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基于企业经营流程闭合环的节税工程
事实上,基于企业生命周期实施节税工程时,是离不开企业经营流程闭合环的,也就是说,“两大基石”是密不可分的。在本篇中,第六章至第九章我们分别谈论了企业不同生命周期的节税工程,在每一个生命周期阶段,我们实施节税工程都使用了“三大手段”,其中“‘节税三问’:变革一下业务流程,能否节税?”,就是基于“企业经营流程闭合环”的手段。
我们在本章单独讲述基于企业经营流程闭合环的节税工程,并不表示这一“基石”是独立的,只是我们需要对这一“基石”的运用作一些补充说明和强调。
一、“税负高点”不在财务环节
要从企业经营流程角度寻找到节税工程的突破,我们首先要弄明白,导致税负高的节点在哪里,我们称这些节点为“税负高点”。
1.税负高,不仅仅是财务的责任
一个企业税负高,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的问题,甚至主要不是财务的问题。因为税收是经营过程产生的,而不是财务人员“核算”出来的。比如,我们拿增值税税负偏高来看,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采购部门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应该抵扣的增值税额无法抵扣。
(2)采购部门采购地点、采购批量、采购时机把握不当,致使税负增加。
(3)营销部门产品组合方式和销售方式等设置不当,将非增值税收入混入增值税收入。
(4)营销部门产品定价、销售地点等决策不当,致使应该享受的优惠无法享受。
(5)制造环节机械化程度低,人力成本偏高,而人力成本所形成的增值额,是无法用进项进行抵扣的。
(6)折旧费用偏高、制造费用浪费严重,而这些费用无法实现进项抵扣。
(7)财务人员失职,应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或者核算错误,多缴税款。
从这些原因看来,很多责任都不应该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因此,为了降低税负,不能只盯着财务部门,而应该站在全流程的高度,逐个环节审视税收形成过程。
2.税收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可以找到税负高点
要实现整体节税,必须将税收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不能仅仅指望财务人员把税额“算”少。
我们可以参照财务指标分解的思路,把税额作为一个指标,由财务环节向其他环节“倒推”,从而找到各环节各部门的明细指标。
案例:
某公司老板计划当月最多只缴增值税200万元,一分也不能多缴。但当月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5850万元(含税)。这200万元怎么去实现呢?如果超过了,总不能偷税吧。
接到老板这一要求后,财务经理首先找到销售部门,让其预计当月销售量。当然,销售量是越多越好,不能因为少缴税连生意都不做了。销售部经理说当月销售量至少在5650万元(含税,折合为不含税为5000万元)。财务经理由此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13%=650万元。该公司是按订单生产,当月的产品当月就卖完。接下来,财务经理找到制造部门,了解当月成本情况,通过了解和测算,如果实现5000万元(不含税)的销量,主营业务成本是4000元,即毛利率为20%。4000万元中,原辅材料占80%,即3200万元。进项发票当然只能在这3200万元当中产生(假定该公司库存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于是财务经理找到采购部门,要求这3200万元当中,要尽一切可能取得进项发票。采购部经理回答说,一般纳税人供应单位占95%,都能够取得进项发票,而另外5%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的,无法取得。也就是说,当月能够取得进项发票的采购量为3200×95%=304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3040×13%=395.20万元。
于是,财务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后,公司下达了完成税收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销售部门当月销售量突破5000万时,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制造部门当月成本结构中,人力成本和各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制造费用不得高于总成本的20%;采购部门当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低于395.20万元,取得进项发票的采购额不得低于总采购额的95%;各后勤管理部门,协助制造、采购和营销部门完成这些任务。
销项税额650万元,进项税额为395.20万元,两者相减是254.80万元,即需要缴纳254.80万元的增值税(税负率为254.80÷5000=5.1%,属于偏高税负了,而老板要求只缴200万元,税负率是4%,在制造企业里属于中等水平)。怎么办呢?比老板的要求高出54.80万元,而且如果销量扩大的话,还可能进一步增加销项税额。
剩下的任务,只有交给财务部门实施节税工程了。偷税行为当然不能采取,财务部经理找到销售部经理,商量能否在销售环节找到突破口。经过商量和研究,他们发现在客户中,有一家是长期的大客户,该客户提出了分期付款的要求,因为公司管理层认为考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需要一定的调试期(并不是因为缺钱而分期付款),销售部还没有答应这一要求。财务经理认为这是一个突破口,他们与客户商量,同意当月销售分期付款,该客户2100万元(不含税)采购当中,800万元留作分期款待下月支付,但为了完成当月老板要求的回款额5650万元,作为交换条件,要求这家客户预付800万元作为下一个合同的预付款。
这个大客户答应了预付下一个合同的要求,虽然当月支付的总货款并没有减少,但换取了产品质量调试期,对客户管理层来说,也是一个收获。如此一来,当月5000万元不含税销售当中,有800万元是没有收回来的,公司也未开具发票,按照“远离法规”的思想,实现了不确认当月收入的条件。而另外收取的800万元预收款,可以挂“预收账款”当中,暂不确认收入。因此,当月确认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只有4200万元,销售税为4200×13%=546万元。进项税为395.20元,抵扣后当月应纳增值税:546-395.20=150.80万元,低于老板要求的200万元。
二、从经营流程闭合环寻找税负高点成因
税负高点是一个相对概念,不能因为某个环节产生的税款多,就列为税负高点,如果那样的话,永远都只是销售环节。税负高点的真正含义,是指存在多缴税的节点,或者可以不缴税而缴了税的节点。这些节点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怎样找到这些节点呢?
从我们的经验中,可以这样做,将企业流程闭合环详细地画出来,然后逐个环节逐个环节审查。在审查中,我们常常运用“5W2H分析法”。
“5W2H分析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陆军兵器修理部首创。因其简单、方便,易于理解、实用,富有启发意义,而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和技术活动,对于决策和执行性的活动措施也非常有帮助,也有助于弥补考虑问题的疏漏。
(1)WHY——为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理由何在?原因是什么?
(2)WHAT——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做什么工作?
(3)WHERE——何处?在哪里做?从哪里入手?
(4)WHEN——何时?什么时间完成?什么时机最适宜?
(5)WHO——谁?由谁来承担?谁来完成?谁负责?
(6)HOW——怎么做?如何提高效率?如何实施?方法怎样?
(7)HOW MUCH——多少?做到什么程度?数量如何?质量水平如何?费用产出如何?
发明者用五个以“W”开头的英语单词和两个以“H”开头的英语单词进行设问,发现解决问题的线索,寻找发明思路,进行设计构思,从而搞出新的发明项目,这就叫做“5W2H分析法”。
比如,采购环节,我们利用该分析法逐步提问:
①为什么要采购这批材料,换一个批次是否可以节税?
②为什么要在武汉采购?换别处采购能否节税?
③为什么要在这个季节采购,如果提前采购能否节税又不影响资金使用?
④为什么一定要采购A公司的产品,采购B公司的产品是否能够取得更多的进项发票?
⑤为什么要直接采购?如果让集团中的成员公司代购,能否节税?
⑥为什么要按现在的批量采购?批量采购对节税有没有影响?
我们发现,利用“5W2H分析法”逐一提问,总是能够找到未能有效节税甚至多缴税的环节。我们在给一家企业作节税分析时,我们发现企业采购环节因为采购量小,导致很多采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于是,我们思考:“假设没有这一个采购环节,会怎样?假设这个采购环节改成另一种方式,会怎样?”我们很快找到了思路,委托一家大型商贸公司采购,而这家商贸公司因为充当着多家企业的“总采购”,不仅价格低,而且他们全部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经营流程整合及再造
通过使用“5W2H分析法”就如同拿着“显微镜”从流程闭合环中找到税负高点。接着,我们就可以用“手术刀”实施流程再造了。
先打个比喻吧,有一条河,一到洪水期,就出现水灾。经过调查,原来是某个河道转的弯儿很奇特,如10-1所示,在A处形成一个小于30°的弯,每到洪水期,水流无法在这个地方顺利通过,导致水溢出河岸形成水灾。于是,当地民众齐心协力,把河流改了道,如图10-2所示把河流弯道拉直了,那之后,水流畅通再也没有水灾了。
图10-1 改造之前的河道
图10-2 改造之后的河道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我们的经营流程也存在很多看不见的“弯道”,这些弯道要么流失资产,要么浪费资源,要么丧失发展机会,要么多缴税费。针对这些弯道,就需要动手术。
某高科技产品制造销售公司一个简单的流程闭合环,如图10-3所示。我们接受委托实施节税工程时,我们对这个流程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产品研发费相当高,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第三年750万元。我们认为,研发环节是税负相对高点,有节税空间。我们建议将产品开发部独立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产品研发公司。
图10-3 某高科技公司流程闭合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该公司第一年研发费1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增幅超过10%,第三年750万元,增幅也超过10%。
设研发部门不设独立研发公司情况下,可列支的研发费用为:
第一年:可列支100万元;
第二年:可列支600+600×50%=900万元;
第三年:可列支750+750×50%=1125万元;
三年共可列支2125万元,可抵税(当时是33%所得税率)2125×33%=701.25万元。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也属于技术开发费。在我们的建议下,从公司剥离出去的研发部门,成立新的研发公司,新公司将技术成果转让给老公司时,在成本基础上加价,放大老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的额度,从而降低更多企业所得税。
四、节税工程指导思想的运用
节税工程的指导思想是远离法规或靠近法规。我们在对经营流程闭合环进行逐一审查时,要对照法规的规定,靠近有利的法规规定,而远离不利的法规规定,从而实现整体节税。
原始状态下的流程与法规的距离如图10-4所示,调整后的流程与法规的距离如图10-5所示。
图10-4 原始状态下流程与法规的距离
两图只是一种形象的表现手段,实际操作是通过创造条件使业务符合优惠政策,或者消除条件使业务不符合限制条款。
本章前文所述的将研发部门独立为一个研发公司,就是“靠近法规”思想的运用。
图10-5 调整后流程与法规的距离
五、节税案例
(一)某发电机制造销售公司节税工程
2008年4月,我们接受了来自N发电机组制造销售有限公司的一项节税工程设计委托业务。N公司2004年由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产品销售到全国十多个省市,产销率保持在97%以上,在西南地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由于市场发展良好,N公司在2005年下半年投资兴建了M发电机组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发展情况良好,都处于盈利状态。
1.基本情况调研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N公司和M公司面临如下税收难题:
(1)N公司在改制后,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原来的方法计提,但由于改制时固定资产评估存在减值,计提基数降低,改制后计提的绝对额就降低了。另外,至2005年底,已经有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期满而停止了计提,在2008年里,还有大约15%固定资产将计提期满而停止计提折旧。但是,所有停止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都还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这对公司未来损益和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影响。
(2)2005年下半年成立的M公司和N公司经营的是同样的业务,两个公司共用一套人马,办公也在一个地方,如何处理两个公司的关系,投资者们颇伤脑筋。两个公司是否有必要合为一个公司?税务部门已经对两个公司关系不清晰提出了质疑。
(3)N公司和M公司均无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N公司和M公司迫切需要完善处理税务问题,并建立科学的管理经营机制,调整发展战略,以适应企业发展内部和外部要求。
2.节税工程的实施
运用节税工程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我们着手寻找节税的突破口。通过为期一周的研究,我们发现,N公司和M公司的物流、销售、售后服务等业务,是可以分离出来的,我们可以从流程上下功夫,新设一个公司,来完成可以分离出来的业务,同时,新公司也可以协助解决固定资产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变革流程,成立K商贸有限公司。我们认为,成立一家新的K公司,经营范围以物流服务、销售、维修维护服务为主,投资人为N公司现有股东,有利于节税工程的实施。
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K公司和N公司、M公司之间是买卖行为。N公司和M公司将发电机组生产出来之后,以合理的价格卖给K公司,K公司再对外销售,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均由K公司实施。与销售相关的市场开发、广告宣传等也由K公司实施,N公司和M公司与K公司签定合同,形成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N公司和M公司所需原材料,也可以委托给K公司采购和运输,双方签订采购和运输代理合同,K公司收取代理费并缴纳营业税(当时尚未全面“营改增”)。
K公司充分利用节税工程中“靠近法规”的指导思想,从一开始就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为成立新公司多一个买卖环节而增加税负,相反要依靠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当K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时,N公司和M公司的利润可以通过定价转移一部分到K公司,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K公司采购材料后加价销售给N公司和M公司,而N公司和M公司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K公司。
当然,N公司和M公司的产品,以什么方式与K公司合作,也可以通过税负测算后决定。除了买卖关系外,K公司可以代销,也可以组织者身份出现。以组织者身份出现,即充当交易中介人,开展交易洽谈活动,卖家仍然是N公司和M公司。
(2)靠近法规,享受优惠,成立多个类似于K公司的企业。由于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K公司成立后,如果N公司和M公司可分离业务交给K公司,N公司和M公司的税务问题解决了,K公司的税务问题又产生了。为此,成立多个类似于K公司的小企业,并使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成立多个公司,如果主要部门还是综合运用原来的部门,就只是增加几套财务账的问题。为了方便下文叙述,我们将这新成立的公司统称为“KK公司”。具体成立几个,视需要而定,我们根据测算,建议他们设立两个。
(3)固定资产问题的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是N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也是N公司节税的重点环节。对于已经停止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适当的价格销售给KK公司,再由KK公司回租给N公司。未来即将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届时同样处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一方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能提折旧了,但如果N公司从KK公司租进来,就要付租金,租金可以计入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额。
另一方面,由于KK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0%纳所得税。假如KK公司从N公司收取10万元租金,这10万元如果N公司不支付,就要缴纳25000元所得税,而支付给KK公司,N公司不缴这25000元所得税,KK也只按20000元缴纳所得税,节约5000元。
(4)关于N公司和M公司关系处理。从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角度考虑,N公司和M公司当然可以合并起来。但从节税工程角度考虑,两个公司有必要继续独立。多一个公司,在运作节税工程时,空间就更大,如实施价格转移、费用转移等,多个企业之间运作,比单个企业之间运作要容易得多。为了消除税务部门的疑虑,两个公司有必要严格独立核算,如果条件允许,办公和生产地点均分开。通过我们的现场调研,核算、办公均可以分开,但生产分开较难,于是,我们建议生产车间全部划归N公司,M公司委托N公司生产。
(5)向高新技术企业靠近。利用节税工程“靠近法规”的思想,我们认为,通过运作和产品升级,N公司和M公司有条件成为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N公司和M公司的发电机组,并不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要求,但市场又需要这些产品,而且两个公司也是靠这些产品在生产。于是,我们建议N公司继续生产这些产品,M公司转向新型动力电池(组)开发生产。N公司和M公司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并开始启运这项工作。如果高新技术认定下来,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未来M公司的成本费用则可以尽最大可能向N公司转移,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某果品加工销售公司节税工程
1.基本情况调研
我们受某果品加工公司老板的邀请,对该公司实施节税工程。
进入公司后,老板开口就对我们说,他的税负太高了,销售收入2000万元,仅增值税就缴了325万元。这样的税负,的确是偏高。在我们调查后,发现问题出在进项抵扣不足上面。
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公司自建果园,果园产出的水果加工成罐头、果脯等出售。2004年,该公司销售额2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0万元。但是,他们取得的进项发票却非常少,只有化肥、农药等少部分采购有进项票,加起来只有15万元。
2.节税工程实施
我们了解这一情况之后,查阅了相关法规,审查了经营流程。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基于闭合环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采购环节是税负高点。由于水果自产,所采购的物料很有限,只有化肥、农药、农膜等少数几类。能否增加采购量进而增加进项发票呢?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时,被立即否定了。于是我们提出了另一个思路,将果园独立出去,注册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为方便叙述,我们称之为B公司,称原企业为A公司),A公司向B公司采购水果作为加工原料。
(2)靠近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这一条中明确规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委托我们实施节税工程的公司自产水果,自然无法享受这条规定。我们将果园独立出去注册新公司,A公司向B公司购买水果,是靠近这条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果园独立出去注册为B公司,也是靠近这条法规的规定。
(3)利用节税工程辅助技术调节税基。B公司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果品质量,A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用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采购水果,这样A公司可以从B公司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
(4)节税效果。将果园从A公司分离出去成立B公司后,两个公司的总的增值税为:
①分立后A公司,销项税额不变,仍为260万元。
②A公司向B公司采购水果,价格略高于市场价,总采购额为14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1400×10%=140万元。
③B公司不产生销项税。
④A公司原来采购化肥等取得的进项税,转移到了B公司,但B公司不能抵扣,因为B公司是免增值税,因此,这里损失进项抵扣15万元。
上述加起来,两个公司当年需缴纳增值税额为260-140+15=135万元。
但在实施节税工程之前,当年需缴增值税为260-15=245万元。
两者一对比,节税110万元,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