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要么加入海盗,要么去死——海盗征募制度背后的经济学
☠人们认为海盗们大都是被强迫成为海盗的,他们通过强制征募来扩充自己的队伍。当然这有一些事实的支撑,那就是有强征的现象。对于那些技术高超的专业人士,例如木匠、医生、修桶工等等,海盗们的“爱才之心”使他们不得不利用一点点手段胁迫这些人入伙。然而这些人毕竟只占少数,对那些普通水手而言,他们则享受不到被强征的待遇,甚至往往会被海盗们拒之门外。总之,大部分水手都是自愿成为海盗的。貌似海盗们也有点善心,殊不知这也是海盗们自私自利的结果。在有关海盗的大众小说里,海盗们的宣言总是既简单又可怕,一旦抓住猎物,海盗们就会给俘虏们提供两个选择:要么加入海盗帮派,要么去死。一旦遇上这样的“选择”,许多俘虏都会选择加入海盗团伙。由于大众海盗文化中频繁地重复着这样的主题,于是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强制征募制度和鹦鹉以及假腿一样,都是海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众海盗文化也让人们产生了另一个看法,海盗都是些嗜血的杀手,可以仅仅为了娱乐就取人性命。和许多人所共知的海盗恶行一样,这个有关“海盗宣言”的谣言确实是有那么一点点事实做支持的。海盗们确实会强迫某些水手加入他们,但是,这种“海盗宣言”并非是海盗们的常用规则,相反,只是一种例外做法。实际上,大部分水手都是自愿加人海盗行列的。和其他有违直觉的海盗行为一样,此种行为也是海盗自私自利的结果,而非海盗善心的结晶。海盗们通常会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而用志愿加入的人来扩充他们的队伍。讽刺的是,恰恰是类似的成本收益考虑使这样一个印象深深地刻在了人们的脑海中,即海盗中的绝大部分成员都是被迫加入的。要解开如此明显的矛盾,关键依然在于深藏不露的海盗经济学。
征募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和需要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其所需水手的皇家海军不一样,“海盗们在招募普通人扩充其队伍时毫无困难”,而且还是不需要动用武力的。就如我在前言中所详细描述过的那样,在17、18世纪的商船上,生活是艰难的,有时甚至是残忍的,而且对绝大部分普通水手来说,可预期的未来收人都是非常微薄的。在海盗船上的生活当然也不会如野餐一般轻松,但至少对比之下轻松了不少,没有那么多的虐待,而且可预期的未来收人往往是相当高的。要是一个落在海盗手中的俘虏能克服他心中那种道德困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他根本不会在做出加入海盗队伍的决定时遇到什么困难。例如,抓住威廉·斯内尔格雷夫的其中一个人就曾告诉他,“人们通常会对自己有了加人海盗行列的机会感到高兴”。尽管有很多水手已经做好准备受雇于劫掠他们的人,但问题是,为什么海盗们会把他们当作自由身揽进队伍里,而不是将他们当作“义务兵”那样使唤呢?海盗们要是强制征募成员的话,其好处实在是再清楚不过的了——自由人会拿足属于他们的那份战利品,而另一方面,义务兵经常是啥都拿不到的。因此,海盗们完全可以强迫俘虏来的商船船员(即使是那些希望加入他们的船员)劳作,而不是承认他们是自由人,这还能提高海盗自己应得的份额。既然海盗们本身已经是法外之徒了,他们强制征募水手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成本”的。如此看来,强制征募海员应该是这帮海上强盗们的不二之选才对啊。然而,这样的结论只有在我们忽略了海盗强制征募水手时所产生的法律外成本时才成立。我们在前面探讨过,海盗的自我管治对他们实现其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海盗们没法仰仗政府来维系海盗内.部的合作、镇压不满情绪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因此,他们必须自食其力完成这些事情。他们通过自行制定的海盗宪章实现了这一切。海盗们一致赞成用以管治他们那些船只的种种条款,这就杜绝了冲突和相左意见的出现。要不然,这些冲突会危及到他们合作追逐利益的能力。尽管当水手们不肯自愿签署宪章、不肯像其余船员那样拥护管治船只的法规时,海盗团伙可以强迫受制于他们的水手们在这些规章下签名;但这种强制征募制度会削弱海盗们用以巩固其内部团结合作的一致性,而且会在暗中破坏制定这些规章时所希望实现的目的。海盗船长罗伯茨似乎就深谙个中道理,他曾评价说,强制征募制度“会危及他的管治,而且长此以往甚至会毁掉他的管治”。强迫船员加入除了会影响海盗之间的和谐相处,还有可能会因为这些船员奋起反抗压迫他们的人而导致海盗团伙分崩离析。当手下7名被迫加入的船员在木匠爱德华·吉士曼(Edward Cheeseman)的带领下密谋推翻船上的“海盗管治体系”并且因为“船上那些自愿成为海盗的船员如此之少”而得以成功之时,海盗船长约翰·菲利普斯必然已经明白了我在上面所说的这个问题。吉士曼以及其他被强征来的海盗奋起反抗,将当初抓住他们的人送到政府手里,当政府官员给这帮禽兽定罪并将他们处死的时候,吉士曼他们肯定是满心欢喜的了。被强征来的船员同样也推翻了“名誉复仇”(Fame’s Revenge)号上威廉·费勒(William Fly)船长的统治,他们将费勒和他手下的海盗们送到当局那里,最后当局判处这帮海盗死刑。类似的,要是政府抓住了一条海盗船,诸如强征船员一类的俘虏就会是最迅速背叛当初抓住他们的海盗的人,而且,作为海盗最近活动的目击证人,可以提供一些足以让海盗们被判死刑的证据。例如,在弗吉尼亚州,“曾经成为海盗俘虏的一男一女……成了令当初抓住他们的海盗被定罪的关键证人”。而且,被强制征募而来的水手们一有机会就会抛弃当初强征他们的海盗。要是这样的人在最终将会被抛弃的海盗团伙中占了大头,那么他们的离去将会令这个团伙孤立无援——在争夺战利品的时候将会没有足够的人手驾驭船只。例如,海盗船长约翰·芬纳(John Firm)的“晨星”号(Morning Star)上就有48名被强征来的船员“将芬纳抛弃在了大科曼诺岛(grand Comanos)上……这是一件有预谋的事情,因为那艘船上有那么多人是被强征来的”。还有逃出虎口的强征船员,他们还可以给政府提供某些情报,政府则可以利用这些情报来抓捕海盗或者给海盗定罪。例如,海盗船长约翰·高的“复仇”号上就有一个当初被强抓来的船员逃脱了,“他向政府投诚了……并且告诉政府谁是高,船员中还有些什么样的人,这伙人在船上都会干些什么,还告诉了政府他所知道的有关这伙人种种预谋的一切信息”。即使这些被强征来的船员从不曾尝试逃走,要是他们成了船员中的大多数,那他们无论如何都是会对他们所在的海盗船造成严重影响的。当战斗发生的时候,这些被迫加人的船员当然会不那么愿意“全力以赴”,甚至会故意“少出些力”,好让整个海盗团伙最终落入他人手里。例如,短视的科尼利厄斯船长(Cornelius)就曾让70个被强征来的船员加入到他的团伙中,当发现了几艘大型军舰后,他“下令全力逃避追捕,但却发现手下的人不太愿意动手,原因就是有70个被强迫加入的船员在他船上”,他在别无选择之下只好自行航向其他地方。类似的,高船长手下的海盗们不得不在发现了一支可能的法国船队之后迅速逃走,高说“不和这艘来自马提尼克岛的船只开战的理由就是他自己的船上有大量的俘虏船员”。由于强迫水手加入会带来诸如此类的种种代价,海盗们不愿意强迫那些并非心甘情愿的船员加入他们。有些海盗更是用尽一切办法避免强征水手。例如,当爱德华·洛抓住了菲利普·阿什顿(Phillip Ashton)的时候,他就按照海盗的传统开始询问那些被抓的船员谁愿意加入他的团伙。据阿什顿说,“根据海盗往常的习俗……他来问我是否会签署他们的宪章条款并且加人他们”。作为一个拥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阿什顿拒绝了。被拒的洛后来又回到阿什顿的身边并且“又问了一遍同样的问题”。当阿什顿再一次拒绝的时候,洛等候了一会儿然后又再接近阿什顿的身边,这一次,他以带着“威胁的严厉口吻,命令式地问我是否会加入他们”,当阿什顿第三次拒绝了之后,这个海盗“攻击”了阿什顿,不过不是通过他的拳头来攻击。相反,他们在这位正直的水手面前“展示了其他类型的诱惑,希望能赢得他的心……他们怀着无比的敬意和仁慈来对待我”,他们给阿什顿提供了饮料并且倾尽全力来“安抚阿什顿的伤痛”。只是当阿什顿第四次拒绝的时候,饱受挫败的洛才开始动用暴力威胁,宣称“要是你不签署我们的条款、不跟我们走,我就一枪打爆你的头”。让洛无比震惊的是,即使面对如此威胁,阿什顿依然顽固不屈,最后这名海盗船长还是将阿什顿放走了。显然洛清楚知道硬拉一个人加入他们的代价会有多么高,以及一个自愿加入的人会带来多少好处,那他为什么还要这么费力地说服阿什顿加入他的团伙、在他们的条款下签名呢?尽管抓住他的人不断提高邀他加入的价码,可阿什顿还是坚持自己的原则,在这个方面,他实在是个正直得异乎寻常的人。其他许多被抓的水手可没有阿什顿的那种端正品行。相反,就如斯内尔格雷夫所看到的那样,那些水手们“往往都会因为能有这样一个成为海盗的机会而兴高采烈”。还有其他几个专门观察海盗的观察家也证实了这一点,并且也证实了海盗们确实厌恶强迫水手们成为海盗。例如百慕大总督本尼特就曾向贸易及种植业委员会抱怨道:“我恐怕过不了多久这些海盗的数量就会翻倍,因为有这么多人乐意加入到他们的行列中呢。”亚历山大·斯伯乌德也曾向海军部的专员发出类似的哀叹,说是海盗的“势力由于有来自被俘船只的新人加入而日益壮大,尽管他们说他们不会强迫任何人加入他们”。在17世纪晚期,某位海盗的同时代人也觉察出了海盗们的这个特点。例如,他在描述某个海盗团伙夺得战利品后争论内部资历辈分的时候就曾指出:“他们这么做的时候……并没有动用任何武力,也没有强人所难,因为他们曾经宣称,他们从来没有而且在将来也不会强迫别人加入他们。”曾落在海盗手里的约翰·布莱特(John Brett)就曾在某场针对塞缪尔·贝拉米手下一名海盗的审判中作证说:“海盗们那里有一个传统,就是不得强迫任何俘虏加入他们,那些最终留下来的都是心甘情愿的。”还有一些船员不仅仅是心甘情愿加入到抓住他们的海盗团伙中,他们甚至会乞求加人。例如,当罗伯茨*巴沙洛缪一伙人控制了“昂斯洛(Onslow)”号后,船上的人是如此热切地希望加入到罗伯茨一伙中,这使得海盗们都有些不知所措了;这本是一条运送士兵的快速军舰。据一名目击者说,海盗们何止是不用强迫人们加入,“愿意加入他们的人比他们所能接收的人还要多”。根据另外一名目击者的说法,“海盗们非常鄙视大部分自愿加人他们”的“昂斯洛”号船员,他们“在这些船员反复乞求之后最终接收了他们,但仅仅是出于仁慈”。更有一些海盗,他们不但不会强迫水手加入,还会有选择地确定可以加入他们的人选。例如,爱德华·洛就拒绝让已婚的人加入他们,“他不会让他手下的任何一个人受到如此强烈诱惑的影响,这些诱惑包括妻子和孩子,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这些人在他手下工作期间会觉得不自在、会有抛弃他回家与妻儿团聚的念头”。而罗伯茨·巴沙洛缪那一伙海盗则不允许“旱鸭子”加入他们,他们“只会让水手加入”;而且罗伯茨也不会让爱尔兰人加入他们一伙,“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乡下人会违反海盗们早已接受的种种规则,他们之前就曾被一个叫肯尼迪的爱尔兰人骗了,这家伙拿了他们的钱跑路了”。尽管对海盗们来说,强迫一个普通的商船水手加入他们所产生的代价往往会超越其收益,但如果目标是那些技能娴熟的水手,那则是另外一回事了。和商船一样,海盗船也需要一些有一定技能的水手。然而,和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水手不一样,想要遇到那些熟练的水手是比较难的。而且,没有一技之长的水手或多或少可以互相替代对方在船上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谁会对整伙人的成功带来重大影响,而熟练的水手是难以替代的,而且他们对团伙里其他人能否正常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海盗们总是需要强征一些拥有技能的水手,有时,有些熟练的水手会自愿投靠抓住他们的海盗。但是上述种种因素极大地提升了压迫熟练水手所带来的好处,因而使得海盗经常会在自愿加入者不出现的情况下强迫熟练水手加人。在典型的海盗团伙中,专业水手只占很小一部分,但因为他们的专此性,他们却构成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海盗船长托马斯·霍华德(Thomas Howard)船上“被强迫工作的都是木匠、填塞船缝的人、军械维修员、外科医生、乐手”,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足以说明最常:被强迫在海盗手下工作的熟练水手都是些什么人。外科医生很重要,这理由太浅显易懂了——受伤或者生病的海盗和合法商船上的船员一样需要医疗救助。而要在海上取得成功,木匠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海盗船还是其他船,都会遇到一些能损坏船只的情况——岩石、风暴,当然了,还有暴力冲突,都会对17世纪以及18世纪时的船只造:成威胁。一艘年久失修或者受损的船只会航行得更慢,也可能会沉没,从而使航程无法成功完成。而木匠就是负责修复船只的。当将船侧翻进行清洗检修的任务时,木匠也是很重要的角色,“光着的一双脚丫很重要,要么派得上用场,要么就用不上”。而且,当专业的填缝人没到位的时候,木匠还要负责填缝,这项工作包括使用麻絮、沥青来填补各块木板之间的缝隙。霍华德那伙人强征来的另外一些船员也担任着类似的角色——都是同样重要而又难以胜任的角色。例如,制桶工人就要负责维护船上那些储藏补给物资的木桶。要想食物的保鲜时间尽可能长,一个好的制桶工人很重要。另一方面,因为要给海盗们提供娱乐节目,或者要在海盗们开始那些包含着舞蹈或者乱蹦乱跳的折磨时提供背景音乐,所以乐手也很重要。例如,爱德华·洛那伙人就曾强迫一个来自“塞克摩尔”(Sycamore)平底战舰的男孩加入他们,原因是那个男孩“懂得演奏小提琴”。尽管海盗们会将强征的目标范围限定在上面所述的熟练水手中,但在他们需要普通水手而又找不到自愿加入的人时,他们并不会从原则上反对征用普通水手。但即使是在类似的情况下,那些在一开始是被迫加入的水手,也会在短短一段时间之后变得颇为乐于从事新工作,并且最终心甘情愿地加入到海盗团伙中。18世纪时的某位观察家就曾记录道,“毫无疑问,事情是有可能如此发展的——一个人,无论最初被迫加入时他是多么的正直、多么无心加人或者是多么卖力反对,最终他都会变成一个热切的流氓”。例如,某个被抓的商船船长就曾如此评价他手下的两名船员——“最初他们是受海盗胁迫的,但我有理由相信他们此后成了海盗”。类似的,曾落在海盗手里的哈利·格拉斯比(Harry Glasby)在罗伯特·克劳(Robert Crow)的审判上曾评论道,他相信罗伯特“在一开始是被(抓住他的海盗)强迫的”,但此后罗伯特“就和其他海盗一样,当轮到他登上被劫持的船只时,他也会打劫抢掠”。有些俘虏“变节”则是因为那些被迫加入的人不能和自愿加入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例如不能参与船上的民主决策过程、不能分得战利品、不能通过决斗解决与其他海盗之间的纷争等。例如,被迫成为海盗的约瑟夫·威廉姆斯(Joseph Williams)就被同一团伙里自愿成为海盗的罗伯特·勃兰特(Robert Bland)打倒了,“威廉姆斯为了给自己报仇,也为了有权和勃兰特打斗,立即就以一个自愿者的身份加入了船员名单中,并且要求请假与勃兰特决斗并得到了批准”。但也许那些最终心甘情愿地成为海盗一员并且羽翼渐渐丰满的人中,最最出名的还是要数史上最成功的海盗船长——罗伯茨·巴沙洛缪。在1719—1722年之间的短暂海盗生涯中,罗伯茨一共俘获了大约400艘船。罗伯茨最初只是一艘贩卖奴隶的船只上的水手,当海盗船长豪威尔·戴维斯(Howell Davis)在几内亚附近海域抓住了奴隶贩子的船只时,罗伯茨被戴维斯逼迫着成了海盗。“开始的时候”,罗伯茨“非常不喜欢这种海盗生活,并且理所当然地想逃跑——只要有机会的话,但后来,他改变了他的原则”,并且在戴维斯死的时候,他接受了船员们的推举接受了船长一职。罗伯茨还曾尝试以他自己的“变节”故事来鼓励被迫成为海盗的本杰明·巴(Benjamin Parr)。当时巴“曾流着眼泪恳求罗伯茨让他离开这伙人,罗伯茨则回应道,当初他自己被人抓住的时候,也曾和巴一样流下那么多鳄鱼的眼泪”,但后来他克服了这一切——暗示着巴其实也可以做到的。
请来强迫我吧
尽管海盗们并没有将自己看成“压榨者”,但只要看一眼他们的证词就足以明白,他们几乎普遍都会强征成员。当他们接受审判时,海盗们总是会一再宣称“他们是被迫的”,成为海盗并非他们的意愿。海盗水手往往会求情说,他们之所以会成为海盗,只是因为当初抓住他们的人“威胁要是他们不加入的话就一枪打爆他们的头”。此类言论与我们在上面所探讨过的那些来自观察家的评论(他们说大部分的海盗都是自愿的)似乎彼此矛盾,那么我们如何让这两种说法协调一致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白,海盗们长期以来在追逐利润时所面对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职府在面对18世纪时日益严重的海盗问题时所持的态度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使得海盗越来越难以逃脱与海盗活动有关的惩处。政府这种态度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在其引人更为严厉的反海盗法的行动上。这种法律上的变化使得海盗生涯的风险上升,从而也使投身海盗行列的代价上升。在海盗开始兴起的最早期,也就是1340—1536年之间,英格兰审判海盗是根据民事法来审判的,用的是特别法庭——这种特别法庭专门管标在深海所犯下的罪行,叫“海事法庭”(Admiralty court)。1536年前的反海盗法在许多方面都是有缺陷的。更重要的是,要认定某人确有海盗行为,需要被告人亲自承认或者是.两名目击证人作证(同谋者不可以做目击证人)。在1536年的时候,英格兰引入了《海上罪行:法令》{Offenses at Sea Act),这项法令要求根据普通法的程序来审判海盗行为——这就允许了使用同谋的证词,从而修正了原有审判程序中的缺陷。这样的审判命令将海盗的命运放在了一个由12名“同级人物”组成的陪审团手中,这个陪审团专门负责在英格兰刑事法庭的海事法庭中听审。但和1536年之前的反海盗法一样,《海上罪行法令》之下的反海盗法条款也有瑕疵。最重要的是,这项法令并没有给日益增多的英属殖民地指出处置其所抓捕到的海盗的具体方式。尽管有些殖民地自行修改了他们那些与海盗有关的法律程序,但殖民地本身对海盗所进行的审判还是很少见的,而且高等海事法庭有权推翻殖民地的判决。在1684年时,当英国政府认为殖民地无权审判任何与海盗有关的案件时,大部分殖民地都终止了这类审判。1536年的法令要求殖民地官员将被控告的海盗和目击证人送到英格兰本土去接受审判。由于大部分的海盗活动都发生在远离英格兰本土的各个殖民地或其附近海域,《海上罪行法令》造就了一个严重障碍,使得人们无法高效处置那些海上强盗。后来的一条法令是这样写的:根据过往的经验,我们发现,那些犯下海盗罪行,在海上打劫以及杀人放火的人,通常都出没于印度洋海域,以及那些非常偏远的地方,要根据原有的法令将他们送到英格兰本土接受帝国的审判令,那么让他们受到严厉的制裁就需要大费周章,如此一来,那些懒惰而又放荡挥霍的人就会更有动力去做个海盗,让自己投身于此种邪恶的生活中,自认为他们不会,或者至少没那么容易因为他们的海盗行径、抢掠行为而受到审判,理由就是,要是有人尝试逮捕并且指控他们,这些人是需要费很大力气并且会经历一番波折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700年时,英格兰又颁布了《更有效惩处海盗行为法令》(the Act for the More Effectual Suppression of Piracy)。这项新的法令授权各殖民地通过由帝国或者海军部委派的委员会来主持替代性海事法庭,便他们得以就地审判并惩处海盗。根据这项法令:所有在海上、周边或者其他任何港口、河流、小溪以及其他任何地方犯下的海盗罪行、抢劫行为——在海上任何地方或者任何属于英皇的领海、领土之上,海军对这些地方有管辖权,并且可以在这些地方行使司法权,可以检验、审判、听证以及最终下判决,海盗们可以在由英皇*委员会或秉持大英帝国印鉴的其他委员会所指定的专门用于审讯海盗的各个种植园、殖民地、领地、城堡或者工厂内接受审判。在替代性海事法庭那里,至少有7名委员会对被指控的海盗进行审判。如果一名海盗是在殖民地接受审判(这种情况越来越多),那他是不会享有在英格兰本土受审时所享有的那种待遇的——也就是不能由陪审团根据普通法的程序进行审判(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允许殖民地政府设立固定法庭用于审讯海盗使得这些政府在攻击抓捕海盗时获得了巨大的助力。最初,议会规定1700年颁布的这项法令要在7年之后到期。.但由于这项法令使得针对海盗的更为固定的司法诉讼实现了巨大成效,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之后,议会数次延长了该项法令的期限,并且最终在1719年将其变成永久性法令。《更有效惩处海盗行为法令》还给海盗们多增加了两个额外的打击。首先,这项法令会将那些活跃的海盗同情者当作海盗从犯对待,从而会让他们接受和海盗一样的惩罚,也就是死刑和没收财产。根据法令:鉴于在种植园里以及其他地方,有些生性邪恶的人大力推动了海盗活动使得海盗人数有所增加……如前所述,当政府颁布法令后,所有人(不论是什么人),不管是在陆上还是在海里,只要他们存心故意地放过或者帮助任何一个海益,或者是协助、支持、促成、要求、劝告或者建议任何人(不论是什么人)在海上从事任何海盗活动或者劫掠活动……或者只要他们接待、款待或者藏匿了此类海盗或者强盗,又或者是扣留了任何由海盗或者强盗通过种种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船只、舰艇、货物或者牲畜 他们将会因此同样被看作是……此类海盗活动或者抢劫活动的帮凶,并将因此被作为这些海盗活动以及劫掠活动的主犯而接受审判。此外,这项法令鼓励商船船员在遇到海盗袭击时进行抵抗,并对抵抗的商船船员提供“奖励,奖励的金额对应抵抗后保存下来的货物、商品以及船只本身的价值进行换算,换算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一分换算两英镑”。到了1717年时,英格兰不但会奖励那些抵抗海盗进攻的船员,还会奖励那些主动进攻海盗的船员。这些奖励,都发布在《波士顿新闻通讯》上。每抓住一艘海盗团伙的领头船只,奖励100英镑;每抓住一名海盗船长、上尉、大副、木匠或者火枪手,奖励40英镑;抓到次一级的海盗头目,奖励30英镑;每抓到一个普通海盗,奖励20英镑。1717年9月时,英国向海盗们提供了一次特赦,可使他们免于审判,并希望以此抑制他们的活动。最初这份《大赦令》(Act 0f Groce)是要在1718年9月5日到期的,但政府后来又将这份特赦令的期限延长到了1719年7月1日。有不少海盗接受了政府的特赦令,但是这些人里面没有多少让政府达成了最初的意图——当政府对这些人施以仁慈的时候,政府是有所期待的。对海盗来说,接受英皇陛下的慷慨宽恕无论如何都是划算的——无论他们是否真的打算放弃海盗生涯。特赦令中的条款将海盗们之前犯下的所有罪行一笔勾销,因此,即使一个海盗没有打算永远放弃他那种邪恶的生活,英国所提供的特赦依然值得他去接受。但此后,就如首席检察官在某场针对海盗的审判中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很多海盗接受了特赦令,“但他们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的习惯”,“许多人后来又走上了令人憎恶的老路”。例如,在1718年时,伍兹·罗杰斯(Woodes Rogers)——在清除18世纪时的海盗事业上,这位仁兄居功至伟,在新普罗维登斯“他让海盗人数减少了1000多个,让这些人都接受了英皇陛下的特赦”。但就如几个英国军官所论的那样,尽管这帮流氓“投向了英皇陛下的大赦令,宣誓效忠英皇,并且还接受了证明他们投诚的证书,可他们当中大部分人还是继续着海盗的原则”。罗杰斯估计,当初接受了英皇特赦的600名新普罗维登斯海盗中;有100名在接受特赦的3个月之内又再次重操旧业了。1721年时,议会再次加强了反海盗法,在这一版法令里,任何与海盗做交易的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在新法令下,任何人只要“有意识地和海盗进行了任何交易,无论是通过行李货运、物物交换、交易或者其他任何形式都将会被视做、被判定犯有海盗罪”,并且将会和海盗一样接受惩罚。此外,在1700年法令中所展示的“胡萝卜”(也就是给成功抵抗了海盗袭击、护卫了船只和货物的商船船员.以金钱奖励)之上,1721年的法令又加上了一根“大棒”一一那些拥有武装却没有尝试抵御海盗进攻的船员,将会被监禁6个月并停发薪水。在1721年的法令中,另外一项重要补充就是,那些负责抓捕海盗以及保护商船免受海盗骚扰的海军船只,一旦自行进行贸易活动也将会受到惩罚。似乎英皇陛下的某些战船曾经将政府的船只作为个人贸易的工具而不是将其用做保护商船和抓捕海盗的工具了。例如,1718年时,牙买加总督就曾向贸易及种植业委员会投诉道,“H.M.级战舰的司令官玩忽职守,本来他是受命前来镇压海盗并且护卫海岛从而保证贸易安全的,但他们在实际中却没有履行过一丝一毫职责”,相反,他们“忙于运输货物,并且从事着原本只有那些从属于海岛的船只才会进行的贸易活动”。通过引入针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罚,1721年颁布的法令减少了此类问题的出现,使专门对付海盗的部队更为强大。除了会惩罚那会协助以及怂恿海盗的平民,这些法例上的变动还可以用于起诉公务员——有些公务员还真是没有将海盗当成对手呢。海盗行业的“钱景”不但使一些商船水手腐化了,也使得政府里的某些人堕落了。就如亚历山大·斯伯乌德所指出的,“当看到有可能从这帮家伙的不义之财中分得一杯羹时,人们就很容易会倾向于放过这帮人渣”。由于流露出这种倾向就要面临严厉惩罚,这份法令可以间接地打压那些需要依赖“合法”公民帮他们展开违法贸易活动的海盗。所有法令上的改变加在一起,使得18世纪20—30年代时的海盗生涯具有远高于之前的风险。海盗们用自己的诡计设法规避法令中所列的种种惩罚,以此作为对不断升高的职业风险的理性回应。其中一个他们会主要用到的诡计就是所谓的“强制征募”。然而,很多时候这种说法都是失实的。用约翰逊船长的话来说就是,那些被海盗强迫加入的人中,“心甘情愿被强迫”的人可不止一个两个。一旦受到政府起诉,大部分海盗在接受审讯时都没啥理由可给自己辩护。因此,蹩脚的辩解理由就粉墨登场了。例如,威廉·泰勒给自己辩护时的其中一条关键理由就是他是“倾向于看看,没有宣誓成为海盗,也没有像其他海盗那样作威作福”;这样的理由当然无法说服法庭。然而,其中一条偶尔奏效的理由就是说海盗们在抓住一条船之后会强迫水手加入他们。法令对那些甘愿在海上行劫的人做出了严厉制裁,大多数获罪的海盗都是被处以绞刑的,但法庭却不大愿意惩处那些因被海盗以死亡或者身体伤害威胁而最终加人海盗团伙的人。要是被起诉的海盗能够向法庭证明他们确实是被迫入伙的,他们就可以毫发无损地逃脱审判。就如约翰逊船长所指出的,“一旦海盗被抓住了,向法庭辩解说他们是被迫成为海盗的就成了他们手中最好的一根救命稻草”。按照法令的要求,“法庭会对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是被迫成为海盗的人宣判无罪”。例如,在1722年时审讯巴沙洛缪·罗伯茨那伙人的法庭就曾明确“满足三项条件的才是真正的资深海盗。首先,这人必须在一开始就是自愿加入的;其次,在劫掠任何船只时此人都是自愿参与的;最后,这人会自愿接受分给自愿参战海盗的那份赃物”。又或者,像审判威廉·基德(WilliamKidd)的法庭所宣称的那样,“当一个人从事海盗活动时,他必须是故意的并且是出于自愿的才会被看作是海盗;真正的海盗不是那些受人胁迫的人,而是自由人;要是一个人不是出于自愿的,法律不会认定他有罪,除非有命令认定他有罪”。显然,是否自愿加人海盗团伙是判定一名海盗是否有罪的重要标准。所以海盗们就利用了这一漏洞,假装成是被迫加入的船员。就如我们在上面所探讨过的那样,由于海盗们确实会强迫某些船员加人其中,所以法官们会认为这种“强迫”是可能存在的。为了让自己的这些诡计能蒙混过关,海盗们还需要捏造一些证据来证明他们是被强迫的。尽管有许多海盗仅仅只是通过宣称自己是被迫的来尝试逃避惩罚,但要是缺乏能支撑其说辞的证据,此类“强征”辩解通常都是难以服人的。海盗们捏造证据的方式有两种。首先,那些所谓被“强征”的船员(有真有假)会让他们那些曾经同样落在海盗手里后来又获得释放的同伴们在伦敦或者新英格兰的某份大报上大肆宣扬他们所受到的压迫;要是政府抓住了曾和“被强征人”一起航行过的海盗,那些“被强征人”就会拿出报纸里的文章作为他们确曾受到压迫的佐证,以此为自己辩护。例如,爱德华·桑顿(Edward Thomden)在“被迫登上”罗伯茨那伙人的贼船后,就“强烈要求之前和他同船的一个水手……就此事写了一篇小文加插到政府公报中”。无论是出于内疚、怜悯,还是只是为了串谋,大多数获释的水手都会非常乐意为他们这些不幸的朋友做这件事的。“讲述他们如何被迫成为海盗的软文”可算是被强征船员的得意之作了;可对那些为了保证自己在被抓住的时候能逃过审判定罪的“志愿”海盗来说,这一招也是非常奏效的。这些水手可以一边加入海盗团伙,一边又要求他们那些最终获释的同伴去发一篇软文,好在报纸上证明他们是被迫成为海盗的,这样他们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认为,一旦他们难逃法网了,至少还有理据证明他们是被迫的,从而获得一线生机。除此之外,这种规避方法也是海盗们招揽船员时的一大利器。这种“软文”通过降低海盗生涯的风险使得海盗们能够在这样一个更加严峻的法律环境中更容易找到自愿加入的人。因此,海盗们不但不会反对刊登这些文章,甚至在某些时候,海盗们还会主动鼓励人们刊登这些文章。例如,在某条船上,“海盗的舵手公开宣称,海盗们会带上俘虏,并将俘虏送到新英格兰去,一旦获释,俘虏们必须在报纸上刊载自己被俘的故事”。而海盗船长约翰·菲利普斯就更进一步了,他命令那些(声称是)被强征来的手下的前同事们代这些手下在报纸上发文。当他强迫约翰·贝威尔(John Burrell)加入他手下时,他就曾命令贝威尔的船长杰佛·法贝尔(Jethro Furber)“在回家之后宣称,贝威尔是被迫成为海盗的。他还说,要是法贝尔没有这么做,以后要是再给他碰上,他会割掉法贝尔的耳朵”。那些本身就热切希望成为海盗一员的家伙为了保证自己能在被抓后逃过法律制裁,还会用上另外一个花招来提高上面所说的那条诡计的功效。这些海盗船员会和攻击者一起合力上演一出“受到海盗压迫”的戏码——就在他们那些顾虑重重并且无意成为“邪恶兄弟会”一员的同伴面前上演。例如,当海盗们袭击一艘商船的时候,船上那些希望成为海盗的家伙也会想出一个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其中一个“志向远大”的家伙就会把海盗船长或者海盗舵手叫到一旁,告诉对方他们有多么希望成为海盗。之后,他就会要求抓住他们的海盗当着众人的面制造出一副要逼他们加入的场面,好让同船那些不愿成为海盗的水手相信他们确实是被迫的。“为了满足他们的要求,海盗们会挥舞着刀剑、炫耀着他们的手枪,并且大声呼喝,好让商船上那些无意加入海盗团伙的船员和官员听到这一切”。例如,罗伯茨船长在成功劫掠了一艘商船后,就曾问一名船上的水手是否愿意跟他走,因为他是不会强迫任何人跟他走的,当时无人应答,他就大叫着说,这些家伙其实是希望来一场“被迫加入”的表演,然后他就假装强迫了一些水手加人,但这些水手实际上“都是同意加入的”。就如约翰逊船长所说的那样,“罗伯茨这些装模作样的强迫行为,往往就是他们所乐意看到的”。这些“强征表演”使得那些假装被强征的海盗托人发表的软文合法化。由于诚实正直的俘虏们会相信他们目睹了同伴被强征的一幕,所以当他们在报纸上发文告知世人“受害者”的姓名时,他们是没有任何顾虑的。而且,由于这些描述了同伴是如何被胁迫的目击证人们相信这一切胁迫都是真的,以后当政府抓住了海盗的时候,他们还可以在审判中为自己这些以前的同伴给出非常有说服力的证词。根据历史学家派狄拉克·平高(Patrick Pringle)的说法,“这个花招通常都会奏效”。它之所以往往能奏效,是因为法庭会依赖于旁观者的证词来判别被起诉的海盗究竟是自由身还是被胁迫的,从而断定他们是否有罪。例如,曾成为海盗俘虏的史蒂芬·托马斯(Stephen Thomas)、哈利·格拉斯比(Harry Glasby)以及亨利·道森(Henry Dawson)就曾为被起诉的海盗理查德德·斯科特在法庭上作证。他们三人都作证说“斯科特是被迫的”,促使他们相信这一点的就是斯科特在海盗团伙中时的行为举止。他们还作证说,斯科特“会因为怀念妻儿而哭泣”,而且在海盗们占得赃物后“不会前去分一份”。法庭根据这几个方面的理由认定斯科特是被迫的并且最终宣判他无罪。类似的,要是证人们作证说某个水手似乎是自愿加入或者是兴高采烈地加入海盗团伙,这将成为判定这个水手有罪的重要证据。例如,根据某名海盗俘虏的证词,“先生,当海盗们的船只前来劫掠的时候,我成了他们手中的一名俘虏,我发现,就算有些人已经决心要加入海盗那边了,海盗们还是会对着所有人问‘谁愿意跟我们走?’而且我看到所有人都跟他们走了,都是自愿的,完全没有强迫,相反还有人急着成为最先跟海盗走的人”。根据他的不利证词,法庭认定当时所审判的海盗有罪并判处他们绞刑。基于相同的理由,要是有水手蠢到那般田地,敢公开声称他希望成为海盗,那么在他和他的同僚一起落入海盗手中,而他最终又跟海盗走了之后,他该能预料到,一旦受审,证人们也会提供不利于他的证词的。就有这么蠢的水手!其中一个是萨缪·费切(Samuel Fletcher),他的同伴们就曾听他说过好几次,说他向上帝祈祷,但愿他们能遇上海盗;后来他们真的遇上了(他也成了海盗)。在他受审的时候,他的这个愿望被提出来作为了证据,他也因此被判有罪。通过那些伪造的海盗言论来逃脱法律制裁也不是总能奏效的。就如某位检察官所说的那样,法庭总是会抱着极度怀疑的心态来看待所有这些“(每一个海盗口中都会出现的)所谓受人胁迫的辩解理由”。要是某个海盗俘虏的证词与某个被诉海盗的说法相矛盾,法庭就会更加怀疑了。例如,塞缪尔·贝拉米手下的海盗彼特*胡夫(Peter Hooff)受审时曾争辩道,“塞缪尔·贝拉米那伙人曾威胁他说,要是他不加入他们这一伙非法组织,他们就会杀了他”。对胡夫而言,不幸的是,诸如托马斯·查克立(Thomas Checkly)这样的“维达号”上真正的俘虏,就告诉法庭说“当时贝拉米一伙人并没有强迫谁加入他们,而且这伙人还说了,他们不会违背任何人的意愿将人强行带走的”。审判海盗时,陪审团的委员们经常要就此类相互矛盾的说法进行探讨。这种时候往往证明了报纸软文是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对那些声称是被迫加入的海盗而言,尤其有用。可悲的是,胡夫并没有这样的证据。法庭认定他有罪,并且判决他和其他几个海盗“接受绞刑;你们每一个人都被吊着直至死去,但愿上帝怜悯你们的灵魂”。然而,即使是有报纸软文这道“护身符”,裤起诉的海盗也有可能无法逃脱定罪的宿命。就如某位总法务官所说的,法官们“厌烦了那种每一个海盗在接受审判时都会用到的陈词滥调,也就是那种说自己被迫的说法”,虽然在有上述的报纸文章做基础的情况下此种厌烦会少点。例如,约瑟夫·利比(Joseph Libbey)就曾“说他是被迫的,是被洛强行扣下的,并且还提供了一份公告作为证明”,但他最终还是被认定有罪并且被判处绞刑。话虽如此,海盗们的这些诡计有时还是奏效的。还是那个判处利比死刑的法庭,后来却宣判约瑟夫·斯维特斯(Joseph Swetser)无罪,斯维特斯就是拿出一份公告软文为自己辩解,那篇软文里说他是被洛船长逼迫才成为海盗的。也许,斯维特斯真的是被迫的吧;又或者,和许许多多其他海盗一样,他也只是利用他的软文来影响了法庭的判决。真相如何,我们将永远不会得知了。从这一点来看,法庭也一样永远不会得知了。和大众心目中所认定的恰恰相反,大部分海盗都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制征募来的。海盗们宁愿寻找那些乐意成为他们当中一员的人,而不是强迫他人加入。他们这么做,就是出于对成本收益的考虑,而不是因为他们从原则上反对以武力来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从一方面来看,在很多情况下,海盗们根本就不需要动用胁迫手段来增加己方的人数。海盗船上更好的待遇以及更可观的“钱景”已是足以吸引水手加入的诱惑,一旦有机会,许多水手都会成为黑色旗帜下的一员;因此,强行拉来一些普通水手的收益其实非常低。从另一方面来看,逼迫水手的成本将会非常高。那些被迫加入的人会威胁到海盗内部的团结一致——而这正是海盗私人管治体系的根基所在。从其他方面看来,被迫加入的人也会妨害到海盗本身。他们可能会逃跑,然后向政府提供情报,又或者会导致余下的人数不足以驾驭船只。即使被强征来的人没有设法逃跑,一个海盗团伙中要是有太多被迫加人的人,那这个团伙也是不大可能成功的,因为强征来的人不像自愿加入的人那样有着强大的动力。但强征那些有特殊技能的水手一例如外科医生、制桶工人以及导航人所产生的成本收益比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些人都是必需的,但又不容易遇到;而且,由于他们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不会对海盗的管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海盗往往会强征此类水手上船。尽管历史记录中有不少海盗自称是被迫上贼船的,但这些说法都需要进一步检验。因为,为了应对18世纪早期法律上的变动(这种变动使得从事海盗活动的风险增加了),海盗们会想办法来保护自己;其中一种保护自己的办法,就是伪装成是被迫的——要表演一下,来蒙骗他们那些更为正直谨慎、不愿意成为海盗的水手伙伴,还要在报纸上发公告,宣城他们是“被迫”的。通过上述两大花招,海盗们一旦落入政府手中时,还可以拿出一些证明他们“无罪”的证据。这些花招使得现代人认为“大多数海盗都是被迫落草为寇”的,要是在帮助海盗逃脱法律制裁方面这些花招也做到上述成果的一半,那就不会有海盗在绞刑架上吊半天了。
海盗行为VS经济学
☠要么加入海盗帮派,要么去死,这种“海盗宣言”只是一种例外做法。实际上,大部分水手都是自愿加入海盗行列的。海盗们通常会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而用志愿加入的人来扩充他们的队伍,这种行为也是海盗自私自利的结果。☠海盗们之所以不采取强制征募制度,除了强迫船员加入会影响海盗之间的和谐相处,还可能会因为这些船员的奋起反抗压迫他们的人而导致海盗团伙分崩离析。☠强迫一个普通的商船水手加入海盗行列所产生的代价往往会超越其所获收益,但如果目标是那些技能娴熟的水手,则另当别论了。对海盗而言,这些专业人士所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强征其所带来的危害。☠不管海盗们是被强征的,还是自愿入伙,他们总是习惯于给自己留条后路,那就是在报纸上大肆宣扬自己是如何受尽虐待而被迫成为海盗的,一旦落入政府手中被审判时,他们便可以拿这样的“软文”作为证据来为自己开脱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