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节税工程取代防火墙
一、不要依赖防火墙
有了防火墙,避税就绝对安全了吗?
当然不可能。设置防火墙目的是为了以假乱真,但假的本质改变不了。如果税务人员深入调查,比如长时间驻扎在企业当中,很快就可以发现破绽。而且,堡垒常常从内部被攻破,内部人员一旦举报,防火墙就形同虚设了。
那该如何办呢?不避税,企业难以生存,避税又担如此大的风险。办法是有的,那就是实施节税工程。节税工程是一种可以实现大幅度节税的合法方法,有税务专家应用该方法,创造过一句话节税1000万元,半小时节税5亿元的奇迹。
二、节税途径的演变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纳税人从诞生那一天起,便不可避免地要纳税,直至这个纳税主体消亡。
纳税是纳税人的一项成本,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和潜在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一种内在需求,一种利益趋动,合法的降低纳税成本,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有需求就有行为,节税是伴随税收诞生而诞生的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的行为。从这一行为的演变过程看,大致经历了偷税、避税、纳税筹划、节税工程等几个阶段。
1.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形下,采取虚拟、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避税
避税一直饱受争议,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概念表述,也没有对其地位进行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企业界和理论界有两种认为,一种认为避税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反对的就可以大胆地实施。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就是纳税筹划。
1906年,英国人首先提出“合理避税”的概念。这一概念得到了广大企业和经济工作者的认同。这一概念将避税与偷税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很多人都强调其“非违法”,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虽然说不上合法,但也说不上违法,是“非违法”,是“合理”的。
根据众多著作的论述,我们可以给避税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避税,就是纳税人在熟悉掌握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之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显然是政府所不提倡的,从避税诞生那一天起,“反避税”也就诞生了。
3.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实践来看,纳税筹划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行为:一是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二是采取非违法的手段避税;三是采取关联交易等手段实现税收转嫁;四是规范整理纳税人财务核算,以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它不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也顺应税法立法部门的意图,是受保护和鼓励的行为。相对于避税而言,纳税筹划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它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纳税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取得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比如国家为了抑制某一产品的过度供应,就会加大该产品的税负,企业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筹划,就是少生产这种产品,企业少纳税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
4.节税工程
节税工程这一概念是首先由本书作者提出来并在企业界予以实践的。实施节税工程是节税途径演变的第四个阶段,同时也是对传统节税途径(包括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的彻底颠覆。
关于节税工程的定义,我们在下文还将讲述,上述四个阶段或者说四种节税方式的对比见表1-1。
表1-1 节税发展四阶段对比表

三、节税工程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1.什么是节税工程
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节税工程尚无通行的定义。我们的定义是这样的:节税工程指的是企业为了实现大幅度节税的目的,所实施的以企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流程闭合环为两大基石的,以科学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在区域上和产业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为三大手段的系统工程。
在这一定义中,强调了“大幅度节税”,强调了不仅仅以财务为基础,而是以企业生命周期和经营流程为基础。同时,以“工程”二字来强调该行为所涉及的面宽面广面深,强调该行为的浩大,它已经远远超出了财务系统,而且所使用的知识和技能也远远超出了财务知识,是非财务系统人员所能独自完成的。
传统的纳税筹划着眼于局部(最多也就是着眼于与财务有关的数个经营流程环节),筹划的税额是相当有限的,而节税工程站在企业战略高度来展开,节税额相当可观。可以这样比喻:实施纳税筹划,只是拿着显微镜在工作,实施节税工程则是先拿望远镜工作,再拿显微镜工作。
2.节税工程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节税工程不等同于纳税筹划。这一概念的提出,目的并不在于刻意创造一个新生事物,而在于这一事物本身就存在,现在明确提出来,让它的价值凸现出来,让更多的人熟悉和掌握它,从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作出贡献。
归纳起来,节税工程和纳税筹划有以下不同点:
(1)高度不同。节税工程是站在企业战略高度,从企业地域和产业布局、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生命周期、经营流程等大的方面着手,以降低税负为切入点,实施的一系列全局性规划行为。纳税筹划是站在企业财务管理层次,从企业物流、资金流方面着手,逐个环节寻找降低税负的突破口所实施的局部性的筹划行为。这里的全局性和局部性都是相对而言的。和逃税比起来,纳税筹划具有综合性,而和节税工程比起来,纳税筹划却又显然是局部的行为。
(2)出发点不同。节税工程的出发点是企业利益最大化,降低税负仅仅是它的一个切入点,当税负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产生冲突时,节税工程将选择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筹划的出发点就是降低税负,这一出发点可能与企业整体经营发生冲突,有时表面上税负是降低了,但可操作性很低,甚至与企业利益最大化背道而弛。比如,某企业从经营角度来说,应该在原料地设生产基地,假如从税收角度上看,原料地税负偏高,这时,狭隘的纳税筹划专家就会建议到税负低的地方建生产基地,很显然,这种筹划是没有价值的。
(3)方法不同。节税工程的方法或者说手段是在把握企业生命周期和企业经营流程基础上的“科学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在地域上和产业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这些方法,都是企业经营管理层面的,属于管理方法。纳税筹划的方法则是从财务管理中衍生出来的,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价格转移、税率选择、税基调控、分拆业务或合并业务等。
(4)责任部门不同。节税工程和纳税筹划都是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但责任部门却是不同的。纳税筹划的责任部门是财务部门,因为筹划的方法、信息、资源、权力等都集中于财务部门,由其担责理所当然。但节税工程由于是跨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越若干个关联企业的行为,仅仅财务部门来实施根本无法奏效,它需要多个部门配合、需要整合多种资源和人才,也涉及给予较高层次的行政权力,因此,这项工作的责任部门除了财务部门外,还包括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等所有业务部门。
(5)对实施人员行政层次要求不同。纳税筹划因为涉及部门较少,所涉及的面相对较窄,往往财务部经理就可以担纲完成。节税工程因为涉及部门较多,涉及面很宽,财务部经理在行政级别上,很难调动相关资源和人才,这就需要更高行政级别的人员来担纲,如副总经理、总经理等。如果是涉及多个关联企业,担纲人员还必须是集团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我们常常这样通俗地说:“做纳税筹划,你找财务经理就可以,做节税工程,你得找到老板。”
(6)对实施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不同。纳税筹划对实施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相对较低,实施人员掌握财务知识、税收知识,再了解一些经营管理知识就足够了。节税工程是跨专业的行为,实施人员要求是复合型人才,除了财务税收知识外,还需要熟练掌握节税工程“两大基石”和“三大手段”所涉及的知识和技能。这类复合型人才事实上比较少,除了向社会引进外,最主要的获取途径是内部强化培养。
(7)效果不同。纳税筹划在降低税负方面,是相当有限的,有时耗费很大的人力和财力,所筹划下来的节税额,远远小于偷税、逃税行为所实现的节税额。正是这种差距,导致很多企业宁愿冒险去偷税、逃税,也不愿意聘请纳税筹划专家。节税工程的成效非常显著,它所获取的节税额,绝不低于偷税、逃税所带来的节税额,甚至远远高于偷税、逃税的节税额,而且,它是合理合法的,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尤其重要的是,实施节税工程事实上是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进行整理和提升,在获取税收收益的同时,获取综合管理收益。
(8)未来发展趋势不同。纳税筹划节税额相对较小,最终将被节税工程所取代。另外,纳税筹划中的很多方法,其实是对避税方法的继承,这是政府“反避税”的对象,随着反避税的深入,纳税筹划的空间和范围将会越来越小。近年来我们税法改革,内资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区域优惠弱化、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加强等,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针对纳税筹划中的避税行为而推出的。税法修订权是在国家手里,打着筹划晃子实施偷税、逃税的“专家”们节节败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9)实施时间不同。纳税筹划本身应该是一种事前的规划,但从现实中来看,很多企业在事前并想不到筹划,往往是出了问题才想到求助于税收专家。而事后的筹划,常常难以奏效。节税工程也要求事前规划,但在事中依然要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调整方案。即使企业在事前没有想到实施节税工程,在事中来补救也是有效的,毕竟节税工程所调动的资源和人力是纳税筹划无法比拟的。
(10)风险不同。由于节税工程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常常存在“跨前一步,就是偷税、逃税”的情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还将详细讲述)。因此,节税工程本身没有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实施人员容易跨入高风险区域。纳税筹划通常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其简单,要么顺利运用,要么就弃而不用。
那么,节税工程和纳税筹划的联系在哪里?作为节税途径演变的第四个阶段,节税工程的方法与纳税筹划的方法存在联系,纳税筹划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和节税工程的辅助技法基本上是类似的,也就是说节税工程在基于“两大基石”、“三大手段”的前提下,依然要使用基于税基、税率和优惠政策的一系列方法,包括税基调节法、税率选择法和创造优惠法(这些方法我们后面的章节将详细讲述)。
从上面的这些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节税工程是对传统纳税筹划的颠覆,节税工程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提出,将带来节税行为的革命性变化。最重要的是,节税工程将造就一大批真正的管理专家(而不仅仅是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那些只知道站在财务角度狭隘地理解节税的所谓专家们,将失去生存的土壤。
四、节税工程的根本指导思想
走进书店,翻开10本纳税筹划方面的书,10本内容都基本上是一样。这真是一种极度的悲哀。当我们翻看这些书,再听听那些所谓专家们的讲课和实践时,我们会更为悲哀地发现:纳税筹划已经沦落为一种“技术活”,一种“体力劳动”,而不再是管理技能。
问题的根本在于纳税筹划是就方法而论方法,已经没有理论高度和思想内涵。
节税工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远离法规或靠近法规。
什么叫远离法规呢?远离法规不是违背法规,更不是抛弃法规。远离法规指的是如果法规是这么规定的,就创造条件,让你的经营行为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一旦确认,税收义务就已经产生。如果我们在合同中对收款日期约定进行规划,就可以推迟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税收义务的产生。这就是远离法规。
什么又是靠近法规呢?就是如果税收的规定对企业有利,就创造条件,让你的经营行为符合这个有利规定的范畴。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有一个企业是经营休闲娱乐和度假,该场所占地面积相当大,其中包括很多绿地、人工湖等。如果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那负担是很重的。于是,该企业的股东又去注册了两家公司,一家经营花木,一家经营水产养殖,再将绿地过户给花木公司,将人工湖过户给养殖公司,如此一来,就有大量土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了,具备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了。但三家公司外部形象还是一个休闲娱乐和度假场所,不影响其经营。
节税工程提倡的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税负最低。因此,我们在实施“远离法规或靠近法规”这一思想的同时,必须要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保持一致。当我们的节税工程与经营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就应该调整我们的思路。
从节税工程的根本指导思想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是实施节税工程的基本保证,但同时,要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尤其要熟知企业经营流程。为此,我们提倡企业各系统、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必要的财务和税收知识,并学习管理知识,这样才能有效地配合节税工程的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