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世界贸易的协调者

    据说,有一个美国投资商去重庆考察投资环境,他向当地官员提了三个问题:“第一,我想知道我到你们这里投资能享受什么样的政策?第二,到这里投资我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第三,我希望知道,当我落实投资并投产以后,假如我死(即企业破产倒闭)是怎么死掉的?”

    当地官员回答说:“你到我们这里投资,中国其他地方有的优惠政策我都给你,别人没有的我也给你。”对第二个问题,当地官员说,“投资风险当然有,但你的风险就是我的风险,你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所有的风险都能帮你解决,你就踏踏实实投资。”

    美国人说:“请告诉我第三个问题,假如我的投资在这儿死掉是怎么死的。”

    那位官员自认为幽默地笑着说:“你放心,你死不了,枪打我给你堵枪眼,跳楼我先跳,哪能让你死?”

    当天晚上,美国人答复说:“我不能在这儿投资。”

    当地官员惊异地问:“为什么?”

    美国人说:“你可以给我别人没有的政策,你也可以给别人我没有的政策,这不合国际规范,况且,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我不知道会怎么死,就不知道该怎么活,我怎么做投资?所以我不能把钱拿出来。”

    这个故事反映了国际经济中最被看重的一点:公平。因此,为了公平起见,产生了一个调和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争端的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博鳌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曾经打趣说:“一个大个子和小个子发生矛盾时,大个子最喜欢两个人面对面解决,把小个子拉到阴暗的角落里单挑,狠揍一顿。小个子则希望把冲突拿到人多势众的地方去,希望有人来主持公道,请大家来讲点道理。”

    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临时机构。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GATT。与GATT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GATT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目前,WTO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WTO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做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做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3)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4)互惠原则: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5)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6)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有: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7)透明度原则: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贸易的所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