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节税工程(二):成长期节税工程
一、成长期经营特点和纳税特点
1.经营特点
成长期的企业,通常都已经度过了创业初期的困境,进入了较快或快速上升通道。这一时期的经营有以下特点:
(1)组织结构功能化。原来较为简单的组织结构开始变得复杂,部门迅速增加,人员迅速增加,开始出现较为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划分,各部门开始履行其职能。
(2)会计核算走向规范。会计制度开始建立起来,核算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走向规范,财务部门与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等分离,开始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投资者开始关注整体资产的质量,并逐渐有了资本和资本管理的意识;预算制度得到建立并重视,资金融集和使用呈有序状态。
(3)激励机制开始建立。对人的管理,开始由粗放的人事管理迈向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本意识得到确立,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管理文化逐步成型。
(4)管理标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成本增加。职业经理人在这一时期开始进入企业,并且出现频繁换人的情形。职业经理人带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企业管理趋于标准化、精细化,同时,管理成本也迅速上升。
(5)内部矛盾开始显现。在这一时期,由于企业内部阶层分化,矛盾开始显现,各种利益团体开始形成并对抗。创业元老与新进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职业经理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不同级别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等,都在这一时期出现。
2.纳税特点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其纳税特点如下所述:
(1)税负及税收绝对额迅速增加。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原来可能是核定征收,现在改为查账征收了,原来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改为一般纳税人了。这一期间,企业税负,以及纳税绝对额都显著增加,并开始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关注。
(2)合法纳税意识淡薄。企业在成长,投资者的守法意识却可能没有成长,合法纳税意识淡薄,依然存在少缴税甚至偷税、逃税的主观意识。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展开了博弈,企业寻求政治保护伞的意识很强烈,投资者常常寄希望于政界官员的保护而不愿意实施节税工程。财务人员在这一时期强烈意识到合法纳税的重要性,但投资者心存侥幸,很难听进财务人员的意见。
(3)税收风险加剧。企业规模迅速扩张,营业额迅速上升,但由于投资者纳税意识淡薄,企业税收不按实缴纳的情形在这一时期较突出,企业税收风险加剧,财务人员的风险也迅速增加。
二、成长期节税工程的突破口
在我们对成长期企业经营特点和纳税特点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之后,便可以寻找到节税工程的突破口了。
1.“靠近法规与远离法规”
在企业的成长期,各项经营业务均已经开展起来,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情形基本上都会涉及。这些情形归纳起来,涉及所得税和流转税两个方面。
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关于收入确认时间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资产置换等规定)、关于收入确认额度的规定、关于成本结转的规定、关于支出票据规范性的规定、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关于适用税率及优惠方面的规定、代扣代缴方面的规定、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
流转税与所得税是无法分离的,除了涉及上述所得税规定中的几种规定外,还包括:适用税种的规定(包括混和业务及兼营业务的处理规定)、出口退税方面的规定、进项转出方面的规定。
当我们明白了有哪些法规,就可以实现“靠近法规或远离法规”了。通常来说,企业是希望降低税负或者说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当一项业务发生时,我们需要对照法规,一个字一个字分析法规的含义,然后创造条件让业务符合法规的要求或者远离法规的限制,一旦这些条件创造出来,突破口就找到了。
从这一角度能够找到的突破口主要有:
(1)创造条件(远离法规),推迟收入的确认,以推迟纳税(流转税、所得税)义务的发生。
(2)创造条件(远离法规),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应纳所得税。
(3)创造条件(远离法规),减少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靠近法规),实现税额减免。
(5)规范票据(靠近法规),规避应税所得额调增,减少所得税,或者取得进项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
(6)针对特别纳税调整法规,远离或靠近法规的规定,避免纳税调增。
2.“从大处着手,从小处完善”
在落实大处着手之前,我们要分析一下企业的现实状况,了解一下企业有没有关联企业,尤其是有没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关联企业。如果有,就从企业之间来寻找税负落差,如果没有关联企业,就从税种之间来寻找税负落差。分子公司的转换,也是“从大处着手”的突破口之一。
(1)在企业之间寻找税负落差。当我们存在多个关联企业时,这些企业有的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通过定价转让或者产能调节,达到节税的目。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制造企业有两个生产基地,A基地规模较大,是一般纳税人,按25%纳企业所得税,B基地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按15%纳企业所得税,两个基地均为独立法人。在我们介入之前,它们两个基地都是做完全部工序,并且由于A基地技术力量雄厚,产值远远大于B基地。在我们的策划下,我们建议A基地做前三个增值额很低的基础工序,半成品出来之后卖给B基地,B基地做后五个增值额很高的工序,这样一来,大部分利润合理合法地从A基地转入B基地,原来纳25%的所得税的利润,后来按15%缴纳了,节省了10个百分点——这个节约额已经高出企业纯利了,该公司纯利为8%,实施节税工程之后,两个基地平均纯利高达16%。
除了所得税,增值税也有落差,比如一般纳税人13%或9%的适用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征率。我们如果通过测算,发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低于3%,那么关联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显然就没有税收优势了,反之亦然。
(2)税目转换。当在同一税目中间,寻找不到节税空间时,就应该站到更高层次去扩大视野,跳出某一种税的限制,在不同税目之间寻找突破口。
比如,某机械设备制造销售企业,希望在流转税方面有所降低。他们的产品销售给客户之后,还有大量的安装调试工作,每年也要进行较多的有偿维护。他们将安装调试的收入、维护的收入一并随产品计价,反应在同一个合同中,一并开发票。这个案例涉及多税种,但他们只按13%的增值税纳税。
我们对这家企业的业务进行了详细分析,建议他们成立一家安装调试服务公司,老公司只卖产品,安装和每年的维护都交给新公司去做。新公司适用9%的税率,原来按13%的增值税纳税,现在按9%纳税,税负降低了。同时,老公司的进项发票依然继续抵扣进项税,老公司的增值额降低了,流转税自然少缴了,同时一部分所得税也转移到了新公司。
(3)分子公司的转换。一个经济实体,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转换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通过这种手段来节税也不常见。受地方政府的要求和限制,在某地设立分公司而不设子公司,常常也有一些阻力。但这种手段节税额常常较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该独立纳税。这一差别,常常被用在亏损弥补方面来节税。如果我们投资一个经济实体,可以预见前几年肯定是亏损的,我们最好的选择是办成分公司,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合并到母公司利润表中,从而降低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情形,那就是母公司亏损,分公司盈利,合并报表之后,也起到同样的节税效果。
三、投资者和管理层的纳税意识转型
成长期的企业,投资者和管理层合法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这首先是认识问题,创业初期,纳税很少,或者说稍稍实施一点偷逃税行为,就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如今企业成长了,投资者和经营者还停留在原来的认识水平上,那就是缴一点点税才是合理的。其次,有侥幸心理,认为偷逃点税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很多企业都在偷逃税,却没见多少企业在税收上出大问题。再者,认为自己政府关系好,出了税收问题可以轻易摆平。
一个企业要长久经营下去,要做百年老店,合法纳税是起码的要求。在一个企业当中,财务人员是最了解税收法规的,是最清楚合法纳税的重要性的。引导投资者和经营者走上依法纳税的路子,是财务人员的重要责任。那种老板要求偷逃税就偷逃税的财务人员,表面上看是忠诚于老板,听老板的话,其实这种人是最不忠诚的,眼看着老板滑向偷税的深渊却不提醒。
作为财务人员,应该引导投资者和经营者树立以下意识:
(1)纳税是必须的,也是正常的。自从有了国家机器,就有了税收,国家机器要运转,要履行其职责和实现其职能,就需要经费。世界上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纳税。投资者和经营者要有这么一种意识,你所挣的钱中间,原本就包括应该给国家的那部分,因为国家为你的经营提供了市场环境、秩序和必要的保护等等。
(2)合法纳税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偷逃税虽然在眼前是减少了纳税额,但这样始终会留下问题,这些问题并不会随时间的消亡而消亡,当某一天面临严厉稽查,旧账新账一齐算,对企业来说将是非常沉重的打击。有些企业因为偷税,遭受的罚款和滞纳金甚至远远超过偷税额。而且,一旦在偷逃税中尝到甜头,经营者会如同吸毒一样“上瘾”,其欲望越来越强,额度越来越大,最终使企业走上一条违法乱纪的不归路。
(3)不用偷逃税也可以降低税负。作为财务人员,应该让经营者知道,不需要偷逃税,也可以实现低税负。实施节税工程,所节省的税额,常常并不比偷逃税的额度小,甚至比其额度大得多。当有一种安全的节税手段时,相信经营者再也不会去铤而走险了。只是,很多经营者并不知道节税工程的节税效果。
(4)不考虑节税工程的经营行为,无法实现价值最大化。税收,是对企业价值的一种抵减,纳税越多,属于企业和股东的权益就越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定要考虑税收成本。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除了股东、员工、债权人(通过利息参与分配)之外,国家也是一个重要的参与分配的角色。一个企业赚了很多钱,但如果不懂得节税工程,最后分到股东手中的,就会比预料的少得多。很多老板抱怨:“我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缴了税,分红时还得缴个人所得税,到头来还比不上一个打工仔。”缴税没有错,企业应该缴所得税,个人分红应该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可以通过节税工程少缴但却主动放弃了。
四、“三大手段”的运用
(一)“节税一问”:变换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能否节税?
处于发展期的企业,通常规模属于中小企业,经济实体通常也只有一个。这一阶段最常见的两种变换是,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和将企业分离一部分出去。
1.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
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之后,对经营上的推动是明显的,一方面可以更容易与大企业做生意,因为很多大企业采购都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核算规范化。
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却不一定可以节税,有时反而纳税更多。比如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常常纳税较少,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实行查账征收,税负明显加重。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采购环节的进项发票常常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很少,造成税负偏高。
但随着企业规模增大,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是必然的事情,你不主动申报,税务局都会要求你申报。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实施调整之前,如果加强采购环节供应商的筛选,尽可能取得进项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一般纳税人后,税负通常会降低的。国家在修改增值税条例时,将小规模企业征收率由原来的6%一下子降为3%,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却没有调整,这就充分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的税负是明显偏高的。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改了,这种税负落差已经缩小了,采购环节管理不当,很容易加重税负,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而人力成本是无法实现进项抵扣的。
当企业必须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时,怎么办呢?这就要结合我们下面马上要讲述的“将企业分离一部分出去”了。
2.将企业分离一部分出去
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必须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而通过测试,由于人力成本占比重较大,以及采购环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较多等原因,转换之后,税负明显升高。这时,就需要实施企业分离了。
所谓企业分离,就是将企业化整为零,将能够取得较多进项发票,以及人力成本相对占比例较低的业务留在主体企业里,将主体企业转换为一般纳税人;而将难以取得进项发票,以及人力成本占比例较高的业务分离出去,另外注册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这个分离出去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到什么程度,一要向企业所得税法靠近,二要向增值税法规远离:
一是小微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一“靠近法规”的行为,可以降低所得税税额。
二是比照增值税法规相关法规,让新注册的小企业够不上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这一“远离法规”的行为,可以降低增值税。
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多少个,可以根据需要而定。在有的时候,分离出去的企业也可以注册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控制形式
这一时期的企业,通常不具备注册为集团的条件,也没必要注册为集团。在控股与不控股的选择上,我们也建议主体企业不对分离出去的企业控股,以降低关联关系,避免税务部门过分关注。
在内部核算和管理上面,可以实行虚拟集团管理,主体企业和分离出去的企业实行报表合并,以供投资者使用。但对外,各个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均独立报表。
4.案例分析
某皮鞋制造企业2008年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备注:当时尚未“营改增”,本案例还涉及营业税)。由于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小规模”,税务局要求申办为一般纳税人,并于2009年1月1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009年1-6月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税)。如果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1-6月就应该增值税:5000×3%=150万元。现一般纳税人资格已经认定,显然不能按3%征收率纳增值税了。但由于供应商中大量存在个体户,1-6月只取得2000万元的进项发票,并且这家企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1-6月实际纳增值税额为5000×17%-2000×17%=510万元。相比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说,增值税同比上升了360万元!
为此,这家企业的负责人2009年8月找到税收专家,要求帮忙节税。税收专家就实施了分离手术。
在主体企业之外,同时注册了5个小企业,其中4个小规模纳税人,1个核定征收的个体户。4个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增值税,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按核定征收,当地税务部门核定每月流转税额2000元。
这5个“小企业”分别做什么呢?其中1个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体企业做代加工,负责劳动最密集的环节加工,向主体企业收取代加工费。另3个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生产皮鞋,完成全部工序并直接向市场发货,不能提供进项发票的供应商,大部分给这家企业供货。还有一个个体户也是独立生产皮鞋并直接向市场发货,完成全部工序,其供应商也主要是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再看产能的分配。主体企业完成总产能的50%,规模和其能够取得的进项发票相配比。其余4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承担了45%的产能,个体户那个企业承担5%的产值。
假设上述工作实现后的6个月里,这家企业的销售额还是5000万元(不含税),进项票还是2000万元,那么,总体纳增值税情况是:
(1)5000×50%×17%-2000×17%=85万元。
(2)5000×45%×3%=67.5万元。
另外,个体户流转税额:2000×6=12000元。
相对于2009年1-6月同产值情况下纳510万元增值税,显然是降低了许多,基本上接近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了。
(二)“节税二问”:在地域和产业布局上下点功夫,能否节税?
不同地域可能存在税负落差,比如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区,其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就比通常地区的25%要低得多。
在产业上选择上,主要是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不过,由于这一时期的企业,所涉及的产业领域比较固定,除非创立之初就选择了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的投资者不会中途转向的,因为实力限制,不可能为了节税而硬往高新技术领域挤。作为节税专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通常情况下,还是主要考虑地域布局。
中国目前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想尽一切办法在税收优惠上面做文章。比如,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给企业。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与投资者谈判,实行定额纳税,你按核定额纳税之后,你产值多大都不再管你。这些地方“土政策”对成长期的企业有相当的吸引力。
有些地方做得更超前,只要你到我这里投资建厂,营业执照都不用办,税收象征性给一点就是了。当然,这样的“政策”对企业来说,风险太大了,地下工厂毕竟是不合法的。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刻意要把企业挪一个地方,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一是资金问题,没有那么多钱来投资多个企业;二是经营管理问题,企业分散了管理难度就更大,三是受制于地方税务部门,你挪窝了,税源也就跑了,地方税务部门不会轻易让你离开的。
要克服上述这些困难,我们建议:不挪地方,但新增产能放到新工厂去,新工厂慎重选址,既不影响经营管理,又达到节税的目的。新工厂在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上,按照我们前文讲的,依照税负情况来决策。除了新增产值放到新工厂外,还可以考虑把某些工序放在新工厂去。
案例:
浙江某工业园区有一家实木家具企业,以前是个体工商户,按核定征收纳税,每年缴几万元就行了。该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左右时,在税务局要求下,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方面显著提升,投资人非常困惑。
该企业收购实木,然后加工成家具出售,增值税率为17%(备注:本案例发生时,增值税税率还未下调)。他们采购实木是从个体工商户手中采购的,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当产值达到1亿元时,需要纳增值税1700万元。为了降低纳税额,投资人采取偷税的方法,隐瞒销售收入,不开发票部分的销售回款全部打入个人存折。2009年初,税务部门介入,通过对采购量、投入产出比核定,发现了该企业的偷税、逃税行为,给予了巨额罚款。
吃了亏的投资人,找到了我们税务专家团队。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在某盛产实木的地方小县新建一个工厂,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负责实木家具前三个工序的生产,半成品卖给主体企业,给主体企业开增值税发票。
(2)新增产能在新厂中实现,主体企业产能不再扩大(两个企业产能加起来,是显著提升了)。
(3)所有实木,均直接向农民采购。
我们建议建两个新厂,是因为当地政府在招商协议中签订了优惠政策:在前三年中,企业所纳税款中,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所有实木均向农民采购,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靠近:“(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如此一来,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了。
(三)“节税三问”:变革一下业务流程,能否节税?
成长期的企业,通常不具备跨关联企业实施流程再造的条件,因为这一时期的投资者通常就只有一个经济实体。
这一时期的企业,在变革流程方面,一种情况是基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超标面临纳税调整,而设立新企业,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分割成几块,另一种情况是对单个企业内部流程进行梳理变革,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某零件制造企业有四个生产工序,开料、打磨、打孔和组装。其中开料、打孔、组装机械化程度高,人力成本相对较低,而打磨工序全部是人工操作,属于超劳动密集型。经过测算,企业产品增值额中,有28%属于人力成本,这就意味着有28%的增值部分是无法实现进项抵扣的,得按17%的增值税率纳税(备注:本案例发生时,税率尚未下调)。2008年,该企业产值5亿元,仅这一项不能实现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就得纳增值税:5亿×28%×17%=2380万。
这家企业聘请了我们团队的税务专家,专家对其生产流程进行调查后,提出建议:将打磨工序交给别的企业去做。即企业开模之后,把半成品卖给另一家企业,另一家企业打磨好之后,再把半成品卖回来。这家代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半成品卖出买进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们的意见,劳动密集型工序转到外厂,不能实现进项抵扣的高额人力成本也转嫁出去了,如此一来,该企业产品增值额中,人力成本降为10%。在同样是5亿产值中,不能实现进项抵扣的人力成本降低之后,这一项的增值税也降低为5亿×10%×17%=850万元,节税额:2380-850=1530万元(由于价格控制合理,开模后卖出去与打磨后买进来税收基本抵平,这个卖和买的环节未增加新的税负)。
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是这家企业的同行B企业,因为无力购买大型开料设备,开料工序就是超劳动密集型,在我们建议下,B企业则把开料工序交给上述这家企业来做,以降低不能实现进项抵扣的人力成本在产品增值额中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