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节税工程(四):战略转移期节税工程

一、战略转移期企业经营特点和纳税特点

企业战略转移,包括企业关闭消亡、整体出售、企业投资转向其他领域、企业业务收缩等。这些情形下,企业和纳税主体随之变化:一是原来的企业从形体、形态上消失,原来纳税主体也将消失或由新的主体替代;二是原来的企业形态未消失,但业务范围发生较大转变,纳税特点也随之改变。

1.经营特点

经过扩张期的高速发展之后,战略转移期的企业出现“疲惫”状态,要么渐渐消亡,要么转型重获生机。这一时期的经营有以下特点:

(1)并购重组由扩张目的转为生存目的。在扩张期,企业并购重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规模或涉及更多的产业领域,扩张期的并购重组行为较为普遍。当企业进入战略转移期之后,并购重组行为渐渐减少,这一时期的并购重组,多以转型为目的,投资者试图通过并购重组来获取新的机会和发展动力。

(2)品牌知名度高,无形资产价值大。企业在战略转移期出现问题时,首先是从内部开始,外部知之甚少,因此这些问题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并无多大影响,企业仍然以一个重要的市场角色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品牌之外的其他相关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商誉等也具备相当高的价值,如果企业这个时期转向,无形资产的出售价格甚至可能超过有形资产的价格。

(3)企业多为集团企业,甚至跨国企业。在经历高速发展后,进入战略转移期的企业,多为集团企业,或者虽未注册集团公司,但多个成员企业实施着虚拟集团管理。对股东而言,需要合并这些单个企业的财务报表。

(4)企业规模大,但不等于实力强。这一时期,企业的规模达到顶峰,如果再扩张,就超越了管理层的驾驭能力或者超出了资金链的承受限度。这一时期企业的营业额绝对值可能很大,但企业实力并不强,尤其是企业资产总体回报率不高,有相当多的不良资产存在,这些资产的低回报或亏损抵减了企业前进的能量和速度。

(5)市场知名度大,但市场占有率出现萎缩。由于是一家在市场上引领风云若干年的企业,其市场知名度当然相当高,但市场占有率正在被新生代企业蚕食着,在很多局部市场,甚至落败于相当多的同行小企业。在某些产品技术含量和品质方面,也敌不过同行小企业。

(6)产业多元化。大多数处于这一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都涉足于多个产业领域。在扩张期,这些产业可能都生机勃勃,但在战略转移期,很多产业已经成为企业的负担。与产业多元化相关联的,是企业组织关系和产权关系复杂化,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给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集团控制在这一时期被高度重视,但控制力度已经难以强化。

(7)大企业病出现。大企业病,是战略转移期企业的普遍病症,整体效率和局部效率均低下,市场资源浪费严重,市场敏感度低,技术创新不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执行力弱,官僚作风严重,员工满意度降低,客户忠诚度降低,高端人才流失,出现人才“劣胜优汰”现象。

(8)风险累积较高。在这一时期,企业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均累积到较高的程度。这些风险,可能首先从财务角度暴露出来,资金链压力增大,甚至出现断裂。

(9)企业负担重,社会压力大。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员工老龄化,不良资产比重增大,固定资产折旧绝对值越来越高,这些因素导致企业背负沉重的负担。对外而言,由于多年都是“明星”企业,社会的期望值大,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而当企业走下坡路时,这些压力却是有增无减。

2.纳税特点

企业在扩张期,现金状况良好,纳税不影响现金流,加之纳税大户带来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被投资者所看重,因此投资者合法纳税的意识较为强烈。但他们扩张期并不太关心节税工程。当企业进入战略转移期,现金状况恶化,纳税所需资金有时难以保证,投资者开始关注节税问题。在战略转移期,其纳税特点如下所述:

(1)税负重。无论是税负率,还是绝对额,对于一个走下坡路的企业来说,都是较重的负担。

(2)税收可能增加资金压力。经营资金需求和纳税资金需求,在这一时期有时发生冲突。延期纳税成为财税人员的愿望,而投资者这一时期常常要求纳税资金需求向经营资金需求让步。

(3)节税机会浪费严重。在战略转移期的企业,关联企业多,企业产权关系复杂,节税空间较多,但常常被浪费。一边是纳税困难,一边却是缺乏税收总体规划,有些部门严重欠缴,而有的部门多缴了却不知道。

(4)避税愿望强烈。纳税筹划专家在这一时期受到企业的高度欢迎。但是,纳税筹划的效果常常让投资者感到失望,在利益驱使下,专家们协助投资者实施避税甚至偷税、逃税,共同为企业埋下涉税“地雷”。尤其是当企业选择清算消亡之路,投资者个人利益中必须拿出相当一部分出来缴税时,避税的愿望被一再强化,导致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常常上演。

二、战略转移期节税工程的突破口

我们寻找突破口,离不开战略转移期的经营特点和纳税特点。

1.“靠近法规与远离法规”

在战略转移期,企业所面临的法规,和创业初期、成长期和扩张期都是一样的,在前三个时期适用的节税突破方法,在这一时期依然适用。但是,这一时期,经营者和投资者更关注的是企业清算和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并更关心在这方面找到节税的空间。

(1)清算。涉及清算方面的法规,2009年有一个最新文件——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具体内容可以从网上找到,这个文件的核心思想,就是明确清算所得即纳所得税的计数基础。清算涉税事项,属于特殊事项,其实施节税工程的空间虽说比较小,但并不表明没有空间,我们依然可以实施“靠近法规”。在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第四条则规定了计算所得的公式:“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针对这些规定,战略转移期的企业可以实施如下节税措施:

第一,选择企业关停清算的时机。即选择该企业清算所得最低的时候关停。那么,在关停之前,企业收益哪去了呢?通过关联业务往来转移到不计划关停的关联企业去了。当然,关联交易按照合理的价格交易,避免受到关联交易纳税特别调整的限制。

第二,利用关联企业,让计划关停的企业与之发生债务关系,债务计算资金利息,让收益发生转移。

第三,充分利用“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等关键词。这些价格和费用,具体什么样的水平才是合理的,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相对合理,就不会有风险。

总之,实现企业清算所得最低化,从而达到纳税最低的目的。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法规较为复杂。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靠近”或“远离”法规。

第一,企业整体转让不缴纳增值税。对于这项规定,需要“靠近法规”,在决策是否整体转让时,除了考虑经营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节税的需要。

第二,企业整体转让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法规规定,印花税是必须缴纳的,而土地增值税因增值额不同而节税也不同,需要“靠近”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三,企业整体转让增值达到税法规定比例时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投资新领域。除了清算、整体资产转向,战略转移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即投资新领域。作为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本身不涉及特殊的税务事项。但是,根据新所得税法“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精神,在投资新领域时,可以从头规划企业投资产业和投资区域。这就相当于创业初期的节税工程安排了,使企业的投资行为“靠近”税法的规定,从一开始就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

(4)企业业务收缩。企业业务收缩过程中,也有相当多的机会可以合理实施节税工程。当业务收缩时,先收缩税负高的业务,后收缩税务低的业务,可以节税。业务收缩之后,原法人主体是注销、吸收合并还是转为分支机构,对税收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如果因收缩业务而法人注销,则按前文“清算”安排节税工程;如果是吸收合并,则按前文“整体资产转让”安排节税工程;如果是作为分支机构,则一方面需要注销原法人,同时成立分支机构。

2.“从大处着手,从小处完善”

战略转移期的节税工程,从大处着手,主要应该考虑企业的未来出路,包括:是注销还是继续存在?在什么时机注销?以何种形式继续存在?

案例(备注:本案例使用当时的税收政策,未做修改):

某陈姓投资者经营了两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两个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位于同一个城市中两个不同的税务管辖区。由于A公司有其他股东参股,陈姓投资者觉得经营决策常常受到干扰,另外A公司前期财务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决定注销A公司,专心经营B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A、B公司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A公司账务有三个待处理的问题:第一,A公司账上有8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注销之前予以分配的话,投资者须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清算后亦需要按清算所得缴企业所得税,两税相加额度较大,近320万元,陈姓投资者难以接受;第二,由于前期账务处理不规范,有诸多白条入账,涉及应税所得300多万元,这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补缴近100万元的所得税(前期所得税率为33%);第三,未来两个月内,还有一项合同要执行,可明确计算的营业收入是4000万元,而这部分收入,没有进项发票可抵扣,因为A公司前期为了少缴税,提前把进项发票全抵扣了,为此,这部分收入除了涉及所得税外,还将按17%缴纳增值税近700万元。三项合计,如果立即注销A公司,须缴各项税费约1120万元。至于B公司的情况,由于公司成立不久,并且成立以来就得到我们的指导,经营和账务、税务均较规范。

在与陈姓投资者沟通之后,明确他难以接受巨额纳税时,我们建议:A公司注销时机不成熟,继续存留9个月时间,在这9个月里,做好三件事:第一,将B公司收益较薄的业务,比如物流和售后服务业务,委托给A公司来完成,以使A公司账上利润持续减少,直到接近亏损;第二,将前期账务全面清理,300多万元白条一律补充各类单据,其中涉及佣金和劳务支出的,补充工资表,涉及第三方劳务却无法补充工资表的,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支付较低的税额(当地按开票额的3%—4%收取,比33%的所得税率要低得多,企业还是划算的);第三,以A公司将注销,无力继续执行合同和做好承诺的三年售后服务为理由,将未来两个即将执行的4000万元合同,转让给B公司去执行,B公司逐步消化前期提前抵扣造成的进项票亏空问题。

按照我们上述意见,陈姓投资者实际推迟10个月注销A公司,注销时A公司账上接近亏损,各种税款只缴纳了80万元即成功注销,节税额约高达940万元,他对此纳税额感到满意,税务部门对此也无异议。

三、“三大手段”的应用

(一)“节税一问”:变换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能否节税?

在节税工程的三大手段中,变换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是战略转移期用得较多的手段。除非决定注销,投资转向和业务收缩都用得上这一手段。

1.将企业分拆一部分,进入新产业

当一个产业进入衰退,或者企业在这个产业中处于竞争弱势,已经难以获利时,投资者通常会寻找新的机会,进军新的产业。

在并购重组浪潮中,部分投资者进军新产业可能采取股权置换方式,或现金入股方式,直接参股一个成熟企业。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股东自己掏钱成立新企业,进入新产业。

(2)企业拿现金成立新企业,进入新产业。

(3)企业注销清算,股东用清算所得成立新企业,进入新产业。

(4)企业分拆一部分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用于投资新企业,进入新产业。

在这些方式中,股权置换须是双方都愿意持有对方的股份,对于一个准备转移的企业,恐怕难以受到青睐。如果置换,则可以分为出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个业务来进行税收处理,出让股权产生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以现金方式入股别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分拆一部分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新成立企业,均不涉及税收问题。企业清算涉及所得税,而且比较麻烦,因此,除非一定要注销,一般不采取注销方式。

我们比较推崇这种方式:企业分拆一部分资产新成立企业,当新成立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反向收购原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都是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控制方式发生变化,先是原企业控股新企业,后是新企业反过来控股原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前一步成立新公司不涉及税收问题,后一步反向收购可以通过节税工程实现节税目的。反向收购,实际上就是原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实施“靠近法规”,控制转让增值额在20%以内,则可以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反向收购中,武钢股份收购武钢集团,就是一个成功的事例,该反向收购避免了收购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003年武钢股份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司拟增发20亿A股,募集资金90亿元用于收购大股东武钢集团的钢铁主业,从而实现对大股东的反向收购,并实现集团整体上市。公告显示,增发股份20亿股中,12亿股向武钢集团定向增发,向社会公众发行为8亿股。这个思路是“定向增发加公募增发再加关联收购”,购买集团公司的大部分钱,来自于集团公司(你付钱给我,我再用这笔钱把你买了)。

2.业务收缩过程中,采取整体资产转让

企业业务收缩是战略转移的重要形式之一,收缩可能基于两种因素,一是无力维持经营,缩减规模,二是由多元化转向专业化,出售不愿意再经营的产业。诺基亚以前就是一个多元化的企业,后来通过业务收缩专注于通信领域而获得巨大成功。

业务收缩过程中,有两种方式让企业脱手:

第一,注销企业或出售企业。注销企业需要选择注销时机,在清算所得最低时注销,纳所得税最少。如果是对外出售企业,当然谈不上控制增值额的问题,谁都希望自己的企业卖的价格高,越高越好(但付款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向“20%”那个临界点靠近)。我们这里提供一种比清算和对外出售更为简单的方式:将准备收缩业务涉及的企业整体转让给准备存留的企业,转让之后,将优良资产保留下来,劣质资产分批次进行资产清理。整体资产转让因为是内部转让,增值比率在不违背纳税特别调整前提下,有一定的控制空间,分批次清理劣质资产,清理收益可以适当调控,清理损失可以抵减企业利润。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整体出售的企业拆散,而将优良资产留下,劣质资产分批出售。

第二,除了整体转让,企业在业务收缩过程中还会遇到大宗资产转让的情形。这时,节税空间也非常巨大。

案例(备注:本案例使用当时的税收政策,其中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

2007年的一天,某集团公司(下称A集团)与我们取得联系,想委托我们实施节税工程。原来由于业务收缩,他们要将一宗价值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下称B公司),但财务人员测算了一下,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超过千万元,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按标准计算的话更高(具体数额对方未透露)。

对此项业务,我们根据“远离法规”和“靠近法规”的指导思想,当即给出了间接出售的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1)远离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文件部分条款失效,但前述规定仍然有效)。

要完成本宗土地出让,就需要远离这条法规的规定。

(2)靠近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要完成本宗土地出让,需靠近上述法规。同时,对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我们是否可以将土地出让变成股权出让呢?

(3)变直接出让为先投资后出让。在我们的建议之下,A集团采取了下列方式实现节税:

第一步,A集团与B公司共同出资注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A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占90%的股份,B公司占10%的股份。

第二步,B公司用3亿元受让A集团持有的资产管理公司90%的股权。

当B公司拥有资产管理公司全部股权后,也就拥有了那宗3亿元的土地,而A集团也成功将土地使用权以3亿元价格转手。在这个过程中,A集团不用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节税额高达数千万元。

3.子公司向分公司转换,以盈利抵亏损

子公司向分公司转换,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一般来说,分公司转为子公司,较为容易,而子公司转为分公司,难度要大得多,因为子公司转为分公司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失,还面临着所得税缴纳地点变化问题。虽然难度大,但在巨额的节税收益面前还是值得去努力的。当一个集团化的企业中多个成员企业亏损,而个别盈利企业盈利时,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并在一起,可以亏损抵减利润。将亏损企业设立为分公司是途径之一。

我们在税务咨询过程中,遇到这么一个案例。某地板企业在全国十家大城市设置了子公司,外地的子公司经营均较良好,但在其总部所在地的两个子公司却连年亏损,经过调查,是因为当地老百姓并不太认可本地企业的产品,加上企业在本地出过一些有损社会形象的事件,在消费者中美誉度较低。两个子公司连年亏损,自然不纳所得税,但集团整体利益在遭受损失。在我们的建议下,两家本地子公司注销,然后成立分公司(因参与市场份额争夺,本地市场不能放弃),业务、机构、人员均不变。如此一来,两家子公司的亏损就可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了,这在当年抵减了150万元,当时是按33%缴纳所得税的,仅这一项,节税49.50万元。

(二)“节税二问”:在地域布局上和产业布局上下点功夫,能否节税?

当投资者决定实施战略转移,进军新的领域和行业时,相当于又回到了成立新企业的阶段,地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均可以按照“创业初期”来实施,在此不再详述。在新税法下,地域布局享受优惠难度较大,优惠政策较少,主要是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自治地区政策。在产业优惠上面,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了八类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这些产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15%征收。

(三)“节税三问”:变革一下业务流程,能否节税?

在企业战略转移期,涉及业务流程变革方面的节税,理论和方法与成长期、扩张期是一致的,但这一时期,多是从集团企业中成员企业间来考虑业务流程再造,站的高度更高,涉及范围远远超出单个企业。当然,在企业转移行为中,包括注销和投资转向中,是不适用的。只有当一个企业处于持续、正常经营期间,关注流程改造才有价值。因此,我们建议在转移行为前或后来实施业务流程方面的节税工程。

企业进入战略转移期后,相当一部分已经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者多个成员企业形成虚拟集团。这些集团内的成员企业,可能是围绕一个主业形成同心多元化,或横向多元化,或纵向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企业之间串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大流程,比如铁矿石企业、炼钢企业、锻压企业就可以纵向串起来成为一种大流程。这时,从整合业务流程角度实施节税工程常见思路有两个:

一是将亏损业务从亏损或低盈利成员企业拿出来,植入高盈利成员企业,抵减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比如,某药材初加工企业一直亏损,而处于其下游的成员企业某制药企业却利润丰厚。经过测算,将初加工的部分业务分拆出来,初加工企业依然略微亏损。于是,集团决定,将分拆出来的业务植入制药企业,在初加工企业不增加所得税的前提下,制药企业却减少了巨额所得税,集团整体纳税额减少。

二是业务分拆,将高税率税目的业务,拆开后植入低税率税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