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无法无天:“海盗章程”背后的经济学

  1. ☠人们认为海盗的生活必然是粗粝鲁莽不计后果的,他们贪得无厌手段凶残,他们就是骗子、是叛徒,也是小偷、凶手,海盗圈子就像精神病院一样混乱无序、毫无诚实可言。海盗社会是一个没有监狱、警察、议会、大律师、法院执行官和皇家法官的由暴力分子组成的社会。然而,和普罗大众的传统看法恰恰相反,海盗的生活秩序井然且坦诚实在。
  2. 海盗就像一帮无赖,他们所做出的职业选择已足以描绘出一幅生动的画像——他们的生活必然都是粗粝鲁莽不计后果的,他们贪得无厌手段凶残,他们就是骗子、是叛徒,当然他们也是小偷、凶手,还是水手。海盗圈子里一定就像一家专门收容疯狂罪犯的精神病院一样混乱无序、毫无诚实可言。
  3. 除此以外,海盗圈子里一定也没任何管治组织。海盗那里没有监狱、警察,也没有议会;他们没有大律师、法院执行官,也没有皇家法官。如果说,在一个主要由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组成的社会中尚需要这些维持法纪的机制来防止野蛮行为和混乱状况,那你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在一个由暴力犯罪分子组成的社会中,没有了这些机制将意味着什么。海盗圈子不仅仅就像一个收容疯狂罪犯的精神病院——它还是个没有监管人的精神病院。
  4. 尽管大家有上述那样的直觉是合情合理的,可那些直觉依然是大错特错的!和普罗大众的传统看法恰恰相反,海盗的生活秩序井然且坦诚实在。
  5. 这和我们对海盗目的(也就是追逐利润)的记忆也并不相悖。为了通过合作让彼此得益——实际上是为了发展他们的整个犯罪组织,海盗们需要防止他们这个由亡命之徒组成的社会堕落成一个疯人院。亚当·斯密对这种必要性做出过最好的陈述,他指出:“要是社会成员都是些随时准备去伤害他人的人,这样的一个社会是难以为继的……要是某个社会的成员都是些杀人越货之徒,那他们至少必须做到,不以这个社会中的其他人为其杀人越货的目标。”因此,海盗其实有着强烈的动机去确保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社会和谐。那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他们的社会秩序又是怎样的呢?这种秩序真的有效吗?就像我在前面的章节中所提的,海盗们提出问题,经济学给出答案。
  6. 有关社会需要政府这一说法的理据实在是和政府这一事物本身一样源远流长。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a id="filepos110194"></a><sup class="calibre4"><small class="calibre5">[[]($index_split_015.html#filepos464285)</small></sup><sup class="calibre4"><small class="calibre5">[⑦]]($index_split_015.html#filepos464285)</small></sup>在其所著的《利维坦》(Leviathan)<a id="filepos110351"></a><sup class="calibre4"><small class="calibre5">[[]($index_split_015.html#filepos464860)</small></sup><sup class="calibre4"><small class="calibre5">[⑧]]($index_split_015.html#filepos464860)</small></sup>一书中曾描述过没有政府的生活会是怎样的,“孤单、贫困、危险、兽性,并且短暂”,这是其中一条针对这种生活状态的最著名描述。霍布斯于1651年时写下上述内容,但他的话至今仍影响着每个人对无政府状态的印象。他比较了没有政府的世界(他口中的处于“自然状态”的无序世界)和有政府的世界(他争辩道,这样的世界才容得下文明)之间的区别。前者,永远都会有冲突和打斗,那是“一场所有人针对所有人的战争”;后者,则会有广泛的合作与和平。
  7. 为什么霍布斯会将无政府状态下的生活刻画得与有政府状态下的生活大不一样呢?他争辩的理由就是人类的自私自利本性。在第1章,我们探究过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号文档中提出的观点——(社会)需要诸如民主和分权这样的“手段”来“控制政府滥权”,这正是“人类本性的反映”,统治者与生倶来的自私自利若不受约束,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为“天使”不“管治人类”,所以社会需要“对政府进行外部和内部管束”。我们可以认为,霍布斯其实提供了一个相似的论点,不过他说的是被管治的人。麦迪逊说,“如果人类是天使,那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而霍布斯认为,正因为人类不是天使,所以政府是天使。
  8. 我们的想象也给霍布斯的断言提供了现成的支持。
  9. 要是没有了政府,谁会为了让社会秩序井然而去提供规章法律呢?什么可以阻止强者用诡计压榨弱者呢?个人又如何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呢?什么能够阻止他们参与伤害他人的活动呢?就此推演开去,又是谁来养活不能自立的老弱病残呢?如果人类都像霍布斯和麦迪逊所描述的那样自私自利,并且就如本书所论述过的那样,海盗也同样如此,那在没有政府控制他们的情况下,谁来防止欺诈、谎言和偷盗泛滥成灾的局面出现?没有政府的社会如何可以避免陷入混乱?
  10. 要回答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搞清楚政府(government)和管治(governance)之间的区别,而这往往会被人们忽视掉。政府,是一个凭借着武力在其所负责管理的领土上享有垄断地位的权力组织,它是建基于武力之上的。通常人们会假设,正是这种用以强迫人民按一些他们不会自愿选择的方式来行事的垄断,让政府有能力防止诈骗、盗窃,并且创造更为广泛的秩序。同样是这种垄断,通过合法地使用权力,它能赋予政府扶养老弱病残的能力。这里的论据就是,自私的人们是不会自行去养活这些人的,所以我们就给予了政府强行从人们那里拿走某些东西再将其重新分配给有需要之人的权力。
  11. 为了让你不再怀疑政府是建立在武力之上的,请你想象一下,要是你决定不遵守政府制定的某条法规,或者决定不按政府对你的要求交税给他们,那会怎样呢?前一种行为,叫“犯法”,政府会通过监禁或者罚款来惩罚你。后一种行为,叫“逃税”,政府也会用类似的手段来惩罚你。因此,政府所做的每件事都是通过胁迫来实现的。某些政府在权力上的垄断主要源于统治者的优势力量,统治者会利用这些优势力量将权力集中独占并以此统治人民。
  12. 其他一些政府在权力上的垄断则主要是源于其治下人民的认可。以当代美国为例,政府如何使用权力由其大多数公民审核批准,如果你是其中一分子,也许你就不会介意政府要求你遵守的那些规章制度,也不会介意政府要求你支付的种种费用。但这对你而言,无非就是一个令人愉快的巧合,它不能改变的一个事实就是,假如你不按政府的要求去做,你就躲不过受惩罚的命运。会有为数不少的一群人总是渴望用与政府期望不一样的方式来行事,而这正是社会从一开始就需要政府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需要政府来强制这些人不按其自身渴望的方式行事。因此,尽管很多时候,会有人愿意执行政府的要求,但这也不会让政府变成“自愿的”,政府所做的每件事背后都有强制垄断,而这种强制垄断正是自愿选择的反面——当中根本就没有一点儿自愿的成份。
  13. 好了,如果上面所说的就是政府,那管治(governance)又是什么?管治,是一个比“政府”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只是某些可以提供且加强社会规则并由此带来社会秩序的手段方式或者制度机构。政府只是其中一种可以实现管治的制度机构,它是那种基于垄断强制力量的制度机构,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14. 细想一下联合公寓房管协会(Condominium Association)这个例子。房管协会有一系列规则需要协会里的居民遵守,它还会明示,要是不遵守这些规则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15. 例如,如果你所属的房管协会其章程要求你每月为公共区域的维护支付380美元(用来布置园林、重新粉刷公寓外墙,诸如此类),而你又没有支付这笔应付费用的话,房管协会有权力将你一脚踢走。房管协会还会订立一些规则,用以限制那些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居民的行为。例如,房管协会章程会禁止居民在自家阳台上使用烧烤架。还有很多房管协会也给其居民提供物业保护。例如,房管协会会用你所支付的费用来雇请一名私人保安或者看门人,来监视、巡查整座建筑。如此一来,房管协会就对其成员实现了管治,而且其管治和政府对公民的管治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16. 但是联合公寓房管协会并不是政府。想知道为什么?只需想想你的政府和房管协会有何根本区别。前者是基于权力之上的,后者则纯粹是志愿性质的。要是你不想的话,你是不必屈从于房管协会规则的。你可能会不喜欢某个房管协会所订立的规则中的某些部分,你可以选择不买这家房管协会旗下的公寓。要是你喜欢,你完全有自由去买别的公寓,或者根本就不买公寓也行。如果你这么做了,你也不欠那家被你拒绝的房管协会什么东西。譬如说,你不必因为你不想为他们的服务买单而要向他们支付协会会费。由于房管协会是一家私人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使用武力来胁迫你做些你不会自愿去做的事情。一旦你同意了要遵守协会订立的规则,你就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则了。但是在一开始时,没人会强逼你同意遵守这些规则。
  17. 但在政府那里,一切都是另一回事了。政府可以用武力威胁你并且也会这样威胁你,好让你遵守它定下的规则并且向它支付“协会费”。要是你不喜欢政府订立的规则,那就麻烦了。因为你没法像对付房管协会那样对政府说,“不!谢谢你啦!我可不在乎你的那些规则,所以我要带上我的钱并且按我自己的规则去生活。”无论你是否喜欢它的规则,政府都会强迫你遵守它订立的规则并且乖乖交税。你也许会提出反对意见说:“但是政府给我提供了服务,这些服务值得我交钱的啊!”对你来说,这也许成立,但对其他人来说,这很有可能是不成立的。你认为本地公园让你每年付出的税钱与“票价”相当并不意味着你的邻居们也是这么想的,就算是他在反对为公园服务付钱的同时却在享受着公园服务的事实也不会改变这一点。
  18. 试着想想吧,要是我走到你面前,并且用枪指着你要你去买块糖,就在我用枪指着你的时候,我还要对你说,“为了这块糖,你得给我5美元”。就算你是喜欢糖块的,就算我拿了那5美元后真的会给你某些东西,难道人们会因此认为我没有使用武力向你下手吗?
  19. 你可能还是会提出反对意见说:“要是你不喜欢这个政府的规则,你可以离开这个国家啊,没人会阻止你。所以,根据政府所订立的规则去生活真的是一个自愿选择。”但其实这条反对意见也是不成立的。再试着想想,要是我冲进你家,并威胁你说,要是你不将你老婆的珠宝交给我,我就打断你的腿,那在这个时候,你还会这样说吗——“其实我真的没有使用武力胁迫你交出你老婆的珠宝,因为你可以选择不向我投降的(包括选择被我打断腿)”?你当然不会这样说了。从技术角度来看,我们总是会有选择的,但这些选择和自愿选择是不一样的。自愿选择必须是在没有武力胁迫的情况下限定的选择。当我让你可以选择交出老婆的珠宝,或者选择不交出珠宝但要被我打断腿时,我就是在使用武力限定你的选择。但是,想来你应该是既可以保住你老婆的珠宝同时又双腿又安然无恙的,因为你是正当合法地拥有这些东西的,它们不是我的。
  20. 政府其实也如此。没错,我可以留在自己家里并且遵守政府定下的规则,也可以离开我的家(以及我家所在的国家)同时又规避政府的规则,但如果我这样做了,我就没法既留在自己的家里同时又规避政府的规则了。政府使用武力限制了我的选择,并且除掉了我本来想要的选择——就是留在自己的家里并且遵从其他规则。如果我的房子属于我,那为何在我想规避政府规则的时候我还得离开它?对我说其实我可以选择离开,政府并没有胁迫我,和我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告诉你说“你可以选择被我打断腿的,所以我并没有胁迫你交出你老婆的珠宝”是一样的。
  21. 可见,政府和管治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总是基于武力之上的,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当你的政府在实施管治的时候,它是基于武力实施管治的。但是当某个私人组织(例如房管协会)实施管治的时候,它是基于自愿协议实施管治的。政府和管治之间的区别,给这一章开始所提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这个问题就是,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如何维持秩序与和谐呢?实际上挺简单的;社会可以用私人形式的管治组织来替代政府维持秩序与和谐。霍布斯口中的“自然状态”(通常都会被我们称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规则、秩序和合作的缺席,它只意味着基于垄断胁迫力量的管治缺席了——也就是,政府缺席了。当没有政府来提供规则以及那些使规则得以实施的方式手段(人们需要用上这些规则来合作以实现互惠互利)时,人们并不会就此撒手不管他们的项目。互惠互利的美好前景,尤其是利润前景,激励着他们私下实施那些规则和手段。可是,海盗的管治能在海盗船上承担起这些职责吗?海盗船可是个不折不扣的由罪犯组成的社会。他们能做到,事实上他们也真的做到了。

海盗管治成功的三大关键

  1. 尽管海盗是目无法纪的,但他们并非毫无规则。和所有社会一样,海盗们需要某种形式的管治——也就是某些规则体系、法规以及对违反规则者的惩治方法,以此来实现秩序并且辅助实现合作。只是,在海盗这里,此类合作以洗劫他人为目的。我们在前面已经探讨过了,为什么海盗作为亡命之徒不能依赖政府来实现这个目的。如前所述,对海盗来说,政府的替代品就是私人管治。为了取得管治的成功,海盗的私人管治需要实现三个基本目标。
  2. 首先,海盗管治需要有防止海盗间冲突的规则,还需要有执行这些规则的手段。举例来说,要是没有一条规则来定义海盗船上的私有财产权,偷窃、诈骗以及打斗就会在船上泛滥成灾。这可不是因为他们都是海盗,而是因为海盗都是人,和我们一样是受个人私利指引的。要是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某种约束,他们的自私自利会引导他们逾越彼此的财产权,从而导致船员之间的冲突。一艘四分五裂的海盗船是无法立足于世的(或者该说,无法立足于海)。要是船员们总是对彼此下手、互相缠斗,显然他们将无法为了自家犯罪组织的运作目的而进行合作。当冲突足够多的时候,是可以导致一艘海盗船分崩离析的;如果你愿意的话,甚至可以导致整个海盗组织分崩离析——这不仅仅在比喻义上成立,在现实中也成立。
  3. 船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和猜疑会导致海盗们难以一起生活合作,难以一起投入到他们那追逐利润的联手冒险之旅中。而且,海盗船上的暴力行为会毁掉这条船的。和18世纪早期的所有船只一样,海盗船主要是用木头和布建造的,木头做船身,布则做帆;因此,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它们还容易因为刺伤或者明火而受损。要是某个海盗帮派中的成员搞出了内部冲突并且彼此开火,那火头或者其他损坏是可以让这艘船碎裂的。因此,海盗们要是想通过合作获取利润,杜绝海盗之间的冲突就至关重要了。
  4. 其次,海盗要管治成功,还需要限制海盗们那些会产生重大“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的行为。经济学家们用“负外部性”一词来描述源于个人某些行为的有害副作用。我们的许多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我们自己,还会间接影响到我们身边的人。污染就是其中一个例子。当一家工厂生产产品时,它也在产生污染——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有毒物质通常都被工厂排放到空气中了。这就强迫住在工厂附近的人们付出了代价。经济学家们就将这种代价称为“负外部性”,因为付出这种代价的人不是主要制造了这种代价的人。之所以会出现“负外部性”,是因为个人没有完全地“内化”由其行为带来的后果。以工厂为例,它就没有因为排放污染物而蒙受损失;要是它有损失的话,它就不会排放出这么多污染物了。因为对这家工厂来说污染毫无成本,所以现在它的排放就比较多,如果污染是有成本的,它就不会排放这么多污染物了。
  5. 防止“负外部性”的关键在于,让那些制造出“负外部性”的个体将其行为所引发的成本全部内化。通常,引入私有财产权是实现这种内化的最便捷有效的方式。还是以上面所讲的污染为例,如果这家工厂拥有了那些空气,当它排放污染时,它损害的是它自己(而不仅仅是那些邻居)——因为当空气变得污浊时,其价值应该是会减少的。
  6. 因此,为了让空气的价值最大化,那家工厂需要减少污染。由于空气的价值最终会影响到这家工厂的盈亏表现,所以,它就有动机为空气质量多作考虑,这就会引导工厂减少污染。要是没人拥有这些空气,上述动机也就不存在了。同样的道理也可以应用到河流污染以及诸如此类的例子中。通过将好东西私有化从而使其被纳入考虑范围,将使其所有者将自己行为的成本内化,从而激励着他行事时将所有与其行为相关的成本都加以辨识。
  7. 引入私有财产权并非防止“负外部性”的唯一方法,另外一个可选的方法就是立法监管。例如,不创立空气的所有权,反而引入一套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污染排放。在大多数情况下,立法监管是防止“负外部性”的次优方法,但在某些情况下,立法监管更合理,因为相较于引入私有财产权,这种做法的成本效益更高。
  8. 想搞清楚为何如此,不妨以大学宿舍作为例子。
  9. 每个住在大学宿舍的人都会告诉你,里面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外部性”威胁。譬如,当大家都想睡觉的时候,可能会有人希望能够整夜放着疯狂的音乐。解决这个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为“安静平和”引入私有财产权,这就会要求那个放音乐的家伙向持有这份财产权的人们(也就是宿舍里的其他人)付钱以谋得制造噪音的权利,这样做的逻辑就是,由于成本上升了,这可能会引导那个家伙少在夜里放音乐或者放音乐的时候音量调小点。然而,为“安静平和”此类事物引入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将导致经济学家口中的“交易成本”变得非常昂贵。交易成本就是交换时产生的成本,包括了时间、精力、忧虑,有时还有财务成本,它是与他人达成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
  10. 在我们的例子中,每一个宿舍居民都需要分别和那个制造噪音的家伙进行谈判:若他想随心所欲地大声播放音乐,他得为此付出多少钱。即使谈判过程很顺利,当有这么多人需要分别和那个噪音制造者“缔结合约”的时候,使用私有财产权来消除这个“负外部性”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将会迅速飙升。因此,通常宿舍都不会采用这种办法,而是采用监管来防止噪音这种“负外部性”出现,管理方会列明何时是“安静时间”从而限制人们随意大声播放音乐。
  11. 负外部性不仅存在于合法社会中,它们也存在于海盗社会中。海盗船上的生活紧张而又拥挤,这样的海上生活现实,使得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会引致负外部性的行为也会给海盗船上的其他人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我可不在乎我的邻居是否每晚都把自己灌得烂醉如泥;他待在他自己的房子里,我待在我的屋子里,他不省人事所引发的成本都只会限制在他自己的房子里,不会影响到我。但在海盗船上,事情可就大不一样了。可以这么说,船上的所有成员都是住在一起的。如果有个海盗要在深夜喝得酩酊大醉,这会影响其他海盗入睡。因为他们睡觉的地方如此接近,其中一人大醉将给其他海盗带来负外部性。
  12. 在海盗船上,防止负外部性出现甚为重要,这有两个原因。
  13. 首先,就如上述酗酒问题中所提到的,某些负外部性很可能会在海盗之间引发冲突,而这些冲突可能会削弱海盗们的犯罪组织。
  14. 其次,海盗船上的其他负外部性可能会毁掉整艘船只。譬如,要是某个海盗烟鬼在船上随手丢弃他的烟管,有可能会引燃船上所携带的大量火药,把所有船员都炸上天!
  15. 这也会削弱海盗之间为了追逐利润而进行合作的能力。为了防止负外部性威胁到他们的成功合作,海盗们因此需要预防这些负外部性在其船上肆虐——要么就是通过引入额外的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要么就是通过监管来防止。
  16. 最后,海盗的私人管治要取得成功,就得给船员们提供重要的“公共物品”。在经济学家们的定义中,“公共物品”就是一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对我们来说,非排他性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一个物品是非排他性的,那即使是没有为这个物品的配备供应做出任何贡献的人也可以在这个物品生产出来后享用该物而不会被排除在外。
  17. 烟花晚会就是这种非排他性的最佳例子了。一旦烟花晚会开始了,无论你是否为这个烟花晚会付了钱,你都可以欣赏这场表演。我们不难看到这种非排他性所带来的问题。要是每个想要观看烟花晚会的人都知道,他们可以在不掏钱的情况下看烟花,那就没人愿意为这个晚会掏钱了——尽管每个人都很想看这场烟花晚会。烟花晚会的非排他性导致了“搭便车”行为的出现。要是每个人都搭便车,烟花晚会就永远都不会出现了——尽管在一开始时,大家都是乐意为此掏钱的。
  18. 在海盗船上,海盗们同样要面对“搭便车”的问题。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他们的打劫行为就会受到妨害。一艘海盗船要是想用尽所有机会来打劫获利,每一个成员就都必须倾尽权力,这就意味着,他们要勤勤恳恳地完成日常任务,在袭击目标的战斗中要格外卖力,从受害人身上搜刮战利品时或者做其他类似事情时要特别用心。因此,做个尽职尽责的海盗会是非常危险的。除了要面对在船上生活工作的危险外,还要面对与追捕他们的人开战的危险。他们有可能受伤,这除了会让他们立马受到影响外,还可能会让他们在未来难以找到工作(无论这份工作是继续做海盗还是做别的什么)。因此,“搭便车”问题便出现了。
  19. 要是有海盗消极怠工——也许就是逃避日常任务中的脏活累活,或者就是在开战时躲闪在后面以防受伤,那么只要他不是担任要职的头目,其实整个海盗团伙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只会受到最低程度的损害。换句话说就是,除了某几个关键人物外,整个团伙的成功不依赖于任何一个海盗。因此,对单个海盗来说,消极怠工的成本并不算很大,但是全力以赴的代价会比较大,这就使得海盗们有动机去“搭便车”了。
  20. 在这个例子里,“公共物品”就是全体船员的努力,而具有非排他性的利益就是成功劫掠得来的战利品。当然了,要是一个海盗没有掩藏他消极怠工的事实,大家会发现他的怠工行为,并且以后他们获得任何战利品时都可以将他排除在分赃行列之外。但要是他能精心掩饰,假装非常努力地工作,那就不大可能将他踢出分赃之列了。因此,在每一个海盗看来,最好就是假装非常努力工作但实际上却在偷懒怠工。要是所有船员或者一大部分船员都这样做的话,这个海盗团伙是没法成功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损害整个犯罪组织,海盗在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需要防止其成员“搭便车”。
  21. 因此,海盗实施私人管治时,就需要制定规则来防止海盗之间的冲突,并且要将这些规则执行落实;还需要约束海盗们那些会制造严重“负外部性”的行为;同时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还要杜绝由这些公共物品所引发的“搭便车”的可能性。尽管在重要的事情上,海盗社会和合法社会各自的情况大不一样,但是,海盗船实施有效管治所需的上述三大特征和合法社会取得管治成功所需的特征在根本上是一样的。从这个角度看来,海盗们要取得管治成功,并不比在“文明世界”取得管治成功来得轻松。
  22. 事实上,由于海盗不能像合法社会那样依赖于政府动用垄断武力来克服各种障碍,海盗管治中所遇到的问题比起“正常”社会管治中所遇到的问题就更加难以克服。可尽管如此,海盗的私人管治还是成功地呈现出上述三大特征。

目无法纪状态下的法纪

  1. 为了实现私人管治,海盗们打造了一份白纸黑字的“海盗宪章”,或者也叫做“海盗公约”,这份宪章详细说明了他们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这些规章制度时将要受到的惩罚,还约束了“负外部性”,并且还设立了某些机制来解决“搭便车”问题。除此以外,海盗宪章在约束海盗头目的各种行为(曾在第1章中讨论过的行为)中也起了辅助作用。
  2. 海盗宪章起源于17世纪时西印度海盗在其船上所奉行的“协议条款”;西印度海盗将他们的这些条款称作“追逐合集”。这些条款明确了战利品该如何在头目和船员之间分配,还明确了其他与西印度海盗组织有关的条款。所有的海上匪徒都会奉行的一条基本规则就是“不出手,没回报”。除非某次打劫行动取得了成功,否则没人可以因此得到报酬。
  3. 亚历山大·艾斯克默林就曾详细描述过用于管治他那帮船员的“协议条款”:
  4. 西印度海盗们通过投票决定他们应该航向哪里。他们还会定下一个协议或曰“追逐合集”,用来明确船长自己该有些什么,为了操控一条船又该有些什么(权力)。通常,他们都会达成如下协议:假如他们做成了一笔“大买卖”,首先,以下所有这些花销会从总收益中减去,包括给猎手支付的200个西班牙大银币,给维修和保养船只的木工支付的100个或者150个西班牙大银币,给外科医生的200个或者250个大银币——具体给多少就要视船的规模大小而定了。
  5. 然后就是针对那些可能缺胳膊少腿的受伤船员应获奖励达成的协议。受伤船员将会获得的补偿如下:
  6. 少了右臂,拿6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6个奴隶;少了左臂,就拿5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右腿,同样是拿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左脚,则是400个大银币或者4个奴隶;少了一只眼或者一个指头,那就拿100个银币或者1个奴隶。要是有人的手臂废了,那他将获得与少了一根手臂一样的补偿;还有,如果有人受伤十分严重,意味着要在身体里插上一条管子什么的,那他就可以拿到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
  7. 所有这些花销都会先从总收益中扣走,余下的部分就可以按照船上人口的数量来进行分配了。船长因为负责操控船只可以获得相当于四五个人甚至更多人的份额,另外还可以独得他应得的相当于两个人的份额。余下的人则均分余下的收益,小男孩们能拿到的收益相当于成人的一半。
  8. ……当他们登船打劫时,不可以独自动手搜刮,也不可以私藏战利品。每一件战利品,包括钱财、首饰、宝石和货物,都必须在所有人中分享,没人可以占得比自己应得份额更多的战利品,多一个子儿都不行。为了防止有人欺诈,在开始分赃前,每一个人都必须手按圣经起誓,说自己没有私藏哪怕一个六便士的子儿,或者和这一个子儿价值相当的东西,无论是丝绸、亚麻、羊毛、黄金、白银、首饰、衣服还是弹药,总之他们没有私藏任何一种战利品。要是有人被揭穿发了假誓言,那他将会被从这群亡命之徒中驱逐出去,永远不得重新加入。
  9. 随着时间的流逝,西印度海盗将他们的协议条款以及他们的社会、组织都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结果就出现了一个由习惯法和所谓“海岸风俗”(Custom of the Coast)或者叫“牙买加纪律”的元规则组成的体系。
  10. 18世纪时的海盗就基于这套体系框架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海盗章程,海盗们创立这些章程是为了“让其圈子内部可以有更好的对话,并且使彼此都获得公道对待”。虽然每一个帮派都会设立他们自己的章程,但是不同帮派之间的章程条款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例如,约翰逊在描述罗伯茨船长那条船上的章程时,就曾提到“这一伙人的规则、主要惯例以及负责管治这个无赖团伙的机构,和其他海盗的几乎就没什么两样”。各个海盗帮派之间的频繁交往使得他们可以分享信息,从而使得他们的章程具有如此之多的共性。例如,活跃于17161726年间的英美白人海盗中,有超过70%的人都曾和三大海盗船长有联系——他们分别是本杰明·霍尼戈、乔治·劳瑟(Geogre Lowther)和爱德华·洛(Edward Low)。
  11. “海盗章程”作为一套行业通用规则存在于世,它是产生于海盗;之间的互动交流和信息分享的,而不是由某个海盗王集中设计出来再强加于所有海盗头上的。
  12. 海盗协议条款需要有全体一致的意见,所以海盗们会在开始劫掠;之旅前以民主的方式定好海盗章程。“所有海盗都要对着这些章程起誓”,有时则是对着《圣经》起誓,又或者,像某个海盗帮派那样,“在没有《圣经》的情况下对着斧头起誓”。对于那些加入已成形帮派的新手来说,同样少不了的就是要和大家一样认同这些章程,“无论什么时候,任何人自愿登上这些船时,他们都必须签署所有的海盗协议条款”。
  13. 船员们通常都会在选举船长的时候同时订立其协议条款、选举舵手,偶尔还会同时选出其他小头目。海盗们会针对协议本身寻求一致,好在事前就“防止事后出现争执”。要是有海盗不同意大家定下的这些先决条件,他随时可以去别的地方谋求让自己更满意的条款。
  14. 当好些海盗船集合在一起航行劫掠的时候,他们也会为这种合作关系设立一些类似的条款。例如,当乔治·劳瑟船长和爱德华·洛船长在开曼群岛(Grand Cayman)相遇的时候,他们就一起订立了一套这样的协议。劳瑟“甘愿成为一名盟友,而洛则接受了这些条款,于是,他们没有经过任何繁文缛节就立即签下了这份协议”。和上面所提的类似,如果有海盗反对草拟的协议条款,或者对这趟即将展开的合作航程的其他事情有不同看法,那他们随时都可以和平地离开。就曾有过这么一个例子,在三伙“结伴而行”的海盗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情绪”,于是“(他们)立即就分开,各自沿着不同的航线航行”。
  15. 海盗们遵守海盗船上的宪章是出于自愿的,这一性质使得海盗船员之间出现了经济学家口中的“蒂布特竞争”(Tiebout competition)现象。所谓的蒂布特竞争,就是政府争取公民支持的这样一个过程。人们以首先描述了该过程的经济学家查尔斯·蒂布特(Charles Tiebout)的名字来命名了这个过程。
  16. 这里面包含的想法很简单,如果公民可以“用脚投票”,那政府就必须对公民的需要做出更为灵敏的反应。他们必须提供更低的税率、更好的公共服务,要自我约束,不得以民为饵,否则的话,公民就会迁移到别的能做到上述各点的管辖区去。政府之所以关心这点,是因为他们增加税收的能力取决于他们的税基。要是公民从一个管辖区迁移到另一个管辖区去,那个不断有人迁出的管辖区其税基就会趋于萎缩。海盗的自愿管治架构意味着他们没有政府。但是,“蒂布特竞争”的原理在他们这个海上社会中也同样适用。
  17. 为了吸引别人加入,海盗团伙就要提供能得人心的雇佣条款。既然在航行过程中用于管束大家的规则将会极大地影响到众位船员的生活质量,那么雇佣协议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将要实行的规则获得大家的欢心。能得人心的雇佣条款,还包括了不会压迫剥削船员的头目——例如船长和舵手。由于海盗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人某个海盗组织,所以设立能讨人欢心的有效规则就很必要了。
  18. 查尔斯·约翰逊(Charles Johnson)就曾提供过几个有关海盗章程的例子,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就如某法庭所描述的那样,“这帮无耻之徒居然如此团结,并且一起订立了这些协议”。我们可以用罗伯茨船长那艘船上的海盗章程为例来探讨一下:
  19. 1. 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发生的事情进行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个人都可均分新鲜的食物、烈酒,并且可按自己的意愿来享用;为了全体船员的利益,只在有需要做出牺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厉行节约。
  20. 2. 每个人都会按名单上的顺序获得他们应得的甚至是更多的战利品,因为在这些时刻,他们是得到船长的允许的。但要是有人欺骗同伴,哪怕只是骗走了价值1美元的东西,无论是金属、珠宝还是钱财,他们都会遭受被放逐孤岛的惩罚。要是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两名船员之间,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21. 3. 谁都不可以通过扑克牌或者骰子来赌钱。
  22. 4. 到了晚上8点,要熄灯和灭掉蜡烛;要是在8点之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那他们必须到甲板上去。
  23. 5. 每个人都要让自己的工具、手枪和其他武器保持清洁、随时可用。
  24. 6. 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要是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带她出海,我们就要处死这人。
  25. 7. 要是有人在开战时弃船而去或者擅离职守,他就要受到处死或者放逐的惩罚。
  26. 8. 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该在岸上通过手枪或者利剑来解决。
  27. 9. 在各自贡献够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谈论说放弃这种生活。要是在贡献够这么多之前,有人失去了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了其工作,他可以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地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28. 10. 船长和舵手可以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以获得一份半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的战利品;其余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
  29. 11. 乐手可以在安息日休息,但在其余6天中,无论白天黑夜,均需工作,无任何豁免。
  30. 通过设立这样一套条款,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得以满足我们在之前讨论过的三大特色——这是取得管治成功不可或缺的三大特色。现在就让我们来进一步探究,海盗们的这些章程是如何满足三大目标的。

法规与鞭挞

  1. 记住了,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首先就要防止冲突并且让海盗船和平有序。海盗章程通过禁止两种最容易搅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点;这两种行为就是偷窃和暴力。
  2. 例如,在罗伯茨那伙海盗的海盗章程中,分别针对偷窃和暴力做出了规定。而在爱德华·洛他们那一伙的海盗章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要求船员“不得因为任何事情去攻击或者殴打彼此”,也“不得从彼此身上骗走哪怕一个西班牙大元”,还要求,要是有人“在劫掠的船上发现了任何金银珠宝或者其他任何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战利品,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将这些东西上缴给舵手”,不然的话,他将被认定是偷走了这些东西。而在约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的复仇号上,其海盗章程也宣称“任何人从同伴那里偷走了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东西”或者“在这些条款生效之后攻击其他人”都是不合法的。
  3. 由此可见,海盗船上可不是个随便就可以动手动脚的地方。尽管他们是私下这么做的,但是海盗们也会和合法社会一样,通过制定法规来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防止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和合法社会是一样的——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需要和谐和秩序。就如约翰逊船长所说的那样:“如我们所见,自然让最无知的人都明白了维系生存所需的智慧,而恐惧能实现连宗教都无力实现的改变。”
  4. 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方式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力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5. 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为了加强执法对付偷窃一类的行为,海盗们也会使用一些有效的额外手段,例如会实施随机的搜索来找出私藏赃物之人。为了保证他们的舵手负责看管以及分配海盗的战利品)不会背着全体船员私藏战利品,有些海盗团伙甚至会禁止将战利品保管在带锁的地方。如海盗彼得·胡夫(Peter Hooff)就曾描述过“维达号”(Whydah)船上的情况,“他们的钱财都是保管在甲板之间的箱子里,没有人看管,但谁都不可以在未获得舵手授权的情况下从里面拿走任何东西”。
  6. 而约翰·菲利普斯船长那伙海盗的章程则让大家能好好了解一下,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菲利普斯一伙人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对一群不敬神明的“地狱恶狗”来说,这还算可以了吧!
  7. 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幸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决定的”。
  8. 就如理查德·霍金斯从那些俘虏了他的海盗那里看到的,“要是有人犯事了,他会受到全体船员的审判”。
  9. 为了解决内部争(例如某些偷窃指控),并且使之前正式宣布的惩罚措施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得以落实,海盗们会把这一切交给他们民主选举出来的舵手。那些不太严重的指控,一般就只交给舵手一个人来处理,而舵手的角色就“有点像海盗船上的内务治安官”。如果舵手调停失败,他就会提议有争执的两名海盗到陆地上去进行决斗,以免损坏船只。
  10. 在当事海盗无法达成任何和解的时候,船上的舵手就会陪着他们一起到岸上去,并且给予他认为适合的支持,然后就让两个有争执的人背对着背,走上许多步拉开距离,当他一声令下之时,他们就转过身来立即开枪……要是两个人都没打中,那他们就开始比剑;之后他就会在有人进攻得手之后宣布胜者。
  11. 很野蛮?这是肯定的了,但却很有效。无论是解决船员间的冲突,还是防止船员间冲突损坏船只或导致其他船员财物受损,都是很有效的。
  12. 海盗的“司法系统”不仅仅是现实存在且毫不疏松的,它还是全面而且严厉的。如果说,海盗的管治不算严厉,那是因为海盗是一群够坚持的人,如果说海盗的管治非常严厉,那则是因为海盗们不能依靠政府来替他们进行管治。就如历史学家帕特里克·普林格尔(Patrick Pringle)所指出的,“他们目无法纪,所以他们高度自律”。
  13. 尽管海盗章程远远称不上完美,但这一套玩意儿确实起到了防止内部冲突同时实现海盗船上秩序的作用。尽管黑胡子船长曾有过臭名昭著的恶行,就是刻意毁坏了他的“安妮女王复仇”号,并且丢弃了部分船员好让他自己和他的心腹都能多分点赃物,而沃尔特·肯尼迪则曾对巴特·罗伯茨(Bart Roberts)一伙敲竹杠,并且和几个同谋带着本应分给全体海盗同伙的战利品扬长而去,但同海盗遵守法纪并且对身边诸位同伙保持诚实的大趋势比起来,这些都只是例外。
  14. 18世纪的某位时事评论员曾说,海盗的自我管治系统“能在各个海盗之间维持和谐,并且在‘协议条款’之下建立了一个政府体系,而且我认为,考虑到建立这套体系的人是海盗,这个政府实在是和柏拉图的共和国一样出色”。对“一群海盗”来说,这是很高的评价了。
  15. 在我们开始探讨海盗是如何满足管治成功所需的其他两大特征之前,我们应该先着重强调一下,海盗章程在维系法纪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额外特征。
  16. 海盗章程清晰地确立了一种民主的管治形式,“每个人都对当前事务享有投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还真是名副其实的“宪法章程”。它们还确立了“(约束)规则的规则”——也就是决定选择什么法规和哪位领袖时所需要遵循的标准。可见,海盗章程并不仅仅是一套简单的法规合集,它们还决定了这些法规应如何确立以及执行管治的头目们应该如何选出。
  17. 海盗章程还列明了海盗补偿的具体条款。这样一来,它们就类似于船员之间的合约协议了。把这些条款白纸黑字写下来也有助于防止海盗船上诸如船长、舵手等大小头目像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官员那样压榨船员。而且,通过明确列出这些补偿条款,海盗章程也确立了舵手分配战利品的权利。当战利品难以分割,或者当战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将其分成一定份数支付给船员们时,海盗们就会卖掉这些“问题资产”,或者会在船桅下拍卖这些战利品,然后分配这些可分割的拍卖收益。这种做法避免了在船员之间引发冲突,并且保证了战利品的分配与海盗们签字认可的补偿协议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这能约束舵手所做的决定;不然的话,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舵手可能会在赃物难以分割或者赃物价值难以确认的时候绕过这些补偿条款。
  18. 海盗的薪酬结构显然是非常扁平的。在罗伯茨的船上,“船长和舵手可以分得两份战利品;副船长和水手长、火枪手则得到一又二分之一份,其余头目则可以得到一又四分之一份”,至于其他人则可以各得一份。因此,在这帮海盗中,最高的收入和最低的收入之间只差了一份战利品。同样算不上层级渐进的薪酬结构也盛行于爱德华·洛船长的船上,他们那份海盗章程是这样规定的:
  19. 船长可以得到两份完整的战利品;副船长可以得到一又二分之一份;医生、大副、火枪手以及水手长可以得到一又四分之一份,其余人等则各得一份。
  20. 在船长约翰·菲利普斯的船上,情况亦同样如此,他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船长在得到完整的一份战利品之外还可以再得半份,副船长、木匠、水手长和火枪手则可以获得一又四分之一份战利品”,其他人则各得一份。这可是与商船上的薪酬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商船上,船长在非战时的薪酬是普通水手的四或五倍。
  21. 为何海盗当中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小于商船?其中一种理解就是他们比起商船上的人更关注平等、“社会公义”以及平均。但考虑到我们所了解到的海盗情况——他们和其他人一样无非是自私自利的,假如有机会,他们都会很乐意领取相当于其同伙10倍的报酬,这样的理解实在是非常怪异。对于海盗薪酬结构中这种相对而言的平等性,一个没那么浪漫却相对更为准确的解释就是经济学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归结到海盗没有专制政府这一点上。
  22. 为了减轻他们这个私人管治体系的负担,海盗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制造一些让暴力冲突爆发的机会——这些暴力冲突可是会升级为打斗并且让他们的犯罪组织四分五裂的。最能引发此类事情的分裂力量很可能就是金钱了,这并不出人意料。有关不公、偏袒的猜疑,以及单纯的妒忌都可以导致不满的情绪在海盗船上飘荡。为了避免这些人类与生俱来的情绪突然爆发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发财大计,海盗们索性消灭了最可能引发这些情绪的潜在源头——物质上的严重不平等。这个保留了一定递进性质但又将战利品以几乎均等的形式进行分配的薪酬架构相对更平等,因而得以更好地消灭了上述的源头,并且阻止了毁灭性的压力出现在海盗私人管治体系中。
  23. 通过将非法所得按差不多平均的方式来瓜分,海盗们还以另外一种重要方式推动了合作:他们会通过协议来明确是继续一起去冒险打劫,还是就此金盆洗手、分道扬镳。要是某一伙海盗中的几乎所有船员都能从打劫活动中分得一样的报酬,那他们会更有可能就是继续合伙还是退出打家劫舍之列取得一致意见。这很重要!因为这保证了所有参与到某趟尚未完结航程中的海盗能团结一心、全力以赴,从而令整伙人有更多机会取得成功。相反,要是一伙海盗中司职不同的人在分配赃物时所得到的份额相差甚多,那情形就会大不一样了。那些分到了大头的人也许就会想着在分赃之后终结航程了,因为这些人手上的钱足够支撑他们一段时间,他们也许就不想跑得更远了。那些只分到了很小一部分的人则不然,他们可能会希望一伙人继续下去,直到他们也挣到了足够的钱能让他们休息一段时间再停手。这种南辕北辙的心态,其结果就会是内部冲突。因此,其实是非常理性的经济考虑催生了所谓的海盗“平等主义”(要是你想这么称呼这种现象的话),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海盗意识形态催生了这种“平等主义”。

请勿吸烟

  1. 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其所需的第二个特征就是预防“负外部性”。海盗章程为了实现这点,就订立了规则,细致地约束那些可能会引致恶性意外的活动——这些意外是会有损船员之间的更广泛合作的。以罗伯茨船长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为例,这份章程就要求他们的船员将其武器保管好,又或者以菲利普斯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看看他们又是怎样约束“负外部性”的:
  2. 如果有人没做好武器保洁工作使得开战时这些武器不好用了,或者有人玩忽职守,那么在分配战利品时这些人的所得份额将会被扣减。
  3. 罗伯茨海盗章程里还对喝醉的船员有所限制,不让他们发出噪音,好让那些没有喝酒的海盗能好好睡觉,并且“阻止他们(指喝醉酒的船员)的堕落”。此外,该章程还禁止在船上打斗,因为打斗会损害全体船员的战斗能力。同时这个章程还禁止诸如赌博一类可能会引发打斗的活动。基于类似的顾虑,有些海盗团伙的章程还会禁止女人(以及年轻小男孩)出现在船上,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导致船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打斗。曾有一名海盗手中的俘虏评论道:“在避免内部骚乱这一点上,这可是一条很好的政治规则,而且还得到了严格执行。”类似的,一些海盗船上还会禁止某些危险活动:在满载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火药)的地方开枪或者抽烟。根据约翰-菲利普斯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所写,“如果有人开火,或者在没给烟枪套上保护套的情况下在货舱里抽大烟,又或者是提着没加上灯罩的蜡烛,那他将要接受前一条章程中所提及的惩罚”。
  4. 海盗们通过立法监管而不是创立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其所秉持的理由和大学宿舍是一样的。以海盗身处的特殊情况看来,立法监管的成本更低。尽管从原理上讲,海盗也可以创立私有财产权来克服这些“负外部性”,但是,就拿要在货舱里抽大烟的海盗为例吧,如果他要和每一个海盗都分别谈判一番,以敲定他要分别支付给他们多少钱来买下他的抽烟权利,那这当中的交易成本未免太高了。相反,要是通过订立规则禁止在货舱里抽烟,成本就相对不那么高昂了。

海上强盗们的安全网

  1. 海盗章程还满足了成功管治所需的最后一大特征,即供应公共物品。在海盗这里,公共物品指的是某种早期的社会保障或者说劳工赔偿,供应公共物品就是通过设立这些保障或赔偿来激励船员们全力以赴工作。海盗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在战利品开始按海盗协议中所订立的薪酬结构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从当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战利品来补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船员。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中,其第九条这样写道:
  2. 假如有人在工作岗位上失去了一条胳膊或者一条腿,或者变成了瘸子,他将可以从公共物资中提取800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至于其他受伤较轻的,也会相应地获得补偿。
  3. 某些海盗的劳工赔偿方案可是非常详细的。失去不同的肢体会获得不同的补偿,这也反映出了在海盗眼中,不同的肢体价值不同——这些价值主要是与工作目的紧密相关的。
  4. 此外,至少在一伙海盗当中,残疾保障是会无限期持续支付的;这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要是有人如此不幸地在战斗中失去了四肢之一,那他将可以获得150磅,并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一直和同伴们呆在一起。”想必是要持续从船员们的“公共物品”中划拨一定份额供养残疾同伙了。海盗式“社会保障&#34;能够激励每一个海盗都倾尽全力,或者说,至少能削弱消极怠工的动机。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海盗们通过杀人越货获取利益的能力。
  5. 为了进一步激励大家倾尽全力,海盗章程中还包含有奖励规定,会从共有的钱财中划拨额外的奖金奖励那些在战斗中表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例如第一个发现潜在目标的船员等。以西印度海盗的规则为例,“那些行动果敢并且通过实际事迹展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或者那些俘获了一条船的船员,都应该从共有战利品中分得奖金”。类似的,爱德华·洛那伙人的海盗章程里第八条写道,“第一个发现目标船只的人,理应获得船上最好的手枪或者一件小型火器”。这些奖励肯定都发挥了效力,因为约翰逊曾这样写道:“我们必须注意到,海盗的瞭望警戒工作做得很好,因为根据他们的章程,第一个看到远方船只的人,在大家最终认定那船只是值得下手的猎物并且成功俘获之后,将得到船上最好的手枪。他所得到的奖励,远超过他应得的分赃份额。”
  6. 由此可见,海盗章程具备了成功管治所需的三大特征。更令人惊叹的是,他们是在没有政府协助的情况下自行做到的。由于海盗宪章又短又简单,它们不可能涵盖所有可能会影响一个帮派的各种偶然事件;从这个角度看来,它们总是不太完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某件重大事情发生的时候,船员们就会聚集在一起,像“法官”一样针对那些没有明确写进章程里的不明情况做出判断,看看该应用哪条规定或者某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作何解释,“万一大家对这些法例的理解有疑问,并且引发了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有人违反了这些法例的话,那就要任命一个裁判委员会来解释这些法例,并且就存有争议的案例进行裁决”。由此而产生的“海盗法庭”(通常人们都是这么称呼这样一个组织的)就为海盗宪章创设了一个类似司法复核的流程。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1. 关于海盗宪章,我们在上面曾提及其一大重要特征,但我们尚未对此进行详细探讨。这个特征就是,他们是如何执行全体船员所达成的共识的。海盗们为什么要达成这些共识呢?简短点的回答就是要提高他们的赢利能力,复杂点的回答就是对宪章的一致看法能从三个方面提升海盗的赢利能力。
  2. 三个方面中,理解第一个方面的最好方法就是搞清楚进行管治时所产生的两类成本有何差异之处——这种差异是由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以及本应获得诺贝尔奖的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发现的。其中一种成本叫“决策成本”。
  3. “决策成本”就是订立一套管治社会的规则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各条可彼此替代的规则抒发自己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就此展开辩论,然后再对不同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是“决策成本”的两种展现形式。当投票人数不多的时候,这类成本就不高。但当投票人数越来越多的时候,这些成本就会变高了。另外一个影响决策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就是决策时所使用的投票规则。投票规则的一个极端就是独裁统治,由于在独裁统治之下,只有一个人能决定这些规则。因此,在独裁统治下,决策成本是极低的。
  4. 投票规则的另一端则是全体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就此投票,最重要的是,由于要获得每一个人的同意,就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其他潜在的资源来说服大家接受提案。因此,在需要取得全体一致的决策过程中,决策成本是极高的。
  5. 进行管治时会产生的另外一种成本叫“外部成本”。外部成本是由那些对最终决定下来的规则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所要承受的成本。 “外部成本”会有多大,取决于社会进行决策时用的是哪种投票规则。以一部新法为例,要是只要有10%的选民同意它就可以获得通过,那管治的成本就会非常高了,从原理上看,这样一部新法要是获得通过了,那将有90%的人反对这部法例。比较靠近这个区间另一端的情况是,例如要求获得绝对多数人的同意才通过一部新法,那“外部成本”就会低得多了。在这样的投票规则下,只有数量相对较少的一群人要在自己所反对的法例治下生活。而这个区间另一个极端就是全体一致,全体一致决策方式下的“外部成本”为零。
  6. 当需要获得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通过规则时,决策成本将会变得更高,而外部成本将会同时变得更低;有鉴于此,面对进行管治时所产生的这两种成本,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我们当然想让管治时的总成本最小化,但当我们尝试降低决策成本时,我们就会让外部成本升高,反之亦然。那我们该怎么做才好呢?
  7.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我们试图降低其中一类成本时另外一类成本将会升高多少。譬如说,如果需要定夺的是一件极为重要的大事,那么,接近“全体一致”那一端的决策方式也许更为高效。因为对一个重要决定来说,持不同意见者所承受的外部成本将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以稍高的决策成本来防止产生更高的外部成本是值得的。
  8. 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要决定允许个人赚得多少钱,那么全体一致的决策方式会更为高效,尽管这意味更高的决策成本。但如果需要定;夺的是一件甚不重要的事情,那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譬如,规则该:写在哪种纸张上一一在这种情况里,由于获得全体一致的成本极高,而以简单多数方式或者独裁方式决策时产生的外部成本却非常非常低,那么一种只需要获得小部分民众支持的决策方式将更为高效。
  9. 以上推论解释了为何海盗们需要就他们的章程达成全体一致。由于这些章程建立了一整套规则体系,同意这些规则的海盗将需要在其余下的海盗生涯里与他的同伙一起生活在这些规则的统治下(这些规则包罗各个方面,从禁止偷盗,到分赃方式,到劳工补偿,都涵盖其中了),因此,当有海盗不同意这些规则但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时,他所承受的由全体一致决策方式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将十分巨大。这种情况与我们在第1章中所探讨过的用“简单多数”的方式选出船长或者舵手的做法大不一样。
  10. 从经济学角度看,选举时采用简单多数方式比起全体一致方式更为合理,因为尽管选择何人为船长和舵手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比海盗以及他们在船上的头头需要遵从的整套规则体系来得重要。由于选择船长和舵手时的外部成本相对较低,为了降低决策成本而接受一些额外的外部成本是有道理的。因此,和制定宪章不同,海盗们都是以简单多数的方式来选出船长和舵手的。
  11. 海盗们在制定宪章时需要达成全体一致的第二个原因又要归结到我们在第1章中讨论过的头目们的压迫行为。还记得吗?海盗们通过民主选举船长以及舵手并在他们之间分权来制约船长可能出现的压迫行为;舵手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没有他,船长就会独揽所有这些权力了。因此,舵手负责分发战利品和补给,并且对违反规则的海盗加以惩罚。通过将此类权力转移到舵手那里,海盗团伙就可以对船长的权力加以制衡了。但是,又该如何防止舵手滥用权力,防止他在执行任务时剥削自己的船员呢?
  12. 民主选举产生舵手这种做法是对舵手权力的一种制衡,而海盗宪章就是另一种制衡了。海盗宪章通过明细列出各项法规、补偿方式以及惩罚措施来限制舵手在其岗位上所做出的决定。由此,他在行使船员们所赋予他的制衡船长的权力时,其可以发挥的空间就被收窄了。例如我在之前所指出的,某伙海盗的宪章中会写明,瓜分某一趟打劫行动的战利品时,每个海盗各可以获得多少份额。这就约束了舵手在赃物分配方面的话语权,从而也使得他难以欺骗船员。
  13. 与之相似,海盗宪章中还会明确列出,每一种伤对应地各可以获得多少赔偿,从而也限制了舵手在这个问题上欺骗整船海盗。海盗宪章还具体写明了对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该作何惩罚,并且写明海盗们保有就惩罚严重违纪行为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权利——这也对舵手惩罚船员的权利有所约束,如此一来,也就使得他难以虐待船员了。
  14. 海盗宪章不但设立了要求舵手遵守的规则,里面还包含了经济学家口中所说的“常识”——一种旨在让船员们明白舵手在什么时候算是越权了的常识。由于海盗宪章清晰地勾画出了舵手管理船上规则时所需遵守的指导原则,并且已获得了海盗们的一致认同,所以每个人都会明白舵手在什么情况下算是越权了,并且会一致同意这种情况确确实实是一种越权行为。这就使得海盗们面对舵手滥用权力时会有一致的反应——罢免他然后重新选举。
  15. 既然舵手也明白每一个人都认同用以管理这条船的规则,而且由于宪章已经将舵手需要执行的规则明晰列出,那么他们也会明白,他们是不能出格不得滥用权力的。要是一个舵手敢滥用权力,也许全体成员都会起来反对他。
  16. 历史记录也证明了海盗宪章在这方面的效力,其证据就是有关舵手滥用权力的罕见记录——同样重要的是,当舵手真的滥用了权力的时候,有证据表明,船员们成功地将这一滥用权力的家伙拉下了马。例如,在1691年时,舵手赛缪尔·伯吉斯(Samuel Burgess)在分发食物时欺骗了他的船员,于是船员们驱逐了他。类似的,当约翰·高(John Gow)的副手詹姆斯·威廉姆斯(James Williams)变得粗暴而且不守规矩的时候,他的船员“在他身上捆满铁块”,并且“决定将他放在一艘被他们俘获的船上”,“并且根据副船长的指示,在与他们所见到的第一艘英国军舰相遇时将他扔到那艘军舰上,好让英军对他施以绞刑”。
  17. 最后,海盗们需要就其宪章达成全体一致的第三个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和谐,并且“防止在想要成为海盗的人中引发争议和打斗”。在没有政府来维持和平秩序的海盗船上,想要避免取而代之的私人管治体系负担过重的话,将一群认可同一套规则以及薪酬架构的海盗聚拢到一起就非常重要了;对宪章的全体一致看法让海盗们在一开始就做到了自我归类认同,从而能将这些海盗们聚拢在一起。这不但能杜绝就事情该怎样处理时持有不同意见的海盗们陷入不可避免的冲突中(一旦冲突爆发,那就说什么都太晚了),还能加强这套最终敲定下来的规则的执行,因为没人可以在违反了船上的某一条规则后还可以自辩说他不清楚这条规则或者说他不同意这条规则。换句话说,就宪章所达成的全体一致意见让大家都清楚知道怎样算是违反了某条规则。这就有助于规则的实施执行了,因为每一个人都认同违反规则的具体定义,并会因此支持舵手按宪章所列执行惩罚措施。于是,宪章中所列明的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能对潜在的违规者形成足够严重的威胁,从而使得这些潜在的违规者有足够的动力遵守他们当初同意遵从的法规。
  18. 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是非常成功的,这点从海盗事业的兴盛中就可以看出来了。18世纪时某位深具洞察力的水手就曾总结出其中的原因,他说“(海盗)们虽然都是大盗,但在他们之中,要是没有了(这些宪章),他们就会和没有地基的建筑一样支持不了多久的”。为了让他们的犯罪组织保持完整并且能实现同伙之间的合作好成功拿下目标船只,海盗们需要一个“基地”。由于海盗们都是法外之徒,政府是无法给他们提供这样一个“基地”的。但没有政府并不意味着没有管治;海盗们创立了私人体系来管治他们自己。克服了必然会有的自私自利、混乱无序、意见相左以及暴力违纪行为,他们勉力实现了令人惊讶的秩序与合作,在他们的船上打造出一个平和的小社会。
  19. 也许和1718世纪时的海盗宪章最为接近的东西就是由1718世纪时的新英格兰定居者们打造出来的清教徒教会“契约”;当然了,它们的内容和“海盗章程”中的内容大有不同。而且,教会协约不像海盗宪章那样有详尽的说明;因为清教徒们本身已有一份足够详细的文件了,那就是《圣经》。但是他们的契约和海盗宪章还是有相似之处,因为他们也通过了这份契约实现了对他们这个团体中的成员(也就是教会成员)的私人管治,并且为管治权力提供了一个获得大家认可的基础。
  20. 海盗们不是清教徒。设立这些规则完全是因为他们像罗伯茨船长那样认识到,“如果这帮人还在乎维系这么一个令人厌恶的组织,那遵守这些法规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亚当·斯密是如此描述这种情况的:“由于社会只有在人们能勉力遵守维护正义的法规时才能维系下去,所以,在那些没有广泛约束损害彼此的行为的人当中,社会资源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对此种必然规律的顾虑就是我们认同要以惩罚违规者的方式来执行实施正义法规的基础。”亚当·斯密谈论的是合法社会,但他也有可能是在谈论海盗团伙。
  21. 为了保证获取利润,海盗们需要进行合作;而且他们只有在防范了冲突、维持了秩序并且能让人有动力在海盗船上努力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合作。简而言之,海盗们设立宪章并且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则就是为了实现他们追逐利润的目标。海盗们自身的利益让他们明白“他们的最大保障全维系于此”。根据某位历史学家的说法,正是由于海盗有这样一套管治体系,他们的船上甚至比许多商船、皇家海军舰艇甚至是英国殖民地更为秩序井然、更为和谐。就如某位18世纪的观察家所推述的那样,“在海上,他们秩序井然地各司其职,甚至比荷兰东印度公司做得更好,海盗们深以他们找对做事的路子为傲”。
  22. 海盗行为VS经济学
  23. ☠尽管海盗们目无法纪,但他们并非毫无规则。和所有社会一样,海盗们需要某种形式的管治,于是他们设立海盗章程,用于奖惩,以此来实现秩序和合作。
  24. ☠海盗们设立宪章并且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则就是为了实现他们追逐利润的目标。海盗们自身的利益让他们明白到“他们的最大保障全维系于此”。
  25. ☠海盗们限制了自身那些会产生重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一方面他们让那些制造“负外部性”的个体将其行为所引发的成本全部内化,另一方面他们又加强了监管。
  26. ☠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首先就要防止冲突并且让海盗船和平有序。海盗章程通过禁止两种最容易搅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来实现和平有序,这两种行为就是偷窃和暴力。
  27. ☠海盗章程并不仅仅是一套简单的法规合集,它们还决定了这些法规应如何确立以及执行管治的头目们应该如何选出。
  28. ☠为了避免人类与生倶来的情绪突然爆发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发财大计,海盗们索性消灭了最可能引发这些情绪的潜在源头——物质上的严重不平等。他们保留了一定递进性质但又几乎以均等的形式对战利品以进行分配。
  29. ☠海盗式的“社会保障”能够激励每一个海盗都倾尽全力,或者说,至少能削弱消极怠工的动机。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海盗们通过杀人越货获取利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