民居以广之。其间最逼近者,莫如太学生方大猷之居。珰意其必雄据,未易与语。一日,具礼物往访之。方延入坐,珰未敢有请,方遽云:“今日内辖相访,得非以小屋近墙欲得之否?”珰愕不复对,方徐曰:“内辖意谓某太学生,必将梗化,所以先蒙见及,某便当首献作倡。”就案即书契与之。珰以成契奏知,穆陵大喜,视其直数倍酬之。方作表谢,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毫以上,悉出君恩。”自此擢第登朝,皆由此径而梯焉。

杨驸马扩建府第的时候涉及太学生方大猷的民宅,负责的人本来还在为如何劝说方大猷搬迁而犯难,但是没想到方大猷主动将宅地献了出来。杨驸马为感谢方大猷愿给予其数倍的报酬,但是方大猷则上表答谢说这是他自己应该做的。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自己府上的所有东西,也都是来自皇恩,本来就应该归皇家所有,自然就谈不上加倍赔偿。当然,自此之后方大猷打开了仕途,擢第登朝。诚然,方大猷献宅之事固有投机的嫌疑,但是不管出于何等动机,方大猷拿出的理由总应该是正当的。这一事例说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观念的现实性意义。宋孝宗时,陈亮上书中说的“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看来不是观念性的虚言,而是确定不移的事实。

二 经济制度与经济法令皆出于皇帝之口

从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是最不受个人意志控制的力量。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释的话,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非人力所能为,经济领域是最不受人力控制的历史场域。但是在中国的帝制时代,经济的发展并不排斥政治权力的干预。不管结果是好是坏,皇权总是要对经济生活发号施令。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历史上不少经济政策的制定或推行,并不是皇权政府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缜密研究的结果,而往往取决于皇帝本人的意志或好恶,有些政策甚至与皇帝本人在特定场合的情绪相关联。

帝制时代的经济政策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大臣提出问题,群臣廷议,并由皇帝择善而从,最终形成诏令、敕文,定为制。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如何集思广益,最后都必须是皇帝一人拍板做决定。这是专制时代一切制度、法令形成的必然逻辑。虽然廷议——群臣商议的过程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随意性,但是如果皇帝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并由皇帝自己提出问题,然后再交付群臣讨论,那么廷议就仅仅沦为形式了,不违圣命是那个时代的政治法则。西汉经济史上影响甚巨的杨可告缗,即是皇帝带有情绪化的经济决策。

杨可告缗的全部背景材料都可以从《史记·平准书》中看到。最初的起因当然是国家财政的需要,并不是汉武帝一时的兴致所为,但是,难道因为国家财政匮乏、战事急需就可以违背经济规律而为所欲为吗?任何客观上的因素,都不应该成为专制权力为所欲为的辩护词。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杨可告缗一起来看一下帝制时代经济生活中,专制权力因素是如何改变经济运行方向并因此造成社会危害的。

《史记·平准书》中在写杨可告缗之前,反复交代了汉代国家对工商业者的剥夺已经在所难免,告缗旨在解决当时应对战争需要的财政危机。汉武帝从公元前133年开始至公元前119年,先后十余次出征匈奴,特别是公元前127年、前121年、前119年的三大战役,动辄十几万、几十万大军,各种军费开支使得国库府藏基本消耗殆尽。《平准书》对此的记载可谓连篇累牍:

又兴十万余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辽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巨万,府库益虚。

遣大将将六将军,军十余万,击右贤王,获首虏万五千级。明年大将军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虏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而汉军之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之财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农陈藏钱经耗,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

其明年,大将军、骠骑大出击胡,得首虏八九万级,赏赐五十万金,汉军马死者十余万匹,转漕车甲之费不与焉。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

这期间又夹杂严重的天灾水患:一是黄河在东郡连续决口,治河与灾民安置成了一个大问题;二是渭河流域展开大规模开挖漕渠工程;三是山东地区发生了严重水灾,灾民安置问题耗费甚巨。这些问题都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危机。《史记·平准书》记曰:

初,先是往十余岁河决观,梁楚之地固已数困,而缘河之郡堤塞河,辄决坏,费不可胜计。其后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为溉田,作者数万人;郑当时为渭漕渠囘远,凿直渠自长安至华阴,作者数万人;朔方亦穿渠,作者数万人;各历二三期,功未就,费亦各巨万十数。

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数岁,假予产业,使者分部护之,冠盖相望。其费以亿计,不可胜数。

战争、天灾和兴修水利,这些工程的确把政府财政推到了崩溃的边缘。国库已然亏空,但有钱的富商大贾“或财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面对这样的财政危机,汉武帝按照正常的政务机制,主持了两次廷议,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一次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但这次更钱造币的结果并不理想,于是有了第二次的方案对策,这就是提出了算缗和告缗的方案。《史记·平准书》载曰:

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菑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而民不齐出于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这一经济政策是直接冲着工商业阶层来的,加重了对全部工商业者的国家税赋,并提出对隐匿财产而不如实申报者严厉的制裁措施,特别是鼓励对隐匿财产者的告发行为。当然除了制定这样严酷的经济立法之外,汉武帝还采取了一些正面的引导措施,比如说表彰在国家危难之时挺身而出的卜式,给富商大贾树立正面典型。

卜式是河南人,以田畜为业,主动提出“愿输家之半县官助边”,但被丞相公孙弘怀疑其有不良动机而置之不理。后来,卜式在国家最困难之时,又出钱二十万,捐赠地方政府,上了河南郡守编制的“富人助贫人者”名籍,被武帝发现。于是汉武帝即刻抓住这个典型传示天下:

天子乃思卜式之言,召拜式为中郎,爵左庶长,赐田十顷,布告天下,使明知之。是时富豪皆争匿财,唯式尤欲输之助费。天子于是以式终长者,故尊显以风百姓。

汉武帝希望天下富商大贾都能像卜式这样在国家危难之时及时捐献财富,帮助国家渡过难关。但是这一切措施看起来都没有奏效,这给了汉武帝很大的刺激,于是,武帝就决定把前次所制定的政策中的“告缗”拿出来,强行推广。

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

公元前114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史记·平准书》所言的“于是告缗钱纵矣”的时间是公元前117年,是在算缗令及武帝尊崇卜式布告天下之后两年。由此可以推测的是,此次推行告缗的原因,是汉武帝有感于几次行动不达目的才做出的升级举措。《史记·平准书》记载此次告缗令的推行,已没有了前次制定政策时的“天子与公卿议”“公卿言”等文字表述,以表明这次是汉武帝皇权意志的直接决断。这是汉武帝个人意志、专断权力的一次展现。其后三年,政府再次强调推行告缗令,突出“告缗者以其半与之”的奖励告缗政策。《汉书·武帝纪》对公元前117年的算缗告缗令并没有记载,但是却单单列入了此次“告缗者以其半与之”的重大举措,这既反映了汉武帝推行此事的决心,也反映了这是汉武帝本人的最高决策。

这一次推行告缗令能够实施并展开的原因与其手段严酷、恐怖有关。虽然这次的事件名为杨可告缗,但杨可此人,史载不详,所明确者是汉武帝把对藏匿财产者的处罚交给了酷吏杜周。杨可领告缗,杜周管治狱。那么杜周是何许人也?《汉书·杜周传》载:

周少言重迟,而内深次骨……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

按照班固的描述,杜周此人天性似乎并不聪敏,但对官场的规则条例却烂熟于心,善于看天子脸色而决狱。天子要排挤的人,就构陷罪名而治之;天子不欲治罪的人,就拖延判决,慢慢找出其“冤情”而释之。在他任廷尉期间,诏狱人满为患,仅是逮捕二千石级别的高官就不下百余人。各地郡国,丞相、御史之府,有大案都转送廷尉杜周处理,一年之间多者达上千件。这些案件,大者涉及数百人,小者也牵涉数十人。不管什么案件,只要进了诏狱,不服者重刑伺候,最后无不定罪结案。而这一次,汉武帝就是要利用杜周治狱之血腥去实现其目的。杜周也确实不负所望,《史记·平准书》关于这次推行告缗令中杜周的表现,用了八个字来描述:“杜周治之,狱少反者。”凡是因告缗而入狱者,不管你是否是被诬告,少有能活着出来的,都定成了铁案。

那么,这次告缗最后取得了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呢?《史记·平准书》说: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

汉武帝的目的达到了,通过这次的算缗告缗政策,朝廷“得民财物以亿计”,“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国库虽然充盈了,但却是通过对工商业者的剥削压榨而来实现的,这种做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这也说明了由皇权专断做出的野蛮决策,不可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著名汉史专家安作璋先生在《汉武帝大传》中评论此次事件的时候,就曾提到告缗也给社会经济留下了严重后果这个观点。安先生认为,其一,告缗使中等以上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大都破产,不仅商业贸易、手工业制造败落,而且纳税大户也大大减少了。其二,告缗“搞得人心惶惶,不敢再置办产业,有了钱就挥霍掉,史称‘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并一度出现‘商者少,物贵’的现象,迟滞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也有学者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体性过程出发,评价汉武帝行算缗告缗令的严重危害:这场斗争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了十分反动的作用。商品经济遭到了空前的浩劫,几乎所有的主要商品经济部门均被收归官营。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各级封建统治机构的自给自足程度,也大大地削弱了整个社会的经济联系。它还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自此之后,获得土地成了工商业者的唯一出路,他们也就成了地主阶级的一员,所谓独立工商业者已不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阶级了。而整个工商业也就被纳入为农牧业、为自给自足、为兼并土地服务的轨道。各种自给自足的成分在告缗令施行后获得良好的条件,自然迅速地成长起来,以至于到了东汉,货币经济基本上为实物经济所取代,自然经济实现了全面的复辟。这位学者还认为,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工商业者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力量的日益发展,是当时形势总的特点,这种局面与15世纪前后的西欧和倒幕前的日本的形势颇有相似之处。而汉武帝的算缗告缗则最终打断了中国帝制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进程,最终葬送了这个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对中国后世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总是站在所谓国家的立场上为其辩护,好像汉武帝算缗告缗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对商人唯利是图、不佐国家之急的极端自私行为的应该的惩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回答可能会不一样——论专制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影响极其蛮横干预,汉武帝的算缗告缗令算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了。

汉武帝最初的算缗令行不通是有其政策本身的原因的。第一,此次算缗不是仅仅对工商业者的商业行为征税,而是算及不进入流通领域的财产。这已经超出了人们的认知范围,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人们一时难以接受。第二,算及无市籍者,波及面太大,也不符合传统的抑商政策,人们不好接受。第三,是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子女拥有土地和仆人,违者罚没其财产。第四,隐匿财产而逃避税收是人的本性使然,可以适度处罚或合理引导,而完全没收财产则过于严苛而不得人心。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征收方式方法上存在缺陷,并非完全是商人自己的问题。此次征收算缗钱,其性质大抵属于财产税的范畴,从经济学的道理出发,应该属于地方税,但是政府则将之作为国家税来征收,导致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从客观上为纳税人的逃税避税留下通道,也使其逃税避税的侥幸心理得到激励。综上所述,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决定了算缗告缗令的最初执行是不可能顺利或成功的。但拥有无上权力的专制独裁者是不会去分析自身问题的,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权力的神圣性,只是权力的威严。所以,伴随着专制皇权的肆虐,问题也必然地产生了。在算缗告缗令的决策与实行过程中,专制皇权在这其中的影响,甚至是危害,可以被看作帝制时代经济专制主义的一个典型案例。

北宋时期方田均税法的几次兴废,也是一个专制皇权支配经济政策的绝好例证。

宋代赋税制度沿袭唐代的两税法,而两税法正常运行的前提是核实田产数额。但是,拥有大量田产的富豪之家却总是隐瞒田产,逃避赋税,以致国家土地税收大量流失。方田均税法就是针对这个税赋不均与税赋流失而推出的一项土地税收政策。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方田均税法起源于仁宗时期大理寺丞郭谘发明的“千步方田法”。该书写道:

(景祐年)初,洺州肥乡县田赋不平,久莫能治,转运使杨偕患之。大理寺丞郭谘曰:“是无难者,得一往可立决也。”偕即以谘摄令,并遣秘书丞孙琳与共事。谘等用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得其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及王素为谏官,建均天下田赋,欧阳修即言谘与琳方田法简而易行,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汝、蔡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于是遣谘与琳先往蔡州,首括上蔡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余顷,均其赋于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在这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郭谘和孙琳推行的千步方田法是切实可行的,所以谏官王素才建议把它推广到全国各地。欧阳修建议拥有实际经验的郭谘与孙琳参与推广事宜,建议由此二人会同三司,在亳、寿、汝、蔡四州试行。欧阳修为此事专门上了《论方田均税札子》,写道:

臣窃见近有臣寮上言均天下税赋,已送三司商量施行。臣尝闻自前诸处亦曾有均税者,多是不知均定之术,或严行刑法,或引惹词讼,或奸民欺隐,或官吏诛求,税未及均,民已大扰。臣前任通判滑州日,有秘书丞孙琳与臣同官。其人言先差往洺州肥乡县与郭谘均税,并立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并无欺隐,亦不行刑罚,民又绝无词讼。其时均定税后,逃户归业者五百余家,复得税数不少,公私皆利,简当易行。其千步均田法,自有制度二十余条。臣在滑州时,因闻此事,遂略行体问邻近州军,大率税赋失陷一半,方欲陈述,乞行琳等均田之法。今来已有臣寮上言均税事,窃虑未得千步方田简当之法。其孙琳见任滑州职官,郭谘为崇仪副使在外,欲乞召此二人,送三司令一处商量。

欧阳修听到孙琳关于他与郭谘早年在洺州肥乡县推行千步方田法的情况说明之后,认为效果确实很好,“公私皆利,简当易行”,并且有制度性的规定二十余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可以推广。《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材料也说明,在谏官王素建议“均天下田赋”,欧阳修也建议由有实际经验的郭谘和孙琳会同三司一起参与推广千步方田法的情况下,朝廷也确实考虑了把千步方田法推行全国的问题,并选定了在亳、寿、汝、蔡四州试行。

但是,当郭谘他们在蔡州的推行初有收获并遇到困难的时候,朝廷则选择了“遂罢”,最终搁置了千步方田法的推行。一个原本可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土地税收方案,由于不能得到皇权的强力支持而最终废止。这也从侧面证明了皇权在经济生活中起着最终的决定性作用。

而反面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欧阳修上“方田均税札”是公元1043年,将近30年后的公元1072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推行新法,其方田均税法便是新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宋史·食货志》载其事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从仁宗到神宗,虽然经济形势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但人变了,仁宗换成了神宗。神宗要变法,再加之本次设计的方田均税方案合情合理、方便易行、公正透明,于是方田均税法便顺利推开,力行十余年而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但很快,皇帝又变了。公元1085年三月,神宗驾崩,哲宗赵煦即皇帝位。同年冬十月,“丙戌,罢方田”。本来哲宗年少,是无力做出这样重大决策的,但此时是太皇太后摄政,“权同处分军国事”,掌握实际上的皇权。于是,太皇太后就从她的政治立场出发,在神宗尸骨未寒之时,断然改变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罢黜神宗推行的方田均税法。

同样的事情在哲宗死后三年多又再一次发生。徽宗赵佶即位后,对于方田均税法的政治态度又发生了翻转。公元1104年秋,“辛卯,行方田法”,方田均税法又被再度推行。

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国内经济形势没有变化,而其财政税收政策——方田均税法却几经兴废,究其原因,显而易见的是皇权这个绝对权力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谁当皇帝谁说了算,无所谓道理可言。在经济领域里专制权力的作用,再次得到确证。在上述汉、宋两个例证中,皇权的随意性和绝对性对具体经济政策的制定,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帝制时代一切基本的经济制度,都具有皇权专制的特点。不管这种制度经历了多少人的建言或讨论,不经过皇帝本人的最后拍板,都是不可能形成的。哪怕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皇帝极不情愿地服从了群臣的意愿,而在形成结果的时候,也必须是在形式上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君主专制最大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允许有超越皇权的权力或力量,不管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三 滥施赏赐,经济领域皇权专制的重要论据

在帝制时代,皇帝把天下财物都视为自己的囊中之物,肆意赏赐给自己喜欢的臣子。这是皇权把天下财富看作己物而专断支配的有力证据。诚然,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国家赏赐和皇帝个人的私情赏赐在某些时候的确不好区分,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找出一些不同之处的。国家赏赐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给予对国家、民族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赏,这种奖赏虽然也是由皇帝赐予的形式颁发的,但其性质是赏予有功之臣,其程序和性质是正当的;而皇帝个人的私情赏赐,则是完全凭皇帝本人的喜好来定夺。即慎到批评的“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从君心出”是判断是否滥施赏赐的基本标准。

在整个帝制时代,皇权专断、肆意赏赐的问题都非常突出。我们以汉代为例,来分析这一问题。汉初最典型的滥施赏赐的例子,莫属汉文帝对嬖幸邓通的赏赐,而邓通受汉文帝宠幸的理由非常荒唐。有一天汉文帝夜里做梦,梦到一个人能推着他上天,第二天就按照梦中那个人的相貌寻找推他上天的人,结果就找到了邓通。汉文帝仅仅因私情喜欢邓通,就“赏赐通巨万以十数,官至上大夫”,“赐通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甚富如此”。

像汉文帝对邓通这样荒唐的私情赏赐,汉武帝时期也有发生。《汉书·佞幸传》说,汉武帝对韩嫣“赏赐拟邓通”。再一个皇帝之嬖幸的典型是汉哀帝时期的董贤。《汉书·佞幸传》载:“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栏衣以绨锦。下至贤家僮仆皆受上赐,及武库禁兵,上方珍宝。其选物上第,尽在董氏,而乘舆所服乃其副也。及至东园秘器,珠襦玉柙,豫以赐贤,无不备具。”董贤死后抄其家,“县官斥卖董氏财凡四十三万万”。由此可见,皇帝对天下财富的私情挥霍、随意支配达到了多么令人吃惊的程度。

除了对嬖幸的赏赐,皇帝对一般所看重的大臣也滥赐无度,仅举几例:

《汉书·张禹传》载,汉元帝对宰相张禹,“数加赏赐,前后数千万”。

《汉书·杜延年传》载,杜延年“居九卿位十余年,赏赐赂遗,资数千万”。

《后汉书·郭皇后传》载,光武帝郭皇后之弟郭况,“帝数幸其第,会公卿诸侯,亲家饮燕,赏赐金钱缣帛,丰盛莫比,京师号况家为‘金穴’”。

《后汉书·窦融列传》载,窦融之侄窦固,“久历大位,甚见尊贵,赏赐租禄,赀累巨亿”。

《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载,明帝章帝时期,东平宪王刘苍多次接受赏赐,数目惊人。计有永平五年,“加赐钱五千万,布十万匹”;永平六年,“特赐宫人奴婢五百人,布二十五万匹,及珍宝服御器物”;永平十五年,“赐苍钱千五百万,布四万匹”;建元元年,“特赐王钱五百万”;建元七年正月,“特赐装钱千五百万”;同年三月,“复赐乘舆服御,珍宝舆马,钱布以亿计”。

皇帝完全凭着自己的喜好来赏赐,而这些赏赐大都出自国库,在西汉,名义上皇室的开支有自己的独立财务,管理皇室财务的机构叫“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也就是说,天下之山海池泽之税,是供给皇室开支的。管理国家财政的经济部门叫大司农,《后汉书·百官志》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薄,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虽然皇权对天下财富的垄断性通过山海池泽之税已经暴露无遗,但是,如果确能保持少府、大司农开支的明确划分,并且把皇帝的私情赏赐划定在少府支出的范围,确如《汉书·毋将隆传》所说:“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供养,供养劳赐,壹出少府。盖不以本臧给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费。”抑或确如颜师古注《急就篇》所云:“司农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少府管池泽之税及关市之资,以供天子。”那么这种私情赏赐多少也还算管理有序,至少赏赐有名。但事实上却是,皇帝实际上对用于赏赐的钱与物的支配是不受少府财务限制的,赏赐即使出于国库之大司农,也极为正常。《史记·平准书》中,汉武帝时期就频见关于赏赐取之国库大司农的记载:

元朔六年大将军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虏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而汉军之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之财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农陈藏钱经耗,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

元狩四年大将军、骠骑大出击胡,得首虏八九万级,赏赐五十万金,汉军马死者十余万匹,转漕车甲之费不与焉。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

元封元年天子北至朔方,东到太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

这些对军功的赏赐,都是皇帝支配大司农收入的证据。虽然这些军功赏赐不是皇帝的私情赏赐,但毕竟这为赏赐的经费来源开辟了道路。事实上,我们并不能找到因赏赐性质不同而在经费来源上有所区分的有关规定。只要皇帝需要,少府也好,大司农也好,无论哪个库里的钱物,都不能限制皇帝的需求。

宣帝即位后,对霍光的赏赐,也很难说没有动用国库的帑藏。史载:

诏曰:“夫褒有德,赏元功,古今通谊也。大司马大将军光宿卫忠正,宣德明恩,守节秉谊,以安宗庙。其以河北、东 武阳益封光万七千户。”与故所食凡二万户。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

此次赏赐有封户、金钱、布帛、奴婢、马匹、宅院府第等,各类名物混杂在一起,是不可能都出自少府的。而汉哀帝对董贤甚至还赏赐以兵甲之器,这些兵器属于国家武备,更是不可能出自少府。关于汉哀帝对董贤的赏赐,在当时也遭到一些大臣的抵制,毋将隆上书谏言曰:

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共养,共养劳赐,一出少府。盖不以本藏给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古者诸侯方伯得颛征伐,乃赐斧钺。汉家边吏,职在距寇,亦赐武库兵,皆任其事然后蒙之。《春秋》之谊,家不藏甲,所以抑臣威,损私力也。今贤等便僻弄臣,私恩微妾,而以天下公用给其私门,契国威器共其家备。民力分于弄臣,武兵设于微妾,建立非宜,以广骄僭,非所以示四方也……臣请收还武库。”上不说。

毋将隆的这段话,是引用汉家制度“共养劳赐,一出少府”来说服汉哀帝,收回对董贤的赏赐。但既是制度,哀帝岂能不知?既然知道却还置之不顾,这本身就说明了所谓制度,在皇帝的专断性权力面前,不过是一纸废文而已。什么“共养老赐”要出自少府,难道大司农所管的钱物就不是朕的囊中之物?就不是皇土之上的物产所出?专制制度给予哀帝充分的自信。所以,对于毋将隆的谏言,哀帝很是不快,是否收回对董贤的兵甲赏赐史无明载,但此事起码反映了皇帝赏赐并不受限制的事实。

正是由于皇帝的私情滥赐,过度空耗了国库,并由此造成了财政危机,所以,也就不断有正直的士大夫官吏向皇帝提出这个问题。前后汉史书中都有这方面的记载,如:

《汉书·鲍宣传》:侍中驸马都尉董贤本无葭莩之亲,但以令色谀言自进,赏赐亡度,竭尽府臧,并合三第尚以为小,复坏暴室。贤父子坐使天子使者将作治第,行夜吏卒皆得赏赐。上冢有会,辄太官为供。海内贡献当养一君,今反尽之贤家,岂天意与民意邪!

《汉书·谷永传》:建始、河平之际,许、班之贵,顷动前朝,熏灼四方,赏赐无量,空虚内臧,女宠至极,不可上矣。

《后汉书·何敞传》:时(章帝驾崩时)窦氏专政,外戚奢侈,赏赐过制,仓帑为虚。敞奏记(宋)由曰:“……国恩覆载,赏赉过度,但闻腊赐,自郎官以上,公卿王侯以下,至于空竭帑藏,损耗国资。寻公家之用,皆百姓之力。明君赐赉,宜有节制,忠臣受赏,亦应有度。”

《后汉书·翟酺传》:今自初政已来,日月未久,费用赏赐已不可算。敛天下之财,积无功之家,帑藏单尽,民物凋伤,卒有不虞,复当重赋百姓,怨叛既生,危乱可待也。

这些谏言很直观地说明,因为皇帝的滥施赏赐,国库和国家财政的压力已经达到不堪承受的程度。同时,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本文的一个论题——在帝制时代,皇帝对天下财物的绝对支配权力。

皇帝能够尽情地私情赏赐的理论根据,其实还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皇帝本人是天下财富的最终所有者,具有天然的支配权力,而且这个权力并不是谁赋予皇帝的,在皇帝眼中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就好比人们都熟悉刘邦在为他父亲祝寿的宴会上那段豪迈的言辞:“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在刘邦的头脑里,自从他坐了天下,整个天下就理所当然地属于他的个人产业,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天经地义的道理。正是因为如此,汉文帝把整座铜山赐予邓通,也不曾感到有什么不妥,也未见有哪位大臣提出异议。不仅帝王们是这样认识的,大臣以至于整个天下,也无不如此看待。

再有,皇权专制在本质上就赋予了帝王不受任何制约的至上权力,大臣的谏言和不同的意见,皇帝高兴了听,不高兴了不听,没有什么根本的措施可以制约皇帝。宋初宋太祖处理对他的赏赐有所异议的川殿直事件,就非常典型。

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平蜀之后,对扈从御马直众人进行赏赐,每人五千,引起了平时与御马直享受同等待遇而此次没有得到赏赐的川殿直众人的不满。史载:

初,上择伪蜀亲兵习弓马者百余辈,伪川班内殿直,廪赐优给与御马直等。于是,郊礼毕,行赏。上以御马直扈从,特命增给钱,人五千。而川班内殿直不得如例,乃相率击登闻鼓陈乞。上怒,遣中使谓之曰:“朕之所与,即为恩泽,又安有例哉!”命斩其妄诉者四十余人,余悉配隶许州骁捷军,其都校皆决杖降职,遂废其班。

宋太祖曾挑选伪蜀亲兵百余人补充进内殿直,并许诺在廪赐优寄方面给他们与御马直同等待遇,可是在这次赏赐御马直每人五千钱,却没有给川殿直。也就是说,这次川殿直的“击登闻鼓陈乞”并非毫无道理,但结果却遭到了宋太祖的残酷弹压,四十余人被斩杀,都校决杖降职,其余配隶下军,并撤销了川殿直之建制。

宋太祖对此次邀赏事件的处罚之重,超乎人们想象。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可能是宋太祖对这种要挟君权的行为不能容忍;另一方面,也表明皇权的赏赐行为是自家的独断权力,任何人不能干涉和质疑。

天下财富,一家独占。支配的独断性,赐予的随意性,所有权的专属性都体现着专制权力的秉性。这样的经济属性,不是专制经济又是什么呢?

四 皇权对主要经济资源的刻意控制

专制皇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通过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来实现对百姓的控制。李西堂先生曾经用《管子》书中的“利出一孔”来揭示皇权专制的统治秘密,他说:

所谓“利出一孔”,就是封建专制政府采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垄断全国所有资源,控制一切谋生渠道和社会财富,任何人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唯一途径或经济来源就是投靠和听命于专制政府,事事仰给于君主及其官府的恩赐,这样民众就不敢不服从专制君主奴役了。

这段话至为深刻,包含着真切的人生体验。笔者以下所论,实际上就是依据秦至清的经济史事实对这段话的思想意蕴进行阐发。

1.先秦法家的“利出一孔”论

从思想史上看,《管子》是“利出一孔”专制统治思想的奠基者。《管子·国蓄》篇说:

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羡,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

从这段话看,《管子·国蓄》篇的作者似乎是一个阴谋论者。他主张“利出一孔”,认为人们的生活资源,必须由国君一人垄断。如掌控粮食并堵塞民众得到粮食的其他途径,这样民众就只能听命于国君了。“予之在君,夺之在君”,生杀予夺之权全系于国君一身,于是,一国之人都只能对国君表现出奴隶般顺从。所以,《管子·国蓄》篇给国君设计的治国之道,就是国富民穷,把一切资源集中到国家甚至是皇帝个人手中,而老百姓则要使之贫穷。他说:

国有十年之蓄,而民不足于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罪于用,是皆以其事业交接于君上也。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故民无不累于上也。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

只有国富民穷,粮食等资源集中在国君手中,老百姓才会效忠于国君,为国君卖命。治国之道就是“据有余而制不足”,或者说,控制资源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是能否保障专制权力有效实现社会控制的问题。可以说,《管子·国蓄》篇讲的“利出一孔”本身就是一个保障专制权力的政治问题。在历史上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主张利出一孔:

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

由此可见,垄断资源以实现专制统治,是法家突出的政治主张,也是他们留给后世帝王的宝贵遗产。

2.秦之后的土地皇权国家所有

在传统社会,土地是人民经济生活的基础,所以皇权在对资源的控制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土地的把控。在秦之前的战国时期,各国大体上都是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即土地控制在国家手中,所有权属于王者所有,亦即前边所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只不过战国时期的土地王有,已不是过去的周王,而是诸侯国的君王了。秦统一中国之后,王土变为皇土,继续推行国家授田制。

关于秦王朝的土地制度,历来颇有争议,不光是今天的意识形态需要为它的解读蒙上了阴影,而且也有古人布下的迷阵。现在学术界通行的说法,还是秦始皇统一之后,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并将此解读为在全国普遍推行土地私有制。但是这个说法目前还是有很大争议的。首先,这个“使黔首自实田”并非出自《史记》的记载,只是司马迁之后几百年的南朝刘宋人徐广的一条补注,其资料来源很成问题;其次,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秦代简牍文献确凿无疑地证明,秦是实行的“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中明明写着:“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无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自商鞅变法便开始实行国家授田,秦之国力也借此而强大。况且有商鞅、韩非法家著作的理论支撑,秦始皇为什么要废止国家授田而实行什么土地私有制呢?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再加上出土简牍的确证,秦实行土地国有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继秦而起的汉代,也是国家授田制,由国家掌握土地资源,并以国家的名义授给民众。这也是得到出土文献资料的证实的。张家山汉简中的《户律》,关于授田有详细的记载: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无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一般认为是汉初的法律规定,所以汉初实行国家授田制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这时的秦帝国和汉帝国的国家形态和土地经济关系,已经和西周、春秋时期大不相同,在这样的时代再实行像西周、春秋时期那样的授田,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并且在汉史上确实也看不到类似授田之后再还田的例证。这一时期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应该是国家一次性分配土地之后,农民对被授予的土地,具有了长期的占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频繁地授田和还田。土地资源的相对固定和人口增长的相对迅速,使得土地分配不可能多次实行,国家不可能有大批的土地拿来分配。而对一块土地的长期占有的同时也会衍生土地买卖和兼并的问题,这使得土地的使用属性中又加入了一层土地私有的性质。但是这种私有只是表面上的,因为皇权仍然保有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性权力。这使得在汉代中期之后,虽然看不到大规模授田的情景,但限制个人无限占有土地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董仲舒就提出过“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限田问题。汉成帝时,也确实又出台了限田逾制的政策法令。成帝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六月诏:

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

从汉代提出的限田逾制规定可以看出,汉代始终是有关于占田合法数量的制度性规定的,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的观点。也就是说,真正的土地私有制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彻底的,土地原则上是国有或皇权所有的。无论是官宦之家,还是平民百姓,都没有随意占有土地的权力。

晋代实行占田制,对占田数目有明确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五十亩;为官者据其官品高低,各以贵贱占田,都有明确的数目规定。从北魏开始实行均田制,到唐代中叶大约三百年的时间。均田制,实际上就是国家授田制,而且国家所授之田,也禁止买卖,受田农民只有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最终支配权控制在国家或皇权手中。其实这种直接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在中国从秦至唐中期已经整整持续了一千年的时间。

对于国家要直接控制土地的原因,过去人们的解释,多是偏重于赋税徭役的征收或征发方面。国家以授予土地为根据,向老百姓征收赋税,征发力役。但问题是,即使是仅仅以国家的存在为根据,皇权也有足够的理由向老百姓征收赋税,征发力役。如唐中期实行两税法之后,土地在形式上是私有化了,国家的土地政策逐渐开始出现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转向,但这一时期的赋税和力役也同样一直在征发。这说明,国家的赋税征收和徭役征发,不一定要以是否授予老百姓土地为根据,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征税的根据,它有足够的理由。如此看来,国家授田制本身,是可以有其另外的解释的。

应该说,从秦代开始实行的国家授田制,一方面是春秋战国时期授田制的历史传承;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国家对臣民百姓的控制的需要,是以《管子·国蓄》篇和《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的相关理论为根据的,是“利出一孔”的政治统治思想的落实。国家通过对主要生产资料的控制,间接性地把控了百姓,使其对国家产生了必需的依赖。也可以说是皇权通过对土地的控制,进而控制了百姓的生存之需,使得百姓心甘情愿地处于皇权的统治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土地所有制是皇权专制的制度设计。

3.中国古代帝制社会持续不断的盐铁专卖

盐铁专卖制度是皇权通过对主要经济资源的控制而实现对民众的控制的另一例证,这一政策的执行,从秦至清两千多年一以贯之。铁是战略性物资,盐是人们生存生活之必需,皇权控制二者、专断经营的政治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从本文的问题意识出发,以下主要来讨论皇权专制对盐的控制问题。

20世纪30年代,曾仰丰先生曾出版过一本《中国盐政史》,梳理了中国历史上的盐政传统。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且不是一般农户所可以自己生产,因而是需要并且能够流通的商品,盐业的发展,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强力干预。但是,作为一个政府,为什么要有盐政呢?盐的管理如何成了为政者之需呢?这个盐政大概就是专制政治的特产了。

盐铁专卖的理论与实践都源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这就是管仲相齐辅佐齐桓公实行的“官山海”政策。《管子·海王》篇载:

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桓公曰:“何谓正盐策?”管子对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强,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升加二强,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禺策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策,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

管仲给齐桓公设计了一个垄断食盐,使齐国民不加赋而收入倍增的计划。从《管子·海王》篇的文字看,盐业专卖的确是一个单纯从增加财政收入角度提出的问题。而在齐国之后,秦国在商鞅变法时期也开始实行盐铁专卖。《盐铁论·非鞅》篇说:

大夫曰:“昔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严刑罚,饬政教,奸伪无所容。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是以征敌伐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

从《盐铁论》这段文字看,商鞅变法实施的盐业专卖,其目的与管仲相似,也是出于增加国家财政积蓄的考量。那么管仲、商君之法到底有没有经济之外的考量呢?管仲的“官山海”,和其《管子·国蓄》篇讲的“利出一孔”“据有余而制不足”的政治阴谋有没有联系呢?因为盐是人之所必须,控制了盐业,不光是可以通过垄断性经营提高利润,而同时也的确可以造成民众对国家的生存依赖,并最终迫使其向君主臣服。可以说,控制盐业在增加国家财富的同时,也是对民众生命的控制。

正是由于盐业专卖有如此的妙用,所以,在汉代经历了短暂的无为而治的经济放任之后,很快就在汉武帝时期恢复了前代的盐铁专卖之国策。而汉武帝的意图也比较明确,单从文献文字本身看,的确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但我们在肯定传统认识正当性的同时,也认为盐铁专卖,特别是盐业专卖的政治企图被明显地忽略了。譬如《盐铁论》中大夫面对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政策与民争利的质疑,答复说:

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浮食奇民,好欲擅山海之货,以致富业,役利细民,故沮事议者众。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众庶所宜事也。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

这里大夫所讲已经非常明了,盐铁专卖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有着“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政治意图。但是它到底有没有通过控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以达到控制百姓人身之目的,还是没有明讲。事情的发展就是这样,越到后来,越到它的更高级的发展阶段,其蕴含的本质就更能直观地显露出来。盐铁专卖发展到宋代,其控制百姓生活的意图就可以分析出来了,以下约略述之。

漆侠先生对宋代征榷制度有充分的研究,他在《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中曾提到,宋之所以把这些物资纳诸封建国家征榷的轨道上,根本在于这些物资同国计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控制这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增加国库营收的问题,还有国计民生等多方面的考量。这触摸到了问题的本质,正因为宋代征榷涉及的是茶、盐、酒、醋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是控制人们生活的物资,所以,统治者对之特别重视,有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规定。

特别是宋代的“盐法”极其严格,既不准私人生产,也不准私人买卖,从生产到销售都由政府严格控制。宋立朝的第二年,宋太祖就下诏:“私炼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以蚕盐贸易及入城市者二十斤已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在宋代,私自炼盐者都科罪甚重。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宋代关于盐的产地和产量,政府都有严格的划分和规定。其相关研究,征引如下:

根据盐的产地和产量,封建国家划分了盐的供应、运销的范围,这个范围用宋代官府的语言说,谓之“地分”。各类盐的供应运销的“地分”是:

(1)产于登、密二州的京东盐或东北盐,主要地供应京东路诸州军。

(2)产于滨、沧二州的河北盐,主要地供应河北诸州军和青、淄、齐三州。

(3)建盐,福建长清场之盐主要供应运销于福建路。

(4)广南盐,东路广州诸场之盐供给本路外,还运销于西路之桂州、昭州以及江南西路之南安军;西路廉州两场盐供应西路诸州军,其中高州、窦州各鬻以自给。

(5)井盐,主要地供应川陕四路。

(6)浙盐,主要地供应两浙路和江东路之歙州。

(7)诸盐之中,解盐、淮盐供销的范围最大

……………

盐的供销地区划分之后,宋政府一直严令遵守。

至于宋代关于盐的生产和销售为什么要如此严格地“地分”控制,学术界主流的解释基本上都是从政府控制盐税、保障财政收入角度出发的,是出于垄断高额利润的目的。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攫取盐业的高额利润,那么,只要有官府一家垄断销售就可以保障了,为什么还要详细地规定销售地区。无论在哪里销售都利归官府不就成了吗?如此繁细的地区划分不是徒增管理上的麻烦吗?可见,宋政府盐业生产与销售的“地分”,还有另外的目的可以分析。这里就有一个不是卖多少钱,而是卖给谁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问题。只有划分了地区,人的针对性才能够明确,才可以控制。

明代的盐业专卖,还有计口授盐的记载:

永乐二年……都御史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莫若暂行户口食盐法。天下人民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诚令计口纳钞食盐,可收五千余万锭。”帝令户部会群臣议。大口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从其议。

计口授盐政策的初衷,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盐业的收入,计口授盐最终转化为计口收费,按人征收盐税;另一方面,也可以用盐来实现对人的控制。既然是计口授盐,就明显有控制之意,不是随意卖盐或买盐,如果你有违政府的政策,政府也可以取消对你的授盐,而你却没有别的渠道获取这种生活必需品。总之,皇权专制对盐业的控制,是应该从经济与政治控制两方面来理解的。中国的盐政无论如何演变,只要是皇权政府的专卖,就不能摆脱制度设计者“利出一孔”的初衷。

总体来说,土地是农业社会最珍贵的也是近乎唯一的生产资料,食盐是个体农户不可能自主生产的生活必需品,专制政府控制了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这两个方面,就实现了对其治下臣民的掌控。在两千多年的帝制时代中,人们是不可能不仰仗于皇权而生存的,同样,人们也是不可能摆脱其专制之束缚的。皇权专制对特殊经济资源的刻意控制,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对治下人民人身的支配,这是将专制进行到底的特殊途径。

五 天下臣民财产绝对所有权的缺失

以唐中叶均田制的破坏为标志,国家土地所有制已经崩溃,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因此,在传统观念中,唐中叶以后基本上就进入了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似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中,不管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本身,还是土地上所产出的所有物品,抑或是臣民用自己灵巧的双手、辛勤的劳作所创造,这些都是皇帝的所有物,皇帝对它们有着绝对的所有权。中国古代数千年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形成宪法之类的历史文献,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私法、物权法,翻遍五经四书,没有一处去阐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道理。当没有任何法理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情况下,有关盗窃罪的法律条文,充其量保护的只是个人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当非盗窃行为的剥夺驾临头上的时候,个人是无力抗拒也无法申辩的。

在现代史学史上,侯外庐先生一直坚持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国有论,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土地私有制度,并有他独到而系统的研究。虽然侯先生的研究在学界不被广泛认同,但笔者认为则是很有见地的。本文无须再去阐发侯先生的学术思想,仅把侯先生对自己学说的重要说明摘引如下:

我的封建土地国有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示的,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的关键这一思想的启发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而得出的结论。我所讲的“国有”即马克思所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的帝王)”,或“君主于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成”。历代党争以及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之分的根源,都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得到说明。我依据史实指出秦汉帝王对于豪族地主既可以赐田,又可以把他们占有的土地没为“公田”,说明皇帝是最高的地主,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而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例如盐铁)也实行国家管制,从而整个经济基础服务于封建专制主义。

侯先生所讲的封建土地国有制,是从一个最根本的角度解决了中国古代不存在财产私有的问题。本文不再多费笔墨,我们从另外的角度去说明一下中国历史上缺乏财产私有的观念和事实。

要想弄清楚中国帝制时代的法律对于私有财产观念和立法的缺失,只有在和其他文明的比较中才可能看得清楚。明确的财产权概念早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中便有体现。公元6世纪形成的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就有了公法与私法的明确划分。其中详细规定了在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较为发达的条件下,买卖、借贷、债权、债务、抵押、委托、租赁、合同、契约、遗产继承等有关所有权的问题,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称赞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但在中国的专制社会,这种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诚如上文所说,中国古代关于个人财产问题,充其量也只是在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层次;而在政治领域和法权领域,我们则根本找不到任何法理证据。在财产关系中唯一的法律证据就只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在论证中国古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或私有财产权问题时,除去我们前边讨论的关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问题时的论证之外,还能作为论据来进行论证的,便是皇权或政府对个人财产的剥夺问题——其中最鲜明也最易说明问题的,便是臣民百姓没有随意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官府有权对于触犯刑律的所谓罪犯的财产进行剥夺。对于罪犯而言,除了是经济犯罪,剥夺其财产权,是对其非法收益正当的惩罚性处置之外,对于政治性犯罪或一般性社会犯罪也要剥夺其财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财产权的私有性质。

有材料证明,在西汉时期,无论是王侯、官员还是一般的吏民百姓,是不能随意拥有财富的,并且不论获得财富的渠道或途径是否正当合法,其财富的占有都是有规定和限制的。从秦汉时期开始,这类问题就非常突出。前文征引《汉书·哀帝纪》中所载成帝绥和二年的限民名田诏,规定了诸王、列侯、关内侯及吏民合法占有土地的数量,不能随意占有,过品者要没入县官。其实不仅土地,在汉代,其他财产似乎也缺乏严格的个人所有权。《汉书》卷四五载,江充“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贵戚近臣多奢僭,充皆举劾,奏请没入车马,令身待北军击匈奴”。文中的“逾侈”和“奢僭”都说明了不能随意拥有财富的问题,逾侈,是说过于奢侈;奢僭,是说超过了身份等级的限定。臣民拥有的财产,如果被认定是奢侈或与你的身份地位不相称,就可以予以没收入官。不管你所拥有的财富是否有合法来源,都不能随便拥有,而这就意味着个人对财富的绝对的支配权是不存在的。

在东汉时期,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对犯官财产进行剥夺的案例。

《后汉书》卷一○《皇后纪》:(邓)统等亦系暴室,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

《后汉书》卷一六《邓寇列传》:建光元年……(邓)骘以不与谋,但免特进,遣就国。宗族皆免官归故郡,没入骘等赀财田宅,徙邓访及家属于远郡。

就此二例来讲,邓统属于桓帝邓皇后家族,待邓皇后失宠被废,邓统也遭受牵连,而被免官夺爵。邓骘,东汉开国功臣邓禹之孙、和帝邓皇后之兄,安帝建光元年(121),因牵涉后宫斗争之中被免官。从这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对邓统、邓骘的处理都是政治处理,但是为什么对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的剥夺,也要附加对其财产权的剥夺呢?皇权是根据什么标准对他们处以“财物没入县官”“没入骘等赀财田宅”的惩处呢?文献中并没有说明他们的财产是非法所得,特别是邓统和邓骘都非经济性犯罪,亦即财产财富来源合法,皇权剥夺其财产权的根据何在呢?这只能说明,在皇权专制时代,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的。所谓财产权或你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也像你的政治权利或官位一样,是皇权所赐予的,随着你的政治权利的被剥夺,皇权也同时要收回你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有这样解释才能从顺理成章。

在唐代,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些重大犯罪的经济处理,公然宣明了没收臣民财产权的合法性。如《唐律》中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即犯谋反或大逆之罪的,在处死的同时也要将其资财、田宅并没入官。但唐律似乎并不对其他犯罪没收资财,譬如它也规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而唐律之后,在对罪人财产没入官的规定方面,范围越来越宽泛,逐渐演变为只要犯罪,没入财产就是极其合法和正当的。

《大明律》卷一八“刑律一”:“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财产入官。”“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

《大明律》卷一九“刑律二”:“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意者财产入官。”

舒化《大明律附例》,《大明律》卷二“吏律一”:“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舒化《大明律附例》,《大明律》卷三“吏律二”:“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明律的法律精神,显然是远远超越了唐律,并且基本上为清律所继承。清人韩世琦在《抚吴疏草》中说:“依谋叛律,不分首从,皆斩。所当亟正典刑以彰国法,并已故各犯,妻妾、子女、财产,查没入官。”越是到帝制时代的晚期,对犯官财产的查没越是普遍。清顺治时期有一个案例很是典型。顺治三十一年(1654),发生了一个考场作弊案,最后的处理,从主考、副主考,到一般的同考官,所有的参与者几十人都受到严厉查处:

主考方犹、副主考钱开宗俱着即正法,妻、子、家产,籍没入官。叶楚槐、周霖、张晋、刘廷桂、田俊民、郝惟训、商显仁、李祥光、银文灿、雷震声、李上林、朱建寅、王熙如、李大升、王国祯、龚勋俱着即处绞,妻、子、家产,籍没入官。已死卢铸鼎,妻、子、家产,亦籍没入官。方章钺、张明荐、伍成礼、姚其章、吴兰友、庄允堡、吴兆骞、钱威俱着责四十板,家产籍没入官,父母、兄弟、妻子并流徙。

笔者无意也无力来讲这方面的法制史,本文所关注的问题仅仅是“财产没入官”的问题。根据本文所示,既然财产可以因为非财产、非经济的原因而被剥夺,那是不是就表明了财产权的性质,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呢?它在所有权的意义上就不是臣民百姓的,而只是皇权的恩典赐予臣民百姓使用的权力,所以,皇权也可以根据它的意愿以特定的理由而收回。

笔者以为,所有权是指对于物的可以任意支配的权利。当指出某种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我的时候,是意味着它可以为我任意支配,而他人没有任何可以干涉的权力或理由。完全的所有权,应该包括使用权(以任何方式开发其价值)、控制权(排斥他人染指的权力)、支配权(任意处置权,比如以买卖、赠予等转移所有权益的行为)等三要素。这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第三个要素“支配权”。从这样的三要素出发,中国帝制时代臣民对财产的权利,仅仅是使用权,你可以任何方式开发它的价值,以任何方式去使用自己名下的财产。但是,控制权则不完善了,你无法排斥他人染指的权力,特别是政治强权对财富的剥夺,不要说是犯罪之后很容易被查没入官,就是在正常情况下,政府的征用你也是无力拒绝的。至于三要素中最重要的“支配权”,也只是你在做一个绝对的顺民的时候,在不去触犯政府所规定的犯罪条文的时候似乎才拥有;一旦你触及了这一点,那就不要说如何处置你的财产,就连使用权也被没收充公了。当然,犯法毕竟是不太正常的行为,大多数臣民还是不去触犯法律的,那么,你的名下的财富就可以永久性地归你使用,或者说占有。这是一种有条件地使用或占有,如果一定要说是所有权的话,中国人的所谓私有财产,至多也只能说是有条件的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绝对所有权。像西方那样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中国人是不可能有这样的观念的,因为,说到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所有物产,归根到底都属于皇家。皇家对一切都具有最终的支配性权力,独断独占的权力,这即是皇权专制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基本表现!

延伸阅读

冯天瑜:《“封建”考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李振宏:《当代史学平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