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后殖民时期的美国公民与美国臣民
一般的对外移民只能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因为殖民地马上将成为帝国,并会再现所有母国的不公和悲惨。一般的对外移民也没有必要。如果愿意做到公正合理,英国本来能够支撑比其现在拥有的更多人口。罪恶并非源于人口过度,乃是源于工业成果的不平等分配,她遭受生产过度之苦……因为她的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雇主生产。
—— 奥雷斯蒂斯· 布朗森(Orestes Brownson),
《劳工阶级》(Labouring Classes ,1840年)
对于边疆神话以及民众理解美国经验,至关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思想,即定居者强烈反对政府权力,并充满敌意地谨防任何国家干预。就像詹姆斯·莫罗内(James Morone)所写的那样,整个美国历史可被理解为美国公民为此所做的努力,即逐渐控制其对政府的“恐惧”和“克制其反国家主义的忧虑”。 1 当然,这恰恰是人们经常理解18世纪末各种各样地方性危机的方式。在美国边缘地带扩张的个人主义开拓者性格坚毅,他们是天生的反国家主义者,追求无政府状态,并加强撕裂这些新独立殖民地的离心倾向。作为回应,联邦宪法的奠基者们形成了一份能够同时维持社会秩序并自由表达平等主义思想的政治合约,而这种思想决定了定居者们的实践活动。
然而,在具体的历史片断和更大范围的集体计划这两个关键方面,传统叙述没能够使其言之成理。首先,通过夸张定居者生活的个人主义,传统叙述忽视了小农场主和城镇居民,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信心十足的叙述方式,这种叙述阐明了强有力的政府如何能够对共和主义自由起到推进作用。结果,传统叙述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其一,它没能解释为什么这些叙述基本上依然被埋没不见;其二,普通公民逐渐把政府权力看作外部压迫形式、而非实现社会成功的工具,它没能对此过程进行解释。在本章中,我记录下这种对国家权威的“恐惧”是如何在后美国革命时期出现的,并探究其对19世纪定居主义的影响以及对美国经济政治制度的持久意义。
因此,这个故事开始于紧随美国革命之后的那些国内危机,这些危机威胁到社会稳定,并普遍被误读为美国反复出现的先天性反国家主义的早期例子。1786年末,9000名新英格兰农民拿起武器反抗马萨诸塞州政府,该地区乡村近四分之一的成年男性处于公开叛乱状态。谢司起义(Shay's Rebellion)是该州西部村庄小农场主长期怀有怨恨所导致的结果,他们关心城乡之间的经济不平等以及沿海精英普遍对险恶边疆生活的漠不关心。美国革命后的信用危机只不过加剧了人们的忧虑而已,因为乡村农民发现自己身处毁灭性的债务链底层。1784年,包括伦敦五家最大商业公司在内的英国债权人,终止了与美国贸易商的业务并撤销了所有未支付的贷款。为了向英国还债,新英格兰富商要求乡村零售商和店主支付硬通货,这些商人店主则转而要求农民支付硬通货。这些农民通常以货品或劳力支付给店主,他们几乎或根本就没有硬通货。总的来说,虽然新英格兰富商们躲过了财务困难,因为贸易商并无法律责任还钱给外国债权人,但贫穷农民则面临经济上的穷困潦倒。该州西部农民的边缘地位尤其在法庭上逐渐体现了出来,因为法律诉讼强制债务收款和债务人入狱,从而使得农民家庭支离破碎、陷于贫困。 2
对于谢司起义者及其同情者来说,美国革命的经历及其共和主义自由的语言,为阐明债务危机的压迫性本质提供了一个框架。农民们发现,缠绕在心头对财产没收和租佃的恐惧尤其使他们痛苦,他们把丧失土地看作独立的丧失和自然劳动权利的失效。这并非仅仅只是一个理论问题,租佃使得农民们面临极端贫穷和经济困境这样非常真实的暗淡前景。由于陷在永久拖欠地主的债务之中,付不起租金的佃农发现自己得抛弃耕耘多年的土地,而且离开土地时缺乏基本生存手段。正如马萨诸塞州康韦镇自耕农在《马萨诸塞公告》(Massachuttes Gazette )上发表的他们的请愿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知道是谁给土地支付租金、用我们的钱来购买土地、用我们的辛勤汗水将狂野荒地改造成物产丰富的田野,作为地主的佃农似乎天生背负着令人震惊的”后果。对自耕农来说,作为自治的自由,由土地所有权以及对劳动活动和劳动生产的控制两部分组成。按照参加谢司起义者的观点,法院和州立法机构不能保证农民这样的生产控制,这意味着使自由公民屈从于奴隶的枷锁之中。来自马萨诸塞阿特尔伯勒(Attleboro)的农民乔治·布罗克(George Brock)指出,沿海精英强制征收租佃和雇佣劳动,并“针对我们的自由而锻造出如此牢固的锁链,以至于虽然我们做出了巨大努力、发起动乱,却无法把它们打碎”,他们企图通过以上方式“驱除我们心中勇敢而独立的精神”。 3
十年后,随着西部边疆因威士忌起义(Whiskey Rebellion)而痛苦万分,小农场主和乡村穷人再次用共和主义自由的语言,说出他们的集体委屈。对于阿巴拉契亚山边疆定居者来说,18世纪最后几十年的生活血腥而充满暴力,家家户户几乎都是朝不保夕,宾夕法尼亚各县多数人没有土地,例如在费耶特(Fayette)即是如此。经济上的贫困、原住民印第安人的报复性威胁以及缺少对土地的获得,形成了一种惨不忍睹的状况,而其中威士忌的销售税则导致起义爆发。这些农民像参加谢司起义的人一样认为,税收使得经济独立和作为自治的自由变得不可能,并保证了商业精英的政治支配权。按照小册子作者乔治·洛根(George Logan)的观点,沿海商人和律师代表着“一种危险的贵族制”,他们推行压迫性的政治经济秩序,“如果说我们的自由没有在襁褓中被扼杀,也将被它永远摧毁。” 4
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援引共和主义的言辞,这样的西部边疆小农场主们,只是在再次确认定居者帝国的基本形势而已。在描述因雇佣劳动和租佃引起的奴役时,新英格兰谢司起义参加者和宾夕法尼亚的威士忌起义者,再现了曾使美国独立合法化的这一基本主张。在殖民地和美国革命时期,无论是东部、西部,还是城市、乡村的大多数定居者都同意,屈从于他人的政治或经济支配必定会削弱自由。商业利益的捍卫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 )中写道:“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5 (1) 此外,就像沿海精英一样,西部农民也对扩张之于共和主义自由的重要性进行辩护。事实上,他们缺乏土地的经历和靠近原住民社会生活,使得这样一种信念凸显了出来,即经济独立有赖于新的定居领土。西部农民如果有什么要抱怨的话,就像那些起义者强调的那样,乃是沿海精英没有充分尽力减少原住民进攻的威胁或者为定居者农业扩大领地。
然而,谢司起义参加者和威士忌起义参加者,不仅只是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而主张使用既有的政治语言,还对自己具有鲜明特色的共和主义自由构想进行了概述:我将其称为民粹主义的自治叙述。有两个基本观点使得民粹主义有别于殖民地统治阶级和商业精英的主张。第一,它呈现了介于公益与完全被理解为劳动团体利益之间的认同问题。就像乔治·洛根指明的那样,乡村穷人慢慢相信,与商人和律师“贵族”相反,小农场主和工匠明显地代表人民,因为他们独自坚定不移地确立了对生产的控制,并捍卫所有定居者的经济独立。第二,民粹主义者认为,为了使劳动团体维护其目标,政府应作为地方的生产主义民主被组织起来,其中由响应普通定居者诉求的立法机构行使最高权力。这种多数主义叙述必定接受充满活力的政府权力愿景。它是在共和主义思想内长期的传统基础上扩展而来的。像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这样的思想家则强调,自由政体必须规模小且以拒绝在各机构中分割主权的方式组织起来。 6 因此,劳工并不是拒绝政府权力,相反,他们认为立法机构应通过像债务免除和领土征服这样的多种政策来积极推进经济自由。
在本章余下来的部分里,我将探究对于早期美国共和国的民粹主义帝国与自由的叙述来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还有就是,这个共和国为什么滑向了仇外和经常与乡村美国连在一起的反政府主义。民粹主义的自由梦想明确表达了对集体可能性的激进承诺,这些可能性是定居者生活中固有的东西。然而,这一梦想从美国革命时期伊始就面临不可避免的困难,结果不仅塑造而且压制这一梦想的发展。虽然反叛使得美国定居者从英帝国那儿获得了司法独立,但是这些前殖民地依然在重商主义体系内受到束缚,这一体系制约着实质性的独立。就像最近的后殖民社会一样,新出现的美国政权发现自己嵌入在欧洲国家相互竞争的世界之中,其所起的作用是相对边缘性的、依附性的。这样的后殖民依附规定了民粹主义梦想的基本旋律,因为这种梦想的自由概念似乎直接与从英国侵扰和欧洲强权政治中获得实质独立的成就发生冲突。换言之,人们似乎可以拥有地方性的分权式民主——它或者致力于多数人利益的民众统治,或者致力于能够在全球竞技场中成功绕过威胁的一种政治状态,但或许并非二者兼具。
这种美国式的后殖民困境,有助于使精英颠覆民粹主义自由的做法正当化,从而再次昭示了后来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政治发展。在美国早期历史上,这是通过在宪政上创建联邦政府来进行的;而联邦政府的构建,则以制度上的平衡和政治上杜绝民主统治为基础。通过拒绝民粹主义权力形式,沿海精英从根本上改变了民粹主义的政治道路。具体而言,他们使小生产者拥有一个民主社会的希望与充满活力的服务多数人的政府信念脱钩。由于新政体的制度形式违反了民粹主义以地方为中心的多数主义希望,新政府的活动因而可能与劳工利益不相容。因此,当国家权力组织失当时,民粹主义对地方控制政治和政府干预信念的另一面是怀疑国家权力。随着政治发展日益使民粹主义自身的积极梦想——追求一种果断统一的集体意志的地方性民主——变得失效,民粹主义越来越呈现负面的形式,即主要致力于对国家活动的监督。由于对“垄断”利益接收政府充满警惕,民粹主义观点逐渐将自我规制的商业社会看作经济独立的更好前景。简而言之,我认为,美国的反国家主义之所以在历史上如此突出,基本上是因为这一可作为替代的理想——把强有力的政府与民众权力的直接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消亡。
更为关键的是,随着这一替代性理想的衰退,民粹主义恰恰将强有力的联邦政府行动与对外建立帝国计划连接到了一起。这是一个以无限帝国权力为前提条件、源自英国皇家特权的计划。联邦侵略活动因此与国内使用强制性权力成了同义词。这种强制性权力完全只针对那些社会包容性范围之外的人使用,如原住民和黑人。在这种情形下,出现任何可怕的内部帝国特权,都被视为对自由的严重威胁,并通过把自由公民当作殖民地臣民来对待,企图使自由的定居者沦为异教徒和野蛮人的地位。换言之,尽管民粹主义在宪政上失败了,但是它却继续作为一种对自由的煽动性表达,只不过现在是以一种打折扣的形式进行。这种打折扣的民粹主义尤其仇外,支持帝国的必要性,同时对帝国权力可能渗入定居者社会保持警惕。最终,为使美国革命者有关民粹主义自由的诺言在此完全呈现,需要内战和对社会生活进行激进的重建。
在本章中,我更为详细地阐释了上述观点,并聚焦于作为积极政治原则的民粹主义是如何失效这一议题。为准备讨论定居者有关共和主义自由含义的争论,我首先勾勒出绝大多数美国人接受的帝国框架。我解释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定居者是如何重申先前的殖民地原状,并使现在栖身于美国联邦国会中的英国帝国特权宪法化。这一讨论的开始尤其关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为领土扩张以及英裔对原住民至高无上地位的合法化所做出的努力。本章也描述了拥有特权的欧洲移民与不同等级的帝国臣民之间的差异,是如何界定早期的美国政治,例如,通过对正式 被指明为美国公民的从属性依附群体,与享有真正自由公民资格的内部人进行区分。在第二部分,我引出由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和威廉·曼宁(William Manning)的民粹主义观点,进而描述工匠和小农场主希望与帝国连接的生产主义民主的愿景。随后,我强调了后殖民困境以及对全球软弱的关心,如何损害了地方多数主义制度和普通劳工的平民权力(the popular power)。这一讨论尤其关注对联邦宪法的辩论,关注使西部农民感到失望的领土扩张如何最终加剧了充满活力的民粹主义的衰弱。
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我详细描述了政府权力如何成为了帝国特权的同义词。作为这一变化的结果,定居者生活发现自身乃是围绕二元性宪政而组织起来的,因为政府享有两种不同形式的主权权力。虽然对外的殖民征服是以不受制衡的、将所有边界看作临时性的帝国权利(imperial right)为条件,但是内部的权力却受到作为自治的自由这样一种设想的制约。存在于独立之前的这种不可避免的二元性中的内在紧张,起到了界定后殖民社会特点的作用,并为一个独立的定居者帝国提供了框架结构——最终成为民粹主义的紧身衣。在美国共和国最初的几十年里,社会批评家和改革者确实存在,尤其是在19世纪20年代和19世纪30年代工人政党的边缘地带,他们质疑这一政治和宪法框架的有效性和道德合法性。像托马斯·斯基德莫尔(Thomas Skidmore)这样的思想家号召生产主义政治,这种政治解除了对帝国狂妄自负和族裔排他性构成束缚的枷锁。然而,这些批评基本上只是在蛮荒边疆地带听到的声音,与时代的承诺和文化并不合拍。
帝国宪法化与二元政治
为了把握新独立的定居者对共和主义自由的本质要义以及政府角色的争论背景,我们需要从对帝国架构的叙述开始,它为这些辩论提供了基础。虽然有学者认为帝国并不适合早期美国共和国的宪法特性,但我却在本节中认为,人们是有意识地在法律上将定居主义建成帝国大厦中的一项事业,尽管得承认这种定居主义只是其中一个特点而已。13个殖民地的反叛行为是试图捍卫已经失去的帝国现状,因为在这种现状中,本地的定居者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指导领土扩张计划的,即原住民社会并不对其所占有的土地拥有真正的法律统治权。人们相信,对于共和主义的乌托邦帝国梦想来说,控制这样的土地是必须的,因为扩张将形成永久的和平条件,以及自由的道德和经济基础。大多数早期美国人将独立的殖民地看作英帝国权力(imperial power)恰当的继承者,并认为定居者享有不受原住民利益制约的帝国权利(imperial right),只要公共利益决定即可进行扩张。进而言之,就像与帝国中心伦敦一样,定居者相信这一帝国权利授予他们拥有对非定居者臣民的特权权力(prerogative authority) (2) 。这些非定居者臣民,如印第安人、黑人以及后来的墨西哥人,是被合法统治的,无论是用哪一种能够最好促进和平及秩序的方法来统治。重要的政治分歧因此并不是以帝国本身为中心。相反,它关注两个方面:其一,定居者社会内部 ——在假定自由公民之间——的帝国特权权力起了什么作用;其二,基于享有特权的内部人与从属性外部人之间的二分法的集体计划如何安排。
新的共和国与旧的帝国特权
获得独立的这些殖民地宣称拥有英国国王的帝国责任的方式,由19世纪初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表达的美国最高法院意见得到了恰当的说明。约翰逊诉迈金托什(Johnson v. M'Intosh,1832年)一案显然对土地投机者的合法权进行了重新讨论,这是殖民地反叛发生之前的岁月里,殖民地定居者与英帝国中心之间争执的核心议题。 7 这个案件涉及美国法院是否应该尊重美国革命时期,发生在伊利诺伊-沃巴什公司与原住民部落之间土地购买的有效性问题。马歇尔在代表最高法院全体一致的立场进行宣读时,认为这样的土地销售无效,因为公民不能私自直接从美国原住民那儿购买土地。相反,以联邦国会形式存在的美国,则拥有这些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且可独自终止印第安人的占有。在这样做的时候,马歇尔明确有力地表明了定居者所要求拥有的英国绝对统治的法律范围,并强调了美国以拥有固有的殖民地征服权利为前提的程度。
通过把柯克有关对异教徒土地征服的封建话语改变成“发现论”(Doctrine of Discovery),马歇尔给这些主张打下了基础。由于长久以来被承认是万国法的一部分,欧洲国家在新世界拥有“结束印第安人土地占有权的独一无二的权利,不管是购买还是征服”。这种习惯上的帝国权利意味着,原住民群体并不像欧洲国家一样,对他们自己的土地拥有法律上可被承认的主权。“原住民作为独立国家的完整主权必定消失,而由于最初的根本性原则,即(土地)发现赋予发现者排他性权利(exclusive title),他们按自己意志处置土地的权力则被拒绝承认,无论他们乐意把土地给谁。” 8
对于马歇尔来说,这种发现权原则主要是有关确立哪些欧洲“发现者”可独占性地要求拥有特定的原住民土地,并因此“排除……所有其他的欧洲人”。在某种意义上,他将新世界描绘为殖民地争夺的场所,其中对此形成唯一有意义制约的是欧洲国家提出的冲突性主张。按照他的观点,英王已经公开宣布其对北美领土“西面远到密西西比河”的所有权;而随着北美的独立,所有这些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就排他性地转为美国的权限。通过结束美国革命战争的《巴黎条约》,英国已经交出其帝国“土地权”。而“美国,或者说其中的几个州,明白无误地拥有该条约中所描述的边界内所有土地权利,这一点从未被怀疑过。它只受到印第安人占有权利的影响,而结束印第安人占有权利的排他性权力(exclusive power),则掌握在可以在宪法上执行这一排他性权力的政府手里” 9 。
至关重要的是,基于欧洲人的“出众天赋”和原住民的“特点和宗教”,马歇尔谨防自己直接将实际的领地征服理由作为法律问题来辩护。相反,马歇尔把征服的历史视为当下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不可避免的,并写道:“我们将不会陷入争论之中,无论是农业家、商人还是制造商,在理论原则上,这些人都有权利驱逐拥有这些领土的猎人,或者缩小他们的活动范围。征服赋予了征服者法院不能拒绝的一项权利。”然而,即便在表明对驱逐根本原因的怀疑论时,马歇尔仍然接受殖民征服不可避免而且实际上具有必要性的观点。一方面,他承认有关欧洲人相互竞争的发现权主张,一看就不能使对当地居民的驱逐合法化,因为那似乎将仅仅决定哪些欧洲人可以同当地民族就领土进行讨价还价。但与此同时,他认为在历史实践中,“发现”已在法律上被“转换”成了征服权利,可以随意移除当地民族。在他的观点中,印第安人部落是“凶猛的野蛮人,他们的职业就是战争”;而“让他们拥有自己的国家,就是让这个国家成为荒野之地”。由于印第安人的暴力性特点,对于理性、勤劳、致力于多产地利用土地的定居者来说,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刀剑”来竭力主张其发现权。 10
就此而论,“发现论”必定对被殖民群体及其领土带有帝国主义和自由裁量特权的特性。二者之间的联系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首先得到主张并随后这样坚持”,以至于“它(成了)土地法则,不容置疑”。在本质上,定居者的计划不仅基于其他欧洲强国的发现权,而且基于对印第安人部落的一种帝国征服。后一种权利“对那个体系是不可或缺的,而那个国家就是在这样的体系中被定居的”,因此这种权利即便在独立后也依然发挥作用。结果,马歇尔表明,就《巴黎条约》而言,英国国王不仅对特定的印第安人土地权避而不谈,而且对那些帝国特权也是如此。而对维持领土控制和为将来没收原住民土地的行动提供法律基础来说,那些帝国特权是“不可或缺的”。在马歇尔的观点里,这样的权力构成了定居者社会的主要事实。关于如何对待原住民社会一事,尽管他自己有道德上的不安,但他并不愿在法律上质疑新的国家,是否享有这些固有的征服权和对印第安人的控制。马歇尔的观点认为,几乎没有美国人,在那时愿意挑战正在扩张的共和国帝国根基,即便是那些发现边疆定居者暴力令人深感厌恶的人也是如此。 11
在1833年发表的《美国宪法评述》(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阐明了发现与征服之间相关联的意义以及最高法院使帝国殖民宪法化的程度。在此过程中,斯托里甚至比马歇尔走得更远,直截了当地陈明了源自两个世纪以前柯克和洛克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斯托里写道:
人们并不将印第安人的权利当作财产权和主权,而只是当作占有权来对待。作为无宗教信仰者、异教徒和野蛮人,他们不允许拥有属于绝对的、主权的和独立的国家的特权。他们徘徊徜徉的领土,他们用来临时逃亡目的(原文如此)的领土,就基督徒而言,被认为好像只是野蛮动物的栖息地而已。 12
在根本上,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使得二元性殖民地政治成了主要的宪法支柱。美国主张两种不同形式的主权权力。对内而言,定居者社会以摆脱“诺曼枷锁”和建立政治经济独立的名义,寻求消除所有皇家特权的残余痕迹。对外而言,这个新国家将西部看作无人的空地,并认为国会拥有依然源于皇家特权的殖民征服权利。这种二元性意味着,这个新共和国在法律上拒绝其边界永久不变,并认为定居者社会拥有领土扩张的基本权利,已完成其殖民要求。定居者并不是抛弃了帝国的自命不凡;相反,定居者把独立看作从英国的堕落中重新主张帝国地位,并再次建立殖民化与共和主义自由之间的连接。
这种重申已丧失的帝国原状的重要性,通过在《1787年西北条例》(Northwest Ordinance of 1787)中编造定居者在西部统治的方式,得到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由大陆会议通过的条例,为如何管理最近从弗吉尼亚那里割让过来的领土提供了一个框架。除了主张皇家的帝国特权外,这一法律清楚表明,扩张将是英裔定居点的一项计划,其中美国的制度必将跟随这一旗帜前进。虽然这一条例只适用于弗吉尼亚的西北领土,但却对新获取土地的过程进行了展望,它最终成为所有领土获取和统治的基本原则。国会将直接通过任命官员来统治这些土地,直到情况变化到这样的程度,即那些地区能够起草自己的宪法并申请加入成为美国一州。结果,无论在帝国的哪里,定居者最终都将享有平等的权利,目的是将政治上的自治作为政府的最终基础,而任何缺乏这一基础的情形都只不过是临时性的安排而已。 13
这种在根本上富于哲理性地拒绝将帝国看作一个依附性政治拥有物的场所的做法,已导致多方面的学者们得出结论,认为美国虽然是扩张主义者,但却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真正的帝国。 14 这些观点没能承认的是,不同殖民地领土在宪法上的平等乃是此前事实上的殖民地现状的焦点,而这是定居者经由革命来寻求重新确认的东西。就像殖民者在独立前曾经赞同英帝国需以当地自治的定居者扩张主义——免受帝国霸权中心伦敦的干涉——为前提一样,他们现在试图确保征服与殖民二者之间总是携手并进。换言之,不需要永久性的依附性状况存在,因为原住民的移除和英裔人口的增加,将保证自由的法律和习惯在新的领土上扎根。因此,没有承认这一计划的帝国式特点乃是源于这样的观点,即只是通过内部制度棱镜来看美国定居主义。这些制度的扩散意味着帝国特权的继续,这种特权把所有的边界看作临时性的,并且拒绝原住民对定居者占有的土地拥有主权。例如,彼得·奥努夫(Peter Onuf)解释了定居者自由的内部原则是如何与殖民化的外部条件紧密联结在一起:“无疑地,条约对印第安人权利的任何承认也被理解为暂时性的,取决于将来谈判的需要,只要谈判保证土地得到最高程度的利用,以及最文明统治形式的共和主义政府最终得以建立。” 15
因此,将这个新共和国说成是一个定居者帝国,最终的目的是要认可这样一种方式,即在其中征服乃作为美国政治的根本特点而被宪法化,以及在其中这样的征服是如何明确沿着失去的帝国现状界线进行建构的。就像其殖民先辈一样,早期的美国人将西部看作定居者的自然遗产,其目的是要保证新国家的内部自由和永久和平。地方州长、军队司令以及未来的美国总统威廉·亨利·哈里森(William Henry Harrison),在1809年对印第安纳地方议员发问时曾准确地表达了这种观点:“当上帝似乎注定要帮助大量人口生活在这个星球上最美丽的地方之一,并使其成为文明、科学和真正宗教的中心的时候,难道依然还要让它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成为少数可怜野蛮人的出没之所吗?” 16
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扩张行动都在定居者社会内部彼此达成了一致。事实上,在有关帝国所走的适当路线问题上,政治家和定居者中间经常存在极端不一致的内部意见。例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强烈反对“路易斯安那购地案”——这一购买使得这个国家大约扩大了一倍,他认为定居者向辽阔的边疆分散对秩序有害,并且必定对高效的政府产生腐蚀作用。联邦党人和后来的辉格党政治家反复主张这些主题。 17 事实上,马歇尔在为征服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时的犹犹豫豫,即可以根据这些情况来理解。作为联邦党的坚定分子,就像华盛顿和亚当斯政府时期的汉密尔顿及其他人一样,马歇尔也对西部农民所施加的更多政治控制心存警惕,并将边疆地区对原住民土地的侵略看作对联邦权力的威胁。即便这个新共和国按照宪法享有帝国特权,但这并不能使所有殖民化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或政治价值。
类似地,奴隶制问题最终横亘到扩张问题之中,这导致不同地区对帝国行为产生巨大的反感,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使“奴隶的权力”得到提高。从墨西哥—美国战争到南方建立加勒比帝国盆地的努力,有关扩张路线的激烈争论预示着南方的分离。然而,关键在于有关征服观点的分歧从根本上来说是实用主义的,而非原则性的。就像罗伯特·梅(Robert May)写到的19世纪50年代那样:“南方人与北方人在获得新领土的可能性问题上依然能够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可以接受哪些外国或在新兼并领土上允许存在什么样的制度问题上,双方殊难达成一致。” 18 几乎没有人质疑源于殖民定居、并由马歇尔和斯托里阐明的那些法律和宪法理论。作为既成事实,定居者社会享有帝国特权权力,而这使得原住民主权和现有边界都成为临时性的,它们完全取决于(定居者)内部的社会需要。
结果,由于秩序、奴隶制或者边疆农民政治地位提升等问题,对帝国的批评关乎具体的审慎行动。就像梅所写的那样,反对者经常拒绝扩张,理由是时间不合适或美国应该等到像古巴这样的岛屿“瓜熟蒂落”进入美国怀抱中。 19 当然,这与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经历并无二致,就具体殖民化案例是否合适的问题,它们经常面临广泛的内部异议。就像这些欧洲国家一样,实用主义的分歧并没有改变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性质。通过做出决定对原住民土地进行殖民,或者扩张进入以前欧洲人的领域,就像进入路易斯安那领地那样,依据源自英国国王至高无上的特权,美国人确保了帝国乃集体生活的基本原则。 20
原住民群体与间接统治
定居者对内的自由计划与对外的帝国特权深深地相互交织在一起,这种情况的存在经常因美国扩张的野蛮血腥而被掩盖了。移除原住民是定居者独立的前提条件的这种信念,促成了一种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抹除原住民存在的征服形式,而这种信念尤其与民粹主义版本的共和主义自由连接在一起。这种系统性地清除原住民的做法,随后留下的是因内部利用特权权力而受谴责的政治。对国内政府特权的敌意,因此掩盖了定居者生活二重性的基本特性。在某种意义上,在美国人严肃思考如何处理那些不能被简单视而不见或清除即可的原住民的时期,这种掩盖得到最明白无误的揭露。在此情况下,定居者构建了一种间接统治形式,它几乎等同于帝国统治中心伦敦为被征服民族规定其自由裁量的帝国臣民身份。
从19世纪30年代初两个有关原住民权利的案件,即切罗基民族诉佐治亚案(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1831年)和伍斯特诉佐治亚案(Worcester v. Georgia,1832年),人们可以了解这一发展。 21 人们经常认为,马歇尔判决的这两个案子缺乏内在一致性。一位有名的评论者曾总结道:“切罗基民族诉佐治亚案强调印第安人作为依附性臣民的观点……而伍斯特诉佐治亚案则强调其作为不同主权者的独立地位。” 22 当然,由于涉及佐治亚对切罗基领土上传教士起诉的权利,后一个案子在当时被认为是要保护原住民的权利,尽管只是部分地保护,是一个边疆定居者和官员们发现不可接受的可疑案子。虽然马歇尔的裁决阻止了佐治亚的起诉权,但是该州却拒绝释放那些传教士。而本身就反对这一裁决结果的安德鲁·杰克逊总统(Andrew Jackson)则清楚表明,既然裁决不直接针对联邦政府,那么联邦政府就不用在执行这一裁决中发挥作用。只是在佐治亚州州长决定赦免那些囚犯时,这一僵局才被打破。 23
然而,为了完整理解这两个裁决案的意义,一方面,自己从直接的政治背景转移开来非常重要;另一方面,领会马歇尔观点也很重要,他的观点对如何最好地组织殖民地关系给出了答案,这堪与当初英国在孟加拉和加拿大的办法相媲美。马歇尔在这两个案子里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设想将定居者社会与原住民绑在一起的纽带,尤其是当那个原住民群体献身于新教并致力于土地的农业使用时。与其他原住民群体不同,由于切罗基民族是所谓五大文明部落的成员,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他们置于欧洲人有关异教徒野蛮状态的伦理框架内。这一事实与下面的这种理解一道为马歇尔的裁决提供了背景;这种理解认为,除非原住民群体被完全消灭,否则除了在美国国家领土之内为原住民群体发展出政治组织结构外,美国别无选择。
在切罗基民族诉佐治亚案中,马歇尔认为原住民美国人并不享有独立的主权而能够作为外国在美国法院起诉。与更早的裁决一致,马歇尔坚持认为原住民只具有“领土内”的临时占有权,“对这种领土,我们认为自己拥有不受原住民意志支配的权利”。就此而言,原住民社会乃是“国内的附属民族”,其相对于美国的地位来说,类似于“受监护人之于其监护人”的地位。由于这样的地位,欧洲强权任何干预定居者—原住民关系或“攫取原住民土地”的企图,“都会被大家看作对我们领土的侵略和一种公开的战争行为”。因此,切罗基人唯一能够进行补救的方法是“依赖我们的政府保护,依靠我们政府的仁慈和权力,恳求我们的政府为其贫穷提供救济,称呼总统为其伟大的父亲” 24 。但是,如果原住民群体是美国的帝国臣民,那么是什么责任将这两个不同的社会绑定在一起呢?在某种重要程度上,这个新共和国发现,自己面临类似于1763年之后英国所面临的困境:将帝国权力与非英裔臣民连接在一起的组织框架是什么?
在伍斯特诉佐治亚案中,马歇尔的回应是宣称原住民群体只享有半主权地位,这种地位只受限于更重要的联邦主权、而非各州权力。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人们总是将那些印第安人民族视为不同而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始自洪荒之年,他们是这片土地毫无争议的拥有者。唯一的例外是由(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加给他们的,这股力量宣称自己乃沿海具体地区最初的发现者,(以至于他们只能与之互动来往)。” 25 通过这样的方法,即一方面允许原住民拥有被削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宣称原住民是这个国家的被监护对象,马歇尔在二者之间达成了殖民历史上常见的那种平衡。他设想出了这样一种安排,它既能够维护定居者对原住民土地的有效控制,又能够拒绝承认原住民享有定居者成员具有的权利。这种裁决完全是另一种名称的间接统治,暴露了如此殖民实践的黑暗面。通过宣称原住民群体享有组织其自身制度的主权能力,马歇尔消除了连接定居者行动和原住民内部生活的契约责任。然而与此同时,通过把原住民群体最终看作美国联邦权力的从属者,马歇尔确保那些原住民社会总是面临帝国状态中无限的强制性权力,这种权力每时每刻都可能涉及对他们的移除活动。乍看起来,这可能显得有点怪异,定居者对英国帝国中心如此发展下去持如此排斥立场,却催生出了类似的制度。然而人们应该记得,英裔殖民者并非不喜欢间接统治这一概念本身;相反,在日益全球性的英帝国中,他们反对的乃是这一概念似乎平等地适用于所有臣民,无论是英裔还是其他人。对于美国革命的那些定居者来说,这样的“分权专制主义” 26 形式,只适用那些排除在社会成员资格之外的非定居者群体。
最终,马歇尔对切罗基人的裁决并没有即刻执行,因为正是对原住民社会存在的敌意导致了杰克逊(总统)制造的(印第安人)“血泪之路”,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强行将1.5万原住民迁移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结果沿途有大约4千人丧命。 27 然而,这并非标志间接统治的终结,只要原住民移除不是有吸引力的可行选择,间接统治就会再次出现。结果,马歇尔所确立的是定居者应如何控制从属群体的宪政原则。这一原则既强调文化上的分离,又强调帝国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预示着这些实践终将在非洲和亚洲成为普遍现象,这在阿非利卡人社会中的班图斯坦人(Bantustans)身上得到了最突出的体现。在这样做的时候,马歇尔有关切罗基人地位的两种观点被看成完全统一的一个整体,他的这两种观点提供了这样一个时机,其中美国政治和宪法生活的结构二元性显得极为明显。一方面,逐出原住民的行为已可能是最独断的形式,因为这个新共和国可以行使其帝国特权;另一方面,恰恰是通过扩张定居者社会并将其内部制度扩展到原住民土地上的那种行为,最终消除了原住民对主权权利主张的原始证据。通过摆脱日常帝国统治的凌乱现实,不断壮大的定居者社会可以把自己想象为一个“自由的帝国” 28 。
自由移民与帝国臣民法律上的阶层化
因此,除了殖民地的抹除逻辑之外,这样的基本规则支配定居者与被排除在外群体之间的关系,强调英帝国与独立的定居者帝国之间在根本上存在法律的连续性。这一规则使非定居者处于被征服的帝国臣民地位,因而他们适于通过不变的前政治权力形式来加以统治。进而言之,就像柯克拼凑起来的帝国框架观点一样,按照一系列相互交叠的等级制,这样的权力使非定居者阶层形成。这些等级制为每一个共同体提供了鲜明的治理结构和权利水平,它们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经济需要和政治秩序规定。这意味着,虽然自由的黑人和美国西南的墨西哥人甚至可以被授予正式公民身份,但与此同时却被拒绝享有那些有意义的特权——它们与完全被接纳连在一起。
或许令人吃惊的是,这些特权却被给予了新来的欧洲移民,无论其正式的国籍如何。至于那些殖民地的旧做法,一方面是为被排除在外的人口准备的阶层化臣民身份,另一方面是专为欧洲新来者逐渐形成的快速吸收系统,欧洲新来者被视为可被同化的人口。这种差别对待突显了帝国自由裁量的权力形式。这种权力既是强加给外部人身上的,也对作为定居者而被吸收进去群体的社会成员资格含义产生影响。美国不仅坚持更早期的鼓励外来移民做法,而且对这些做法进行扩展,以便为新欧洲人创建一个相当具有包容性的社会。正如元村博(Hiroshi Motomura)在其有关“意向性公民身份”的观点中表明的那样,即便是在成为正式公民之前,那些外来移民就被吸收到自治和扩张的共和主义计划之中了,而这种吸收方式在旧大陆是不可想象的。 29 要记得,在欧洲的治国模式中,外国人与国民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是首要的。按照柯克的观点,为保护君主的统治,人们必须对外国人的权利施以严格限制。外国人拥有广泛权利将颠覆国王的统治,并允许其他主权者渗入国家体制之中。然而在美国,相较于人们是否拥有合适的、被同化进入定居者社会的族裔和文化背景,欧洲君主对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的区别远没有那么重要。
结果,一个人是否是正式的公民并不必然与其实际的社会身份或者我所称的自由公民身份相关。自由公民享有共和主义自由的一切先决条件,包括完全的土地拥有权和政治参与权(例如通过选举权)。随着19世纪的前行,一个欧洲的“外国人”经常能够像自由公民一样在美国生活,甚至是在其归化之前就可以。而像非洲奴隶黑人这样的臣民群体虽然被正式规定为公民,但是在法律上却被拒绝享有自治的基本条件。在根本上,自由公民身份是在族裔基础上延伸的,以便共同参与定居者的扩张计划。而被殖民群体即便在法律上享有“公民”地位,却是通过永久的帝国臣民身份模式被组织起来的。
对外来移民的包容性在美国新的简易归化程序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根据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依然有效的《1802年移民归化法案》(the 1802 Naturalization Act),为了获得正式的公民身份,外国人只需要在这个国家住上五年,在被允许拥有公民身份的至少三年之前(但在居住后的任何时间),宣称他们有意愿被归化,向美国联邦宪法宣誓效忠,并最低程度地证明自己善良的品格。关键在于,只有“自由的白人”才适用于这一程序,这是1790年第一个归化法所确立的条款,并在内战结束前一直有效。 30 但在得到正式允许成为公民之前,许多依然还是外国人的外来移民却享有强调其在定居者社会中具有完全地位的政治经济特权。例如,曾宣称有意愿归化的欧洲外国人,有资格得到西部的土地财产转让,如针对在俄勒冈领地定居的1850年《俄勒冈捐赠土地法》(the Oregon Donation Land Act),以及涉及内容更多的《1862年田产法》(1862 Homestead Act)。 31
在整个19世纪,非公民的欧洲人在许多州拥有投票权,尤其是在边疆地区。在独立后的岁月里,美国国会明确将欧洲外国人包括到西北领地的投票成员之中。 32 佛蒙特州的第一部宪法提供了外国人的归化和参政,而弗吉尼亚则通过法令制定了类似政策。在批准殖民地的做法时,宾夕法尼亚也遵循了这一请求,尽管它增加了两年居住期的要求。 33 虽然这些努力在19世纪最初的几十年里有所减缓,但随着19世纪40年代和19世纪50年代期间西部扩张新阶段的来临,这些努力又得到了迅速加强。1840年,伊利诺伊最高法院主张该州宪法给予“通过居所已认同其利益和市民情感的那些人选举权……尽管他们可能既不是本地人,也不是已被接受的公民” 34 。1848年,威斯康星州通过的选举法赋予外来移民投票权,这些移民在归化过程中声称有成为公民的意愿。出乎意外,无论外来移民是否实际上完成了归化程序,这一权利都继续维持下去。在接下来的十年时间里,堪萨斯、明尼苏达、俄勒冈和密执安都采用了类似的外国人选举法;内战之后,南方和西部有额外超过12个州遵循了同样的路径。 35 尤其在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殖民时期的外国人投票成为了惯例。
驱使向欧洲外来移民开放的基本理由,与曾经长期在殖民地起作用的理由如出一辙。如果经济独立和作为自治的自由的共和主义目标使领土扩张成为必要,那么他们也需要足够的人去耕种土地和参与到征服计划之中。再者,作为以族裔来界定的定居者社会,并非所有外来移民都一律受到欢迎;唯有那些被认为在文化上可被同化的人,并因此有希望参与到定居活动中的人才会受到欢迎。但是在很长时期里,这种驱动力聚焦于领土增加和经济增长的需求,逐渐缓解了这样一种想法,即谁被算作潜在的自由定居者公民,因为这是一个因对所有“白人自由人”不断提供归化而得到加强的事实。
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些人口统计和物质上的利益意味着,甚至连天主教徒也逐渐被认为能够拥有具特权的成员身份,尽管这是在经过英裔新教制度和自由监护下的适当时期之后实行的。这一发展部分受到一些简单事实的影响,即这些天主教群体是从欧洲移民到美国的。在1846年至1855年期间,这个国家3031339人当中的2265018人、即超过70%的新来者要么是爱尔兰人,要么是德国人,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都不是新教徒。就像在本章稍后将要讨论的那样,天主教外来移民,其中尤其是爱尔兰人,遭遇到各式各样正式和非正式的歧视,特别是在工作场所。事实上,边疆各州允许外国人投票的更大倾向,是出于他们具体的人口需要,以及走向西部的绝大多数外来移民都是德国人这一事实。英国定居者把这些德国人看作条顿人,而条顿人正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祖先。相反,爱尔兰外来移民倾向于聚居在人口本已密集的美国东部城市,因此这些移民成为英裔关注的焦点,他们担心定居者社会以及与之相伴的共和主义自由在文化上遭到破坏。尤其在经济低迷时,这些担心害怕产生了对天主教群体的激烈反应,并带来对定居者身份更多的排他性规定。尽管如此,随着19世纪的消逝,对新外来移民的迫切需求意味着对于自由公民身份而言,一个人作为白人的地位比外来移民是否是英国人甚或清教徒更加重要。 36
这一背景因此产生了一种极端的情形,其中美国的海岸对来自外国的欧洲人来说与其说是关闭的边界,毋宁说是进入的港口。虽然存在排他性外来移民法律(主要在州一级),但这些法律主要是由于对有关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的关注,或者为了防止穷人上岸而制定的;作为普遍性措施的一部分,后者主要吸取自限制贫穷人口迁移的英国法律。结果,各州确立法规以保持与共和主义对依附性穷人的关注步调一致;在其中,外国船只被要求为乘客缴税,或提供协定以保证他们不会成为靠公费维持生活的人。而有些州和地方政府对“穷人”则采取清除出国或清除出州的做法,无论这些“穷人”是外来移民还是其他什么人,因为他们在经济上肯定不受欢迎。但在美国内战之前的整个时期以及美国内战之后的最初20年里,美国联邦政府对外来移民的驱逐并未发生。就像杰拉德·纽曼(Gerald Neuman)告诉我们的那样,甚至在州一级许多地方移除规定都并未执行。虽然在19世纪初偶尔发生这样的移除执行行动,例如在长期以来反移民观点中心的纽约或马萨诸塞州;但是,久而久之,发展倾向是用穷人贫民院代替移除活动。因此,由于进入美国很受欢迎的前提,以及个人进入美国后有能力留在美国并对参与美国政治生活基本上没有问题这一事实,因而虽然法律上边界开放的神话可能从未完全存在,但对欧洲外来移民来说,现实却与这一神话很接近。 37
虽然鼓励向西部移民的期望可能变大了,因为这些移民被看作共和主义定居者,并且对欧洲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开放边界,但是它却与帝国特权权力对非定居者的侵犯沆瀣一气。如果说大多数欧洲移民稳定融入定居者生活之中并享有完全迁移自由而免受驱逐的话,那么帝国臣民并未从类似的特权中受益。正如更早描述的那样,像切罗基民族那样的印第安人部落面临大规模的迁移和驱逐。由美国国会于1793年通过并在1850年再次获得通过的逃亡奴隶法律,创设了(最小程度司法监督下的)行政审判,以强制性地把奴隶归还其主人。 38 至于非奴隶身份或自由的黑人,尽管他们是正式公民,但是也面临迁移方面的大量限制。蓄奴州一般禁止自由身份的黑人进入,如果他们并非既有居民的话。 39 至于西部新开垦的土地印第安纳、伊利诺伊、衣阿华和俄勒冈,则完全禁止黑人人口进入。 40
在新出现的框架下,刚到达的移民(即便是在归化之前)比那些在美国有着悠久历史的团体享有更大特权。身份自由的黑人不仅被拒绝进入一些边疆州,而且被明确禁止通过西部的政府土地赠与要求获得财产。如果边疆被认为是国家保留给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非公民身份的欧洲人,那么联邦法律却拒绝黑人进入公共领域,从而拒绝他们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和共和主义地位。换言之,那些在美国土地上世代生活的正式公民,实际权利却比可能最近刚到这个国家的外国移民要更少。墨西哥—美国战争之后,对西部墨西哥人的处置有力地凸显了定居者社会的这一特点。由于通过《瓜达卢佩–伊达尔戈条约》(Treaty of Guadalupe-Hidalgo)兼并了大片土地,8万墨西哥人发现自己成了美国国会权力控制下的臣民。根据条约,那些选择在被兼并土地上留下的人被赋予正式公民地位,以及财产权和选举权。 41 然而,就像理查德·格里斯沃尔德·德尔·卡斯蒂略(Richard Griswold del Castillo)所写的那样,虽然这一条约的墨西哥支持者认为,这些新的美国公民权利将受到尊重,“但他们错了:美国地方、州和中央各级的法院后来裁决,条约中的条款可由地方法律取代” 42 。加利福尼亚的第一部州宪法拒绝了大多数墨西哥人的投票权,并规定只有墨西哥白人才有投票权。 43
此外,美国国会的《1851年加利福尼亚土地定居法》(1851 California Land Settlement Act)迫使墨西哥人在法庭证明其土地权利。由于许多人并没有正式的房地契或没有资金手段来进行长期诉讼,因此他们要么被剥夺其土地,要么被迫卖出其土地。结果是大部分墨西哥人的土地持有无效,并将土地转手给白人定居者、移民和本地出生的人。 44 与把非洲人进口到新世界类似,通过在白人中间扩大土地所有权以及提供依附性的非白人契约佣工农民劳力,这样的土地转手加强了定居者内部的平等主义。因此,就像自由的黑人一样,正式的公民身份并没有给墨西哥人带来共和主义包容。就像印第安人部落一样,这一法案虽然使他们合法,但他们却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成了这片自己长期拥有土地的局外人。而与此同时,这一法案向那些与这片土地没有关联并且与美国也只有有限关联的新移民提供广泛权利和大量机会。
在本质上,奴隶、印第安人、身份自由的黑人以及墨西哥人,都被主张是源自皇家自由裁量特权权力下的臣民。而这被认为并不适用于身份自由的定居者,无论他们是移民还是本土出生者。这种特权权力将每个从属团体贬低到了帝国臣民的地位。他们的权利被细心地根据定居者的经济利益和维持其控制的必要性,来使之与其关联和阶层化。对于奴隶来说,这些要求导致否定任何对其有意义的保护。至于身份自由的黑人和非白人墨西哥人,这样的群体虽然享有正式公民身份,但是却被排除在对共和主义自由来说至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条件之外。而关于印第安人部落,间接统治虽然限制联邦对其福利承担责任,但确保定居者拥有极为重要的权力,以索取原住民土地或在必要时对部落制度进行改造。
除了阐明这一身份自由的公民与阶层化臣民之间的基本结构性差异之外,新到来的欧洲人在集体生活中的地位,也有助于解释美国经历中这两种根本身份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作为一个定居者国家的美国与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美国。与此相反的分类并不存在。而美国历史上的定居者时期,正是移民开放和移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全盛时期。事实上,定居者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根本有赖于持续提供来自国外的欧洲人。就像我在后续各章中回到这一主题时那样,对移民的限制措施以及与之相伴的现代移民政策,只是随着开拓边疆的结束和定居者帝国的终结才出现的。在这些发展势态之前,共和主义在经济独立上的利益与定居者和移民身份交缠在一起,并形成了一个特点鲜明的政治共同体。这是一个既坚持自由公民身份承诺,又容忍帝国控制幽灵存在的政治共同体。
革命政治与民粹主义的替代品
如果这个新共和国致力于重申过去的殖民地地位,那么这些问题就依然存在,即共和国为谁的利益服务、何种共和主义自由形式将会是这一政治共同体的特征。美国革命的直接后果是,经由这一历程的殖民地生活的等级制特点面临来自下层的紧张压力。由于需要保护英裔—新教徒定居者的社会地位不受集权化英帝国的危险威胁,这使得商人和土地乡绅阶层在军事和政治上依赖小农场主。在这样的背景下,罗伯特·维布(Robert Wiebe)写道: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鲜明特点是政治控制的分散,并形成了“众多政府和准政府的小政治单位,它们蜂拥而上填补英国权力留下的真空,(并)像他们曾抵制英国人那样,坚定地抵制那些来自爱国主义的重要都市(patriot capitals)的影响力。”这样的权力分散如果与此前边缘化的定居者在社会上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18世纪80年代期间的政治是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民众参与和作出反应的程度为特点的,其途径是选举、请愿、抗议乃至公开叛乱。 45
紧随定居者反叛之后,小农场主、技工和西部农民发现自己受到共和主义话语和民粹政治解放潜力的鼓励。他们想象,如果与领土扩张结合在一起建立一套新的国内制度,将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并促进参与式民主的发展。这种对自由的民粹主义叙述与殖民地精英所理解的共和主义基本信条相抵触,尤其是这种叙述所强调的政府平衡和领导德行。正如像威廉·曼宁那样的平权论小册子作者所阐明的那样,作为自治的自由是以促进劳动集体的共同利益为基础、并以保证普通定居者能够维护持续有力的公共权力为基础。虽然这种梦想最终并没有在持久的制度形式上取得效果,但它提供了一种集体可能性的基本框架,这种框架构成了19世纪政治斗争的内容。
民粹权力的兴起与完整主权
这种民粹参与进来的政治不仅会产生更大程度的定居者包容性。它恰恰改变了政治的内容,并塑造了被认为是合法取代殖民统治的政府形式。州议会明显对乡村农民(以及在更加一般意义上的穷人)的利益持同情立场,并经常以减轻负债人负担的名义逐渐削弱债权人的土地权地位。例如,早期的州议会倾向于通过可付还的纸币而非硬通货贷款,来给美国革命战争提供资金,甚至更喜欢对纸币贬值来提高税收,以便支付过期债务。除此还有范围更广的债务减轻措施,即没收或重新分配亲英分子的土地,限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或减少诉讼成本。这些实践做法强调民众的信念,即政府有责任帮助经济上困苦的公民。 46
或许同样关键的是,这些实践做法也是一种新出现观点的组成内容,即立法行动并非仅仅是令人遗憾而必要的措施,而是因为社会对政府的积极利用本身就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为了使所有人享有共和主义自由,普通定居者必须拥有公共权力,这种权力能够持续地颁布民间法(popular laws),这些法律保证土地所有权和经济效率。人们发现,这一理念在美国革命时期各州制定的宪法中得到了表达。这些州宪法建立了强有力的多数主义政府,其中由平等代表权形成的议会在制度上获得了最高权力。这样的权力源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政府基本上是一个集体行使公共权力的场所,人民意志与被执行的议会法律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在罗伯特·帕尔默(Robert Palmer)写到宾夕法尼亚宪法时,工匠和小农场主把美国革命的主要理性内容看作这样一种信念,即经济独立和“一个共和主义形式的政府”要求完整的主权权力,而地方性和多数主义制度机构“被建立起来了,以维持一种人民与其议会代表之间的身份认同” 47 。
这些州宪法追随大量州权利宣言在知识上的榜样,权利宣言赞同公民固有的集体能力,以指导政府提供社会之所需。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全都使用了类似于《特拉华权利宣言》(Delaware's Declaration of Rights )的构想,该宣言认为:“本州的人民拥有唯一的排他性固有权利,来控制和管理内部的同类监督。” 48 进而言之,由这样的宣言所列举的人民权利,被认为对完整的主权架构至关重要。这些宪法上的自由内容不是对多数主义统治进行制衡,而是充当立法行动的“原则”,目的是引导公共权力致力于对社会利益进行立法。 49
在追求这种政府的梦想、这种自由与人民权力之间关系的梦想时,此前边缘化的那些定居者突破了许多殖民地精英引人注目的设想。尤其是小农场主和市民,他们拒绝多数主义统治的谨小慎微,这种统治经常是以乡绅名流对共和主义自由的描述为特点,部分源于有关政治卓越性的古典思想。就像克里斯托弗·拉什(Christopher Lasch)评论的那样,在这种相互矛盾的共和主义传统下,“美德意味着人的能力和实力得到最完全的发展。(它)谴责致力于追求财富和私人舒适的生活,不是因为这样做是自私的,而是因为这样做没有给个人取得出色成就的雄心提供足够余地”。于是,参与政治既是通过亚里士多德式统治和被统治经验而进行的美德教育,也是呈现美德教育的基本场所。这种聚焦于通过公共领域中的行动取得卓越的做法,导致对物质方面自利根深蒂固的怀疑。“共和主义谴责利己主义,因为利己主义诱惑人们看重卓越带来的外在回报胜于卓越本身,或者使支配特定实践的规则,对人们自己的眼前利益俯首帖耳。”结果,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被认为太过于依赖经济需求——因而太过于与物质自利心心相扣,以至于不能以卓越之名、而是以个人的好处来行使权力。 50
这种对美德的叙述因此不可避免地使得治国本领与大众隔绝开来,并将决策放到由选举产生的上层社会手中,这些人被选择是基于其性格而非相似的阶级。就像罗伯特·韦伯所写的那样,这样的理想也必定建立“个人化风格的政府”,故而将有道德的领导看作集体安宁的关键,因为如果没有美德,甚至最好的政府制度也将被毁灭。 51 然而,对于受到美国革命激励的小农场主和市民来说,害怕人民对政治的控制将摒弃美德,二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就像州宪法和西部叛乱所证明的那样,行使公共权力的目标无疑是要使政府完成社会“部分的”或“自私的”经济需求。事实上,通过干预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这种古典美德思想被看作一种方法途径,富有的精英由此不仅损害了民众权威,而且损害了所有定居者享有经济自治的可能性。在贬低这种个人化的卓越对政治生活重要性的时候,新的自耕农政治因而也贬低了领导才能,尤其贬低了那些曾经规定殖民地生活恭敬顺从的权力模式。对自耕农农民来说,政府并不是通过具体代表的特殊品质、而是通过其不断保持与公众利益一致来保持合法性的。
如果被新授予权力的定居者对政治美德感到烦恼,那么他们也质疑制度平衡的重要性、质疑主权分裂的信念。共和主义传统首要关心的乃是一个政权蜕化为暴政的过程。例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基于政权是否将权力托付于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来对其进行归类,而每种形式的政权都包含可能的腐败根源。就像克里斯托弗·拉什说明的那样,亚里士多德传统把政治建设目标看作“设计出某种平衡原则,从而将每种政权形式的优点结合起来,并废弃那些使之呈现压迫性的特点” 52 。最终的结果是混合型政权,它通过制度环境而对主权进行区分,形成一个致力于作为自治的自由的政府。
就像立法至上的自耕农捍卫者一样,这种共和主义叙述也认为,如果正确理解的话,法律是由自由构成的。然而,就像菲利普·佩蒂特主张的那样,“只要他们尊重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思想,并符合理想法律的形象;只要他们不是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专断意志的工具” 53 ,这种共和主义叙述就会把法律看作对自由的解放。换言之,在社会内部代表小集团的个人、某些人以及许多人,其利益并不能等同于公益。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源于制衡过程,它会制衡部分团体企图武断地将其意志强加到集体身上。
费希尔·埃坶斯(Fisher Ames)的儿子在阐明其作为主要联邦主义者的父亲的政治哲学时,强调了这些作为自由的法律的不同版本间的基本差异,从而强调了许多小农场主与殖民地精英之间的差异。对埃姆斯来说,共和政体决不能是一种简单的民主,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多数主义强制实行阶级统治,而非根据公益来统治:
(费希尔· 埃坶斯)明白,许多人把共和政体与民主相混淆……按照他的信条,共和政体乃是民选政府结构,其中的行政当局必须要求自身把普遍的善,作为其所有措施的追求目标;民主则是其中的人民激情成为统治者的指南,而这种激情独立于公益之外。 54
相比之下,对于寻求政治权力、新得到授权的定居者来说,恰恰是立法至上确立了公益。这是因为公益——被理解为所有定居者享有经济独立和生产控制,与许多人的利益并无差别。立法的至尊地位存在对自由构成唯一有实质意义的威胁,是当立法机构不受普通公民权力控制的时候,无论是经由疏远的方式还是不平等的代表形式。只要政府基本上是地方性的、权力分散的、以平等为基础的,而社会将可以行使充满活力的公共权力,那么制衡就是没必要的。
从根本上说,在美国革命及其随后的岁月里,自耕农农民和市民发现自己描绘的是一种小地产主的民主,这种民主既排斥依附性的雇员和穷人阶级,又排斥“不事生产的”资本家阶级。按照这种观点,唯有当政治以促进民治被组织起来,并围绕地方性的、权力分散的立法至上地位来进行安排,真正的共和主义自由才将得以确保。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共权力能够产生经济独立,并消除任何定居者屈从于他人武断意志的要求。
托马斯·潘恩、威廉·曼宁以及生产者的民主
美国革命期间,在描绘这种民粹主义的自由变体时,托马斯·潘恩对小农场主、小店主和工匠事业的支持或许无出其右者。潘恩的《常识》(Common Sense )赞扬普通人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并被广泛认为帮助确保美国革命得到更贫穷定居者的支持。伍迪·霍尔顿(Woody Holton)写到这本小册子在弗吉尼亚产生的影响时指出:“它(小册子)导致数以千计的农场主冒险进行独立,将其作为通往在弗吉尼亚政府内拥有更大发言权的桥梁。”总的来说,潘恩几乎不关心制衡或多数人暴政威胁的问题。在《人的权利》(The Rights of Man )中,他认为与更纯粹的民主政府相比,混合型政府事实上更容易腐败。恰恰是通过使政治隔绝于公众、使共同体难以在任何具体机构中落实责任,这样的政权才削弱了民众义务。“在混合型政府中不存在责任:部分之间相互掩盖,直至丧失责任;而使核心组织得以运转的腐败,同时在图谋自己的逃脱。” 55
潘恩还认为,个人只应积累自己劳动所产生的个人财产量,并认为政府有责任确保富人地产增加不会剥夺那些穷人的“自然继承权”。在《土地公平》(Agrarian Justice )中,他号召成立一个资金由继承税融资的全国基金,该基金给全体公民提供15英镑直到成人阶段,无论男女,并给年老者提供10英镑年金津贴。虽然这本小册子本身是对法国发生事件的回应,并且直接针对“法兰西共和国的立法和行政理事会”,但是潘恩在作者题词中清楚地表明,“本作品中的计划不只单单适用于任何特定国家,其所依据的原则是普遍性的”。他希望每个政府符合作为自治的自由梦想,不只是努力地消除贫困,而是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完全享有经济独立并作为生产阶级的成员生活。潘恩不是要形成个人对国家善行仁慈的依赖,因为这样的话个人依然是不自由的,而是将他的国家基金看作帮助消除经济奴役和贫困的手段:
当一对年轻人开始其生活时,身无分文或每人拥有15英镑,二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有了这一资助,他们可以买牛买农具耕耘数亩田地;帮他们成为有用和有益的公民,而非成为社会负担。而情形通常就是如此,因为生儿容易养儿难。
因此,在捍卫建立在由生产者控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上的商业社会时,潘恩明确表达了立法至上和充满活力的政府,是如何为有意义的共和主义自由奠定基础的。 56
然而,虽然潘恩的民粹主义与美国革命时期发生的政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一个重要差别。潘恩虽然赞成政府保护那些不甚富裕者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他只是将其视为矫正行为而已。对他来说,政府基本上起到的是消极功能,目的是限制那些不事生产的富有精英的社会权力。潘恩在《常识》一书开篇写道:“社会因人们的需要而产生,政府因人们的邪恶而形成;前者因黏合我们的情爱而积极 促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因限制我们的罪恶而消极 促进我们的幸福。”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由小地产者组成的商业社会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其所需,因此对政府的需求消失了。在《人的权利》中,潘恩再一次重复了自我规制的主题和废除政治的希望:“文明越是臻于完美,政府就越是机会渺茫,因为文明会更多规制其自身事务并管理好自己本身。” 57
相反,革命政治产生了这样一种政府叙述,即把社会通过民间法持续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看作自由永久的基本要素。对于充满活力的政府的这样一种捍卫,我们必须转向一位美国农人,他的写作生动地表达了这种新的民粹主义想象力。威廉·曼宁是个农夫,也是戈登·伍德所称的地位中等的“小商人” 58 ,他生活在马萨诸塞州的比尔里卡镇,直到1814年在那儿过世。在18世纪90年代末,他写了一本名为《自由之钥匙》(The Key of Libberty )的小册子。在该小册子的早期版本中,他专注于“所有美国的农民、技工和劳工,以及所有那些其他以自由和自由政府为友的人”。曼宁基本上是自学成才,虽然他承认自己“并非拼写、语法和写作技艺的能手”,但是他希望自己的思想能够促进美国的自由事业。虽然小册子在他的有生之年没能出版,并被许多民主—共和党报纸拒绝,但是曼宁的小册子《自由之钥匙》为正在出现的民粹主义梦想提供了强有力的洞见。使得这一文本如此独特之处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工匠、农夫和店主,更不用说真正的农村穷人,其接受教育的方式有限,并且几乎根本不能用书写方式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更不用说以这样清楚而深刻的方式来表达。进而言之,恰恰是曼宁不能在杰斐逊派报刊上发表他的小册子,意味着他的这些观点虽然在小地主中间流行,却依然为占支配地位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范式所回避。它也突出显示了这样两个事实:其一,紧随美国革命时代的结束,是退回到更加等级制的做法;其二,如果一个人不是掌握语法的“能手”,其所能够进行政治上发声的空间就会缩减。 59
就像潘恩一样,曼宁也把自己看作在捍卫生产者的民主,这种民主致力于消除经济上的依附,并坚定地以立法享有至上地位的政府为基础。与潘恩不同,曼宁拒绝以下这样的观念,即商业社会最终能够自我规制,政府活动要最小化。曼宁对需要一个长期强有力的政治权威进行辩护,因为他相信,从根本上来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利益是相冲突的。按照曼宁的观点,所有各种社会内的基本分歧,是多数个体与被选定的少数人——地主乡绅、商人和律师——之间的分歧。前者的强迫劳役乃是“所有财富的唯一来源”,而后者的财富允许他们坐享其成。 60
曼宁认为,无论其阶级背景如何,人们不能指望个体合乎道德而非出于一己私利行事。幸运的是,当人们被组织起来集体思考的时候,许多人的自利就等同于公益,因为许多人寻求那种在其中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经济独立并控制其自身劳动产品的条件。相反,少数人的自利则不可避免是压迫性的。对曼宁来说,既然这些精英以他人的劳动为生,那么他们就在根本上致力于捍卫不平等和社会等级制,而且尤其要保护有闲阶级与永远是大多数的依附性雇工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利益导致富人推翻商业制度,以垄断财富并使大多数定居者沦为租佃、赚取工资和受奴役的地位。曼宁将这一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描述为“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大混战”。他认为由于这种“混战”,政府的存在是必须的、是集体生活的永久特性。劳工唯有利用国家权力来抗衡富有精英经济上的自私自利,社会的“幸福”才能够得以维持。曼宁把这样的幸福界定为“享受其自身的劳动商品;感到其生活、(公民及宗教)自由以及财产都是安全的;人们所拥有的财物既不能太过于充足,更不能穷尽奢华、无可匹敌,因为这会导致一种使他人悲惨的趋势”。在如此构想下,政府必须总是强有力的,因为经济独立的共有目标受到不事生产、贪得无厌的精英们的持续威胁。 61
同样重要的是,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普通定居者参与到民主自治的自由之中,并表达其自身的政治独立性。换言之,政治不仅是自由的前提,而且是自由得以展现的核心场所。因此,曼宁拒绝消除政治或建立一个自我规制的商业社会的希望,同时也认为由多数主义政府所施行的民间法是由自由构成的。这种对完整主权和立法至上的捍卫,意味着三权分立的制衡不过是富有精英削弱劳动者政治经济独立的企图而已。曼宁写道:“自由的政府乃是法律构建的政府,这些法律是由全体人民的大多数自由赞同而制定的”,而这样的自由政府“通常因有利于少数人利益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共同作用受到摧毁”。 62
通过将新出现的、坚信立法权至上和民间法制定乃自由基础的民粹主义这些中心线索归结到一起,曼宁号召建立“劳工协会”(Society of Laborers),以抗击由富人创建的那些组织,它们的形式有法官和律师协会、制造业协会以及辛辛那提协会。这一劳工协会将努力宣传有关劳工利益的知识,并动员普通定居者坚持他们的权利。因此,这一协会将以基础制度形式而存在,以经由政府来制衡少数人的行为并促进公众的幸福。 63
就像迈克尔·梅里尔(Michael Merrill)和肖恩·威伦茨(Sean Wilentz)表明的那样,曼宁的劳工协会引人注目,因为其坚信协会的有益影响,因为它被许多共和党人认为是“有偏见的”和贪腐的,也因为它预示着19世纪工会和政党的出现。 64 然而,如果要完全理解曼宁思想的特性,人们必须精确地指出劳工协会与那些人们更熟悉的形式之间的区别。与工会不同,劳工协会主要关心的,并不是特定群体工人或工匠在遭遇雇佣关系的问题时对其利益进行捍卫。与政党不同,劳工协会并不是围绕将其成员选举担任公职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相反,曼宁寻求这样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作为整体的劳工群体将总是能够行使公共权力。他在寻求一种方式,以使多数人构成一个置身政府身后的政府,这样就能够维持人民与立法机构之间真正的一致。曼宁相信,致力于政治干预和知识扩展的劳工协会将履行这一职责。
甚至更引人注目的是,他认为这一协会有助于解释有关德行在自治叙述内的适合位置,如果存在这种德行的话。这使人想起,对于像费希尔·埃坶斯那样的精英共和主义者来说,德行是被选择到的少数人才拥有,其学识和卓越使之有能力进行实际的决策。相反,曼宁认为通过像劳工协会这样的机制,所有定居者都能学会集体生活的基本条件和社会改进的最佳途径。换言之,教育和德行在社会内部都不需要成为排除任何群体的领域;相反,教育和德行都可以被民主化,并能够广泛地为人们获得。根据这一叙述,人们并不是将德行理解为卓越的高超治国术或政治领导力,而是理解为生产者全面意识到自身利益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利益目标。因此,自利和德行并不代表社会的冲突性倾向;相反,这些倾向可以通过民主知识和大众行动而被结合起来。在某种意义上,曼宁的劳工协会是新民粹主义伦理的结晶,这是一种把民主文化想象成提升劳动共同体地位并实现共和主义自由独立理想的伦理。 65
民粹主义想象中的劳工和帝国
通过吸取本地主义和卢梭的思想传统,虽然民粹主义予人印象深刻地提出了对共和主义自由进行再造,但人们仍然应该强调这一叙述与帝国现状是多么紧密相连。事实上,这些观点既起到了巩固定居者优势地位的作用,又起到了将英裔公民与边缘化群体严厉地分割开来的作用,从而使得竭力对印第安人没收剥夺的行为正当化。就像在前文表明的那样,由于核心内容是把大范围地产扩散作为公益,因此新出现的民粹主义甚至更加聚焦于对扩张的需要。从谢司起义到边疆关闭,在那些折磨美国西部的主要不满中,是不能获得土地和对乡村租佃的恐惧。事实上,在消解边疆地区对沿海权力怀有的强烈敌意方面,1794年的鹿寨战役(the Battle of Fallen Timbers)或许是起到作用最大的单一因素,这一战役结束了原住民对俄亥俄乡村地区的控制,并使之对英裔定居点开放。就像弗雷德雷克·杰克逊·特纳的著名论述,除土地自由和经济独立可能性之外,边疆地区提供了不受精英和东部权力限制的空间。例如,虽然那些起义可能失败了,但是通过往更西部地区迁移和向定居点边缘扩张,反叛者本身经常避免国家惩罚,也避免土地被没收和课税。谢司起义之所以最终没有以对抗的方式结束,主要是因为边疆地区能够为反叛者提供迁往他处、拥有土地和重新开始他们普通生活的这样的迁移和机会。 66
帝国与民粹主义之间难解难分的纠缠,以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方式呈现出来,即内部的民主化鼓励更大程度的外部排他性。生产劳工地位的提升伴随着对原住民的轻视,因为原住民被认为没有能力把粗犷的荒野改造成经济政治独立的场所。通过将所有的社会价值来源定位在劳动行为上,那些活动不能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结构相一致的人,显然就变成了公益的威胁。人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直接的推论,即假定劳工利益与全体利益之间存在一致。通过阻止财富累积和保证大多数定居者都是小生产者,虽然一个合理组建的政府能够限制富有精英的权力,但是原住民代表的却是一种全然不同秩序的威胁。潘恩恰恰是在《土地公平》这本小册子当中,代表了民粹主义经济政策的观点。他把欧洲劳工与美国原住民进行了对照,认为后者依然处于“自然的原始人状态”。由于缺乏全部文明和对工作价值的欣赏,原住民的生活乃是“接连不断的假日” 67 。如此无所事事的闲逛不仅排斥劳动至上,而且排斥劳动者在其中活动的更大程度的道德经济。除了对西部定居者的安全、经济生活和政治独立构成威胁,原住民的存在还使得劳工利益等同于全体利益的观点出现问题。
无所事事的闲逛也对这样一种假定提出了质疑,即社会制度原则上应该为促进显而易见的集体利益而被组织起来。换言之,既然原住民移除以下述两个因素为基础,即劳动实践的需要及其逻辑上的意义,那么民粹主义帝国就体现为一种政治协会的形式,而这种形式甚至比相对的等级制殖民地时期更加充满排他性的敌意。这种敌意在杰克逊的“血泪之路”上、在完全清除原住民社会的企图中,都有着栩栩如生的表达。它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像约翰·马歇尔那样的沿海精英,倾向于更加苛刻地征服和虐待原住民,就像在他们之前的伦敦白厅官员一样,因为马歇尔这样的人对民粹主义政治充满警惕,并关心由间接的边疆扩张所导致的失序状态。在本质上,民粹主义的大悲剧在于,由于马歇尔所希望的生产者民主滑向失控,农民和市民越来越接受定居者帝国这些血腥仇外的特点——这一模式将在美国历史上反复出现。
联邦党人的平衡与新殖民主义的幽灵
1965年,加纳总统克瓦米·恩克鲁玛(Kwame Nkrumah)出版了《新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最后阶段》(Neo-Colonialism: The Last Stage of Imperialism )一书。他在书中认为,虽然去殖民化可能已经改变了非洲国家的法律地位,但是它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独立。取代直接政治控制的,是后殖民社会现在面临的各种各样经济、金融和贸易限制。这些限制是由后殖民社会以前的帝国主人强加的,它们使得名义上的主权国家沦为依附性的卫星国地位,结果其决定自身集体未来状况的能力有限。恩克鲁玛在将这种状况描述为新殖民主义时写道:“新殖民主义的本质,即屈从于它的国家在理论上是独立的,并具有国际主权所有的那些外部点缀。而实际上,这些国家的经济体系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政策都是受外部支配的。” 68
对恩克鲁玛来说,经济依附是同以下其他两种普遍性经历相生相伴的。第一,就像直接政治控制一样,新殖民主义不可避免地输出那些标志侵略国特征的“社会冲突”。就政府决定受国外支配的程度而言,嵌入在国外社会制度中的不公正现象也在本地扎下了根。因此,那些外国继续使腐败和不自由的形式,在名义上获得独立的国家中永久性地存在。第二,不同于在直接帝国关系中施行的相对排他性控制,这些后殖民政府现在发现自己身陷竞争性强权的全球竞技场之中,法律上的独立只意味着有能力“改变(控制自己的)主人”,而非一劳永逸地逃脱支配并“不受新殖民主义主人的影响而生存”。由于屈从于外部权力,非洲国家发现自己成了全球性强权在经济上、政治上的掠食物,是他们又一次争夺瓜分非洲大陆的战利品。 69
在共和国早期,定居者接受仇外和对外暴力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刺激。其一是美国在全球弱小的类似经历;其二是美国感到新独立的定居者社会依然受制于欧洲的强权政治。小农场主们和店主们设计出一种自由的理想,它与坚定自信的集体意志连在一起,而这样的目标却遭遇后殖民的严厉现实,其中国家独立的可能性似乎与这些强烈的参与愿望相抵触。结果,定居者们发展出一种改变民粹主义含义的宪政结构。民粹主义被转换为一种对任何特权权力保持警惕的政治,它变为基本上关心的是维护一种二元性。这种二元性将定居者内部人与被排除的外部人区别开来,无论后者是原住民、奴隶还是后来的墨西哥人。起决定性作用的政治转折点,恰恰是1789年批准的联邦宪法。通过研究制宪辩论及其后果,我们能意识到民粹主义的野心作为国家的仇恨和帝国排他性原则,是如何受到遏制并被具体化的。
重商主义和欧洲霸权的限制
对美国——这个最重要的后殖民社会的定居者精英们来说,恩克鲁玛所说的后殖民幽灵是需要认真关注的事情。北美殖民地是作为英国王权的商业附庸发展而来的,它围绕英国商业界的物质目标,来支配殖民地的经济发展和定居者移民,虽然这种支配并不总是成功的。尽管美国革命正式终结了这种殖民控制,但就像沃尔特·利希特(Walter Licht)所写的那样,“美国依然处在那一商业势力范围之中。以前那些殖民者目前的财富依然受英国商业利益控制。18世纪80年代期间及其后的商业活动起起伏伏,反映了英国商人有能力将货物大量送至美国市场,或者封锁美国的出口”。对于定居者来说,与难以摆脱商业依附相伴的困难,还有殖民地在政治上的普遍软弱,以及在弱肉强食的欧洲国家世界里(美国的)独立似乎脆弱不堪。虽然殖民地能够从英国的控制中获得独立,但是这样的独立仅仅是用一个主人替换另外一个甚或更具压迫性的主人吗?罗伯特·韦伯就美国的革命精英评论道:
自1783年以来,他们已将其国家描绘成假释犯,保护其不稳定的自由不受国际势力的侵犯。美国可能逃避这些势力,但永远无法控制它们。他们相信,即便是最好的领导人和最有独创性的措施,都不能阻止大国支配美国公民、腐化美国官员,或渗透美国政府、图谋美国民族、联合起来反对美国,或者发动对美国的战争……。分割、同化:这就是美国危险的恰当类比。 70
对这样的定居者来说,谢司起义使美国解体和独立的殖民地遭遇欧洲征服的潜在威胁具体化了。这次起义促使人们注意到松散邦联下组织起来的半主权国家所面临的脆弱性,并使此前那些对联邦权力持怀疑态度的精英转而支持1787年5月的制宪会议。对于更大程度集权的捍卫者来说,如乔治·华盛顿,没有什么比这些“失序”更能证明“我们的政府缺乏能力”,这些“失序”折磨马萨诸塞州——一个定居者反叛的知识和军事中心。 71 甚至更为重要的是,谢司起义使得乡村与城市之间有关对自由构成主要威胁的看法日益变得不合拍。虽然东部沿海商人和贫穷的西部农民都将自由看作自治,它与定居者对美国殖民化未来的控制天然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些群体在准确看待是什么危及本土帝国自治这一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对于自耕农和乡村穷人来说,对自由的主要内部威胁来自殖民地的商人利益;而主要的外部威胁则来自边疆的本土美洲人。基于这样的民粹主义看法,富裕的沿海精英只是作为政治经济权力取代了伦敦的商人,他们并没有一劳永逸地结束自己的商业依附,而是继续损害地产权、农民和市民的财产控制权。与原住民群体对个人安全和经济独立造成的持续危险一道,夺得州政府和大陆会议的那些垄断利益,使劳工陷入与英国统治下并无二致的从属境地。
相反,对于定居者精英来说,对本土自由的主要限制是那些此前被边缘化的人的政治激情与欧洲干涉的威胁联合到一起。对于这个新共和国的创立者来说,谢司起义使得以下这一事实十分明了,即外部阴谋和内部平民权力上升,是如何能够让欧洲国家分割和支配各个殖民地的。起义本身最初是由英国商人决定对美国商业关上大门的决定促成的。外国强权仅凭改变经济政策就能产生(美国)内部社会冲突的能力,说明了独立的殖民地依然受到外部支配的程度。进而言之,由此产生的民众骚乱不仅危及政府的有效性,而且危及邦联的永久性。整个18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这个或那个欧洲强权的庇护下,新英格兰的和旧西北地区的边疆定居者反复计划从美国独立。这些独立活动中或许最著名的是富兰克林分离运动(the Franklin succession movement),在这场运动中,有三个北卡罗来纳的西部县在1784年宣布独立,并在整个18世纪80年代试图与西班牙结盟,以便从北卡罗来纳和大陆会议夺取当地的权力。 72
结果,在思量要求一部新联邦宪法的必要性时,精英们是通过新殖民主义政治——这与恩克鲁玛描述的并无二致,来看待定居者社会所面临的那些问题。对于参加费城会议——一次秘密的闭门会议——的那些人来说,实质性独立的可能性有赖于创建联邦框架,以使之既能够减少外部控制,又能够使政治经济决策与大众意志相隔离。事实上,由于存在不断动乱的可能性和对这种政治重组真实而广泛的敌意,这样的保密被认为是必要的。对新宪法的支持者来说,在使摆脱地方性主权作为自由基础正当化的问题上,这些必要条件是至关重要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在主张更大程度的集权时,都提及后殖民的困境。由于害怕分裂的殖民地有可能陷入欧洲不同联盟的竞争之中,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警告道:
美国如果完全不联合,或者仅用简单的攻守同盟软弱无力地联合在一起,那么就会由于这种不调和的同盟的活动,逐渐被卷入欧洲的政治和战争的一切有害纠纷中去,而且由于它所分成的各部分之间的破坏性争斗,它可能变成各部分敌对国家的阴谋诡计的牺牲品。分而治之必然是怀恨或害怕我们的每个国家的箴言。 (3)
在响应这种观点时,麦迪逊认为,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联邦政府,美国就依然将是一个软弱的依附性卫星国,不能够阻止强大的欧洲国家追求它们的北美控制范围:
分裂的美国,其命运甚至比欧洲那些国家的命运更加不幸。后者的灾祸来源只限于自身范围之内。地球的另一部分,没有强国会在其敌对国家之间策划阴谋,煽动它们互相仇恨,使它们成为外国野心、妒忌和复仇的工具。在美国,由于内部妒忌、争执和战争所造成的苦难,只是它命运的一部分。其他许多灾难的来源,在于欧洲同地球的这一部分的关系,而地球的其他部分和欧洲是没有这种关系的。 73 (4)
对汉密尔顿、麦迪逊和其他人来说,对共和主义自由的基本威胁不断来自外国宗主国的干涉,只不过现在北美这些殖民地发现他们自己不仅只依附于大不列颠,而且依附于所有那些相互竞争的欧洲国家。因此,如果没有统一和有效的政府,后殖民的软弱性就会把这些殖民地暴露在欧洲霸权真正的威胁之下。为了不只是从外国主人那里获得法律上的独立,而是也获得实质上的独立,新宪法的辩护者们试图发展出一种基于更大程度集权并能够限制对自由构成内外挑战的政治制度。 74
联邦党人对后殖民困境的反应
虽然许多美国革命精英主张围绕全国性政府组织起来的联邦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对那个政府的基本特点意见不一。虽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致力于限制州的权力,保护那些殖民地免遭新殖民危险,但是他们每人都发展出具有关键区别的不同选择。对于汉密尔顿来说,实质性的独立要求强大集权的欧洲式国家,它既能够从小农和市民那儿索回政治控制权,又能使美国从依附性商业地位的渊薮中脱身。这样的全国性政府将直接依靠公民行事,并享有真正的制度性权力,而各州只不过是次级单元的组织而已。按照汉密尔顿的观点,有效的中央控制,“必须将其作用传给公民个人。它一定不需要中间的立法机关,但是必须有权使用普通行政长官的权力去执行自己的决议” 75 (5) 。
进而言之,为了摆脱与英国的商业关系,这些殖民地需要一个积极有为的政府,它能够建立美国的商业势力范围,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通过加强本地金融精英的地位和促进并保护商业和制造业利益,汉密尔顿及其支持者计划要把美国建设成欧洲霸权的竞争者。因此,新的联邦权力必须致力于确立产权,并确立投机商、商人和制造商的商业利益,因而要给予富人在国家福利中拥有经济利益。就像汉密尔顿所写的那样:“所有的开明政治家都看出并承认,商业的繁荣是国家财富的最有效和最丰富的来源,因而成为他们政治上关注的主要对象。” 76 (6)
然而,如果新的国家精英发现民粹主义政治愿景的出现威胁到内部稳定,那么建立一个美国商业帝国的想法则对许多人造成了冲击,因为它与美国革命的愿望完全格格不入。允许商业利益获得政治控制权,会削弱作为自治的自由根基,并且只会使得民众的敌意问题永久化。一个控制集权化政治机构、拥有垄断权力的建制派金钱阶级崛起,只会在美国复制欧洲的社会冲突,结果是压迫性的少数人对抗无产阶级暴民。本杰明·富兰克林警告道,商业和大规模制造业的增长带来财富的巨大不均,导致无地穷人的出现,因为“恰恰是在一个国家的大量无地穷人——他们必须以低薪为他人工作或挨饿,使得企业主能够进行制造业”。事实上,人们应该将托马斯·杰斐逊对农业和小农的极力捍卫,理解为对重商主义和汉密尔顿渴望看到其在美国真正扎根的抨击。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州纪事》(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中写道:
既然我们有土地来劳动,那么让我们决不要冀望我们的公民在工作台上忙碌,或者让女人团团转……。让我们的工场留在欧洲吧。跨大西洋商业运输的丧失将由政府的幸福和永久性来弥补。大城市暴民恰恰给纯粹的政府增加了如此多的支持,就像溃疡之于人体的力量一样。 77
对富兰克林和杰斐逊两人来说,定居者重商主义不仅通过工资奴役和贫穷削弱自由,它还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治专制主义。此前建立自由政府的所有努力,最终都因无地暴民的崛起、屈从于少数人的经济支配以及不享有集体利益中的个人重要利益而受到压制。蛊惑民众的政客和暴君曾承诺向支配性寡头政治复仇,但是他们可以轻而易举支配这些个人,并终结共和主义自由的梦想。换言之,汉密尔顿根本解决不了后殖民依附问题,它只是使民众情绪的反抗和多数人的暴政更加可能发生,而非阻止许多人不和的可能性。
作为回应,麦迪逊给出了一幅截然不同的政治权力图景,这是一幅能够保护美国独立既不受欧洲干涉、又不受民众抵制的图景。麦迪逊同样有这样的普遍信念,即本地不受限制的民众统治将不可避免地退化为政治专制主义,从而使欧洲强权分而治之的政策在其中能够起到支配性的作用。他在1788年10月给杰斐逊的信中写道:“在我们的那些政府中,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社会的多数人手中,对私人权力的侵犯主要不是从与选民感觉相反的行为来理解,而是从政府在其中只是作为多数选民工具的行为中来理解” 78 。然而,就像富兰克林和杰斐逊一样,麦迪逊认为汉密尔顿的民族国家导致同样的陷阱,因为操弄大众情绪的专制者将把集权化权力据为己有,并践踏精英的利益。英国议会至上的制度提供了一个因集权而显露危险的现成例子,因为英国议会中的国王只是最近才利用了立法机构的广泛权力,以削弱定居者的社会地位、将拥有奴隶的权利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并加强像印第安人部落和法国天主教徒那些非定居者敌人的力量。因此,在抑制各独立殖民地主权权力方面,麦迪逊逐渐将这种抑制本身看作新联邦主义制度合适的指导原则。他把权力得到加强的全国性政府,设想为制度制衡的共和主义体制的组成部分,这一体系将削弱任何政治地区、任何竞争性社会团体的实力,以便夺取政治权力。在这样的规则下,更大的地理范围和代表与选民之间增加的距离成了政治资产,因为它们与各种分权制衡一道,限制了民众力量所发挥的控制。 79
麦迪逊的主权分割模式是作为新联邦宪法的基本理论框架而出现的,在其中创建的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政府,使治国术免受大众利益和争论不休的社会冲突的影响。麦迪逊的洞见的核心,是殖民地精英对法律如何能够构成自由的意见和看法。按照民粹主义叙述,通过对许多人的经济政治利益施加影响,并保证所有人享有对劳动的生产性控制,共同制定的法律产生自由。相反,对麦迪逊来说,只有在法律保持对政治的自主权并能不使之沦为任何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时,法律才能构成自由。麦迪逊将以源自大多数人的法令形式存在的法律,看作破坏更高程度“正义”、以服务“有利害关系的占压倒多数”的目标的设想:
到处可以听到我们最关心而善良的公民以及拥护公众信用和私人信用、公众自由和个人自由的人们抱怨说: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在敌对党派的冲突中不顾公益,决定措施过于频繁,不是根据公正的准则和小党派的权利,而是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占压倒多数的超级势力。无论我们多么热切希望这些抱怨毫无根据,但是已知事实的证据,不容我们否认,这些抱怨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 80 (7)
然而,就法律而不仅仅是民众统治而言,麦迪逊和联邦主义者必须斩断民众意志思想与许多人的特定利益之间的联系,因为后者是由那些小农和市民构成的,他们企图通过当地的多数主义和公开叛乱来攫取政治控制权。在采取这一措施时,麦迪逊认为是宪法而非当地大多数人表达了民众意志。宪法是作为根本大法而存在,它胜过普通的州法令,并允许全国性政府强制实行政治目的,以同公益保持一致,而这种公益经常与劳动集体的当地利益并不一致。
虽然麦迪逊对法庭在多大程度上是这一根本大法的最终裁决者提出质疑,但是汉密尔顿甚至走得更远,并坚决主张唯有不经选举、制度上独立的法官,才能保护民众意志不受多数人争论不休的非法行为所影响。针对更加不经协调的民众统治问题,汉密尔顿在对司法复审和(最高)法院享有至高无上的释宪权进行辩护时写道:
远较以上设想更为合理的看法应该是: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 81 (8)
在本质上,通过将“人民”一词变成一个抽象的名称,汉密尔顿试图将这个词的含义去政治化,因为这一名称唯经由非民选法官的司法判例才易于理解。当然,这只是对麦迪逊所作上述努力,即认为自由的法律乃是适当保持对政治的自主权、因而免受公众压力的扩展而已。最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都企图重新表达那些由当地多数派表达、由州立法机构通过的集体观点和态度。而这在此前作为局部利益,被坚持认为是民众意志。尽管在民粹主义的解读下,“人民”是带着清清楚楚集体目标的特定社会实体——劳工团体,但联邦主义者通过宣称,在定居者社会,任何团体只是一个小集团而已,证明主权分割和法律自主权是正当的。通过重申小农和市民运用政治权力的实际努力,如何只是增加了后殖民地的软弱、加剧了新殖民主义的威胁,这一举措从而得到了支持。
虽然被提议的宪法引起了严重而激烈的反对,但是这样的反对遭遇了根本的不同意见。反联邦主义者经常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共和主义基础表达批评意见:一种是与某些精英的殖民地观念相同;另一种与民粹主义方法更接近。像理查德·亨利·李那样的反联邦主义者,就在他的《联邦农民来信》(Letters from the Federal Farmers )一文中反对麦迪逊的解决方法,原因是他认为权力得到加强的全国性政府削弱了机构平衡,并太过于偏离到“统一制度”一边。对李来说,如果要表达地方主义的共和主义传统——其对很大的政治规模持怀疑态度,那么主权分割原则通过维护独立州的权威,从而最能达到这一点。李担心全国性政府的地理规模,加之各种各样的经济势力归于其中,久而久之将形成专制主义集权,结果消除了分权制衡:“除非人民将作出巨大程度的努力,以恢复州政府的治安权(internal police)。由于各种势力排他性地课税收税,以管理民兵、坚持他们自己的司法法院对其自己法律结局的决定,平衡不可能持续很长久。”虽然李并不同意麦迪逊有关一个正义共和国的适当规模,因而更强调州主权,但是这两人却有着相同的假定。具体而言,他们每人都把最好的政治秩序,看作一种约束活力充沛的政府走向潜在专制的秩序。 82
这一批评以机构平衡和将法律设想为阻止任何单一政治权力行使为基础,导致其在根本方向上与乔治·布赖恩(George Bryan)的反联邦主义观点不同。在以笔名写的《哨兵》(“Centinel”)一文中,作为宾夕法尼亚一院制立法机构强有力的提倡者,布赖恩对新宪法进行了抨击,理由是新宪法违背了大众统治,并允许少数人篡夺多数人的权力:“无论在哪个社会里,富人和野心家都认为他们有权利对其同胞作威作福,他们成功地使自己利用了这种有利的形势(由革命引起的混乱),而情绪未稳的人民因此已准备参加任何的极端政府。”对笼罩在这个新全国性政府头上有关欧洲支配——我称之为新殖民主义——的担心害怕,布赖恩进行了明确的抨击。在他看来,这种令人惊骇的警告只不过是花招而已,富人利益通过这样的威胁牢固确立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布赖恩在讲到富人时写道:“他们所经历的一切痛苦和困难出自各种各样原因,但是他们却将其归于当前邦联的无效,因此导致他们盼望完全从建议所采用的政府制度中解脱出来;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则盼望政府即刻崩溃和毁灭。” 83
布赖恩坚持认为,唯有这些殖民地加强州立法机构的力量,并使之掌握在农民和市民手中,殖民地才能够保持自由和独立,而不是寻找新的联邦主义制度。与李不一样,布赖恩排斥平衡的框架,并号召建立一个积极而至上的议会,以致力于支持劳动群体的意志。在使得民粹主义观点类似于潘恩的观点,并使人们回忆起卢梭的观点时,布赖恩对地方主义进行了辩护,不是因为地方主义抑制了局部利益,而只是因为简单民主最能够对人民的压力做出反应:
最高的责任心在简单的政府框架中得以履行……。在仿效宾夕法尼亚宪法时,如果将全部立法权授予一个由选举出来短期任职者组成的机构(与行政和司法分开),并且必须通过轮流来排除永久任职……,人们将设计出最完美的责任政府。因为在那个时候,每当人们感到不满,都不会误会那些倡议者,并进行确定而有效的补救,从而在下次选举中抛弃他们。 84
布赖恩的反联邦主义拒绝了这样一种信念,即法律在理想意义上应对小集团进行限制,这是在辩论中双方多数精英的共同想法。布赖恩重申说,民粹主义法律观念是通过人民统治而得以实现集体利益的途径。
最后,宪法的批准反映了麦迪逊观点在制度上的胜利,反映了民粹主义原则作为治理定居者社会的基础而被拒绝。就像乔伊斯·艾普尔比(Joyce Appleby)所写的那样,批准该宪法完全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未来:
宪法关闭了美国简单多数政府的大门。在具体时刻由人民想做的事情而驱动的民众多数将永远受到限制。宪法创立了根本大法,而且严格限制了政府权力的范围。宪法同样使得改变权力分配变得极度困难。虽然在美国人们庆祝人民主权,但是宪法一旦得以批准,主权者就受到了制约。 85
就宪法被批准乃民粹主义原则失败的程度而言,其在定居者经济边缘地带并未失败。在马萨诸塞州,宪法仅以187票对168票获得通过,反对者完全集中在乡村地区,尤以谢司起义曾占领过的地方为甚。在人们知道的那些对这次起义持同情态度的城镇,97票中有90票投了反对票。按照这部宪法一位支持者的观点,“在马萨诸塞州联邦,所有反对源自那去年普遍盛行的可恶的反叛精神”。对于农民和市民来说,没有什么比经济独立以及政府服务于劳工利益的民粹主义观点更加具有利害关系。对一位马萨诸塞州的反联邦主义者“科尼柳斯”(Cornelius)来说,新宪法将“把联邦的全部权力,拱手让于那些商业利益者手中;而对于土地拥有者来说,他们没有代表权、前途渺茫、没有希望,尽管土地关乎这个国家的最大利益”。对许多普通定居者来说,新出现的政府形式,似乎在根本上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他们对有效控制的渴望相对立。 86
扩张与民粹主义在制度上的终结
对于一个独立帝国的定居者社会来说,无论英国的殖民化在哪个地方实施,通过授予全国性政府几乎不加限制的权力来指导对领土的管理,民粹主义在制度上的失败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主的可能性。回过头来,这一失败也使得民粹主义的精力集中在与被视为帝国特权侵入定居者生活内部结构这一问题的斗争上。久而久之,这有助于使政府的权力等同于帝国征服并使原住民居于从属地位的权力。在发展如何对新领土进行管理的实践中,美国宪法遵循《1787年西北条例》确立的先例。然而,这一先例的基础非常不稳,因为在《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并没有各州授予大陆会议如此行政权力的内容。事实上,大陆会议干预当地定居者政治生活组织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有违分权自治和民众统治(popular rule)的主流规范。麦迪逊和其他许多政治精英相信,尽管在政治上是必要的,但国会的行政权在《邦联条款》中缺乏宪法基础。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认为,虽然“西部地区”是“合众国巨大的宝藏”,但是他担心,如果没有得到国家权力明白无误的承认,当地人民的控制将使得这些领土成为内部冲突和欧洲入侵的非事生产的场所。虽然大陆会议曾试图以适当的监督来制止这些趋势,但其行为“丝毫不带宪法权力色彩” 87 (9) 。就此而论,在渴望主张民众统治的边疆定居者与大陆会议二者之间,一场潜在的分裂斗争酿成了。这固然在操作上不合法,但却符合国家统一的利益。
对麦迪逊及其联邦党人同侪来说,努力保证英裔定居者和国家致富不为民粹主义激情所绑架,乃是攸关存亡的事情。这涉及一个双重的过程:一方面是在业已成型的殖民地从小农场主和市民手里夺权;另一方面是在新土地上牢固确立沿海精英们所秉持的那些价值和习俗。虽然边疆定居者们是盎格鲁文明的拥护者,这些“进步代理人”可以使原住民的土地变得多产,但他们也可能是文明的威胁。 88 沿海精英们认为,这些经常面临极度贫困的边疆定居者已然接受了其原住民邻居的“野性”,并因此认为他们代表了可能失序的持续根源。这些沿海精英尤其因边疆定居者遭遇原住民时做出的残暴行径而恐惧不已。沿海精英还把将定居者民粹主义权力的上升,看作对这一新共和国进步主义抱负的可能打击。 89 就像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写的那样,虽然边疆定居者对于殖民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他们的过渡性生活方式,直接被存在于东部的那种有序、勤勉的社会取代,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90 。为了与这一信念相一致,新宪法通过提供以下条款明确规定,扩张需在沿海权力的支持下进行:“国会有权处理和制定有关属于美国的领土或其他地产所必须遵守的所有条例和规则。” 91 在法律能力上,虽然此前的机制在限制边疆行为上可能不足,但新的国家权力不会遭遇类似问题。国会现在享有管理西部土地的法律权,并通过采取行动而使政治决策不受民众控制的影响。
路易斯安那有关治理与公民身份的辩论,清楚地表明了新宪法秩序是如何阻止和改变民粹主义思想观点的。美、法两国之间的路易斯安那购买条约认为,新领土上的居民将最终获得完全公民身份,而且这些领土将获得州的地位。然而,眼下国会应该按照基本的宪法保护来管理这些领土。 92 为了与定居者帝国原则和《1787年西北条例》所确立的框架保持一致,政治精英们从未严肃考虑过保持在新土地上的永久依赖性。尽管如此,如果获得州的地位是不可避免的后果,那么新的宪政秩序意味着全国性政府可以设定时间表,并极大影响地方自治的最终结构。结果,国会权力作为指导性力量运作,控制着边疆的自治,塑造着民众权力的运用。
随条约的批准,国会授权总统管理这片领土,直到立法得以通过。然后在1804年2月,国会采用建立临时政府的办法,该政府“由一名州长、一个13人组成的立法会和任期四年的司法官员组成,他们全部由总统任命”。两个议案都严重偏离了人民主权原则,并直接遭到路易斯安那的美国定居者谴责,结果新奥尔良市长以辞职来抗议缺乏自治。这样的临时性安排受两重原因驱使:第一,托马斯·杰斐逊和其他人认为,法国和西班牙居民因信奉天主教而没有为民治作好准备。根据萨拉·克利夫兰(Sarah Cleveland)的观点,“杰斐逊认为平民大众‘像孩子一样没有能力进行自治’,并认为该领土上的立法机构应根据平民大众的适应能力,来循序渐进地引入民主治理”。虽然这并非杰斐逊本身的观点,但是对许多沿海精英来说,这样的族裔和宗教判断也隐藏着更深程度的恐惧,即如果没有国会的限制和控制,边疆定居者将通过民众激情的奇思异想来进行内讧式的统治。正如田纳西州参议员约瑟夫·安德森(Joseph Anderson)指出的那样,由于路易斯安那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都是英裔—新教定居者,反天主教的说辞几乎没有什么意义。来自边疆各州的政客们竭尽全力把这个临时政府谴责为暴政,而来自田纳西州的另一位参议员威廉·科克(William Cocke)将这个政府描述为“军事专制”,并宣称“那个国家的人民是自由的,让他们拥有自由和一个自由政府吧” 93 。
最终,国会采取了第二种、也是更具代表性的临时政治政府形式,内容包括一个人权法案和人民选举的由25人组成的立法机构,并在1812年承认路易斯安那为一州。然而,在获得州地位之前,国会继续扮演咄咄逼人的监督者角色,在未来的领土管理中,这种做法成了惯例。虽然路易斯安那居民可以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但是国会对当地法令可以行使否决权。更为重要的是,被任命的州长继续享有广泛的自行决定权,其中包括决定何时召集所选出的立法机构开会的权力,以及在必要时推翻立法机构决定的权力。随着时间推移,这样的行政权成了领土治理的重要内容,国会利用官员任命机制来限制民众统治,这与此前的英国立法机构并无不同。在此过程中,国会的干预使得这一点具有确定性,即当地不受约束的多数派并不主导政治决策。在终于获得州地位时,这一干预进一步保证了州的地位是按照麦迪逊共和主义原则来规定的;与之相伴的是完全独立的司法和以州长形式而得到确立的行政权。 94
国会在确立自治政府的界限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也关键性地改变了民粹主义反对派的组织结构。大多数政治精英对《邦联条款》下领土治理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为他们认为,虽然在针对被排除团体时源自皇家的优先权力是合适的,但以其针对定居者却并不合法。就此而论,内部社会必须以自由法律为基础,从而保证共和主义依然是集体生活的基本前提。对边疆政治家们来说,如果要捍卫西部定居者的政治经济独立,就要求确保这样的优先权永不渗入国会对新土地的管理之中。虽然联邦政府可能曾能够设定条件,由此新的领土最终获州的地位,但是对基本宪法保障的尊重则要求限制这一权力。
结果,在有关路易斯安那的辩论期间,宾夕法尼亚的众议员安德鲁·格雷格(Andrew Gregg)寻求一项修正案,来确保有关领土的所有国会法案“不会与美国宪法相抵触”。类似地,田纳西参议员安德森认为,宪法提供的每项规定权利因领土扩张而即时跟上,因为“我们为这个国家立法的唯一权力源自宪法,我们必须给他们一个共和政府,舍此别无其他” 95 。如果说新宪法削弱了民众统治,那么它也为建立所有定居者享有平等地位、为制衡国会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手段。虽然民粹主义已被浓缩成政治组织的规则,但其捍卫小农场主和市民的社会立场,依然能起到监督新联邦政府压迫的作用。
就像我在下一部分中将要讨论的那样,这一观点最臭名昭著的变体,是由杰克逊式的政客、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塔尼(Roger Taney)在德雷德诉斯坦福(Dred v. Stanford ,1857年)一案中提出的。他在该案中公开挑战国会的一般领土规则权力,并坚决主张宪法只是在批准时为美国拥有的领土提供了这样的权力。对塔尼来说,这一主张旨在限制国会的自由裁量权,它对捍卫在新兼并土地上拥有奴隶的权利以及保卫边疆定居者不受来自联邦政府强制权的权利来说,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96 结果,国会任何超越宪法语言攫取权力的企图,都代表了帝国特权非法扩散到定居者的内部生活之中。就像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集权化主张要把定居者贬低到原住民的地位一样,国会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否定对共和主义自由和内部平等的基本社会承诺的作用。全国性政府如此的非法侵入带来了这样的风险,即让那些值得拥有自由公民身份的边疆定居者,变成了联邦暴政的政治臣民。
虽然塔尼可能已经体现了民粹主义的完全成熟,但是最能说明民粹主义向怀疑主义和以监督帝国特许权为前提的政治转向的行动者,则是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有点反对新宪法,原因是该宪法原先缺少权利法案,以及他对强化中央权力的恐惧。众所周知,他曾对麦迪逊写道:“我承认我并非十分强有力的政府之友。这样的政府总是压迫性的。” 97 然而,就像克里斯托弗·汤姆林斯(Christopher Tomlins)认为的那样,杰斐逊对“强有力政府”的反对,并非反对国家权力。他把政治看作农民定居者行使当地民众统治、并因此保证其经济自由和公共幸福的场所。杰斐逊宣称:“我不属于那些恐惧人民的人之列。他们,而非富人,才是我们持续自由的依托。” 98 事实上,他的监护体系是民粹主义信念在小生产主义者民主社会中的缩影,对实现集体的善进行了安排,而且在其中多数派法则构成了自由:
它是通过对这些共和国进行划分和再划分……直到结果是每个人的农场由其自身来管理;通过将每个人亲眼可以管理的东西置于其名下,一切将得以最好地完成……。当每个人在他的监护—共和国方向都是参与分配者……并且感到自己是政府事务的参与者的时候,不仅仅在选举日,而是经年累月的每一天;当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是该国诸多委员会中某一个委员会—— 无论大小—— 的成员时,人们宁愿遍体鳞伤,也不会让恺撒或波拿巴那样的暴君来削弱其自由、剥夺其权力。 99
杰斐逊对民众统治的捍卫,甚至使他将谢司起义那样的暴动描述为民主声音的健康表达。他在给朋友的信中写道:“上帝都会拒绝接受,我们在20年里竟然没有发生一次这样的叛乱。”而“上一次发生在马萨诸塞的叛乱,给了我超出其应给予我的担忧。如果算一算11年期间13州只发生过一次叛乱,那么在一个半世纪里每州只有那么一次而已。没有哪个国家在如此长时间里一次叛乱也不发生” 100 。
然而,就政治权力与当地民众控制日益脱节的程度而言,其强有力的行使是有必要怀疑的。这样的政治权力不足以有效组织起来促进生产主义民主,因为在生产主义民主中,政府机构能够满足劳工团体的需要。结果,杰斐逊对新联邦制度的隐性权力保持警惕。他担心中央权力的扩大会与坚定的民粹主义梦想发生冲突。人们因此能觉察到杰斐逊严肃的构成论思想,即由于担心缺乏文本来源的权力很容易蜕变为无限授权,而这种授权将使得无论主张什么样的民众统治都变得无效,因此他认为全国性政府不可以主张宪法中未明示的权力。
通过强调一种以怀疑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政治,杰斐逊体现了对这种立场的转变,即聚焦于民众意志如何通过政府得以实现。他的观点要求日益关注标志并维持定居者生活的基本二元性:内部自由状况与外部暴力强制状况之间的二元性。人们应该注意,领土扩张是杰斐逊捍卫国会更大程度自由权的主要领域。在这样做的时候,他阐明了民粹主义观点的核心内容:既维持失去的皇家帝国特许权,又阻止其在内部的适用,尤其是在宪法批准之后。杰斐逊把获取新领土看作定居者自由和共和主义和平的前提条件。他在给麦迪逊批评“强有力政府”的同一封信中写道:“我认为我们的那些政府在数个世纪里将依旧是好的,只要它们主要是农业性的;只要美国任何地方还有空地,情形就将依然如此。当它们像在欧洲那样在大城市里相互纠缠时,它们就会变得像欧洲那样腐败。” 101
然而,如果“帝国的自由”要求对外进行不受抑制的主权权力,那么这一权力决不应运用于定居者社会内部。即便在赞成对领土进行逐步自我管理时,杰斐逊的主要逻辑依据是这样的:由于天主教居民需要一段时期的文化同化,他们可以暂时从属于国会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通过认为这种权力的从属者目前并非真正处于定居者社会内部,杰斐逊为联邦拥有更大程度的权力进行了辩护。在这样的情形下,对民粹主义的辩护日益集中在这样的问题上,即规定社会成员身份并确定定居者与非定居者之间的等级差异。随着19世纪继续前行,建立在维持内部—外部区分基础上仇外含义的政治变得越来越明显了。
雇佣劳动的兴起与民粹主义排外
政府尤其是国家当局,乃是由富人进行专制控制、而非实现集体目标的场所的观点,改变了农民、市民及其政治盟友计划实现经济和政治独立的方式。具体而言,它导致人们背离曼宁有关强有力民众权力的信念,并更大程度地朝向信奉自我规制的商业社会。然而,随着手工艺生产开始解体,以及工业雇佣劳动变得更加普遍化,自由市场并未产生普遍的所有权。相反,它越来越建立起了压迫性的工作关系。早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一小群激进社会批评家和劳工活动家开始质疑共和主义自由与领土帝国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像托马斯·斯基德莫尔(Thomas Skidmore)那样的个人,甚至提出一个新的美国政治框架,这是一个完全放弃定居者和家长式等级制、将自治看作普遍集体权利的提议。然而,这些有关未来工业化和雇佣劳动的预言式观点,作为改革基础大都被忽视了。民粹主义者不是正视对自治的实际威胁,而是对政府和可怕的帝国优先权的仇恨,而这为新千禧年的政治提供了背景。这是一种明显表明天意、并致力于重申帝国解放潜力的政治。如果市场不能保证自由,那么扩张和使社会的排他性牢固化,再次成为保护定居者地位的基本手段。小农和匠人退避到这样一种政治之中,即不是以积极的社会原则来定义平等,而是通过与被排除的从属外部人比较来定义平等。
自由市场、经济独立,以及民粹主义的退却
美国第一起针对工会组织的阴谋大案联邦诉普利斯案(Commonwealth v.Pullis , 1806年),凸显了民粹主义偏离把强有力的政府行动和民众权力作为自由基础之路。这是一起有关费城熟练鞋工的案子,他们在1794年组织起来以争取获得更高的工资,并在1805年举行了罢工。在工会领袖因习惯法的阴谋罪被起诉后,罢工失败了。审判在费城市长法庭进行。在给陪审团的指令中,首席法官雷科德·利维(Recorder Levy)驳回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熟练鞋工(cordwainers,即鞋工,该名称源于其所使用的皮革类型)拥有一切组织或改变既有经济关系的集体权利。他将这种行为看作对秩序的威胁,是一种对那些没有选择加入其中的人有害的非法协会形式。 102 关键在于,由杰斐逊派律师代表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并没有寻求对协会内部及本身作为一种善行进行辩护。如是由于这一阴谋法削弱了熟练劳工要求对雇佣关系的明确控制权,他们拒绝接受这一法律,那么律师们以不同的理由对这起案子进行辩护。 103 他们把这一法律看作压迫性的,因为该法专门针对工人,而允许雇主为了自身利益集体组织起来。按照这种观点,虽然工会化是一种必要的回应,但理想地说,自由市场将规范雇佣关系,并不用诉诸任何形式的联合来保证公平。就像检察官西泽·罗德尼(Caesar Rodney)对陪审团陈述时所说的那样:“如果愿意采纳我的建议,你们就把对这些事情的规范留给开放的市场吧。在市场上,每一条款就像水一样会获得其自然水平:采纳这一规则,你们将更可能得到便宜得多的靴子。” 104
对经济的自我控制进行捍卫,对作为目的本身的集体坚持加以拒绝,成了19世纪二三十年代杰克逊式政治的主题。虽然民主党联盟将各种各样靠不住的社会群体联结到了一起,包括南方奴隶主、勉强维持生计的农民以及土生土长和移民的贫穷工人,但是借用“人人有平等权、无人享特权” 105 的杰斐逊式口号,它表明了后宪法时代民粹主义观点的转向。就像在他之前的曼宁那样,杰克逊引人瞩目地把定居者社会,看作以“真正的人民”与富人之间的冲突为特点;前者指农民、工匠以及一般劳工,后者他则称为“金钱势力”。这些贵族压迫力量试图利用国家权力来削弱平等,并且使经济自由变得不可能。对杰克逊来说,与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的斗争体现了更大程度的阶级斗争:
事实上,这家银行只是这一制度的结果之一。这是一种在与我们所有制度精神进行战争的制度,一种建立在政治信条基础之上的制度。而这种政治信条的根本原则是不信任人民意志可以作为政治权力的安全调节。这种原则如果获胜的话,其伟大的最终目标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乃是将我们制度中的所有权力统一到一个中央政府手中。无节制的公共开支和拥有排他性特权的公司,将替代迄今依然发挥相互制衡作用的独创性的美国宪法;经由其悄无声息的秘密运作方式,少数人通过首先取得对劳工和大多数人民收入的控制,将对多数人的政治行为加以控制。无论这种念头在哪里实现与政治权力的结盟,都会产生暴政和专制后果。 106
然而,就像强调宪法“制衡”所清楚表明的那样,解决之道并非强有力的直接民众统治。任何政治权力的强化,都带来少数人进行阶级压迫的恐惧。相反,自由市场中的竞争与消除政府干预一道,将形成一种致力于普通公民福利和自由的社会制度。就像马萨诸塞州的一位杰克逊派人士认为的那样:“在这个时代趋势中,我们需要防范太多的法律和太多的政府干预。”布鲁斯·劳里(Bruce Laurie)写道,即便在19世纪30年代早期回应更大程度的工会组织和政治参与时,民主党“争取的是更少、而非更多的政府干预:他们迫切要求废除民兵税和因欠债而入狱。他们对下决心用法律规定福音派道德的辉格党人,尖声表明要有‘自由的良心’和‘个人自由’。民主党立法者非常像那些杰斐逊式立法者,认为管得最少才管得最好”。这种对积极主动政府的攻击与这样一种信念相随,即如果剥夺任何的权力垄断和父权式的阶级权力,那么自我规制的商业社会就能够保证所有定居者享有作为自治的自由。按照民主党发言人的说法:“每一条通往荣誉之路、每一扇通向财富之门,都向每个同样的公民敞开。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让自己做出选择。” 107
然而,在1820年至1860年,不受限制的市场扩张带来了工作生活中程度远远大得多的劳动分工,以及此前经济上充足的工匠和农民中的许多人稳恒地向下流动,尤其是在东部城市。 108 “许多人量入为出、挣扎求生,主妇们携带着麦子和一批批不易损坏的物品,为家里制作衣物或经常光顾工人阶级居住区的二手货商店。为了省下几个便士的房租,一年中她们数次搬进更廉价的公寓。”面对这样的现实,商业上的自我规制似乎越来越不像是一剂社会万灵药了。共和主义自由认为,如果受主—仆关系束缚,那就没有人能够自由;而通过打破工匠和乡村工作结构并推动等级制雇佣劳动的发展,市场力量恰恰提供了这样的条件。虽然选择签订工资契约表面上是自由的,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不由得发现,自己束缚于完全由雇主决定的规则。这些时时模仿18世纪家庭中主—仆关系的规则,对极大地限制劳动者的独立性、对强行实施与共和主义理想相抵触的从属性经济结构都产生了影响。 109
事实上,克里斯托弗·汤姆林斯和卡伦·奥伦(Karen Orren)曾强调这样的等级制是如何被合法地确立为自由劳动力市场支柱的,例如通过始于1829年马萨诸塞州的史蒂文斯诉里夫斯案(Stevens v. Reeves )中一系列的国家法院裁决。 110 里夫斯是一名熟练技工,他与一名织布机厂老板签有一份使用其中一台织机的合同,并按件数付费。就像所有熟练技工一样,他是从顾客购买成品的角度来看待这家工厂的,因此他对此独自加以掌握。就此而论,他在那台织机上工作了一段日子,然后没有对老板发出任何通知就离开了。过了一些时候,里夫斯回来了,干完他的活儿,永远离开了,并且又未给工厂发出任何通知说他在别的地方找到工作了。工厂老板史蒂文斯起诉他违反合同,认为里夫斯没有给出所要求的二周事前通知。虽然最高法院以里夫斯从未被告知这一规则为由支持里夫斯,但是裁决说,雇主享有执行无论其所选择什么条件的权利,只要那些条件向雇员明确告知过即可。 111 换言之,尽管作为熟练技工的里夫斯渴望保持独立掌握其自身劳动的权利,但是工资关系已预先假定了雇主可以决定工作条件和工作地位。大约20年后,在赖斯诉德怀特制造公司案(Rice v. Dwight Manufacturing Co., 1848年)中,同一法院重申,虽然劳工有能力选择是否进入工资关系,但合同条件由雇主确定。 112
因此,由于社会向下流动和使技工沦为工薪阶层的问题,19世纪初、中期的自由市场似乎加重了雇主与劳工间的经济和契约不平等,而非推进了广泛的自治。法院不是介入商业社会之中,而只是加入雇主的市场权力之中,并拒绝改变工资关系。更为关键的是,对经济进行批判的主要语言,即杰克逊民粹主义,并无质疑这些发展的手段,因为它预先假定了市场力量的公平,并将政府权力看作对集体生活的相关威胁。虽然杰克逊民粹主义对作为经济和政治独立的自由信念进行了辩护,但其在实践中转向政治怀疑主义则拒绝改变制度上从属位置的集体权利。
杰克逊民粹主义因此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如果市场力量没能为贫穷定居者消除工资奴役、租佃和经济依附等问题,那么最好的选择就是长期以来作为社会基础的方式:移民和逃离到边疆去。在内战之前的几十年里,美国人在密西西比河堤岸筑路,从而为殖民化开辟了新道路。就像劳里所写的那样:
美国内战前夕,上中西部地区(the upper Midwest)有大约400万人,而他们大部分是从东部迁移过来的。即便这一地带富裕肥沃的草地也留不住定居者的脚步。它不再大力激起美国农民的漫游热,但更远西部峡谷的吸引力被证明是无法抵挡的。大约25万从中西部农场来的移民聚集在密苏里的圣约瑟夫(St. Josephs)以及其他的中途站,它们散布在1840年之后长达2000英里旅程、通往太平洋海岸的奥弗兰大道(Overland Trail)上。
就像其之前的早期殖民者一样,一般来说,那些往西迁移的人享有以相对低廉价格来获得土地的权利。1820年,联邦政府提供购买最少不低于80英亩的土地,每亩只需1.25美元。结果,边疆农民总的来说都能够获得地产,并在崎岖的荒野中建立家园。 113
同样重要的是,当经济条件恶化时,定居者们会毫不犹豫地打起精神不断迁移。短暂搬家而非仅仅迁移,乃是内战前和19世纪生活的基本事实。跟踪人口普查数据的历史学家发现,据保守估计,超过60%的个人在记录中消失了,而不到“五分之二的美国人长时间生活在他们的社区中” 114 。此外,几乎没有受雇佣劳动限制的人是长期工,因为“超过50%的被雇佣者与其雇主待在一起不足6个月” 115 。这种短暂性有两个主要政治含义。第一,它削弱了牢固的公共联系(这种联系通常是18世纪定居者生活的标志),并鼓励像谢司起义这样的反叛。结果,它使得政治上的集体自我主张更加不可能,因为在城市、市镇和边疆领土上迁移的那些人,并不具有同样的当地承诺和密切关系,而这些因素曾在美国革命时期激活民众的压力。第二,同样关键的是,拥有土地和在经济上获得解脱的可能性,更明显地意味着扩张。这种对不受制于政府干预和东部霸权的渴望,要求殖民范围不断扩大。对贫穷的定居者而言,它强调领土征服与经济独立之间连接的核心内容,以及帝国是如何成为共和主义自由的驱动力。
比利斯拜、布朗森、斯基德莫尔,以及普适性的共和政体目标
在杰克逊式政治的空间里,确实出现了对民粹主义的更全面辩护。这种辩护把追求公有利益的强有力政府,看作所有劳工能够享有生产控制权的唯一手段。甚至更为关键的是,有些改革者开始将这种坚定的民粹主义与对所有定居者二元性的全面批评联系到一起,这种二元性直截了当地质疑共和主义自由与帝国实践之间的兼容性。这些思想在劳工激进分子中间积聚力量,他们对19世纪30年代的新工会运动,尤其是对像费城和纽约那样的东部城市中的各种工人政党趋之若鹜。对这些个人来说,面对工厂生产和雇佣劳动兴起的日常社会基础,商业上的自我规制显然没能产生经济上的自治。进而言之,改革者们认为,扩张固然是暂时的解决办法;但长期而言,工业上的依附性将在新的领土上扎根,除非它受到挑战。按照那些最为持久的批评者的观点,最后的唯一解决途径是改变基础经济关系,直接面对实业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而要这样做,就必须拒绝成为号召获取更多西部领土或对非定居者进行排外攻击的牺牲品。
在把对经济重新组织的辩护与对征服的批判这二者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像兰登·比利斯拜(Langdon Byllesby)、奥雷斯蒂斯·布朗森(Orestes Brownson)和托马斯·斯基德莫尔这样的思想家,提出了民粹主义思想的可能选择。这种选择能够维持对劳动共同体优先的信念,而与此同时则质疑帝国地位优先权的效用或正义性。在其1826年的《不平等财富根源和影响观察》(Observations on the Source and Effects of Unequal Wealth )手稿中,宾夕法尼亚印刷商和小册子作者比利斯拜尖锐地驳斥了定居者的基本观点,即通过保证所有社会成员有足够土地成为独立财产人和自由公民,扩张因而促进了帝国自由。在对高涨的工业化进行调查后,比利斯拜得出结论,虽然领土征服可能暂缓了内部不平等,但是最终其作用首要是确立商业和制造业的利益。就像大多数冲突一样,这是因为扩张战争根本上都是由精英推动的,以便使不平等的财富积累永久化。按照比利斯拜的说法:“如果战争目标是获得领土的延伸,就像人们时常反复声称的那样……这些目标除了作为获得攫取的财富 和与之相伴的权力 之源外,别无他用。而攫取这些财富和权力的目的是影响他人的情况。” 116 人们可以预期,新土地将只会为这些经济关系发展打开更多空间,而不是挑战雇佣劳动的惯例。
从许多方面说,比利斯拜的观点对长期以来共和主义关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战争对社会道德福利和身份影响的创新性重构,这些关注在先前哈林顿的作品中得到了凸显。曼宁在18世纪90年代曾认为,“少数人毁灭(了)自由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通过建立常备军和发起没有必要的战争”。 117 在他的观点中,征服和对领土扩张的驱动力,为扩大这样一支军队的规模和权力提供了有益的借口,从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内部用它来剥夺多数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118 。不管战争是否用作新常备军的借口,比利斯拜现在甚至进一步提出了有关扩张的物质和解放影响的一般性问题。他认为边疆领土增加将最终成为新实业家们的利润之源,从而强化业已在定居者社会内部存在的有害财富和权力悬殊关系。
他认为唯一真正的解决之道,是把工业工厂改造成没有主人或依附性工薪阶层的合作生产模式。比利斯拜因此号召建立新的工厂协会,这些协会将其生产劳动集中到每个产业中,这与商业精英将其财富集中到股份公司中很相像。 119 这些团体将通过“一般的会议制度”发展出共同的经济生产和增长政策;假以时日,这些团体将使得合作而非商业竞争成为工业生活的基础。 120 这样的思想触动许多工会会员的神经,他们在19世纪30年代围绕工厂合作社联合起来,作为手工业生产消亡和劳资分离的解决方法。但就像大多数工会会员一样,比利斯拜很难把国家看作集体自我主张的可能工具。由于国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少数有钱人的支持者,这些少数人致力于使政治与民众统治相隔离,因此国家作为正面角色的思想难以理解。就像劳里解释的那样,在寻求积累发展合作社必要的资本途径时,“激进分子不考虑银行,因此银行无论如何不会成为借贷者;而由于其对政府的观点,他们不考虑政府信用。留下的唯一选择是劳工自己的自愿努力” 121 。毫无疑问,在很大的范围里,这一观点只是很大程度地再现了杰克逊式的和辉格党人的自助逻辑。因此,并不令人吃惊的是,1837年的经济萧条来袭,终结了劳工能够从他们本身之中自愿募得资本的可能性,而工会进行合作社所有权的尝试失败了。
然而,在工会运动内外,有一些声音努力将比利斯拜的憧憬与同样挑战商业自助主流正统的观点联系到一起。奥雷斯蒂斯·布朗森的小册子《劳工阶级》(Laboring Classes,1840年)就提出对坚定的民粹主义进行这样的重构,它批评帝国的逻辑,并为强有力政府所起的基本解放作用进行辩护。布朗森一位新英格兰地区的哲学家和民主党的支持者,他代表了杰克逊联盟中最激进的那些元素。在根本上,他试图采纳工人政党的观点,并将其置于民主党纲领的核心。
从许多方面说,就像比利斯拜的那些观点一样,他的观点代表了制造业城市中那些被忽视的劳动者的感情,他们已从作为熟练学徒的生活沦为永久工薪阶层的劳工生活。对那些新工厂中的工人来说,大多数杰克逊式和辉格党政治家都享有的这种思想,即市场上的竞争性个人主义将保证所有定居者经济独立的良好品性,只不过是一种幻觉而已。布朗森写道:
我们并非不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即出生贫穷者变富、出生富裕者变穷。……但尽管如此,有一个事实是确定无误的;没有哪个出生贫穷者仅靠其作为简单技工的工资上升到富裕阶级。……普通劳工那点纯粹的市场工资,从来(原文如此)不足以让他由穷到富。这一事实对整个论战至关重要,并证明工资制必须由其他某种制度来取代,否则的话,一半的人类必定永远是另一半人类实质上的奴隶。
单单靠努力工作,并不足以使绝大多数人民避免经济上的依附。进而言之,即便努力工作成功地做到这一点,也只是将公民从工薪阶级上升到雇主阶级,而并未消除这一控制结构、形成一个以平等和独立为前提条件的结构。只要这一结构还存在,共和主义自由就将是不可能的,因为就像布朗森描述的那样:“为了良心上的安慰,工资乃是坏人的狡猾设计,他们因此将保住奴隶制的那些全部好处,却不用承受奴隶主的代价、麻烦和公愤。” 122
尽管领土扩张带来短暂利益,布朗森也像比利斯拜一样,认为领土扩张与保护经济自由最终是不相容的。通过与英国的例子进行类比,他明确强调了这一点:
一般的对外移民只能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因为殖民地马上将成为帝国,并会再现所有母国的不公和悲惨。一般的对外移民也没有必要。如果愿意做到公正合理,英国本来能够支撑比其现在拥有的更多人口。罪恶并非源于人口过度,乃是源于工业成果的不平等分配,她遭受生产过度之苦……因为她的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雇主生产。
按照布朗森的观点,由于没有帝国能够永远扩张,因此社会终将不得不面对嵌入在其自身经济结构中的不平等问题。就像比利斯拜十年前曾警告过的那样,除非从根源上解决压迫性的生产形式,否则这些形式将被带到新的土地上,并且带来“所有母国的悲惨”。布朗森要求贫穷劳工集中精力要求在自己所处社会内的生产控制权,而不是幻想增加的领土会成为万灵药。 123
布朗森认为,唯一持久的解决之道乃是广泛的个人产权,途径主要是土地再分配和回到手工生产中:
决不允许我们的同胞成为这样的阶级,即成为注定终生靠工资艰难生活的工人。在个人合作社里,如果承认必须有工资,那么也必须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即在他的年龄适应定居生活之时,他将积累自己足够的资本来成为独立的劳动者—— 在他自己的农场或商店中。而这就是我们的工作,而我们要怎么做呢?
人们应该注意到,在后殖民时期的美国,这样的观点相对普遍。因为不仅是工会会员,而是有相当范围的殖民地社会赞同雇佣劳动与自由不相容,而这种状况只能作为通往财产所有权路上的暂时情况才可接受。使布朗森的观点与众不同的是,他拒绝美国人一般认为能够实现独立的那些方式:通过帝国和自助。 124
由于这些传统方法的不足,并曾目睹自愿的工厂合作社的失败,布朗森因而断定,对那些要真正享有经济自由的普通个人来说,他们将必须集体要求对国家权力工具进行控制。他写道:“我们不相信那些制度会提升工人阶级的地位,因此建议在提升其地位时不去请求政府的帮助。我们必须有专门针对这一目的的政府和法令。”更具体地说,布朗森延伸了潘恩在《土地公平》中对遗产征税的观点,表示政府应废除所有“财产世袭继承”,并重新分配财富,以保持与所有个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目标一致。就像其之前的潘恩和曼宁一样,他幻想一个小生产者的民主国家,在其中劳动者行使无限的民众权力,并共同介入市场关系以推进自由。与杰斐逊式和杰克逊式的政治家不同,布朗森把政府行动和多数主义法律看作实现集体自由的根本。 125
布朗森对领土扩张的关注和对强有力政府的叙述,透露出对民粹主义抱负的改造,这种改造在其最大意义上说,甚至能够挑战定居者自由公民与帝国臣民之间典型的二元性关系。然而,布朗森本身并不愿意对这些观点的意义加以拓展。虽然他是一位对奴隶制直言不讳的批评者,但他认为废奴主义者应该尊重《1850年逃亡奴隶法》(1850 Fugitive Slave Law)——无论这一法律多么不公正,因为归根结底这是土地法。虽然他拒绝接受对妇女的家长式监督,并为性别平等进行辩护,但他没有将所写的大量对普遍男性选举权的辩护,扩大到包括妇女身上来。在某种意义上,布朗森愿意使自己适应定居者社会的等级制,并从他自己坚定的平等主义逻辑立场上退了回来。
相反,纽约工人党(New York's Working Men's Party)创始人托马斯·斯基德莫尔却没有像布朗森那样犹豫不决。在东部城市工薪阶层的不满处于高潮之际,他1829年的作品《人的财产权利》(The Rights of Man to Property )问世了。这本书形成了该党最早党纲的基础,并代表了一种全面性尝试,以从定居者二元性中抽取出作为自治的自由。就像他之前的曼宁一样,对斯基德莫尔来说,在少数人与许多人之间存在基本的社会分裂。但是斯基德莫尔扩大了许多人这一定义的含义,他认为这些许多人不仅只是白人劳工定居者,而是所有的个体,无论其定居者地位如何,因为他们的经济独立条件不被承认。斯基德莫尔是潘恩的崇拜者,他的书名直接取自潘恩的《人的权利》,并认为潘恩的主要贡献之一,是拒绝认为正义因国籍或现有社会成员身份而受限。 126 结果,斯基德莫尔坚持认为自由劳动是一个普遍性的目标,因为没有什么生产控制的经验认为非白人、甚至妇女在根本上不能享有它。事实上,他认为贫穷白人与黑人奴隶和财产被剥夺的印第安人并非政治上的敌人;相反,他们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因为每个群体都被现存的经济等级制限制于贫穷和依附之中。
与布朗森一样,斯基德莫尔认为应废除世袭财产,并将其在所有成年美国人(斯基德莫尔认为是18岁)中间分配。在成年之前,政府应该将采取措施为孩子们提供支持和教育。由于这一经济独立权、因而也是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赋予任何一个人……根据其存在”)的财产权,应接受美国主权下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自由公民,无论其种族、宗教或性别。例如,奴隶应得到解放,并被赋予选举权,因为“黑人的选举权……就像白人一样(是)绝对的。”进而言之,对斯基德莫尔来说,单单奴隶制在形式上的终结并不足以消除实质上的残余束缚,除非个人财产权和生产控制与解放一道来到。与继续维持在新租佃和工资奴役手段下的主人—奴隶关系相反,他希望得到解放的黑人也将被“赠予土地和其他财产”,“白人将战胜自己的感情,不去嫉妒和反对这一废除奴隶制及其上万仆从不幸的简单而自然的方法”。至于妇女,她们也“有权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平等的财产分配。对斯基德莫尔来说,自由公民(享有共和主义自由的人)与阶层化从属者(屈从于自由裁量的地位优先权之下的人)之间的定居者二重性,必须让位于将所有人当作得到解放的平等者的宪政政治。 127
循着他所热切拜读其作品的比利斯拜的思想,斯基德莫尔将领土扩张的驱动力看作国内根本不平等的产物。富人寻求扩大他们的经济权力,而穷人则将征服看作获得个人能力的手段,无论是通过军队津贴还是通过战争开拓土地。精确地说,由于有些定居者被拒绝给予土地,因此他们愿意成为“征服者”,并利用暴力驱离他人。“只需在我们的要塞问问……他们就会告诉你。他们会说,如果社会给了他们大家一种技能 (competence)(或确切地说是一种获得它的手段),就像所有人都会做的那样,在适当的情形下,他们不会同意原地踏步。”对斯基德莫尔来说,维持向西部扩张的经济力量是有问题的,不仅是因为他们再次重现了现有的依附性,而且是因为他们削弱了对平等的普遍尊重。作为经济自治引擎的征服即便成功,也是依赖于非法的隶属模式,因为它将暴力强加到外部人身上,而外部人值得得到平等敬重。换言之,殖民化使得非定居者群体工具化了,从而将被征服的个体当作依附性手段来对待,而这种手段只对实现定居者内部的目的有利。 128
斯基德莫尔的反帝国政治导致他直接质疑对原住民的处置和驱离。有些美国人无疑承认嵌入在对待印第安人部落的历史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使人们想起在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中,虽然马歇尔接受了当场事实上的法律现实,但是他对认可原住民野蛮、因而要对其进行本土征服观点的道德正当性保持警惕。然而,斯基德莫尔甚至对这种纯粹法律上的承认也保持异议;相反,他坚持认为,暴力或欺骗并不能胜过印第安人对完整主权的主张。他充满挑衅地认为,如果对原住民—白人关系的评估显示,这两个社会之间真正的平等将要求归还印第安人先前被没收的土地,那就应该采取这样的措施。对斯基德莫尔来说,这样的想法是荒诞不经的,即英国殖民者合法拥有大片大片原住民土地,因为像威廉·佩恩(William Penn)那样的富裕殖民者“把一些珠子……给了印第安人” 129 。
至于那些原住民种族,只要他们形式上保留在美国主权之下,那么他们也值得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和选举权。事实上,斯基德莫尔号召举行纽约州宪法会议,以使这些保护措施普遍化。 130 但作为关键的必要条件,斯基德莫尔相信,虽然不能以武力迫使主权独立的印第安人邻居们改变其占有权的惯例,但在美国管辖权之下,自由公民权要求私人拥有土地。 131 对于美国原住民要成为内部的平等者来说,他们必须遵从政治和经济独立的共和主义思想,并因此复制定居者的财产所有权惯例。19世纪80年代,当美国官员恰好从事于把这样公有的部落土地分配为私人田产时,结果是原住民社会的大规模致贫和土地被没收。就像那些印第安人事务局(Indian Bureau)的官员一样,在财产关系和为了集体生活的“自由劳动”这样的核心问题上,斯基德莫尔坚守共和主义的信念。由于致力于分配平等,虽然他可能已对后来的发展深感烦恼,但却对改变原住民占有权的毁灭性文化影响视而不见。至于定居者社会的其他部分,他坚持将白人对土地的利用看作成员资格、归化和终极自由的普遍标准。
尽管有这一点,但是斯基德莫尔对共和主义自由的再造设想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使自治普遍化和消除二元性的殖民地定居者制度。它在意识形态和实际上对征服的正当性构成了挑战。斯基德莫尔支持贫穷定居者、妇女和帝国臣民的共同利益,并号召白人劳动者将他们的社会关注扩大到包含这些群体。作为对定居者优先地位进行彻底批判的组成部分,他也提出了开放欧洲移民的族裔基础问题。按照他的观点,任何地方的所有个人都具平等享有财产的自然权利,并且不能被武力剥夺。如果有什么的话,这一权利意味着没有人能够仅仅因为碰巧在某地出生,就在分配经济所得的时候值得拥有道德上的优先权。从理想上说,欧洲人和非欧洲人一样,每个人通过将其在当地的财产权与外国居民进行交换,应有自由迁移的权利。斯基德莫尔因此希望不再把移民看作定居者扩张的工具,而是正视其为面对出生偶然性的手段。他支持定居者摒弃在历史上对排他性和从属性的依赖,支持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为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和平创造条件:“而当政府是为了使财产成为真实的和个人的而建立起来的……那么我们将看到政府只是通过表明其希望、而非发挥其力量来运用其功能。”在某种意义上,斯基德莫尔坚持定居者对千禧年和共和主义安宁事业的经典信念。但是他认为,这样的和平绝不能通过暴力镇压来实现,这只会将公民变成征服者。真正的和平要求聚焦于内部改革,并结束不平等的财产和地位关系。这样,“征服者和军人将被毁灭”,而集体生活将真正体现安宁的目标。 132
与比利斯拜和布朗森一样,斯基德莫尔的观点也是从这样一种基本意识中产生的,即由于强调商业生活和领土扩张的自我规制,作为向内部人提供经济独立的利益手段,定居者现状是不可持续的。不幸的是,这些观点在杰克逊时期一般来说并未得到共鸣。事实上,由于那些不那么激进的编辑和政客们的一致努力,斯基德莫尔不久发现自己被从他建立的政党中赶了出去。他建立一个新政党的努力基本上失败了,而且他的纲领几乎没有吸引到工团主义者愿意接受这样的全面改革。 133 从许多方面讲,斯基德莫尔和其他人提出的观点损害了定居者生活的基本结构,而这一结构为大多数白人继续提供了避免依附并取得经济自由的合理途径。比利斯拜、布朗森和斯基德莫尔的作品都回应了大城市工业生产的崛起。然而,这些经济实践、更不用说公司财富的加强,还处在相对起步阶段;而且,甚至大多数城市工人并没有出来支持这一大规模的改革。对许多人来说,社会流动性和独立财产权仍是可望可及的经历。虽然领土扩张可能使商业和制造业精英大大受益,但通过开垦新土地,它仍然为这样的流动、独立和平均主义提供了动力。
如果有什么的话,对于定居者来说,相对于担心害怕永久性雇佣劳动,在当时更大的包容性呈现出对内部自由更多的威胁。就像我在下一部分中所要探究的那样,对于杰克逊派的人来说,白人男性普选权不仅有赖于原住民懒惰的想法,而且有赖于妇女无能的主张,以及使用奴隶从事不自由低贱形式的工作。如果妇女不再是依附者,而是拥有投票权的自由公民,那么这对贫穷白人男性的地位意味着什么?——他们的地位依赖其能够在家中维持家长式的权威。类似地,如果奴隶不再被迫从事低贱形式的劳动,这是不是说将要求定居者从事这些活动,或者在市场上与黑人进行竞争?由于这些等级制维持了内部的相对平等,几乎没有定居者愿意重新构想地位关系,更不用说进行广泛的制度改变了。
非自由劳动、性别和种族等级以及接受排外
结果,贫穷定居者不是去挑战工业等级制,而日益采用的捍卫其经济地位的主要手段,却是对那些被排除在外的群体以及在定居者生活中经常处于边缘化的那些人,进一步限制其去从事那些最低价值形式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妇女成为了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但她们不禁发现,自己被限于人们认为根本上不自由的工作实践中。源于手工生产更大程度的劳动分工,虽然有的妇女在半技术工作岗位上就业(这是由于工艺生产中劳动分工的扩大而产生的),但是大部分妇女被转移到家政服务和非技术性的纺织业工作之中。这几乎不是偶然的,由于制造业拥护者早在18世纪末就曾认为,非技术劳动力应主要来自妇女和儿童:那些群体被认为天然能力不足,从而保证了父权,并使那些群体不适于自治。 134 结果,在像马萨诸塞州洛厄尔(Lowell)那样的磨坊镇,到18世纪中叶有多达三分之二的劳动力(13200人当中有8800人)是妇女。 135
事实上,杰克逊民粹主义传统倾向于强调性别差异,认为定居者社会内部妇女的地位与殖民地边缘地区那些被征服群体之间存在连续性。在18世纪,有些社会存在包容某些有特权妇女的空间,尤其是未婚或守寡的地主。1776年的新泽西州宪法,将选举权扩大到有财产的男性和女性;后来又使得法令能够使用代词“他或她”,以强调妇女的选举权。 136 然而,后美国革命时期生产性劳动力地位的提升,却是与把女性描述为父权从属者这样的观点相伴相随的。与柯克的英国臣民身份典型构想相一致,妇女儿童被理解为丈夫和父亲的依附者。这种依附性被看作天然的、永恒的,并且通过保护 (coverture)在习惯法中得以合法执行,妇女被规定将其财产和收入在婚后立即转给丈夫,而这是一个人独立的物质前提。
随着小农场主和匠人开始更强有力地要求自己的利益,并强调以工作为中心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希望,殖民地时期存在于某些上层妇女中的些许权利缩小了。传统家庭“女性”工作与农场或工作台“男性”生产之间的劳动分工,强调了完整参与的性别描述。男性经由家园和工艺生产得到独立和自治,而家务工作(因其与主—仆关系联系在一起)则意味着所有女性的基本从属地位。结果,虽然民粹主义对生产性劳动的集中关注,削弱了唯有土地精英才享有发出有意义的政治声音这一想法,但却是以对白人妇女存在的那些权利进行妥协来这样做的。在民粹主义的理解中,甚至没有大量财产的人都值得参与集体决策,只要他们从事生产性工作,不是赤贫者。然而,如果劳动者不拥有大量财产,这就提出了古典共和主义有关劳动者如何能够证明其在社会福利中有固定利益的问题。答案变成了由婚姻和作为一家之主丈夫的地位,来确立其公民忠诚。因此,随着19世纪上半叶对男性选举权财产要求的消失,强调男性对女性的父权成为提升定居者男性地位的前提。 137
结果,妇女不是自由公民,而是处于类似帝国臣民的状态,因为她们面临自由裁量的等级制权力结构。然而,在白人女性定居者与这些外部人群体之间,确实维持着明显的区别。人民将婚姻理解为基于同意的契约。作为对其妻子财产和收入控制的回报,丈夫有责任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支持、保护和代表其妻子。 138 虽然这种依附性景象使得女性表现为对男性的天然劣势,但是就像孩子一样,妻子是定居者社会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断然不是被征服的从属者。她们的地位源自家庭内部结构的等级制,而非战争或帝国殖民。当然,在法律和政治现实中,女性仍然被排除于自由公民身份之外。她们就像其他阶层化从属者一样,存在于相同的特权权力集合体之中,即便她们的地位直接依赖父权决定而非帝国决定。
甚至比性别领域更为明显的是,白人男性工人寻求划定这样一条界线,以使排他性的白人劳动与被认为适合于黑人的劳动区别开来。在北方,由于许多工匠曾是奴隶主,因此废奴时自由黑人经常是那些熟练技工。但是随着19世纪初手工艺生产开始解体,白人劳工反复企图禁止黑人工匠得到有技能的工作。埃里克·福纳(Eric Foner)写道:
然而,来自白人工匠的敌意,只是使得黑人局限于最低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众多障碍之一。除了那些卑微的职位,白人雇主拒绝在任何其他岗位上雇佣他们;白人顾客则不希望由他们来提供服务。结果是经济地位的迅速下降,直到世纪中叶,绝大部分北方黑人在非技术工作或家仆岗位上为工资而劳作。 139
类似地,白人工人在南方通过竖起职业的种族藩篱,来对自己的经济地位滑落作出反应。1845年佐治亚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雇主雇佣黑人技工或泥瓦匠。然而,由于南方种植园主的社会权力,这样的努力经常遭受挫折,甚至连佐治亚州的法律都变得基本无效,因为该法并不包括白人承包商雇佣的奴隶工匠。 140 然而,白人劳工在全国推动的势不可挡的社会发展,是为了排除黑人人口得到技术性工作和独立的所有权,将他们限制在被认为低于白人尊严的那些卑微工作岗位上。 141
在本质上,由于更坚定的民粹主义观点的退潮,白人劳工通过加强标志集体生活的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来拼命保留自己的经济政治自由。当然,这样的行为在美国定居者社会中根深蒂固,因为美国革命本身,就是为保护英裔殖民者的社会优势地位而对旧状况进行捍卫的一种方式。到19世纪中叶时,这一帝国政治和地位保护的行为固化为民粹主义排外的充满敌意的特别形式。如此排外使得根据“盎格鲁–撒克逊种族”族裔优势论而进行的领土征服正当化,并寻求将帝国特权扩及整个美洲大陆。由于工资奴役和租佃的威胁,小农场主和市民再次重申了这种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叙述,即定居者乃是族裔上的选民,他们是历史上得到救赎的民族,他们将通过殖民来传播英裔的自由,并将建立一个千禧年的和平共和国。正如英帝国衰落时引起的地位焦虑与殖民地内强烈的千禧年主义携手并进一样,社会群落和传统经济活动形式的断裂,重新激发了人们认识到帝国与历史上独特的美国共和国事业之间的连接。
到19世纪40年代,定居者作为选民的观点开始被概括为“天定命运”(Manifest Destiny)这个短语。这一短语是由约翰·L.奥沙利文(John L. O'Sullivan)在《民主评论》(Democratic Review ) 7—8月份那一期有关得克萨斯被纳入联邦问题的纪念性社论中创造的。 142 在有关兼并得克萨斯的辩论中,伊利诺伊参议员斯蒂芬·A.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对天定命运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将天定命运与定居者建立一个横跨美洲大陆的千禧年自由共和国目标连在一起。在描述上帝救赎美国人民的使命时,道格拉斯写道:
他(He)将抹去现在标记我们国家在这个大陆上边界的地图线条,并且使自由的地区像这个大陆本身一样辽阔。他将不会容忍互为对手的小小共和国在此林立,带来相互嫉妒、相互干涉内部事务并不断危害和平。他不愿跨过辽阔的海洋—— 跨过那些自然之神(God of nature)业已标出的边界。 143
救赎使命和种族特点有助于使下列行为的正当化:在墨西哥–美国战争期间呼吁进行扩张;将作为“混血种族的”墨西哥人判定为不值得被完全包容进来,并可以将他们作为被征服的帝国臣民来对待。对于像参议员威廉·普雷斯顿(William Preston)那样的人来说,与墨西哥人对抗只是一场正义的“宗教自由战争”,它是一场由“战无不胜的盎格鲁–撒克逊”“高贵种族”发动的、针对因种族落后和天主教“狂热”而激起的“入侵者”的战争。 144
对排外的诱人诉求甚至在拉尔夫·沃尔多·埃默森(Ralph Waldo Emerson)的演讲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他在1843年所作的一次演讲中,题目就是“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的天才和民族性格”(“The Genius and National Character of the Anglo-Saxon Race”);在演讲中他把天定命运和定居者内部自由,与这个国家的撒克逊祖先独一无二的种族品性联系到了一起,这些品性赋予真正的美国人“普遍的天真无邪和健康,因此(也赋予了)普遍的正确思想” 145 。虽然埃默森基本上避免利用他的“种族”观点,来贬低其他社群或使其他社群的从属地位正当化,但是对许多定居者来说,这些有关英裔的美德和男子气概观点恰恰意味着这样的判断。 146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民主的民粹主义观念,深深地与将所有那些危害定居者自由和永久和平的国家使命的其他人排除在外联系在一起。虽然内部自由要求保证政府的处理权绝对不直接针对自由的男性定居者,但它也认为持续使用帝国特权是必要的,以使在社会契约之外的人构成的对自由的潜在威胁缓和下来。
面对这种充满敌意的排外,甚至连欧洲人易于移民并得到承认的经典定居者假说都面临挑战。到1860年,在40个最大城市中,移民占人口的三分之一。而如果说他们在边疆多多少少受到欢迎的话,那么在面临新人口压力的沿海和工业中心,他们常被视为损害土生土长者的就业和财产权。 147 具体而言,这一时期目睹了反天主教情绪的上升——这样的例证有普雷斯顿参议员有关墨西哥人受宗教迷信驱使的观点,以及像通过一无所知党(Know Nothing Party)体现出的政治“本土主义”支配地位。新教定居者发出的那些谴责与美国革命之前业已存在的并无二致,他们使这样的观点获得新生,即天主教徒与妇女、黑人和原住民一道,无力享有自由,天主教的例子是因为其所信奉宗教的专制本质。最终,反天主教以及反移民的建议,基本上没能支撑一场民众的政治运动。虽然一无所知党领导人在地方选举中获得成功,但是他们从来没有成功地损害到现有的归化或选举权架构。呼吁设定移民配额,尤其是对来自天主教国家的移民配额,或者在这一案例中将归化前等待期延长到21年,要等到过了半个多世纪以后才被严肃地加以考虑或执行。 148
然而,这一时期还是形成了广泛的社会歧视实践,并帮助使移民工人处于非技术就业的工作关系合法化。将工资生产设计为新的、因而也是文化上未同化的欧洲人主要从事的领域,有着长期的影响。一名牧师在1887年的观察中写道:“虽然并非每个外国人都是工人,但至少在城市里,几乎可以说每个工人都是外国人。” 149 定居者排外虽然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对因领土扩展和经济增长产生的人口需要构成挑战,但因此产生了在即便被认为是自由公民之间的悬殊机会和待遇差别。虽然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欧洲移民和土生土长的人各自都喜欢进入西部土地、被包括到参与式政治之中,但是这些悬殊差别却按照内部对谁才是“真正的”定居者判断标准,将他们的工作生活、家庭协会和邻里关系隔离开来了。
塔尼与对帝国特权的监管
最有力地表达了以下两个方面重要性的那个人,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塔尼:其一,结构二元主义的重要性;其二,针对日益排外和被修葺过的民粹主义形式而使内部—外部区别变得牢固的重要性。塔尼曾是民主党的核心人物,他曾担任过杰克逊的总检察长,并为总统起草过总统否决通知书,他沿用了更早前国会更新美国国家银行执照(the National Bank's Charter)时的先例。 (10) 虽然塔尼自己是天主教徒,但在其政治行为和法庭观点中却阐明了新民粹主义信念的内容:与捍卫帝国特权结合在一起的政府怀疑论。这种特权认为,对被定居者社会移除在外的人,政府有使用强制力的天然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尤其对原住民和奴隶更是如此。
在美国印第安人的例子上,塔尼明显坚持把如此庄严的衍生权力(derived powers)看作主权的基本特点,并将原住民群体描述为法律上从属于所有有效联邦权力工具的臣民。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罗杰斯(United States v. Rogers, 1845年)一案中裁决认为,从宪法上说,美国联邦对在切罗基民族土地上所犯的罪行拥有管辖权,尽管条约条款将管辖权授予给了那些部落。塔尼在其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同意的意见书中清楚表明,通过其特许权利,只要国会自己认为合适,国会拥有绝对权力来解决原住民土地问题和原住民群体问题。虽然塔尼没有任何马歇尔的道德不安,但他避开宪法建设问题,并反复提到发现论。塔尼宣称:
人们在这个大陆上发现的原住民部落,在其被发现时从未被欧洲的政府承认是独立国民或被当作独立国民来对待,也不被认为是他们各自占有领土的主人。相反,整个大陆被分割、被条块分配,由欧洲的政府授予人们,似乎这片大陆乃是一片不曾被占有、空无一人的土地。而印第安人则被继续坚持认为是受其支配和控制的臣民,并且他们也受到了这样的对待。 150
在这样要求的时候,塔尼维护了定居者社会的帝国基础,并主张对外部的主权权力之于定居者社会内部集体自由的重要性。这种权力起到两方面的作用:牢固确立英裔美国定居者的至上社会地位;支配白人与美国原住民之间等级制的地位关系。
然而,真正表达19世纪中叶民粹主义排外特点的决议,是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Dred Scott v. Sanford)一案。在这起案件中,塔尼一方面为针对无论自由与否的黑人的绝对主权权力进行了辩护,另一方面又对针对定居者内部的特权权力进行了明显的批评。结果,塔尼阐明了遵循美国宪法的民粹主义基本构成要素:警惕政府、坚信帝国乃自由之前提条件、致力于使标志定居者生活的结构二元性变得牢固。而今,德雷德·斯科特一案因最高法院对奴隶制和种族压制进行辩护而受人痛斥、被人记住。众所周知,首席法官塔尼对黑人法律地位这样写道:“一个多世纪以前,他们已被认为是劣等阶层生物,并且完全不适合与白人种族交往,无论是在社会关系还是政治关系中。他们是如此劣等,以至于无权享有白人注定得到尊重的权利。” 151 因此,塔尼宣称,黑人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都完全居于社会契约之外,而且定居者政治共同体对他们享有控制其作为依附人口的天然完全权力。
然而,完全聚焦于德雷德·斯科特一案所蕴含的奴隶制的制度意义,掩盖了这一判决案第二个方面的关键内容:这样一种方式,其中不受制衡的权力与对宪法局限和边疆定居者权利的辩护二者相得益彰。就像桑福德·莱文森(Sanford Levinson)所写的那样:“就美国领土而言,可以说德雷德·斯科特一案的元问题乃是国会是否拥有‘完全的’(plenary),即不受约束的权力。” 152 鉴于从《1787年西北条例》和路易斯安那购地案到所有美国领土兼并行为,国会都曾试图主张在管理这些新领土时的自由裁量权,尽管是临时性的,塔尼因而试图限制全国性政府对定居者的强制性权力,从而确保帝国特权决不会施用于集体生活之内。换言之,就民粹主义思想中有关赞成内部自由与赞成对外扩张和从属关系的思想在知识上的联系而言,此案乃是微缩版。
这个案件本身提出了1820年密苏里妥协(Missouri Compromise of 1820)的合宪性问题,它禁止在北路易斯安那购地案中采用奴隶制。在塔尼的主要观点中,他认为密苏里妥协是非法的,因为宪法扩及所有领土并拒绝承认国会具有使奴隶制不合法的权力。按照他的观点,宪法授予国会作为兼并领土必要副产品的管理领土权,但这种“隐含的”权力必须在与宪法规范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实行,并不允许全面禁止奴隶制。由于奴隶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因此对这些财产的干涉侵犯了《权利法案》,而整个《权利法案》则延及“全部领土,宪法授予这些领土立法权,包括依然在地区政府管理下的部分领土以及各州覆盖的领土” 153 。
由于对政府干涉持怀疑观点,因此塔尼试图确保定居者从来没有从属于任何固有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使自由公民沦为原住民或黑人的地位。为强调这一点,值得大段引用这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话:
宪法本身规定并清晰界定了政府的各项权力,以及公民的权利和特权。当一个地区成为美国一部分的时候,联邦政府因创立者赋予其资格而拥有该地区。联邦政府拥有该地区,但它对公民所拥有的权力受到宪法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因为其自身的存在来源于宪法,而且唯有根据宪法其才继续存在,并起到政府和主权的作用。除此之外国会无别的权力,而当它进入美国领土时,国会不能避开其特点,并擅取宪法已拒绝承认的自由裁量权或专制权。国会自己不能形成与美国公民、与宪法条款赋予其职责相分离的特点。地区作为美国的组成部分,政府和公民都是在宪法权力下进入该地区的,因而他们各自的权利都受到限定和规定。除了该宪法文件授予之外,联邦政府既不能对其人民和财产行使任何权力,也不能合法拒绝承认宪法保留的任何权利。 154
按照塔尼的方法,宪法紧跟美国国旗。而将定居者作为殖民地依附者进行对待,则根本上与自由政府的信条相对立:
毫无疑问,宪法并没有授予联邦政府任何权力,来建立或维持与美国毗邻或相距遥远的殖民地,并随心所欲地管理和统治这些殖民地。除接纳新州之外,宪法也没有授予其权力以任何方式扩大领土界限。那一权力是直接授予的;如果一个新州被接纳,不需要国会进一步立法,因为宪法本身已界定了该州、该州公民和联邦政府的相对权利、权力和责任。但联邦政府并未被授权获取一个地区,来进行永久性地拥有和统治。 155
就像路易斯安那购地案期间边疆政客们曾主张的那样,塔尼规定不仅所有殖民地最终必须获得州的地位,而且宪法也对国会权力进行了清楚的限制。
这种对殖民地依附性的攻击,导致莱文森认为塔尼就这样断然放弃了帝国。他写道:“就某种程度的时代错误而言,塔尼可以被看作一个‘早熟的反帝国主义者’,他拒绝这样一种观念,即作为一个国家,美国可以在国会命令下征服领土并对其进行完全统治。” 156 在认为德雷德·斯科特一案乃是反帝国主义的判决时,莱文森没有领会到这一观念的核心规范性内容,即在事实上,它是对扩张主义和致力于监督内部使用特权权力而在宪法上进行的辩护。通过维护“殖民地”,全国性政府类似于英国帝国中心那样对待定居者,就像只是通过帝国命令来对众多臣民人口中的某一个进行统治那样。对于塔尼来说,内部自由要求共同体享有基本的帝国征服权利,就像在美国诉罗杰斯一案中表明的那样:英裔定居点一建立,这种帝国特权就消失了。换言之,殖民地依附性如此受到斥责,是因为它允许源于皇家的特权来支配定居者社会内部的关系,尤其是它对边疆社会和白人劳工起到压迫性力量的作用。塔尼以明白无误的杰克逊式术语,不仅使得不受制衡的对外主权——因而也是帝国——正当化,而且保证宪法限制性的内部条件和白人的独立。
最终,塔尼有关原住民和奴隶的判决,突出强调了从美国革命到美国内战前夕民粹主义政治的延续和变化。就像在他之前的许多人一样,他透过族裔棱镜来看自由公民权,并且相信这个国家享有一种历史性的救赎使命,这种使命使得美国原住民被强制移除正当化,以及给被视为种族上劣等者规定一种屈从者的地位正当化。这种排外也与劳工群体的利益紧密相连,因为唯有通过殖民和严厉排除那些对内部自由构成威胁的人,经济和政治自由才可能得以维持。然而,在强调一种建立在监督特权权力和确立社会等级制基础上的政治时,塔尼也指明了民粹主义信念中丧失的东西。麦迪逊共和主义在制度上的胜利,使得围绕民粹主义和地方分权的政治非常难以行得通,因为在其中政府行为本身是自由的组成部分。结果,宪政秩序促使后殖民时期美国的那些要求——进行一次严肃尝试,以构想出与帝国分离和摆脱从属地位的自由——沦为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最终,它将把南方的分离和战争,看作获得斯基德莫尔或布朗森所表达的政治吸引力的推动力。就像美国革命时期的民粹主义政治一样,这些推动力将一再在处于定居者生活边缘的那些人身上重现。
结论:内战、解放以及共和主义的未来
在众多有关内战在文化上的变化意义中,其中之一是重申政府干预业已确立的经济关系的能力。塔尼曾将奴隶财产看作只是财产权形式之一,是一种与工资关系并无不同的劳动安排,从而形成了在宪法上受到保护的权利,并使之不能从属于集体利益。但通过《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甚至更为直接地说,通过1862年在南方使用联邦占领军,国会权力非常明显地介入摧毁强制性的劳动制度之中。在这样做的时候,国会毫不掩饰地把政府能力用作为屈从者权利服务的工具。
这一事实对最激进地批评奴隶制的国会议员并非不起作用。就像斯基德莫尔在30年前指出的那样,即便解放结束了直接奴役,但却压根没有给获得自由的黑人提供经济和政治独立。为使先前的奴隶完全参与到定居者生活之中,联邦政府进行了另一项伟大的政治干预行动:在自由人中平分所有种植园主的土地。像众议院公共土地委员会主席、众议员乔治·朱利安(George Julian)那样的个人对此欣然持欢迎态度,并支持创立致力于这些目的的自由人事务处(Freemen's Bureau)。在他看来,南方黑人唯有凭自己的权利成为财产所有人之日,才是得到真正解放之时。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改革,黑人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甚或更加具有剥削性的奴役形式。朱利安担心,南方种植园主精英们将使得黑人沦为租佃和穷困的地位,这导致他在国会上大声呼喊说:“土地垄断就是奴隶制。”而对于北方,朱利安则进一步认为,实业家们将使得“工资奴隶制度”永久化,因为“对自由人和贫穷白人的支配将比奴隶制本身还令人沮丧” 157 。
这样的观点离美国内战前北美社会的自由劳动力正统派,还有一长段路需要走。为了与“自治即自由”思想保持一致,内战前的美国几乎所有政治派别都认为,自由与经济奴役是不相容的,不管这样的奴役是以工资关系、租佃还是奴隶制形式出现。然而,几乎没有人因追随布朗森或斯基德莫尔,而采取超过自助和竞争性个人主义言词的举措,以便为了经济自由而赞成劳工对政府进行控制。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1859年在威斯康辛集市的演讲中,反复说到通过在自由放任劳动市场的辛勤工作,而使传统自由劳动力得到提升的主题:
那些精明而不名一文的新手,暂时通过努力工作以获得薪资,将盈余存下来买工具或给自己买土地;然后为自身利益继续工作,过阵子终于雇佣其他的新手来帮他。其鼓吹者说,这就是自由劳动—— 一个公正而慷慨、且繁荣兴旺的制度,它给所有人打开了通道—— 它给所有人希望、活力、进步和条件改善。若有人终其一生处于被雇佣的劳动者状态,那就不是制度之错,而是因为他更喜欢这种状态的依赖本性、无先见之明、愚蠢,或仅仅是不幸所致。 158
对林肯来说,只要让市场按其自身方法进行运转,个体就将能够取得经济上的独立。结果,使奴隶制如此令人憎恶的,乃是因为它并非真正自我规制的商业制度,而是一种奴隶主在其中强制性地榨取劳动,但不提供报偿或选择假象的制度。此刻,像朱利安这样的激进共和党人在要求进行土地再分配的时候,认为单单市场并不能被认为可确保自由;而且市场将使以前的奴隶受到新“工资奴隶制”的奴役,而不是形成独立的财产人。从根本上说,这样的观点与林肯根据工匠关系来重新构建工厂生活的尝试相左,因为工匠关系是一种长期以来在老师傅与熟练工之间维持的关系。朱利安和他人认为工厂主是经济压迫者,他们只是以一种形式的奴役代替了另一种形式的奴役,而非林肯所设想的技工雇佣“新手”,并帮助他们走向独立之路。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内战暴露了自由劳动必定带来财产权的咒语,与农民和工人面临的实际条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随着像佃农这样的新强制性劳动制度得以发展出来取代奴隶制,战后重建的失败销蚀了黑人独立的希望。然而,通过重申民众动员的重要性和政府行动获得解放的可能性,激进共和党的观点以及由获得自由的奴隶本身对财产权和生产控制的鼓动,帮助再次重塑了民粹主义的观点。 159 随着定居者和历史上被排除在外的团体为了有意义的自治和完全的包容而进行斗争,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也有助于为政治和经济冲突创造条件,而这些冲突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标志。
在紧随内战之后的岁月里,美国发觉自己永久性地告别了它此前的全球软弱地位。由于不再在物质和政治关系中受到后殖民时期的依附性束缚,这一新兴政府是一个大陆帝国,其工业经济世界其他地方无可匹敌。如果美国宪法创立者们曾将共和主义与民众权力隔离开来看作操纵充满敌意的、一个以新殖民主义为特点的国际体系的手段,那么这种恐惧此刻就似乎显得不合时宜了。虽然英国、法国、德国在1860年依然在工业生产上享有对美国的优势,但是到了1900年,美国制造业比上述三国加在一起生产得还要多。然而,与此引人注目增长相伴的,是美国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其工业雇佣劳动者的数量在同期从150万人增加到590万人,占美国全国劳动力的25%。 160
这一发展只代表了到19世纪末期美国所面临一系列变化中的一个而已。首先,拓边的终结提出了这样的基本问题:包括帝国的未来,以及是否能够兑现广泛个人财产权这一许诺。随着扩张的终结,在人口上似乎不再需要大规模的新移民流入,因而像来自欧洲的自由迁移、无约束力的归化和非公民的投票等政策似乎不再需要,它也对满足漏洞的边界效用构成了挑战。此外,奴隶制的失败对集体生活的族裔基础提出了质疑,无论怎样心不甘情不愿;并因此对得到正式公民身份的自由黑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结合进定居者社会提出了质疑。
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美国定居主义的基本构成部分经历了严重压力:(1)经济独立和生产控制的许诺;(2)领土征服和为定居点提供新的土地;(3)根据族裔来界定成员身份的观点;(4)基本对欧洲开放移民。结果,美国一开始就直面共和主义自由的含义,也即源自早先殖民化时期的美国社会生活指导原则。它这样做的背景,是许多政治经济精英想知道这一原则本身是否依然合适,并开始考虑将帝国与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替代方式。这样的力量面对复苏的新民粹主义观点,而在其最理想的方面,这种民粹主义观点希望将自由主义价值从帝国主义的约束中、从建立在排他性基础上的政治中解放出来。如果说布朗森和斯基德莫尔的思想曾与杰克逊时代相左,那么对许多人来说,这些思想在公司集中、工业雇佣以及经济贫困的状况下,则似乎显得越来越适合了——对定居者和非定居者来说都是如此。最终,这些竞争性群体之间的斗争,彻底改变了美国生活的潜在价值,并产生了今天依然发挥作用的政治架构。
注释
1. James A. Morone, The Democratic Wish: Popular Participation and the Limits of American Governmen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0), 1.
2. 参见Thomas P. Slaughter, The Whiskey Rebellion: Frontier Epilogue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48;以及David 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The Making of an Agrarian Insurrection (Amherst: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80), 19—36。
3. 引自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 33—34, 57。
4. 参见Slaughter, Whiskey Rebellion , 62—65(引自131)。
5. Alexander Hamilton, John Jay, and James Madison, The Federalist Papers , ed. Isaac Kramnick(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87), no.79, 443(Hamilton).
6. 一般参见Jean-Jacques Rousseau, On the Social Contract, with Geneva Manuscript and Political Economy , ed. Roger Masters(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8)。
7. Johnson v. M'Intosh , 21 U.S.(8 Wheat.) 543(1823).
8. Ibid., 587, 574.
9. Ibid., 573, 588, 585.
10. Ibid., 573, 588, 591, 590.
11. Ibid., 591.
12. Joseph Story,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vol.1, ed. Melville Madison Bigelow(Boston: Little, Brown, 1891);也引自Robert A. Williams Jr., The American Indian in Western Legal Thought: Discourses of Conques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316。
13. 参见Arnold Leibowitz, Defining Statu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Territorial Relations (Boston: Nijhoff, 1989), 6—8。
14. 例如,戴维· 亨德里克森(David Hendrickson)在他最近的美国国际关系史著作中认为,在意识形态和制度支配的集体想象中,政治组织、联邦与帝国三个体系相互竞争。他坚持认为,有些早期的政治人物无疑提出了帝国观点,但美国内战前的共和国并非一个帝国,而是以致力于联邦为前提条件的、期望以事实证明出现不同州之间形成持久和平的联邦体系。就此而论,孤立的帝国实践与基本上非帝国的宪政计划形成了对照。参见David Hendrickson, Union, Nation, or Empire: The American Debate ov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789—1941 (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9)。类似地,在对有关领土治理的宪政结构细致而富于启发性的叙述中,加里· 劳森(Gary Lawson)和盖伊· 塞德曼(Guy Seidman)也得出结论认为,“宪法”对帝国“并不宜”,因为宪法的创建者们总是倾向于使各片领土“成为范围更大的美国国家的平等组成部分”。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02.
15. Peter Onuf, Jefferson's Empire: The Language of American Nationhood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2000), 39.
16. 引自Joyce Appleby, Lynn Hunt, and Margaret Jacob, Telling the Truth about History (New York: Norton, 1994), 114。
17. 汉密尔顿有关路易斯安那购地案的观点,参见Ibid., 109。
18. 参见Robert E. May, The Southern Dream of a Caribbean Empire, 1854—1861 (Athens: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89), 21。梅(May)在其影响深远的文稿中认为,北方阻止奴隶制扩张所做的努力,对把南方帝国利益改变为地方利益并因此创造战争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 Ibid., 35.
20. 更多有关对路易斯安那领土进行兼并的过程,参见莎拉· 克利夫兰(Sarah Cleveland)有价值的讨论,“Powers Inherent in Sovereignty: Indians, Aliens, Territories, and the Nineteenth Century Origins of Plenary Power over Foreign Affairs,” Texas Law Review 81(2003):1—284。在文中,克利夫兰描述了杰斐逊对此在法律上所抱持的疑虑,即购买英国历史上所拥有的欧洲领土的合宪性。但少之又少的政治家对此有同样的关切。几乎所有人都把扩张和征服看作主权的天然权利,因为战争和条约权已使之合宪化了,并因欧洲人对各地区的发现而畅通无阻了。由于受定居者为经济独立而寻求土地重要性的激发,以及受快速批准愿望的驱使—— 以免拿破仑改变想法,甚至连杰斐逊最终都不顾自己的担忧了。
21. 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30 U.S.(Mem.) 1(1831);以及Worcester v. Georgia , 31 U.S.(Mem.) 515(1832)。
22. Cleveland, “Powers Inherent in Sovereignty,” 35.类似地,丽莎· 福特(Lisa Ford)在她最近对佐治亚和新南威尔士定居者—原住民关系的比较中得出结论:“最高法院在切罗基民族诉佐治亚案和伍斯特诉佐治亚案”中闪烁其词。 Lisa Ford, Settler Sovereignty: Jurisdiction and Indigenous People in America and Australia, 1788—1836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183.
23. 参见Stuart Banner, How the Indians Lost Their Land: Law and Power on the Fronti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21—223。
24. 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 17, 17—18.
25. Worcester v. Georgia, 559.
26. 再次参见Mahmood Mamdani, Citizen and Subject: Contemporary Africa and the Legacy of Late Colonialism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37—61。
27. 参见William Gerald McLoughlin, After the Trail of Tears: The Cherokees' Struggle for Sovereignty, 1839—1880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3), 7。
28. 托马斯· 杰斐逊创造了这个有名的新短语,以描述美国领土增加与其内部制度之间交缠。在1890年给麦迪逊的一封信中,他写道:“既然从创建以来她就从未测量过,那么我们就应该拥有一个这样的自由帝国……(因为)为此辽阔的帝国和自治,此前没有哪部宪法作为我们的宪法曾被考虑过。”引自戈登· S.伍德(Gordon S.Wood)有关这一时期的综合性历史著作,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76。为保持与《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的一致,伍德的叙述强调后革命时期美国的平均主义,如果用杰斐逊的术语来表达的话。然而,至于伍德更早的那本书,他聚焦于代议制的兴起和贵族政治的衰落,没能意识到定居者社会根本上的二元性,并因而只复制早期共和国的内部各维度而已。
29. 一般参见元村博对从19世纪到如今有关移民与公民身份之间关系分析变化的重要叙述,Americans in Waiting: The Lost Story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30. 参见James H. Kettner,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1608—1870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8), 246;以及Motomura, Americans in Waiting , 71, 9。
31. 关于用财产法引导白人定居点的叙述,参见Kerry Abrams, “The Hidden Dimens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mmigration Law,” Vanderbilt Law Review 62(2009):1353—1418(尤其是第1403—1414页)。克里· 艾布拉姆斯(Kerry Abrams)有力地论证了财产、婚姻以及边疆地区的投票法,是如何用来构建正确的族裔人口统计学的。例如,除通过反种族通婚法令之外,还有美国内战之后的地区政府开始持续将投票权扩展到白人女性的过程。这些做法的共同目标是引导欧洲女性移民和防止种族混合,而后者是对定居者身份的根本威胁。
32. Alexander Keyssar, The Right to Vote: The Contested History of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0), 32.
33. Jamin Raskin, “Legal Aliens, Local Citizens: The Historical, Co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Meaning of Alien Suffrag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41(1993):1391—1470.
34. Spragins v. Houghton, 3 Ill.(2 Scam.) 377, 408(1840),引自Keyssar, Right to Vote , 33。
35. Keyssar, Right to Vote, 33.
36. 一般参见 Matthew Frye Jacobson, Whiteness of a Different Color: European Immigrants and the Alchemy of Ra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39—90(移民数量引自第43页)。
37. 关于对19世纪联邦和州移民法律的全面评估,参见Gerald Neuman, “The Lost Century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1776—1875),” Columbia Law Review 93(1993):1833—1901,尤其参见第1846—1865页;以及一般参见Gerald Neuman, Strangers to the Constitution: Immigrants, Borders, and Fundamental Law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19—94。关于缺少联邦驱逐的问题,参见Roger Daniels, Not Like Us: Immigrants and Minorities in America, 1890—1924 (Chicago:Ivan R. Dee, 1997), 17。事实上,这期间唯一的联邦驱逐法令是1798年的《外国敌人法》(Alien Enemies Act),该法是作为《外国人及煽动暴乱法》(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组成部分而通过的,它排除政治激进分子进入,并规定对激进分子进行清除。然而,实际上并没有人被正式驱逐。也可参见Daniel Kanstroom, Deportation Nation: Outsiders in American Histo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60—63。
38. Kanstroom, Deportation Nation , 77—90.
39. Neuman, “Lost Century,” 1868.
40. Eric Foner, The Story of American Freedom (New York: Norton, 1998), 76—77.
41. Roger Daniels, Coming to America: A History of Immigration and Ethnicity in American Life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1990), 308.
42. Richard Griswold del Castillo, The Treaty of Guadalupe Hidalgo: A Legacy of Conflict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0), 51.
43. Keyssar, Right to Vote , 337, table A.4.
44. 参见David J. Weber, ed., Foreigners in Their Native Land: Historical Roots of the Mexican Americans (Albuquerqu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2004), 156—157。
45. 一般参见Gordon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Knopf, 1992);以及Robert Wiebe, The Opening of American Society: From the 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Eve of Disunion (New York: Knopf, 1984), 3。
46. 参见Christopher 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60—61。克里斯托弗· 汤姆林斯为18世纪七八十年代立法至上的兴衰提供了关键的分析。尤其参见Ibid., 60—97。
47. Robert C. Palmer, “Liberties a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1776—1791,” Liberty and Community: Community and Rights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 ed. William E. Nelson and Robert C. Palmer(New York: Oceana Publications, 1987), 55—148(引自第83页)。更多有关这一时期国家宪政主义的民粹主义元素的研究,也可参见Christian Fritz, American Sovereigns: The People and America's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 before the Civil Wa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9—116。
48. 引自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57。汤姆林斯认为,在美国革命期间,定居者利用“监督”语言,来赋予政府这一概念以发言权,使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来确保经济独立。Ibid., 55—59.
49. Palmer, “Liberties a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82—86;也可参见 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55—58。
50. 参见Christopher Lasch, True and Only Heaven: Progress and Its Critics (New York: Norton, 1991), 170—176(引自第174页)。
51. Wiebe, Opening of American Society , 41.
52. Lasch, True and Only Heaven , 173.
53.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36.
54. Seth Ames, “Life of Fisher Ames,” in Works of Fisher Ames , vol.1, ed. Seth Ames(Boston: Little, Brown, 1854), 1—28(引自第21页)。
55. Woody Holton, Forced Founders: Indians, Debtors, Slaves,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Virginia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9), 196;以及Thomas Paine, “The Rights of Man, Part I(1791),” in Political Writing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49—143(引自第138页)。至于立法机构,潘恩几无困难地把多数派制度作为主权权力的适当依托、把立法至上作为指导原则来接受。说到代表制,他写道:“通过把代表制嫁接到民主制上面,我们拥有了一种能够接受和联合所有各种利益、各种领土和人口规模的政府体系。”Paine, “The Rights of Man, Part II(1792),” in Political Writings , 145—203(引自第170页)。
56. Paine, “Agrarian Justice(1795),” in Thomas Paine Reader , ed. Michael Foot and Isaac Kramnick(New York: Penguin, 1987), 471—489(引自第471、 483页)。后面一个引用也可参见Lasch, True and Only Heaven , 179—180。
57. Paine, “Common Sense(1776),” in Political Writings , 1—38(引自第3页);以及Paine, “The Rights of Man, Part II,” 57。
58. 伍德将曼宁描述为典型的小规模企业家:“他断断续续地经营一家酒店,在美国革命战争期间建立制造火药的硝石工厂,帮助建造一条运河,买卖土地,不断借钱……以寻求……任何改善自己和家庭生活的办法。” Wood, Empire of Liberty , 351—352.但人们应小心避免重新阅读这一个人史,就像伍德似乎做过的那样,以支持后来的大规模工商资本主义模式。相反,对于该时期许多劳动者来说,生产主义意识形态与小规模资本主义(具体而言是拥有商店和制造业)完美地相得益彰。由于那一社会基本上还是以农业和分散化为特点,因此工匠和农场主经常把这样的创业精神看作一种生产控制形式,并与享有广泛的经济独立保持一致。
59. 引自Michael Merrill and Sean Wilentz, “William Manning and the Inven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in The Key of Liberty, the Life and Democratic Writings of William Manning, “a Laborer,” 1747—1814 , ed. Michael Merrill and Sean Wilentz(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3—86(引自第48页);以及William Manning, The Key of Liberty , 122。全部来自《自由之钥匙》(The Key of Libberty )的引用参考1799年的版本,由迈克尔· 梅里尔(Michael Merrill)和西恩· 韦棱兹(Sean Wilentz)编辑、作语法和拼写订正(虽然在讨论这本小册子的时候,我将保持书名原来的拼写)。更多有关威廉· 曼宁的生活及其与18世纪末美国政治的关系,参见梅里尔和韦棱兹二人详尽介绍曼宁作品集的文章。
60. Manning, Key of Liberty , 135.
61. Ibid., 137, 131.
62. Ibid., 132, 141.
63. 尤其参见Ibid., 167—170。
64. Merrill and Wilentz, “William Manning,” 65—68.
65. 更多有关早期美国政治思想中使才智和德行民主化的思想,参见Christopher Lasch, The Revolt of the Elites and the Betrayal of Democracy (New York: W.W. Norton, 1995), 50—79。
66. 参见Slaughter, Whiskey Rebellion , 222—231;以及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 118。
67. Paine, “Agrarian Justice,” 474.
68. Kwame Nkrumah, Neo-Colonialism: The Last Stage of Imperialism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69), ix.
69. Ibid., xii, xiv, 5.
70. Walter 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The Nineteenth Centur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18—19;以及Wiebe, Opening of American Society , 68。在戴维· 亨德里克森综合研究美国革命的著作《和平契约》(Peace Pact )中,他也对事件采取国际主义倾向。他认为,联邦宪法制定源于对有关维持各殖民地之间持久联合和平可能性的关注,这被定居者看作多数人的联合体。参见David Hendrickson, Peace Pact: The Lost World of the American Founding (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3)。虽然我自己的观点与这一国际主义倾向相同,但是他们较少关注各州之间合作的挑战,而远远更加聚焦于对激发殖民地精英和小农场主威胁的相互矛盾的叙述。对于费城制宪会议的精英们来说,持久的和平最可能受到边疆叛乱和民众侵入政治的危害,从而可能产生广泛的失序,并因此产生欧洲式的混乱。
71. 引自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 123。
72. 参见Slaughter, Whiskey Rebellion , 51—53。
73. Federalist Papers , no.7, 113(Hamilton);以及Federalist Papers , no.41, 269(Madison)。
74. 更多关于殖民地精英对国家分解和欧洲对手的担忧,参见Hendrickson, Peace Pact , 47—54。在诸多这样的例子中,他引用1878年亚当斯写给约翰· 杰伊的一封信的陈述说,任何人,“除了最为目光短浅者之外,都不会把来自外国强权以及来自彼此之间如此明显的危险,当作可以毫无恐惧地看待的东西”。引自Ibid., 51—52。
75. Federalist Papers , no.16, 154(Hamilton).
76. Ibid., no.12, 134(Hamilton).更多有关许多制宪者希望制衡民众决策并创造有吸引力的投资氛围的论述,参见Woody Holton, Unruly American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179—223。
77. 富兰克林引自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 15;以及Thomas Jefferson, “The Present State of Manufactures,” in The Philosophy of Manufactures , ed. Michael Brewster Folsom and Steven D. Lubar(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82), 15—17(引自第17页)。
78. James Madison, “Letter to Thomas Jefferson, October 17, 1788,” in The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 , vol.5, ed. Gaillard Hunt(New York: Putnam, 1904), 272.
79. 参见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64;也可参见Wiebe, Opening of American Society , 28—30。
80. Federalist Papers , no.10, 123(Madison).
81. Federalist Papers , no.78, 438—439(Hamilton).
82. 一般参见Richard Henry Lee, “Letter from a Federal Farmer I, October 8, 1787,” in The Anti-Federalists , ed. Cecilia Kenyon(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66), 197—208(引自第213页)。
83. George Bryan, “Centinel Letter I, October 5, 1787,” in The Anti-Federalists , 2—14(引自第4—5、 5页)。
84. Ibid., 7.
85. Joyce Appleby, “American Heritage: The Heirs and the Disinheri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Life , ed. David Thelen(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8), 138—154(引自第144页);也引自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73。
86. 关于在马萨诸塞批准的数量,参见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 133;关于反对新宪法的一般信息,参见Ibid.,130—134(引自第131、 132页)。
87. Federalist Papers , no.38, 253(Madison).
88. 参见Arthur K. Moore, The Frontier Mind: A Cultural Analysis of the Kentucky Frontiersman (Lexington: University of Kentucky Press, 1957) ,139—158。
89. 参见Slaughter, Whiskey Rebellion , 28—29。
90. George M.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A Comparative Study in American and South African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36.
91. U.S. Constitution, art.4, sec. 3, cl. 2.
92.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April 30, 1803, art.3, 8 Stat. 201, 202.
93. 一般参见Cleveland, “Powers Inherent in Sovereignty,” 174—179(引自第174、 178页,以及第175页上的脚注1200)。
94. 更多有关国会对路易斯安那领土管理及其向州地位发展的论述,参见Peter Kastor, The Nation's Crucible: The Louisiana Purchase and the Creation of America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76—108, 135—136。对一般领土管理中联邦处理权作用的讨论,也可参见Leibowitz,Defining Status ,11—15。
95. 引自Cleveland, “Powers Inherent in Sovereignty,” 175, 176。
96. 参见Dred Scott v. Sandford , 60 U.S. 393(1857)。
97. 参见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James Madison, December 20, 1787,” in Political Writings , ed. Joyce Appleby and Terrence Ball(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60—363(引自第362页)。也引自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86。虽然汤姆林斯使用一系列由杰斐逊所写的信件,来强调杰斐逊对一个强有力国家可能所持的开放立场,但是有关杰斐逊的怀疑主义及其与不断增加的民众对政府自信反感之间的基本联系,汤姆林斯则研究不足。正如我的讨论强调的那样,就以本地为基础、不受制约的多数主义退却所达到的程度而言,政府权力越来越与不可信的帝国特权、而非强有力的集体意志联系在一起。
98. Jefferson, “Letter to Samuel Kercheval, July 12, 1816,” in Political Writings , 210—217(引自第214页)。
99. Jefferson, “Letter to Joseph C. Cabell, February 2, 1816,” in Political Writings , 202—206(引自第205页)。
100. Jefferson, “Letter to William Stephens Smith, November 13, 1787,” in Political Writings , 109—111(引自第110页);以及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James Madison, December 20, 1787,” 362。
101.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James Madison, December 20, 1787,” 363.
102. 参见Commonwealth v. Pullis (1806),in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American Industrial Society , vol.3, ed. John Commons et al.(Cleveland: Arthur H. Clark, 1910), 59—248, 233。
103. 参见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137。
104. Commonwealth v. Pullis , 199;也引自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137。
105. 参见Marvin Meyers, The Jacksonian Persuasion: Politics and Belief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3—15。
106. Andrew Jackson, Messages and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1789—1897 , vol.3, ed. James D. Richardson(Washington, D.C.: U.S. Congress, 1900), 165.
107. 一般参见Bruce Laurie, Artisans into Workers: Labor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New York: Hill and Wang, 1989), 54—55(引自第54页)。
108. 参见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 46—48。
109. 更多有关贫穷定居者向下流动的论述,参见Ibid.,46—48;以及Laurie, Artisans into Workers , 58—63(引自第59页)。关于19世纪初重新出现主仆关系,以及是什么将这一方法与英国源于封建制的习惯法区别开来的讨论,参见Jeffrey S. Kahana, “Master and Servant in the Early Republic, 1780—1830,” 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 20(2000):27—57。
110. 一般参见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 259—292;以及Karen Orren, Belated Feudalism: Labor, the Law, and Liberal 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1—28。
111. 参见Stevens v. Reeves , 26 Mass. 198(1829),尤其是第201—202页。
112. Rice v. Dwight Manufacturing Co. , 56 Mass. 80, 87(1848).
113. 参见Laurie, Artisans in Workers , 19—21(引自第20—21页)。
114. 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 64.
115. Ibid., 65.
116. Langdon Byllesby, Observations on the Sources and Effects of Unequal Wealth; with Propositions towards Remedying the Disparity of Profit in Pursuing the Arts of Life, and Establishing Security in Individual Prospects and Resources (New York: Lewis J. Nichols, 1826), 52.
117. Manning, Key of Liberty , 142.
118. Ibid.
119. Byllesby, Observations , 94.
120. Ibid., 100.
121. Laurie, Artisans into Workers , 90.
122. Brownson, Labouring Classes , 15, 14.
123. 参见Ibid., 12。
124. 参见Ibid., 15—16。
125. Ibid., 29, 30.
126. 参见Thomas Skidmore, The Rights of Man to Property; Being a Proposition to Make It Equal among the Adults of the Present Generation: and to Provide for Its Equal Transmission to Every Individual of Each Succeeding Generation, on Arriving at the Age of Maturity (New York: Burt Frankin, 1829), 12。
127. Ibid., 159, 158, 270, 158.
128. Ibid., 359.
129. Ibid., 126.
130. 参见Ibid., 145—146。
131. Ibid., 158.
132. 关于自由迁移问题,参见Ibid., 51;引用参见第75、 359页。
133. 更多有关斯基德莫尔及其与纽约工人党的关系,参见Edward Pessen, Most Uncommon Jacksonians: The Radical Leaders of the Early Labor Movement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67), 58—66。有关比利斯拜和斯基德莫尔受乌托邦社会主义影响并对其进行批评的哲学解释,一般参见David Harris, Socialist Origi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Forerunners of Marx, 1817—1832 (Amsterdam: Van Gorcum, 1966)。
134. 参见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 13。
135. Ibid., 27.
136. 参见Nancy F. Cott, “Marriage and Women's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1830—1934,”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03(1998):1440—1474(引自第1454页);并一般参见Nancy F. Cott, Public Vows: A History of Marriage and the Na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9—23。
137. 参见Cott, “Marriage and Women's Citizenship,” 1440—1474。
138. Ibid., 1453;并一般参见Cott, Public Vows , 24—55。
139. Eric Foner, American Freedom , 76.
140.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208.
141. 一般参见David R. Roediger, Wages of Whiteness: Race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Working Class (New York: Verso, 1999)。
142. 参见Frederick Merk, Manifest Destiny and Mission in American History: A Reinterpreta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7。
143. 引自Ibid., 28。
144. 引自Ernest Lee Tuveson, Redeemer Nation: The Idea of America's Millennial Rol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8), 150。
145. 参见Ralph Waldo Emerson, “The Genius and National Character of the Anglo-Saxon Race,” in The Later Lectures of Ralph Waldo Emerson, 1843—1871 , vol.1, ed. Ronald A. Bosco and Joel Myersons(Athens: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2001), 7—18(引自第18页)。
146. 更多埃默森关于种族的观点及其在19世纪美国生活中的地位,参见Nell Irvin Painter, “Ralph Waldo Emerson's Saxons,”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95(2009):977—985;以及The History of White People (New York: W.W. Norton, 2010), 151—189。
147. Laurie, Artisans into Workers , 26.
148. 更多有关本土主义和一无所知党的论述,参见Eric Foner, Free Soil, Free Labor, Free Men: The Ideology of the Republican Party before the Civil Wa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226—260;以及Tyler Anbinder, Nativism and Slavery: The Northern Know Nothing Party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1850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福纳和安拜恩德(Anbinder)都讨论了这一话题,即本土主义者在发生深刻地区冲突时期应对奴隶制问题的失败,是如何削弱了他们维持全国政治支持的能力。安拜恩德引用一位反奴活动家的话说:“虽然教皇和外国人都不曾管理这个国家或危及它的自由,但是奴隶豢养者和奴隶拥有者确实管理这个国家,并威胁要终结除他们之外的所有政府。有些可依据的东西清晰可见,有一个长期而言……将……肯定成功的议题。” Anbinder, Nativism and Slavery , 278.
149. 引自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201。
150. United States v. Rogers , 45 U.S.(4 How.) 567, 572(1845).
151. Dred Scott v. Sandford , 407.
152. Sanford Levinson, “Why the Canon Should Be Expanded to Include the Insular Cases and the Saga of American Expansionism,”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17(2000):241—266(引自第256页)。
153. Dred Scott v. Sandford , 450—451.
154. Ibid., 449—450.
155. Ibid., 446.
156. Levinson, “Why the Canon Should Be Expanded,” 256.
157. George Washington Julian, Speeches on Political Questions (New York: Hurd and Houghton, 1872), 222, 220.更多有关须对土地进行再分配、白人与黑人间实质性平等的激进共和主义观点,参见Eric Foner, Reconstruction: America's Unfinished Revolution, 1863—1877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8), 67—68, 228—280。
158. Abraham Lincoln, “Annual Address before the Wisconsin State Agricultural Society, September 30, 1859,” in Complete Works , vol.1, ed. John G. Nicholay and John Hay(New York: Century Co., 1907), 576—584(引自第581—582页)。
159. 作为黑人民众活动的例子之一,获得自由的奴隶被1865年10月自由人事务处的做法—— 对被赦免者恢复几乎所有的种植园土地—— 所激怒,因而向该局请愿,他们坚决主张土地再分配是共和主义自由的核心内容。参见Foner, Reconstruction , 159—161。
160. 参见Licht, Industrializing America , 102。
(1)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459页。—— 译者注
(2) 文中对“权力”和“权利”的使用均依照原文。特权指享有超过个体本应享有的权利,而特权权力则指的是靠权力来维持这种特权。—— 译者注
(3)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39页。—— 译者注
(4)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39—240页。—— 译者注
(5)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93页。—— 译者注
(6)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67页。—— 译者注
(7)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52—53页。—— 译者注
(8)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455页。—— 译者注
(9) 此处译文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19页。—— 译者注
(10) “国会更新美国国家银行执照时的先例”指国会在1811年拒绝续签第一银行的执照期限,第一银行因此终结,第二银行成立。此次沿用先例,是指杰克逊总统于1836年拒绝续签第二国民银行的到期执照,第二银行因此终结。(参见朱怡:《美国银行的早期发展史初探》,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摘要,https://www.doc88.com/p-1703034536490.html,2020年11月1日登录。)—— 译者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