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共和主义自由实验的定居者社会

在许多方面,因最初几十年英国在北美扩张而由殖民地行政管理者强加的法律政治安排,与那些扎根在西班牙殖民地的东西最接近。就像专制主义的西班牙所追求的殖民化努力一样,被帝国推行者称为“新不列颠”的弗吉尼亚殖民地,将帝国自由裁量权与军纪、对印第安人的暴力镇压和相对的种族流动性混合在一起,施之于所有臣民身上。然而,仅仅100年之后,北美殖民地就与它们对应的西班牙殖民地大相径庭,因为北美殖民地强调定居者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内部自治和分权化的行政控制。

这种变化不仅归因于北美殖民化的条件,而且源于英国国内发生的事件。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尤其都强调了对自由的叙述,这种自由挑战王权权威,阻止专制主义兴起。由于聚焦于政治共识、经济独立以及土地所有权,这一对自由的叙述在北美背景中变得特别具有吸引力。在那里,对印第安人的没收占有和对非洲人实行奴隶制,使得这些目标既唾手可得,又在规模上更为激进。因此,在为美国革命做准备的那些年里,经济自主和政治自治的思想,塑造了定居者社会的内部本质,并有助于规定谁在社会契约之内、谁在之外。我认为,结果这种对自由叙述的拓展——我将称之为共和主义,在北美有必要与英国殖民者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当殖民地行政管理者最终在18世纪60年代开始削弱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时,定居者们认为,不仅他们的政治领导权危在旦夕,而且他们集体自由的未来也受到损害。

在描写17世纪英国有关自由、国家和个人等古典观点的复兴和改变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对一系列成为英裔定居者及其社会生活设想的中心内容的主题进行了评估。他强调英国小册子的作者和政治批评家是如何逐渐认为,唯有与奴役或奴隶制相对照时,自由的含义才是可以理解的。乍一看,奴隶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因为他或者她是因遭受威胁或身体强制而被迫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然而,斯金纳认为,在罗马人对奴隶制的讨论中,实际的强迫经验并不被认为是奴役的根本标志。奴隶制的本质不在于实际的暴力,而在于永久生活在可能的强制阴云之中、永久生活在对他人专制意志的屈服之中。斯金纳写道:

虽然这样的奴隶事实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但是他们依然无时无刻不在主人权力的控制之中。他们因此依然无时不容易遭受死亡或暴力,就像连特拉尼奥(Tranio)这个人物形象都被迫承认的那样。奴隶的含义,也即缺乏个人自由,是指在权力控制之下、即在他人的权力掌控之中。

因此,自由不仅仅是不存在强制,而且事实上要求独立于可能受到的外部控制。

受罗马文献的激励,对斯图亚特专制主义持批评意见的英国人接受了这一观点,他们对奴隶制的含义及其与自由的不相容进行了研究。就像阿尔杰农·西德尼在《论政府》(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 )中所写的那样,虽然“主人的残忍……可能使得一种奴役比另一种奴役更加悲惨。……但他既是一个为世界上最好、最温柔的人服务的奴隶,又是一个为世界上最糟糕的人服务的奴隶”。这一观点明显拒绝任何非契约性的和永久性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无论是王权或是其他什么权力,就像柯克设想的那样。这样的权力使个人永久生活在专制君主的反复无常之中,无论专制君主是否行事仁慈。就像洛克认为的那样,无论独裁者多么明智,个人都不会选择生活在这样的政权之下,即个人权利依赖不受制衡的外部权力意志。要相信这一点,否则将“认为人是如此愚蠢,他们小心避免臭鼬 或狐狸 给他们带来恶作剧;但却对被狮子 吞没感到满意,而且认为安全”

按照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的观点,这种对自由的叙述不同于不干涉,因为这种叙述后来将成为从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到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标志。 自由更多地在于纯粹不受约束地践行自己的直接意志,它要求真正经历一种不受那些更有权势者的社会控制的境况。西德尼说道:“因为自由仅仅在独立于他人的意志之时存在;而以奴隶的名义来理解人,则他既不能够安排其个人生活、也不能够安排其物品,只能按照主人的意志享有一切。”

因此,自由包含政治成分,而尤其关键的是也包含经济成分。自由需要生活在一个基于共识、免受公共奴役,以及个人有能力掌控自己劳动力使用的社会之中。这些经济意义,以及对任何意义的政治归属来说都是中心问题的财产,使得美洲定居者对这样的观点特别怀有共鸣。即便国家在表面上免受暴政,如果一个人因受经济所需之束缚,而秉他人意志安排其个人生活和物品,那他可能依然是个奴隶。按照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的观点,如果自由要求政治和经济上的独立,那么唯有个人享有自给自足的物质资源自由才有可能。对他而言,这意味着为消除退回到社会政治依附状态的风险,土地拥有权至关重要。正如哈林顿在《政治制度》(A System of Politics )中所写的那样:“不能依凭自身而生活者必为奴隶;而能够依凭自身生活者则可成为自由人。”

这种对财产的集中关注,使得英裔共和主义的复兴,有别于其古典的马基雅维利式的先驱。鉴于财产在英国现代初期所起的根本作用,因而这种关注并不令人感到吃惊。对于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而言,军事参与为社会成员身份提供了伦理基础,因为它使得公民战士在福利政体中拥有利害关系,并为公共生活注入男子气概的美德。然而,由于其写作是在三十年战争的背景中,哈林顿发现自己得出了根本不同的结论。新出现的常备军使他深感烦恼,为寻找食物和馈赠的流动部队使国家破产、农村荒废。在他的观点里,军事化的公共生活实际上逐渐削弱了共和主义理想。土地所有权取代当兵的经历,为成员身份提供了好得多的伦理基础。它使得个体业主在集体生活中拥有利害关系,并通过农耕来教会他们像勤劳、理性和自律这样的美德。哈林顿希望把欧洲的掠夺者变成身系于政治共同体、投入公益的土地拥有者。在此过程中,他料想经济独立与政治独立会双向相互加强。在一个经由土地拥有者民主组织起来的社会里,其中大部分个体拥有相对平等的财产分配,政治权力和政治决策能够广泛传播。结果将是一个平衡的政体,一个内部稳定、理论上作为“不朽联合体”(immortal commonwealth)的永续政体,它免于遭受分裂和暴政,而这是政治专制主义和封建土地制的标志。但如果没有对财产的适度分割,这样的政体就会失败。哈林顿认为:“哪里有财产的不平等,哪里一定就有权力的不平等;哪里有权力的不平等,哪里就不会有联合体。”

然而,如果哈林顿提出土地分配的平等主义设想,那么这种设想最终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即只有某些形式的工作才是获得解放的、才是有德行的。尤其是对于共和主义思想家来说,仆人或工薪族的生活与自由根本上不相容,因为其服役依靠遵从主人或雇主的命令。与勤勉独立、经营自己产业的土地拥有者不一样,受雇者只是作为他人的工具而行事。菲利普·佩蒂特引用西德尼的话,来说明自由与工薪族或仆佣生活之间的不相容:“他必须以我自己的方式来伺候我;或者如果我认为有必要他就得走人,尽管他的伺候不能比这更好。而我打发他走并无过错,无论是因为我不打算再要仆佣,还是找到另一个能更让我开心的仆佣。” 重要的是,如此的依附意味着仆佣、工薪族和无财产者,总体上来说无论如何不能包括在拥有完整政治成员资格的行列之中。在本质上,公民政府源于有产者之间的契约,因为他们自个坚定地致力于社会福利。

在危难关头,这样的排他性规定不仅只是企图保护社会秩序。它也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即无财产者并不具备参与政治生活的道德品质,因为其经济依附使得他们总是屈从于他人的命令。无土地者不以普遍的善的标准行事,而是要么遵从主人的意志,要么遵从任何给他物质资源或对其进行奴役、操控的人,而后者更加危险。相反,土地拥有权造成的对生产的控制,教育人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确保了当财产拥有者一起加入政治生活中的时候,其集体努力将表达出有德行而自治的思考。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指出这样的经济独立之于公共生活至关重要,进而对政治成员的身份至关重要。桑德尔写道,经济独立体现了“在有可能培养公民适于自治的性格特点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劳动”。如果没有对生产控制这一基础,处于依附状态的劳动者就不能够受益于政治上的自治,并持续构成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对于斯金纳来说,最好是把这种对自由的叙述形容为新罗马理论(neo-roman);而对于佩蒂特来说,这种对自由的叙述则被表达为致力于不受支配。然而,这两个术语都不能概括出由殖民地中发展而来的这一观点的特定含义。就我的目的来说,这些观点被完全看作共和主义的,并提出一种作为自治的自由观点,它延及集体生活的所有基本制度。斯金纳之所以使用“新罗马理论”这一术语,是因为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君主政体在英国或殖民地并不一定被认为与自由不相容。尽管这一观点精准,但是它忽视了这一事实,即共和主义自由的本质并非特定的政治法律形式,而是对拒绝任何使用专制权力的制度承诺,无论这一权力是由个体或是群体行使。进而言之,通过把这些观点称之为共和主义,我们能够更好地领会,早在定居者及其后代自觉地把它与罗马的或古典的政治意象连接起来之前,这种理念就已经绵延持续很久了。至于佩蒂特强调非支配性,虽然这无疑很重要,但是这样的叙述忽视了共和主义的参与性,因为共和主义是出现在殖民地。共和主义不仅仅是没有专制性的外部意志施压,而是还涉及对经济、政治和宗教生活进行控制的积极主张。这种对自由的叙述非常坚定,并要求使农业劳动和社会制度充满有意义的自治。

将共和主义自由与新教千禧年主义结合在一起

对美国定居者来说,共和主义有关自由与土地相连的主张,因其强烈信奉宗教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就像戴维·哈克特·费舍尔(David Hackett Fischer)解释的那样,英国定居者移民到北美的最初三次大潮主要是因为宗教迫害,它们都涉及虔诚的新教徒往外移民。 这样的定居者来源形成了一种文化氛围,在其中许多定居者将北美看作一个“神圣的实验”、一个免受宗教压迫干扰的宗教天堂。例如,马萨诸塞的新教徒声明说,他们渴望建立一个“圣经联邦”(Bible Commonwealth),它将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树立一个宗教美德典范。就像约翰·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的名言,“我们将成为山巅之城(a Citty upon a Hill) ,所有人的眼睛都在看着我们”。在与共和主义自由结合的时候,这样的新教主义强调定居者理想的排他性,以及把定居者社会看作历史上一项独一无二的事业。

这种排他性在清教徒定居者中间最为明显,他们尤其把自己看作上帝的选民,被上帝“差遣到蛮荒之野”以作为基督教虔诚的典范,并帮助促成人间天国的降临。就像萨克文·伯科维奇(Sacvan Bercovitch)所写的那样:“他们的使命是独特的,他们解释道,因为他们是一个‘特有的民族’,这群人不仅被称为基督徒,而且是选定的基督徒。他们不仅是为天堂而选出的基督徒,而且是作为神圣历史目的之工具而被选出来的基督徒。他们的教会国家即刻就要成为改革后的基督教世界典范,而且预示着新耶路撒冷(New Jerusalem)的来临。”自从英国移民出来那一刻开始,这种对千禧年主义的承诺激发着新英格兰地区的殖民者,这一承诺是一种认为上帝有一天将统治人间并创造永久和平与美德条件的信念。按照伯科维奇的观点,约翰·科顿(John Cotton)在阿贝拉号船 (Arbella)上的布道,反复将定居者描述为以色列人,将美洲描绘为新以色列,因为在那里的政治建树终将导致千禧年的理想国。在伯科维奇的话里,

科顿的布道文选择的是《撒母耳记下》(the Second Book of Samuel)中的第7节:“我必为我民以色列选定一个地方,栽培他们,使他们住自己的地方,不再迁移。”(7:10)就像他布道的听众非常了解的那样,这一段落包含了千禧年的希望:“你的家和你的国必在我面前永远坚立。你的国位也必坚定,直到永远。”科顿解释道,美洲是新的希望之乡,是上帝给其新选民作为新的天堂和新的人间的预留之地。

美洲作为未开垦的处女地的想法是千禧年假说的核心内容。就像塞缪尔·丹福思(Samuel Danforth)在其布道文《对新英格兰进入荒野地带使命的简明认识》(Brief Recognition of New England's Errand into the Wildness )中认为的那样,未开垦的森林是作为新耶路撒冷完美场地而存在的。丹福思这次布道是在1670年,恰好是阿贝拉号船 登陆40年之后。施洗者约翰(John the Baptist)出于相同的理由在荒野传道,新英格兰的定居者们也将免受像“绫罗绸缎和细软衣饰”之类奢华品的侵蚀,从而更能够听见上帝的福音,并准备迎接上帝的到来。同样重要的是,荒野之地为追求世间的愿望,并因此展现作为选民的地位提供了理想场所。经由把荒地变成多产且对社会有益的不动产,土地拥有者和自由劳动者表达了自己的宗教虔诚和对“山巅之城”的承诺。对于使命的完成,丹福思告诉他的道众说,日常生活应包含“人们世俗愿望中的虔诚、节俭和勤勉等价值”。

在本质上,丹福思重申了洛克有关勤勉和理性个体的道德立场,他认为经济独立意味着过一种与上帝意志相符合的生活。如果财产是共和主义自由的前提条件,那么对激进的新教徒来说,土地拥有权甚至就是一种程度更深的道德精神需要。在北美,通过提出土地要求,通过控制原始自然以备人类勤勉劳作之用,定居者们为千禧年主义铺平了道路,并表现出他们自己的宗教热诚。换言之,生产劳动和自由思想与祭祀活动无法分开地交缠在一起了。这显而易见也是英国的情形,在那里像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之类的清教徒共和主义者,把自己看作为建立宗教上纯洁的政治共同体而战斗的人,因此也把自由生活理解为必然是基督教的虔诚。然而,在北美遭遇严酷无情的形势的定居者们,却使得宗教与经济独立愈加结合到了一起。因而克服荒野之地的行为既是精神上的义务,也是经济上的责任。

对于清教徒定居者来说,这种作为自治的自由的千禧年主义承诺也凸显了以下二者之间的联系,即斯图亚特专制主义在政治上的失败和天主教在宗教上的失败。在进行这样的联系时,清教徒表达了一种不仅在马萨诸塞,而且在所有各殖民地都日益老生常谈的观点。对英国的新教徒来说——对北美新教徒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北美的定居者经常是出于明显的宗教理由而从英国移出,因而也最趋于激进),天主教与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结合在一起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正如天主教迫使信徒奴隶般地遵从等级制教会的指令、而非秉持自己的是非之心一样,不受制衡的君王则随心所欲地统治和命令人们完全遵守服从。两种情况都包含了奴役形式——一种是宗教上的,另一种是政治上的。这些奴役形式损害了共和主义的独立思想。真正的自由思想与天主教信仰互不相容,意味着天主教徒像奴隶和原住民一样,被认为不包含在将自由的英国臣民粘合在一起的社会契约范围内。菲利普·劳森就18世纪的英国写道:“在官方眼中,天主教在……英国不仅只是精神上的问题。公认的宗教决定一个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且经由此决定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1673年,出于对教皇阴谋的恐惧颁布了《宣誓条例》(Test Act)。该法通过迫使议员、官员以及后来的贵族宣誓反对圣餐变体论(transubstantiation),而将天主教徒系统性地排除在公职之外。

更为关键的是,1689年的协议非常清楚地把斯图亚特王朝君主统治的终结和新的宪政制约,同永久的新教统治结合在一起。劳森继续写道:“新教在世界宪政理论上的最高地位,随着1689年的革命协议而得以完成。在《权利法案》中,有一创新性条款将英国王位的继承限定为新教继承人,而这一条款明显出自当时的反教皇情绪。” 遵循英国这样的实践,18世纪的天主教徒在许多美国殖民地被禁止投票,其中包括弗吉尼亚、纽约、马里兰、罗德岛以及南卡罗来纳。马里兰拥有人数最多的天主教徒,因此该殖民地取消了投票权,这样天主教徒就不“打算打击和干扰国王陛下的新教政府”;这一禁令在整个美国革命期间一直有效。 反对在政治上包容天主教徒的观点与反对无土地者的观点如出一辙。就像穷人依赖他人的驱策而不能获得独立——而这对独立思考是必要的——一样,天主教徒也依赖教皇的意志。就此而论,每个群体都以自己的方式,对新教信仰者政治上的自由存在构成了永恒威胁。

由于把这些政治、经济和宗教维度结合在一起,共和主义对自由的叙述因而为17世纪末18世纪初定居者社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归属提供了基础。曾经的殖民化经历进一步加强了每个基本的概念链,并使得定居者远比英国更加能够获得作为自治的自由。相对孤立加强了殖民地政治上的独立,而获得未开垦的土地则给穷人提供了经济上自足的前景。进而言之,新教信仰使这一方法在土地权和自由权方面取得了进展,并有助于将各种各样的定居者社会变成集体生活中的新教实验。在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各个方面,定居者致力于作为自治的自由,也规定了那些因信仰、族裔或经济依赖而有必要被排除在外的人。从一开始,美国这一自由理想就使得自由不仅与假定性的奴役形成了对照,而且与那些被排除在社会契约之外者——奴隶、原住民、无土地者以及天主教徒——千真万确的过往经历形成了对照。

偏狭性与定居者的移民思想

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帝国分权化扩张计划在北美殖民地导致了引人注目的情形:土地所有权大大扩散,殖民者享有广泛的政治和法律权利。定居者甚至比英国君主曾打算做的更多,他们创立了独特的自治政体,对作为自由臣民而被包括在内的那些人而言,其中的共和主义自由乃是实实在在的经验。至关重要的是,英裔殖民者越来越把自己对自由实践的扩大看作其英国血统的产物,这是一种回溯到撒克逊血统的自治文化传统。一方面是广泛的自治,另一方面是对英国文化遗产的自豪,二者结合在一起的做法,使得定居者们对自由的威胁尤其警惕。由于周遭都是法国帝国主义者、天主教定居者、非洲奴隶以及印第安部落,他们也产生了一种持续的危机感,从而播下了反叛的种子。

得以发展的政治自治与定居者社会内严重的偏狭思想相伴相随。尽管各殖民地之间存在宗教和文化差异,但总的来说,定居者们将其血统看作自己享有特权臣民地位的基础。他们将这种血统看作特别的根基、看作被珍视的自由,就像在《大宪章》(Magna Carta)中所颂扬的那样。对许多定居者来说,这种有关自由的特殊文化历史使他们格外适合过自由的政治生活。因此,虽然原住民可以通过固定的农业和宗教皈依成为文明人和基督徒,但缺乏与英国血统以往历史的联系,这总是会使其不可能被完全包括进来。一代代发展出来的自由能力,使得定居者——与被征服社会相反——具有保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的独特能力。结果,以类似许多其他定居者社会的方式,殖民地政治自治的前提乃是有机体的归属观念,因为它将血统和土地与成员身份联系在一起。

然而,英裔定居者却仍然遭遇一种基本困境,这与最激烈形式的偏狭性(insularity)相左。对于英国殖民地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在军事上免受原住民威胁而获得安全——更不用说扩张——而言,他们需要更大数量的人口。就像先前讨论的那样,工业化和英国经济生产的变化,导致帝国中心的官员们对增加英国向外移民持审慎的矛盾立场。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寻求在英伦三岛的工厂里维持相当规模的劳动力。由于英国单独并不能提供必要数量的劳动力,定居者因而推动其他欧洲社会向外移民。这些努力导致18世纪中叶(在殖民地)出现大量的非英国人口。

为了吸引这些新来者,殖民者发展出简易归化的做法,这些做法远比英国国内更开放、更简化。詹姆斯·凯特纳(James Ketnner)写道:“无论是皇家特许、议会法令或习惯法原理,都没有明确授权殖民当局把外国人作为臣民来接受。” 然而,无论伦敦是否承认这些权力,几乎在顷刻间,那些殖民地决然主张当地殖民当局有权归化欧裔外国人。最常见的方法是由当地议会通过特殊的归化法案,以吸收新的欧洲臣民。其他方法包括登记程序和团体归化。在纽约,定居者让所有“表明基督教信仰”、且在1683年11月1日前宣誓效忠的居于此地的外籍居民归化。 按照洛克的《卡罗来纳基本法》一书,外国人仅需出现在任何一个选区登记处,而如果他们向这本《卡罗来纳基本法》发誓表达他们对国王和对卡罗来纳领主贵族有产者们的“信念和真正的忠诚”,那么他们即刻就会被归化。

除了创建宽松的归化政策,定居者也扩展了传统上为归化的欧洲臣民提供的权利条款。在英国,既定的政策是排除这些臣民担任高级政治职务;而在北美的管理则更具有弹性。在宾夕法尼亚,1706年的选举法允许归化臣民既可投票选举,又可竞选公职。甚至更加独特的是,定居者开始将权利扩及欧洲的外国人,这种方式与传统上将臣民与外国人分开来的做法相左。1704年,南卡罗来纳立法机构通过一项选举法,规定只要新移民符合居住和财产要求即拥有投票权。这一法律只是使投票现场出现的那些做法正式化而已,因为具有普遍性的外国人投票已在1701年殖民地的选举中发生了,尤其是法国胡格诺派教徒的投票。1761年,佐治亚也制定了允许外国人投票的对等法律措施。而在宾夕法尼亚,即便在书本上没有这样的法律,到18世纪40年代德裔新教徒投票和担任公职已是常见现象,无论是否要依靠归化。

关键在于,这些做法根本上是以有关文化相似性的族裔和宗教判断为基础。虽然扩张目标迫使英裔定居者开放殖民地以促进移民,但只有特定的外国人才会受到欢迎。定居者们尤其认为,殖民地的包容性适用于欧洲新教徒,他们的宗教习俗使之尤其适合共和主义价值和英国自由。例如,在路易十四统治下面临镇压的像法国胡格诺派教徒这样的群体,在定居点计划中被作为共同参与者对待,并在殖民地随时都受到欢迎。天主教徒和印第安部落被描述为文化上的异类、对自由缺乏准备,而西欧新教徒则被视为拥有自己平行的自由制度历史,因此可在定居者的计划中被同化。

当英国议会最终在1740年采取行动来使殖民地归化程序标准化的时候,这种从文化上决定谁被完全当作有价值移民的处理方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差不多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定居者们支持英国君主为殖民地当地出现的做法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1740年的法律是通过为纳入新臣民创建耗费不多且清晰易懂的行政过程来做到这一点的。然而,除了七年期居住的条款外,该法案也要求外国人表明基督教信仰并提供此前三个月内曾在新教教会表达庄严誓言的宣誓证书。这些规则对像贵格会教徒这样的团体予以宣誓证书豁免,却专门使天主教徒丧失成员身份。在本质上,与具有共同族裔和共同宗教特点的外国人容易归化相伴的,乃是对被认为在文化上太过异端的外部人进行持续地排除。

以这种方式,殖民地的做法为后来塑造独立后的美国移民政策创建了一种模式。移民成了补充和维持定居者对土地征服以及共和主义自治承诺的一种关键手段。这意味着宽松移民规则和将权利(包括选举权)扩及外国人,将以显著不同于帝国中心做法的方式发展。与被殖民的臣民或帝国臣民不同,新的新教徒经常被认为值得拥有完全成员身份,并因而值得在经济和政治上被即刻包括进来。当然,这些移民政策并非处处适用,无论是在殖民地时期还是随后的革命时期。罗杰斯·史密斯(Rogers Smith)注意到,在17世纪和18世纪新英格兰地区趋于“最具排他性”,因为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将自由人地位仅限于英格兰人。 而殖民地做法的基本要旨仍然明显不同于整个欧洲,这样的做法凸显了移民正成为定居者生活的核心内容。

普遍的威胁感也对这一核心内容产生了推动作用。定居者把像法国天主教徒和原住民这样的外部人不仅看作外国人,而且看作敌人;只能由不断发展的人口和连续扩张来阻止他们。由于被试图摧毁其血缘和宗教自由的那些社会的包围,定居者将其他新教徒看作殖民地共同事业的潜在盟友。以这种方式,对危险的认知和移民的作用强化了定居者生活中的顽固分裂,而且尤其使得一种强大而具有扩张性的共和主义自由思想,与一种有关谁有权享有这样的自由的限制性叙述结合到了一起。对殖民者来说,英国共和主义的先例、新教信仰,以及定居点的活力,强调了自由乃是一项必要而积极的自治计划,它包括政治、精神和经济等维度。然而,这些因素在允许一些欧洲移民成为共同参与者的同时,却也加剧了排他性含义,并对外部人群体扣上了永久威胁的帽子,为了内部的秩序必须平息这些威胁。在18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由于殖民地与白厅发现他们之间陷入了激烈的争执,正是定居者对茁壮成长的排他性自由的捍卫,似乎使得殖民管理者日益困惑,并似乎日益与帝国的目标根本上不能够相容。

定居者对帝国和臣民身份的反叛

紧随与法国-印第安人战争而来,英国的帝国中心开始着手帝国改组计划,以使之同其前所未有的、历史性的全球范围影响力相匹配。人们经历的这些变化,在根本上威胁到定居者生活的基本原则。定居者们日益把伦敦的行政管理者看作质疑其政治自治、宗教价值和土地权的人,而且是与从属群体相对而言拥有至上社会地位者。由于殖民者深深为自己血缘上的继承、自由观念以及经济和政治独立而自豪,所以帝国中心的行为是要将自由社会屈从于暴政的束缚——堪比诺曼人和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主义暴政束缚。对于英国行政官员所认为的必要尝试——对帝国统治进行权力集中并且脱离以殖民定居点为基础的陈旧帝国观,美洲定居者感受到的则是对其作为拥有特权的英国臣民与生俱来的权利的打击。最后,与英国最高统治本质的冲突直接导致了反叛,并将定居者殖民地的意识形态基础转换为有关共和主义和帝国的美式独特叙述。

在这一部分中,我将首先描写定居者对同法国进行战争后的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的期待,以及这些期待因帝国中心的那些政策而遭到挫败的惊人程度。然后我将继续评估存在于行政管理者与殖民者之间有关英帝国未来分歧的主要根源。具体而言,我聚焦的是,伦敦试图通过司法决定和行政行为来发展出更具包容性的帝国统治形式,来扩大给予美洲原住民、天主教徒或者从更小程度上说给奴隶的权利。对于殖民者来说,其所做的每一努力,都揭示了白厅想要把英裔定居者当作文化上明显的劣势者来区别对待,并且使所有臣民成为统一的政治暴政的受害者。最终,我认为这些企图突出了英国君主与其殖民地之间就自由的真正含义,及其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潜在而深刻的分歧。

同法国之间的战争以及美洲对帝国扩张的期待

美国定居者对英国战胜法国的热情高涨,而且殖民者在赞成帝国征服和夺取加拿大方面发出了最响亮的声音。定居者不仅把这一胜利看作帝国中心的胜利,而且把它看作对他们自己的政治宗教独立的进一步推进,他们热切渴望利用法国的溃败。因此,胜利给定居者带来了一系列的期待,其范围甚至从程度更大的政治自治,到对土地投机者而言的大规模金融成果,再到对新教徒而言的新教千禧主义来临。这些巨大的期待与帝国中心伦敦所追求的截然不同的帝国道路,使得英国与其殖民地之间即将发生的冲突充满戏剧性。

为了理解定居者赋予这一胜利的含义,人们只需要去看看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1760年的小册子——《英国考虑有关其殖民地利益及夺取加拿大和瓜达卢普岛》(The Interest of Great Britain Considered with Regard to Her Colonies and the Acquisitions of Canada and Guadaloupe )——即可。这本小册子中呈现出一种有关殖民扩张的最强有力的想象力,并或许是和平时期所写的最著名的此类小册子。富兰克林认为,夺取加拿大将解决一系列关键的战略和土地问题,并为帝国中心和定居者提供巨大的经济报酬。如此的安全利益包括消除邻近的法国人对美国定居者形成的威胁,并解决其与印第安人部落之间存在的摩擦和冲突。夺取加拿大也将根除阻止美洲殖民地地理和人口增长以及推进英国传统和自由的障碍。 显而易见,对富兰克林和许多其他殖民精英而言,从开放给美洲殖民者的新土地投机中得到的利润关乎成败。扩张意味着殖民地领土的大量增加,因而也意味着富有的土地拥有者和贫穷的农民一样能够获得大量地产。

然而,富兰克林也认为,扩张标志着把英国的自由扩展到未开垦林地上、扩展到先前那些受到践踏的土地上,哪怕这种自由只是扩展到正迁移至北方和西部的英裔定居者身上。对富兰克林来说,战胜法国意味着定居者的政治计划同时在精神上和领土上的发展。因此,他的看法也加强了这一北美主流观点,即把英帝国主要看作定居者殖民化努力的结果;并且尤其强化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新殖民地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并且基本是自治的。作为“有人定居下来的”土地,这样的殖民地可以效忠王权,但是他们也享有那些生活在帝国中心的英国人所享有的同样基本权利和特权。每个殖民地都是围绕政治自治原则组织起来的,并不仅仅是作为在经济上被榨取的有用的依附性实体而存在。为了强调这种帝国梦想的价值,富兰克林雄辩地借用了罗马扩张的例子:

罗马人非常理解这种政策,它教导安全是从那些被统治的各国中间产生后上升到帝国政府层面的。当时他们恢复了希腊各国的自由……途径是通过法令公布每个国家应居于其自身法律之下。他们甚至没有确定一位总督。虽然是由相同习俗和语言统一起来的一个民族,但他们之间却相互独立、利益各异。而且我可以说,宗教乃君主冀望其统治权安全的全部依托,因为他们无论在智慧上、勇敢上,或在对自由的热爱上,都不逊于罗马人本身。确实,他们并未把自己称作君主;他们并未对称号进行评价;他们对拥有的东西心满意足;他们确实也拥有了,尽管没有常备军。还有什么比这更能够证明他们所拥有的呢?而正是通过这样一种自始至终的类似政策,罗马世界得以服从、得以被掌握。

在富兰克林眼中,帝国乃是帝国中心与殖民地之间的一项共同事业,其中的定居者——由于其英国祖先和传统——是英国的自由臣民,其地位与英伦岛上的臣民相等。

清教牧师甚至更强烈地表达了英国征服体现了这一帝国方法获胜的感觉,他们将殖民扩张看作为上帝和即将来临的千禧年乌托邦服务的世界历史性事件。就像内森·哈奇(Nathan Hatch)所写的那样:“在一遍遍的布道声中,牧师们庆祝消除了即将来临的王国之最后、最大障碍。”塞缪尔·兰登(Samuel Langdon)将这一刻设想为预见“那一精神暴政和神秘邪恶的最终毁灭”,并宣称道:“伟大的巴比伦陷落了、陷落了! ”乔纳森·梅休(Jonathan Mayhew)相信,上帝将“在世界上的国内宗教事务中开始一场最显著的革命;而所有王国由此将成为我主之王国”。所罗门·威廉姆斯(Solomon Williams)将法国人的失败和殖民扩张,放在与宗教改革和光荣革命相同的水平上,并认为“自从英格兰 成为国家以来”,这一胜利“比英国人 曾经取得过的任何胜利都更重要”。

在更早的对法军事和政治胜利期间也有类似的布道,例如在1713年的《乌得勒支和约》(Treaty of Utrecht )之后的胜利,其中包括承认英国对纽芬兰、阿卡迪亚(Acadia)以及其他地方进行领土控制的条款。然而,对于清教徒牧师来说,使得此时此刻不同凡响的,乃是英国的胜利或许标志着最终击败了天主教和政治专制主义——这两股力量必然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因为法国在北美的存在几乎完全被消除了,结果英帝国的对手现在只统治着加勒比以北小小的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Saint Pierre and Miquelon)。这意味着,随着最大威胁——法国的罗马天主教会——被消除,向荒野之地挺进的使命能够继续进行;意味着定居者宗教和政治自由的榜样终于可以促成千禧年乌托邦的实现。英国在北美的胜利给予定居者共和主义和千禧年主义观点以养分,并且提高了对正在扩张和分散的、由英裔殖民者引领的帝国权力希望。

全球化帝国中原住民土地权的挑战

按照定居者社会的政治和宗教观,既有的那些在公众中持久不变的帝国习惯做法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尤其是权力分散和定居者对领土扩张的控制。事实上,殖民者认为,这些现实不仅是实际的情形,它们是法定的和合法的现状。就此而论,定居者假定,他们自己的政治和社会习俗将延伸至新的土地上,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合适的,从而扩大了盎格鲁–新教的统治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由范围。定居者获得土地的梦想和建立帝国的意图所遭受的第一次沉重打击,以1763年《皇家声明》(Royal Proclamation of 1763)和帝国中心按计划执行这一声明的形式出现。英国君主坚持认为领土上有超过十万本土美洲人,这意味着英国发现自己处境微妙,不得不在原住民利益与定居者利益之间艰难应对。在此背景下,英国君主没有欲望为移除大量印第安人口而让更多的资源和军事人员沉没其中。然而对定居者来说,英帝国在定居者—原住民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在根本上威胁到了英裔定居者的社会地位。这些发展使定居者对帝国持续性的期待和定居者的权力感到失望。结果,定居者以反叛回应——他们重申自己作为真正英国臣民的独特地位。

对英帝国来说,在法国-印第安人战争中的胜利,被证明是好坏参半的事情。战争耗费高昂,而且英国的成功依赖于同印第安人结成同盟。此时此刻,面对渥太华部落首领庞蒂亚克(Pontiac)领头的反叛,伦敦相信西部边疆的持久安全将要求限制定居者获得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英国君主已然更加集中关注其在欧洲的各种争争吵吵,而伦敦的行政官员无意寻求与其前盟友印第安部落进行长期冲突。作为避免在帝国边陲发生一场新战争所增加的好处,行政官员认为,确保印第安人的土地权利将保证有利可图的皮毛贸易安全,并进一步将这些部落同英国的贸易基地连接在一起。1763年1月,甚至在庞蒂亚克反叛消息到达英国前夕,英国国务秘书埃格雷蒙特(Egremont)还向美洲英军总司令杰弗里·阿默斯特(Jeffrey Amherst)解释了政府的观点。埃格雷蒙特认为,内阁试图“通过每个严格的正义法(Act of strict Justice)来安抚……印第安各民族,向他们提供……保护,以使他们给自己保留的土地不受任何侵犯,为他们的狩猎场地提供保护”。

关键在于,这样的安抚实际上意味着对殖民定居者所享有的广泛自治进行妥协。具体而言,英国君主及其伦敦内阁将必须主张对帝国领土使用和处置拥有更大得多的控制权。这种权力集中与改变印第安部落的基本假定紧密相连。虽然本土的印第安美洲人在英国君主的领地中依然面临帝国的自由裁量权,但英国君主表明,这些臣民享有基本特权,包括受到皇家保护的土地拥有权——无论原住民部落如何组织其土地保有期。在对英裔定居者关闭旧的西北边疆方面,《皇家声明》中所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了这样的信念:

然而如此应对以下事件是正当合理的、是对我们的利益和我们的殖民地安全至关重要的,即一些与我们连在一起并受我们保护的印第安人民族或部落,在为其所占有的我们疆土和领土上的那些部分,不应受到干扰和妨碍。因为这些地方并未割让给我们或者为我们所购买,而是保留给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作为狩猎场。因此,根据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的建议,我们确实宣布此乃皇家意志和乐见之事,即在魁北克任何我们的殖民地……(或)我们北美的其他殖民地和种植园没有总督或总司令一事,恰恰可推定……同意授权对……无论什么土地进行勘测或专利批准。就像前文所说过的那样,这些地方并未割让给我们或者为我们所购买,是为所说到的印第安人、或任何印第安人所保留的。

按照《皇家声明》,东部山脉以西的所有土地将维持由原住民控制,除非英裔定居者首先得到了特别的皇家特许;而那些没有事先得到批准却宣称拥有这一土地的人,将被下令“立即自己从这样的定居点搬迁离开”。

为进一步保证原住民权利得到尊重,任何私人都不会被授权与美洲原住民部落就土地进行讨价还价,只有以国王名义行事的殖民行政官员才可以主张土地购买。《皇家声明》总结道,为防止欺骗和滥用——而这在先前曾经很普遍,“如果任何时候上述印第安人有倾向处理掉那些所说的土地,只能以我们的名义在公开会议或上述印第安人大会上由我们购买这样的土地” 。为捍卫《皇家声明》的方针路线,伦敦认识到不能依赖殖民地民兵,这些民兵在对法战争期间被证明难于组织和指挥。成功的防御将要求由英国提供和控制的正规常备军来进行。为维护和支持这支军事力量,白厅也决定对殖民地实施一项印花税法案以及后来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因而美洲定居者将为土地政策买单。这样的决定被视为维持这些领土上的和平并将定居者与帝国监督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的必要条件。这种更紧密的连接将保证定居者的行为不与帝国中心的物质和战略目标发生冲突。

然而,对于美洲殖民者来说,帝国中心的政策从根本上说是与定居者殖民化的前提不相容的,尤其是与其领土扩张背后的道德理论不相容。这种由1763年《皇家声明》及相关军事和税收政策所体现的变化,与长期以来的主要帝国现状相左。声明尤其挑战了这一信念,即作为被征服的臣民和异教徒野蛮人,原住民社会不应被允许永久保存那些与定居者独立和土地拥有权目标相冲突的习俗。对英裔定居者来说,帝国曾被根植于共和主义自由的梦想之中,这一梦想坚持认为,唯有经由定居者拥有、未开垦的荒野之地才能为公益有效地产出。通过牢固确立对原住民法律和财产安排的尊重,殖民行政官员允许原住民的野蛮习俗,胜过那些英国文明的惯例及其勤劳理性的定居者。在过去,殖民者购买原住民土地并无问题,并会顾及原住民的习俗,以使战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并保证财产的有序转移。而现在,行政官员却在主张,无论定居者有什么期望和目标,原住民的习俗不得不被纳入永久的帝国体系之中。这种做法忽略了这一事实,即对于许多殖民者来说,原住民被剥夺财产不仅关乎物质上的自利,它还是有意义的扩张性自治的前提。

由于定居者往西推进圈出了新的领土,土地丧失的前景使得经济上获得自由的可能性和共和主义生活的基本要素都打上了折扣。1763年至1776年期间,大量新定居者涌入——这些新教徒基本上都是来自马尔斯特和苏格兰低地,超过15万人踏上了通往殖民地的旅程。尤其是对于爱尔兰加尔文教徒来说,这样的殖民化程度相当于历史上定居点以及与原住民发生对抗时的双倍纪录。这些殖民者中的大部分人是伊丽莎白一世时征服爱尔兰者的后裔,他们与更早移民潮中的那些人相比有深厚的宗教情结,而且相对贫穷。这样的定居者之所以从英国往外移民,主要是寻找土地和经济机会。沿海的人口统计则迫使他们朝《皇家声明》中所说的旧西北边疆、或人们更惯常称之为“落后农村”的边界线迁移。他们也带来了自己的农业方式,尤其是土地集约型方式。费舍尔写道:“根据一项估算,在南方落后农村牧场的每头牛需要15英亩的松林,即一群牛需要1500英亩。”这些新殖民者因而处于殖民扩张的前线,并视原住民土地为自身经济改善的根本。如果没有拥有这些土地的前景,新殖民者就不能打破贫穷和依附的怪圈,因而就不能宣称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对他们来说,在定居者社会内部的基本经济生存和政治经济地位都是利益攸关的。

在对美洲原住民土地进行殖民扩张的问题上,身无财产者与富裕殖民者的利益达成一致了。在土地投机中,大规模移民呈现给精英发大财的前景。这样的投机者希望主张拥有原住民的土地——通常是以欺诈的方式进行,然后将土地财产卖给贪婪寻求土地的定居者来获利。甚至在《皇家声明》出台以后,像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这样的投机者相信,帝国中心的政策是暂时的,并认为“出去搜猎好土地”乃是经济常识。华盛顿向其土地检查员威廉·克劳福德(William Crawford)写道:

因为除了将这一《皇家声明》看作安抚印第安人的权宜之计外,我决不能从任何其他角度来看待它(但我只在我们之间说这话)。当然,在几年后这一声明的内容必须停下来……因此,任何忽视当前寻猎好土地机会的人、任何忽视在某种程度上为自己留意和区分好土地(以便不让其他人在上面定居)的人,将绝不会再次获得土地。

然而,在1763年之后的时期,白厅不停地反对华盛顿、富兰克林和其他人试图获得并出售原住民的土地。 对边疆定居者和殖民精英来说,帝国中心的政策对其财政收益构成直接的实质性威胁。

使事情更加糟糕的是,白厅追求的军事和税收政策共同构成了对经济独立和政治自治的威胁。对定居者来说,“自治即自由”理想的首要威胁不再是法国天主教会了,而是英国议会的专制主义。在定居者心目中,这样的专制主义,无异于自由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不得不在“诺曼枷锁”(Norman Yoke)束缚之下艰苦劳作。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对定居者有关此种暴政的叙述进行了概括:

(它)归结为这样一种主张,即在1066年之前,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一种代议制政府形式下,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生活,这种政府形式受神圣自然法原理和所有个人的共同权利所启迪。然而,诺曼人的征服却已将这种撒克逊政府模式摧毁了。但是,即便是诺曼枷锁也不能摧毁撒克逊式宪法那种神圣的、有创见的、普遍对各地自由英国人心灵产生的吸引力……因此,像《大宪章》 和英国革命推翻“可恶的斯图亚特家族”这样的历史事件,是英国人为重新确立其令人敬畏的古代撒克逊人权利和自由而持续斗争的组成部分。

波士顿律师、颇具影响力的小册子作者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精确地提出了这一点。他在1764年那本名为《英国殖民地的权利主张和证明》(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的小册子中写道,英国人的自由先于《大宪章》 ,是定居者祖先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先辈那里继承下来的。按照奥蒂斯的观点,“在第一批诺曼暴君来到之前,自由已为我们的祖先更好地理解、更完整地享有;自那以后,直到人们发现,为解放这个王国,有必要与斯图亚特王朝的专横邪恶行径进行战斗”。财产权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享有的重要自由之一,而经由对在英国议会并无任何代表权的定居者进行课税,英国议会一下子对定居者的经济和政治自由都构成了威胁。不仅王权的目的是非正义的,它还从根本上损害了定居者获得土地的自然而合法的权利;王权的手段也危害到基本的自治原则。事实上,就政治社会——源于个体间为相互保护其财产达成的洛克式社会契约——所达到的程度而言,白厅的行动恰恰违反了政府本身的前提假设。

这些从“诺曼枷锁”中衍生出来的观点,与先前提及的定居者信念内在地连接在一起。这种信念认为,自由的英裔臣民身份源自其先祖和历史文化;而为了保护印第安人部落来贬低这些权利是自由深恶痛绝之大敌。就像奥蒂斯解释的那样,在北美定居的人之所以这样做,“并不像普通英格兰人 愚蠢地想象的那样,是以一种英国人 、印第安人 和黑奴 混杂在一起的方式,而是以生而自由的大不列颠白人 臣民的方式进行”。定居者与母国共同享有的乃是显而易见的血缘连接,二者都极力主张对自由的热爱和将帝国中心与殖民地统一为一项单一的帝国事业。通过那些假定的原住民权利来逐渐削弱定居者——拥有特权的国王臣民——的权利,英国议会及其殖民地行政官员强加了一种最糟糕类型的暴政。他们利用绝对权力推翻了合法的政治秩序,推翻了这种源自更高的自然法的政治秩序,结果使得盎格鲁–撒克逊人沦为被奴役的地位。就像被征服的臣民一样,殖民者现在也奴隶般地仰赖外部意志的一时兴致。就像令定居者失望一样,1763年《皇家声明》及随后的政策对在祖国的英国同胞则意味着,共有的祖先不再有关联,可以像对待异教徒野蛮人那样对待殖民者。

尤其是考虑到定居者的尖酸刻薄,人们有必要准确了解,为什么伦敦开始承诺按照更大程度地尊重非英国臣民的方式来重组帝国。在本章的开篇之处,我曾指出英国为如何治理其日益全球性的帝国而进行的努力。结果,白厅最终决定,为了有效管理帝国,有必要重塑殖民地的关系。对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在1774年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有关坎贝尔诉霍尔 (Campell v. Hall)一案中的判决进行探究,有助于梳理出这一基本原理。虽然这一案件本身并非引发定居者不安的核心原因,但它确实阐明了帝国中心在此前数十年间发展出的定居者—原住民事务上的共识。而此案也成为曼斯菲尔德在殖民地极度不受欢迎的诸多原因之一。现正讨论的这一议题涉及英国君王在格林纳达的税收权利,格林纳达是英王在同法国进行战争期间夺取的一个加勒比海岛屿。在征服该岛屿之时,岛上基本上都是法国种植园主。与卡尔文案一致,英国有关投降者的条款主张,岛上先前的法律继续有效,直到国王选择其他法律。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格林纳达的法律并非因征服而事实上无效,因此可以合法地实施。这些法律最终因1763年《皇家声明》而发生改变,因为这一声明保护当地的土地权利,并为格林纳达建立了一个新政府,以使之符合英国代议制政府的惯例。然而,随着代表制议会的建立,英国君王通过皇家特权公布对所有产自格林纳达的糖征收4.5%的新税。有位刚刚在该岛购置土地的英国种植园主坎贝尔(Campbell)提出起诉,挑战国王这一单方面的征税权。

在此案的直接问题上,曼斯菲尔德支持坎贝尔,并认为虽然王权享有引入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法律到被征服土地上的特权,但一旦这些法律被引进,国王就“剥夺了自己的那种权力”,并且不能简单地僭越这种得到确立的权利。 为使这一税收方案合法,它必须由格林纳达自己的议会或英国议会来执行。通过宣布糖税无效,曼斯菲尔德遵循了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辉格党的基本原则。对他而言,斯图亚特专制主义的失败意味着议会主权对不受制衡的君主权力的胜利。

在捍卫英国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和非英国臣民的权利并使之成为一体时,曼斯菲尔德也提出了伦敦新出现的英帝国梦想。在判决意见中,曼斯菲尔德明确拒绝柯克爵士在卡尔文案中的基本提议,即征服之后唯有基督教法律才值得帝国的尊重。曼斯菲尔德认为,异教徒与基督徒之间的封建式区分对被征服民族的地位没有影响。相反,他坚持认为这一地位源自罗马法,而因此其存在先于基督教。“被征服国家的法律继续有效,直到被征服者改变:在卡尔文案中提及的对异教徒荒诞可笑的例外,显示了这项准则的普遍而不合时宜。因为这种区分不会先于基督教时代,它十之八九源自十字军东征(Crosisades )的疯狂热情。”通过法语来拼写十字军东征(crusade),曼斯菲尔德清楚地表明了柯克的区分乃是诺曼人天主教的产物这一观点。 在斯图亚特专制主义失败之后,在以新教自由为前提的社会中不应坚持这样的区分。

甚至更为重要的是,曼斯菲尔德的判决意见赋予了普通而不可避免的帝国惯例法律上的合法性。宣布所有“异教徒”法律必定无效,将与白厅正在提出的那些政策相抵触。例如,帝国中心伦敦正缓慢而断续发展的管理形式,最终将被称为间接统治,并成为19世纪末英国在亚洲和非洲的殖民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原住民精英被雇佣充当帝国最低层的管理人员,这些精英被赋予广泛的自行决定权,以根据他们对何为原住民法律的判断来进行治理。在系统性地实行间接统治一个多世纪之前的18世纪60年代,孟加拉尤其成为英国新控制模式的早期试验场所——不提别的,至少人口统计要求英国利用当地官方和惯例来进行治理。

从根本上说,曼斯菲尔德的判决只是承认这些当下的情形,以及统治一个人口众多、文化多样的帝国所需要的更广泛条件。通过限制王权,代之以强调议会权力,他一方面寻求将低效无能且基本上权力分散的殖民地行政当局的权力集中到立法机构手中。与此同时,通过宣布柯克勋爵的声明无效,并对早期的间接统治给予法律支持,曼斯菲尔德清晰地表明了一个全球帝国的基本现实。唯有通过承认原住民法律并增加与本地臣民身份相关的特权——无论是当地宗教还是习俗,具有如此规模和范围的帝国事业才能够获得成功。分权和定居者至上或许是殖民地中共和主义自由的先决条件;但是从伦敦的视角看,这些实践只会起到打败一个扩张过度的帝国的作用。这些实践预示着内部的不稳定甚或彻底的反叛。因此,伦敦官员与北美殖民者发现他们陷入了不和与争论之中,因为定居者自由与帝国秩序二者之间似乎南辕北辙。

《魁北克法案》、间接统治以及天主教的威胁

对许多美洲殖民者来说,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the Quebec Act)证实白厅背弃了历史上业已确立的定居者殖民化原则,并将其帝国事业变成了一项诺曼人暴政或斯图亚特暴政的延续。尤其使殖民地激进的新教徒仓皇失措的是,英国议会统治加拿大的新措施,似乎对与法国进行战争的整个基础——结束由法国天主教会构成威胁的宗教目标——视而不见。在伦敦的殖民地行政官员心中,《魁北克法案》是确保法国天主教臣民忠诚的必要手段。然而,它却再次迫使英国议会着手解决英国扩张的基本信条问题。在进一步修改实际的帝国现状中,《魁北克法案》表明美洲殖民者中间日益增强的信念,即定居者自由与帝国中心统治二者之间互不相容。

该法案本身源于兼并加拿大后殖民地官员面临的难于处理的窘境,英国扩张的批评者和“英格兰本土论”辩护者曾预见到这一窘境。在沉浸于打败法国人的激动时刻,几乎没有人想出办法应对有效统治75000名法国天主教徒的困难。1763年《皇家声明》寻求解决这一难题,其办法只是将英国法律强加给这些人口,并由此大大缩减天主教徒的权利。这一声明企望足够多的盎格鲁–新教定居者将迁移到加拿大,从而改变殖民地的族裔人口构成。它还企望法国天主教徒将适时意识到英国法律和宗教习俗在文化和政治上的优越性。当这一美好愿景没能实现时,殖民地行政官员面临非常困难的选择。用菲利普·劳森的话来说:“这些选择从驱除那些拒绝向乔治三世和英国教会信仰宣誓效忠的人,到使魁北克精神皈依和公民生存英国化。前者的人数总计数以千计,后者则是一项将被证明极不适用于已完善建立的法国天主教社会的……政策。”

相反,白厅追求一条符合其总体愿望的行动路线,以沿着承认帝国文化多样性的方向来重塑帝国政策。《魁北克法案》取消了担任任何公职需要进行宗教宣誓的要求。该法案将立法权置于一个由英国政府提名、既包括天主教徒也包括新教成员的加拿大人委员会(the Canadian Council)手中。虽然这种立法权需得到国王的批准,而且其中不包括税收事务。《魁北克法案》给罗马天主教徒提供了完全的宗教自由,甚至允许神父对教区教徒征收什一税。虽然执行英国刑法,但该法案删除了人身保护权,并保留法国的民法和财产法。最后,《魁北克法案》试图提出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即美洲殖民者企图不断非法要求拥有原住民土地,并在上面定居。由于对旧西北边疆的关闭未能终止英裔的定居和土地投机,白厅决定将土地控制权转交给加拿大,与之相伴的是将加拿大边界延伸到俄亥俄河之南和阿勒格尼山脉的后面。最终目标是保护原住民对土地的获取和控制,因为殖民地行政官员推断,英裔定居者将避免受法国天主教法律的统治管辖。

就像劳森强调的那样,《魁北克法案》体现出英国对天主教徒迫害政策的完全逆转,并且给予法国天主教徒在加拿大享有比帝国其他任何地方的天主教徒更大的政治和宗教权利。这一政策逆转的背后大部分动机又一次源自保持稳定的基本决策。在一片有着千百万法国居民和只有区区400名英裔新教徒定居者的领土上,单边性地对其强加新教和英国法律将播下反叛的种子。因此,虽然英裔定居者反复支持建立代表会议,但伦敦行政官员和魁北克总督默里(Governor Murary)意识到,让数百名新教徒代表整个魁北克殖民地将成大问题,因为《宣誓条例》排除天主教徒担任任何公职。至于像人身保护权和陪审团这样的法权习惯,也与有效的统治相左,虽然在英国和殖民地的许多人视其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由于未受过英国法律训练而法国的惯例已根深蒂固,天主教人口普遍反对引进新的法律架构。他们的反对态度由于这一事实而得到加强,即在魁北克利用陪审团制度时,《宣誓条例》使得法国天主教徒不能参加陪审团。鉴于这些实际情况,就殖民地行政官员关心的问题而言,只有以对天主教徒宽容为前提的政策才符合和平与安全。在一份1772年有关魁北克未来政府的报告中,皇家副检察长亚历山大·韦德伯恩(Alexander Wedderburn)坚持认为:

就宗教信条对人们强加限制而言,国家安全是唯一正当的动机。虽然原则是正当的,但它几乎没有被正当地施行。因为经验显示,公共安全经常因这些限制而遭遇危险,而且没有任何国家因宽容而被推翻的事例。那么,准确的政策规定应允许加拿大居民自由地表达其宗教信仰。

进而言之,对白厅的那些官员来说,宽容被视为国王正当统治其新臣民的一部分责任。当时的美洲部副相诺克斯在其为《魁北克法案》辩护的小册子中认为,毕竟这一计划因“仁慈和人道而受欢迎”。在他看来,《魁北克法案》是更大程度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以避免重复爱尔兰经验中产生的错误和不公,在爱尔兰经验中占少数的英裔新教徒拒绝承认多数天主教徒几乎任何的可辨识的权利。其结果是,两个世纪之后,爱尔兰岛上的人们依然因冲突和“致命的仇恨”而饱受痛苦。然而,鉴于代表大会明显由天主教徒构成,以及该代表大会在鼓励法国天主教徒大胆行事中的作用,尽管身处帝国中心的官员们有此宽容之心,却没有允许一个真正的代表会议存在之意。就像韦德伯恩也在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个代表会议将成为“无尽纷争之源”和“拥有新臣民的危险实验,而这些新臣民应被教谕服从并热爱这个国家,而且如果可能的话,应被教谕珍惜对这个国家的依靠”。因此,对伦敦的官员来说,最终目标是要建立稳定的帝国秩序,而非给被征服臣民提供真正的自治。

最终,《魁北克法案》加强了在一个文化多样性的帝国中的行政集权和间接统治的重要性。在同一年,曼斯菲尔德勋爵——他本身是主张对加拿大天主教徒宽容的坚定支持者——对坎贝尔诉霍尔一案进行了裁决,而《魁北克法案》既通过控制税收和财力来寻求增加英国议会对新殖民地的权力,又寻求保护当地人口的习俗和法律。这样的宽容必然要求对英裔定居者的自治和权力加以限制。它也意味着削弱曾支配殖民地生活的基本社会等级制,并因此意味着试图将法国天主教徒和英裔新教徒置于更加平等的关系之中,因为二者最终都是英国皇家臣民。

然而,在加拿大南部,英裔定居者对《魁北克法案》的反应则即刻显得势不可挡。 就像此前讨论的那样,对许多英裔新教徒来说,天主教信仰在根本上与共和主义自由不相容。它相当于一种不自由的宗教,因为它只有利于在文明而精神上专制的生活中对个体进行培养教育。就像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其1765年的《论教规和封建法律》(A Dissertation on the Canon and Feudal Law )小册子中所写的那样,将政治专制主义与天主教连接到一起,代表了二者间的“恶毒合谋”,其目标是在全世界强加一种永久的压迫状态:“(这种合谋)在它们之间似乎甚至有明文规定,即现世中的显贵们应为维护神父地位优势而竭力做出贡献,而精神上的显贵们回过头来则应该利用其在人们善恶观念中的优势地位,在思想上影响他们盲目地绝对服从民事裁判法院。” 因此,对加拿大天主教徒扩大宗教宽容的决定,被看作帝国中心根本上抛弃英国自由原则的证明。因此,当阿瑟·李(Arthur Lee)对这一消息进行攻击时,他对自己的兄弟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写道:“最使我感到伤害的,是内阁计划公开声称利用加拿大人来奴役整个美洲”;他进一步争辩道:“《魁北克法案》使所有的忠诚连接纽带都断裂了,从而绝对导致这个政府的解体,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被完全废除了。”

对许多英裔定居者来说,英国光荣革命所珍视的自由,直接与新教徒的优越性相连。政治上的自治要求经济上的自足和由新教信仰所产生的思想上的独立。通过对天主教的宽容,英国议会不仅无视与法国进行战争的目标,而且削弱了一个世纪前建立的、保证保护英国自由的政治宗教共识。就像阿瑟·李声称的那样,它使得定居者与英国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土崩瓦解,并使得内战变得“不可避免” 。在英裔定居者心目中,这一法案使他们被敌对人口环绕包围,英国议会随时可以对此加以利用,以剥夺殖民者的基本权利。作为对此观点的附和,著名的纽约商人和大陆会议成员菲利普·利文斯顿(Philip Livingston)将法国天主教徒描述成“一群奴隶”,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伦敦想要,他们都可以对定居者的自由发动攻击:

但是我随便让哪个人……来做出决定。当一个国家被一群奴隶包围,该国是否没有足够的理由来害怕失去自由。尤其是这些奴隶心中还充满敌视这个国家的原则,他们统一在一个共同的利益、职业和信仰基础之上,一个共同领袖领导之下,而且他们得到一个庞大帝国全力以赴的支持。

对于清教神职人员来说,《魁北克法案》尤其是令人不安的形势变化。威廉·戈登(William Gordon)在1774年的感恩节布道中,将这一法案描述为走向议会专制危险的一步,并且从根本上推翻了数个世纪的英国传统。他宣称:“如果英国立法机构就是宪法,或者说优于宪法、《大宪章》、《权利法案》、新教继承权(the Protestant Succession),那么这些不列颠人引以为傲的东西就是取悦民众的玩具,而非坚实的安全保障。”戈登继续宣称,对天主教的宽容等于“在一个最广泛而有目的性扩大的国家中,重新建立专制权力和独裁政府……以此为基础,如有必要,企图获得他们的帮助来残忍压制大不列颠天然而忠诚的臣民心目中的自由精神”。然而对神职人员来说,这一法案不仅是对政治自由的威胁;它无异于加强反基督教力量,并减少千禧年乌托邦实现的可能性。十年前还在把英国对魁北克的征服颂扬为千禧年乌托邦实现迹象的埃兹拉·斯泰尔斯(Ezra Stiles),在一封给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的信中却写道,“在投票支持《魁北克法案》在英帝国三分之二以上领土上确立天主教的盲目崇拜时”,英国议会已经“激起了天主教世界的地狱庆典”。英国国教教会赞成这一政策,其所达到的程度无异于天主教主教“与叛教者教会为伍,并袒护淫荡之母和世上之恶”,其显而易见的意图是在精神上打败美洲清教徒所做的努力。

由于对天主教权力的普遍恐惧,这一法案因此在殖民地将新教徒的宗教狂热与政治躁动合为一体,无论其教派差异, 并成为殖民者对英帝国统治不满的核心内容。大陆会议一致批准《萨福克县决议》(the Suffolk County Resolutions),该决议的第十条规定,《魁北克法案》“对新教宗教以及整个美国的民权和自由是极其危险的。因此,作为凡人和新教基督教徒,我们被迫不可避免地要为了我们的安全而采取所有的恰当措施”。大陆会议再次通过一致投票,批准将这一决议案与《不宽容法》(Intolerable Acts)一道,作为所列举的殖民地不满内容的组成部分。

此外,为解释对英帝国政策的反对,1774年10月大陆会议撰写告大众书,反复强调对天主教徒宽容与定居者自由之间的毁灭性联系。由于这些文件是在反叛之前出现的,因而这一事实尤其能够说明问题。这些文件因此为深入理解殖民者那时的关键不满提供了独特的切入点,而当时许多人依然对和解持开放心态。在由大陆会议起草委员会的约翰·杰伊(John Jay)与菲利普·利文斯顿和理查德·亨利·李共同撰写的《告英国人民书》中,大陆会议详细地讨论到《魁北克法案》和天主教问题,并指责该法案将加拿大的英裔定居者沦为被奴役状态。根据这三位作者的观点,那儿的新教徒“现在是专制政府的臣仆,他们被剥夺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他们被判入狱时,他们并不能主张《人身保护权法案》(Habeas Corpus Act)——英国自由的伟大屏障和保障——提供的利益”。大陆会议也认为,这一法案使加拿大变成了殖民地自由的劲敌,因为

它的范围是如此扩展,它的尺寸是如此量身定做,它的内容是如此得到控制,以至于天主教徒可能强大到我们难以对付,并且偶尔还会成为有权势者手中合适的工具,来使我们这些新教徒古老而自由的殖民地降为和他们一样的奴隶制状态。途径是通过民事和宗教偏见使我们不团结、使我们丧失自身利益,还有就是他们来自欧洲的天主教移民数量日益膨胀,以及他们奉献给对其宗教态度如此友好的行政当局的忠诚。

《告英国人民书》继续宣称道:“我们也禁不住对此惊诧不已,即英国议会竟然曾同意在那个国家确立这样一种宗教的地位,这一宗教曾在你们生活的岛上血腥地滥杀无辜,曾经在世界上到处遗下流毒,包括对上帝不敬、偏执执拗、迫害、谋杀和叛乱。”

《魁北克法案》中的领土条款明显加强了人们对此的憎恨情绪。然而,如果把宗教观点仅仅视为定居者为了土地利益而进行的伪装那就错了。相反,对于殖民者来说,自由与宗教信仰、土地拥有权以及政治上的自治等问题结合起来了,这加强了人们对范围得到扩大的加拿大所构成威胁的看法。在美洲殖民者心目中,这一法案证实了英国议会有意愿单方面拒绝勤劳理性的定居者拥有对他们经济独立来说至关重要的土地。英国议会似乎一下子增强了定居者自由所面对敌人——原住民和天主教徒——的力量,并使二者结合到一起,却削弱了其正当而古老臣民政治上的自治和经济上的自足。对定居者来说,《魁北克法案》的宗教条款和领土条款“狼狈为奸”,并再次说明将对公民的暴政与天主教信仰二者连接在一起乃是显而易见的合谋之举,就像在斯图亚特王朝和诺曼人统治下曾有过的那种情形一样。事实上,新制定的加拿大法律就是一个如何将宽容对待天主教与政治专制主义相互缠结在一起的最好不过的例子,因为尊重天主教信仰既导致了魁北克专制政府的产生,又导致了否定英裔定居者享有基本的英国权利。

最终,定居者与帝国中心就魁北克政策的争议,凸显了二者有关英帝国目标和未来的更大分歧。对于殖民地的英裔定居者来说,血统、宗教和土地利用使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至上地位获得了正当性。它也要求殖民化需以定居者在当地自治以及由此带来的管理权的普遍分权为前提。然而,对于帝国中心来说,定居者对社会地位和行政自由权的期望,与维持帝国稳定的根本需求并不一致。进而言之,虽然分权也许对英国新教徒的权力和独立有帮助,但从根本上来说却牺牲了边缘化社会群体的权利。在一个越来越全球化的帝国里,将英王拥有的重要保护权利扩展到文化上多样性的新臣民身上是必要的,这就必须将政治和经济权力从英裔定居者那儿夺走。因此,这被殖民者视为“诺曼枷锁”的回潮和专制政府的兴起,却被帝国中心理解为保护非英国臣民社会地位和秩序的必然结果。

非洲奴隶制及其对定居者自由构成的危险

赋予非英裔臣民的那些权利与帝国权力集中化不可避免地连接到一起。在定居者反叛之前那些年里的英国对奴隶制的辩论中,这得到了最强有力的体现。对于帝国中心的行政官员来说,奴隶被看作处于臣民身份范围的人,至少值得得到英国对其最低程度的保护。这种观点及其对殖民地生活的意义,在索默塞特裁决案(Somerset ruling)——曼斯菲尔德勋爵对英国奴隶制地位的著名裁决——中被推到了紧要关头。在这一裁决案中,他认为奴役制度(chattel slavery)根本上与英国的传统不相容;而其实践之所以在北美得到允许,只是因为殖民地是被征服的土地,在法律上与法属加拿大或印度孟加拉省没有什么不同。对殖民者来说,曼斯菲尔德似乎一下子同时挑战了作为社会制度的奴隶制的未来,以及定居者在文化上优于非英国臣民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奴隶制问题还标志着另一种定居者—帝国中心决定性关系的破裂,并且清楚表明在英帝国统治下维持定居者内部自由的愿景是不可能的。

作为18世纪中叶英帝国里普遍存在的实际现状之组成部分,定居者在政治上的自治,使其在实行奴隶制的时候几乎不受任何权力抑制。英国议会和法院避免创立奴隶制的法规,或者改变由殖民地创立的那些奴隶制法规。就像克里斯托弗·布朗(Christopher Brown)所写的那样:

帝国中心的官员们曾如此行事,似乎本地奴隶制惯例创立了一种他们同意不进行干预的民事权。而这种几乎有意忽视的传统在美洲奴隶主中间灌输了这样一种不言而喻的信念,即帝国行政官员不能干涉英国殖民地拥有和管理奴隶。然而说起来有点矛盾,虽然殖民地奴隶制给予了定居者几乎封建般的自治,但却是默示性的。殖民地奴隶制在英帝国的监督范围之外,但原则上依然处于帝国的权力范围之内。

这种帝国的默不作声在18世纪上半叶的两种主张中得到了证实。虽然这两种主张在殖民地领土地位问题上截然不同,但它们从未质疑过北美奴役制度的正当性。在17世纪与18世纪相交之际,首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宣称:“黑人(Negro)一进入英国,他就即刻自由了。他在英国可能是个农奴,但不是奴隶。”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弗吉尼亚,因为就像霍尔特继续宣称的那样:“英国法律不延伸到弗吉尼亚,作为被征服的国家,弗吉尼亚的法律是英国国王所喜欢的,我们除了对其进行阐明外不用理睬。”相比之下,半个世纪之后的1749年,大法官哈德威克(Hardwicke)认为,习惯法并未事实上限制或损害在英国的奴隶拥有权,因为霍尔特的裁决“是基于缺乏适当说明而做出的”。按照哈德威克的观点,霍尔特的裁决源于没能说明该案例是读作“黑人奴隶”(Negro slave),而非仅仅读作“黑人”(Negro),因为并非所有非洲人一定都是奴隶。哈德威克进一步拒绝霍尔特将弗吉尼亚描述为被征服的土地、完全屈从于国王的命令。他同意殖民地发出的心声,宣称英国殖民地乃是定居地,其拥有母国的所有特权:

一个奴隶驻足英格兰 的那一刻,他就自由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或者说找不出理由说明为什么当他驻足牙买加 或其他任何英国 种植园时,他们不是同样自由的。我们所有的殖民地都要服从英格兰 法律,尽管一定意义上他们有自己的法律。

因此,正如奴役制在英国法律上是可接受的一样,其在英国臣民定居的殖民地也可接受。在本质上,当时法院辩论认为奴役制在殖民地完全具有合法性,其关注的只是这种合法性是否扩展到英国本身。这些裁决并未质疑殖民地奴隶主的自主权,而司法分歧只影响到帝国中心行政官员实际拥有监督默示权的程度。

然而,就像英帝国的文化多样性现实导致行政官员重新思考英裔定居者的地位一样,奴役制也导致对殖民地有关奴隶自主权的重新评估。行政官员基本上对结束人身枷锁的实践不感兴趣,因为南方殖民地的奴隶贸易和农业生产给伦敦提供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而变化中的英帝国本质依然导致某些行政官员再次关注如何对待奴隶这一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威廉·诺克斯。1786年,在他为孟加拉的帝国臣民进行间接统治辩护时,诺克斯也主张奴隶——就像其他被征服人口一样——值得更大程度的王权保护。尽管他们处于被奴役状态,但他们是臣民,应该享有“公正的法律豁免权利”。这是一种防止日常虐待行为的法律豁免权利,这些行为包括“鞭打裂伤(和)最肆无忌惮的暴政发明的各种酷刑折磨”。对诺克斯来说,为保证更多的人道做法,就要求确立议会的统治权,并明确收回帝国监督权。按照他的观点,由于定居者的奴隶拥有权纯粹是地方性的,并且在英国习惯法中没有法律基础,因而国王的枢密院应该仔细检查“一些殖民地所有尊重”奴隶制而不符合正义的法律,而如果有必要则完全推翻这些法律。唯有将行政权力集中,并重申美国殖民地作为被征服土地而非定居者土地的本质,才能公正地处理奴隶问题。只要定居者享有不受挑战的自治,那么虐待奴隶的行为就会持续下去。因此,改善奴隶的条件是在总体上重组英帝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收回英裔殖民者的权力,并为控制被征服的非英国臣民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体系。

由于曼斯菲尔德在索默塞特诉斯图尔特(Somerset v. Stewart)一案中的裁决,有关拥有奴隶和殖民地自治这些问题在1772年到了转折点。1771年10月,詹姆斯·索默塞特(James Somerset)从其弗吉尼亚奴隶主查尔斯·斯图尔特(Charles Steuart)那儿逃跑,当时他们两人都住在伦敦。一个月之后,斯图尔特的代理人抓到了索默塞特,用锁链把他铐在一艘开往牙买加的船上,并打算在那儿将他卖了。船起航之前,曼斯菲尔德勋爵批准了一份人身保护权令状,来解决斯图尔特抓捕奴隶的合法性问题。在裁决这一案件时,曼斯菲尔德重申了霍尔特早先的反对奴隶进口判决,并声明传统的奴役制在英国习惯法中并没有法律基础。曼斯菲尔德总结道:“奴隶制状态是如此的一种性质,即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道德的或政治的,都不能够被提倡。唯有把成文法(positive law)从记忆中抹去,因为其影响力远比其被创立的理由、时机和时间本身要更长。奴隶制是令人作呕的,除了成文法,不能为支持它而牺牲什么东西。”然而,尽管对奴隶制使用了“令人作呕的”这样严厉的词语,但是曼斯菲尔德的裁决所涉及的范围事实上非常狭窄。他显然不是要解放英国所有的非洲奴隶。曼斯菲尔德将这样的行为看作不明智的和轻率的,因为这样的裁决有追溯效力,将使得英国奴隶主遭受财产损失,并面临有关工资拖欠和其他侵权行为的大量诉讼。

相反,这一裁决紧密遵守的是应对近在眼前的问题,并坚持认为一旦在英国土地上,就不能违背奴隶意愿将其强行运出英国。曼斯菲尔德理所当然地认为,其他形式的奴役,如农奴身份,在英国成文法中有着久远的基础。然而,他并不相信这些法律证明“如此高度统治法案”的正当性,以至于允许奴隶主私下使用暴力来强行扣留和遣返仆人。换言之,虽然英国的奴隶没有得到解放,但是他们享有多于财产奴隶的有限权利,更类似于其他契约佣工所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乔治·凡·克利夫(George Van Cleve)称为“近似奴隶制”的状况。因此,外国奴隶主把奴隶带到英国来就要自担风险,因为法律并不保护他们有资格私下使用暴力。1779年,曼斯菲尔德重申了这一点,认为通过释放索默塞特,“并没有这样的裁定认为他们(奴隶)是自由的。这一裁决并没有超出以下的范围,即奴隶主无权迫使奴隶进入其他国家”。就此而论,只要议会没有制定法律来特别提倡奴役制,英国的奴隶拥有权就受到现有成文法的制约。

虽然曼斯菲尔德的法律主张避免了简单宣布奴隶制在英国不合法,但是其对殖民地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在与索默塞特的律师弗朗西斯·哈格雷夫(Francis Hargrave)的口头辩论中,曼斯菲尔德表明奴役制在弗吉尼亚依然合法,但只是因为殖民地等于是拥有自己单独一套成文法的外国。在用他的案子施压反对殖民地实践活动适用于英国时,哈格雷夫评论道:“在英国,自由乃法律追求之宏伟目标,并惠及哪怕最卑微者。而弗吉尼亚这一个新生的殖民地的法律,或者说非洲一个野蛮民族的法律,却要盖过英国法律吗?从黑人的屈服到英国法律,他有义务承受他们的全部惩罚,由此也有权得到他们的保护。”曼斯菲尔德通过声明做出了回应:“正确。因为一国之法律不必借此被谴责是针对另一国而进行的犯罪行为。”在这样的回应中,曼斯菲尔德表明,当衡量殖民地法律在英国土地上的适用性的时候,他也明白此案部分与法律问题相冲突。按照曼斯菲尔德的说法:“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个国家,是否有任何主权、权力或威吓可按照美国法律被施行于奴隶身上?接受这种关系,而不接受其诸多后果,确实是极其困难的。然而,其许多后果完全与英国的国内法(municipal law)相左。”

然而,问题在于,殖民地并非只是外国,它们是英帝国的构成部分。因此,问题继续存在:依据什么说殖民地发展出了既违反英国国内法,又违反习惯法本身的惯例?在解释其观点时,曼斯菲尔德避免直接提及这一问题,因为它将强调英国与其北美领地之间日益紧张的政治关系。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却无法回避,而殖民地作为被征服领土或是有人定居领土的地位(与英国的任何行政区并无二致),沉重地笼罩在这个案件上。

就像霍尔特曾经做过的那样,曼斯菲尔德含蓄地坚持认为,像弗吉尼亚这样的殖民地是被征服土地,唯有得到国王的同意才享有当地的奴隶拥有权。这些不同的“国家”不是定居土地,不具有英国土地上的全部基本特权。事实上,如果它们是定居土地,那么在曼斯菲尔德的裁决以后,哈德威克那具有讽刺性的主张就将得以保留下来,这种主张认为奴役制将在“牙买加或任何其他英国种植园”失效。如果旅行到弗吉尼亚与从伦敦到曼彻斯特没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当地的殖民地就无权制定与英国法律精神如此相抵触的法令,这些法令拒绝给予成千上万的奴仆任何法律保护。回想起曼斯菲尔德,就像他后来对坎贝尔诉霍尔一案所做出的裁决所表明的那样,一旦这种基本自由被授予帝国殖民地,就连国王也不能完全废除。根据议会统治权理论,只有议会才享有如此非凡的权力,来倡议对英国惯例来说如此彻头彻尾的“令人作呕”的实践做法。

实质上,曼斯菲尔德模仿了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有关奴隶制与被征服土地之间关系的著名立场。在撰写于18世纪60年代的著作中,布莱克斯通反驳说,美洲种植园的获得“要么是通过征服权利和把原住民赶走……要么是通过签订条约”。结果,殖民地的奴隶拥有权形成了一个与英国成文法和习惯法平行的法律体系。奴隶拥有权之所以合法,是因为其建立起来乃是帝国征服的结果。因此,引入曼斯菲尔德的索默塞特裁决案,是再次强调帝国中心对殖民地所拥有的权力。就奴隶拥有权全然可接受的程度而言,则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美国殖民地没有得益于英国各省的相同地位,而是依靠国王的意志获得纯粹的当地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曼斯菲尔德的观点表明了形势的显著变化。英裔定居者——他们曾是帝国扩张的历史动力和领头人——变成了外国人,他们像法国天主教徒或孟加拉人一样,经由君权享有间接统治和当地惯例的保护。

之所以强调这一思想,即拥有奴隶的定居者是一个外国群体,他们的做法是完全非英国式的,是因为公众对这一裁决的阐释理解大都是错误的这一事实。尽管曼斯菲尔德试图解析法律语言,并因此保留了在英国拥有奴隶的空间,但许多观察者认为,他解放了英国土地上的所有奴隶。这一判决案本身在整个北美受到广泛关注,结果普遍的理解认为它是对英国奴隶的完全解放。按照帕特里夏·布拉德利(Patricia Bradley)的说法,几乎每份殖民地报纸要么报道了口头辩论,要么提供了对曼斯菲尔德裁决案的描述,许多报纸给予这个判决案2000多字的篇幅,其中有一份报纸的相关篇幅几乎达到4000字。对于许多美洲定居者来说,这种认为奴隶制在文化上不属于英国的想法使其感到震惊,因为这种虚伪程度无以复加。本杰明·富兰克林描述了这个国家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的“虚伪”,“它通过促进几内亚贸易的法律,来鼓励可怕的商业活动;而在仅仅让一个黑人自由时,却夸耀自己的美德、热爱自由和法院的公正”。然而,对于奴隶主——尤其是南方殖民地奴隶主——来说,他们不像富兰克林那样把奴隶制看作必要的恶,或者合法的社会实践,曼斯菲尔德的裁决绝不仅仅是虚伪的问题。这一裁决强调了殖民地生活面临的意识形态威胁和实际威胁。

首先,这一裁决表明,英国不再看重英国自由的族裔基础,并因此乐意抛开英裔在社会上的至上地位。通过提升非洲奴隶的权利,英国政治和法律精英似乎愿意通过削弱关键的等级制来破坏共和主义自由。有份在殖民地得到广泛重印的英国报纸上的报道强调,索默塞特案的胜利不仅损害拥有奴隶者的利益,而且表明有可能出现种族混合的英国政体及其恐怖之处。用英国“记者”的话说,“这一事件似乎带来许多后果,对那些财产主要是奴隶的贵族极其有害……如果裁决有利于黑人,那么我们忧虑他们的黑人名流(Gentry)大量拜访我们,与我们的女性跨种族结婚,因此我们会变成一个黑白混血的国家”。虽然毫无疑问这是夸张的,但是这些关注突出了人们的担心,即帝国中心精英们似乎对以下两件事情日益冷漠:一是英国自由的盎格鲁–新教基础,二是任何合法的帝国秩序的基础。

进而言之,奴隶主深深担忧这一裁决将对他们的财政安全产生有害影响。这一裁决案强调,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英国议会认为合适,它就有权干预,以调整甚至完全禁止殖民地拥有奴隶。而定居者迫在眉睫关注的,则是他们认为对这一裁决在普通法律上扩大解释,使他们承担奴隶逃走和大量为自由而诉讼的后果。一份由名为“边陲定居者”(A Back Settler)匿名所写的南卡罗来纳小册子,将这一裁决称之为“毁灭(性的)”,并反复声称这一裁决案导致英国“黑人的全面解放”。

就像许多公众一样,众多奴隶也相信曼斯菲尔德实际上已在英国结束了奴隶制的做法,并认为如果逃往国外他们就获得自由了。在弗吉尼亚,这一裁决的消息使逃走的奴隶企图登上驶往英国的船只。结果有位奴隶主抱怨道,那些在逃的奴隶“想象他们将获得自由——这是一种当时在黑人中间普遍存在的观念,是一种令奴隶主大为烦恼、存有很大偏见的观念”。在马萨诸塞,有些奴隶利用这一裁决起诉奴隶主,要求获得解放和以往的薪资。而这恰恰是曼斯菲尔德担心如果他确实签发有利于奴隶全面解放的法令所会发生的事情。更多是按照曼斯菲尔德的逻辑,其他奴隶为其自由而向波士顿殖民地立法机构请愿。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成文法与之相左,他们就享有天然自由权。

或许,奴隶主最大的担忧是叛乱甚或种族战争的前景。因为在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南方定居者已警惕地把奴隶人口看作潜在的威胁和不稳定根源。因奴隶贸易,白厅很久以来已经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通过在殖民地大量增加奴隶,已使得弗吉尼亚的非洲裔人口从1700年占人口比例不到10%的少数族裔,到1775年增加到大约40%。由于对这样一个庞大从属阶级人口统计数据的意义感到烦恼,因此在索默塞特裁决案数月之前,弗吉尼亚下议院(House of Burgesses)就对奴隶进口征收高额关税。这种做法即刻遭到英王的驳回。在弗吉尼亚奴隶主,尤其是地主阶级心目中,奴隶贸易不仅对把南方殖民地改造成“健康的混合经济体——其中农民种植各种各样的庄稼,并从当地的工匠那儿购买许多制成品”——的尝试造成了损害,而且造成了时刻存在的种族暴力前景。殖民者经常夸大奴隶人口规模,这种规模常被看作对定居者权力、甚至其基本生存的日益严重威胁。1764年,阿瑟·李宣称:“在弗吉尼亚殖民地,奴隶人口超过自由人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进口两三千个奴隶。这难道不是一种令人恐惧的可能性吗?他们不会激动到起来造反吗?”更有甚者,奴隶还胜过原住民和天主教徒,被界定为奴役人口。这样英国很容易用奴隶来作为反对定居者自由的武器。

对于南方奴隶主来说,索默塞特裁决案更为这些焦虑火上浇油。事实上,1774年见证了弗吉尼亚奴隶反叛的企图。有部分证据表明,这一裁决案至少是激起这一反叛的部分原因。在那一年写给其宾夕法尼亚密友小威廉·布拉德福德(William Bradford Jr.)的信中,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描述过参加叛乱的奴隶是如何相信英国会来解救他们。奴隶们期盼,如果定居者最终反叛英国,那么英国将让这些奴隶获得自由;而奴隶们则反过来向那些殖民者发起进攻。 166 在那时,这种信念的唯一基础就是最近的索默塞特裁决案。麦迪逊自己就是在一个大奴隶主家庭中被抚养长大的,而且像许多南方乡绅一样,他发现奴隶动乱的威胁着实令人不安。事实上,这种对叛乱随时都可能横扫南方种植园的恐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麦迪逊认为任何有关这一裁决事件的消息都应被掩盖起来。他在写给布拉德福德的信中认为,“谨慎的做法是掩盖和压制这样的企图” 167

对种族暴力和奴隶叛乱的这些担心进一步强调了这样一种广泛流传的想法,即对定居者制度和殖民地自治的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心。70年前,当首席大法官霍尔特做出这样类似的裁决——奴役制在英国习惯法里面没有基础——时,帝国中心与殖民地的利益似乎紧密地相互交织在一起,两者相同的唯一愿景都是通过定居者的殖民化来实现英国的扩张。而现在相反,那些联系已经破损了,帝国主张定居者实质上为外国人以及奴隶制乃是一种依赖于皇家权力的特权,这些主张强调了定居者地位的不稳定。从本质上说,拥有奴隶的定居者把自己看作生活在专制政权一时之兴的统治之下,英国议会随时可以改变政策,以危害甚至毁灭他们生计的方式。

紧接着曼斯菲尔德的裁决,殖民者因此将英国废奴主义者的解放计划看作整个帝国压迫计划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一计划在英国不受重视。在阅读威廉·德雷珀(William Draper)撰写并出版于伦敦的1774年反奴小册子时,阿瑟·李认为他所恐惧的种族战争已成为现实了。他向弗吉尼亚同胞将德雷珀计划描绘为“获得了内阁官员的赞许”,并且是为“由皇家公告来解放你们手中的黑人,让他们武装起来反对你们”而设计的。 168 考虑到殖民地最近经历了一次规模有限的奴隶叛乱,而且叛乱的参与者似乎希望得到英国支持,因此李的忧虑不一定是奇谈怪论。对于殖民者来说,以及至少对于某些他们的奴隶来说,英国法院主张弗吉尼亚是被征服的土地意味着王权无论什么时候做出选择,都可以让非洲奴隶获得自由,并用作军队来反对进行反抗的定居者。这些恐惧担心由于1775年弗吉尼亚总督邓莫尔(Dunmore)决定采取这样的行动,而变得触手可及了。在美洲定居者起义开始之际,邓莫尔给予所有参加英军反对殖民者的体格健全的奴隶自由。事实上,仅仅一年前参加小规模反叛的那些奴隶们也与此标准相差不大。

更有甚者,在邓莫尔做出那一致命的决定之前,皇家特权的本质也触及对定居者来说明显不相容的局面,即更加集权的英国臣民身份与当地自治。在1774年著名的《英属美国的权利概述》(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小册子结尾时,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请求进行政治妥协。但杰斐逊的根本观点是认为殖民地乃定居地,因而是英国土地的延伸——在法律上与英伦岛上的任何行政区殊无差别。他就定居者和殖民地计划写道:“他们自己的鲜血洒在为定居而获得的土地上,他们花费自己的钱财使定居点物质充盈,他们为了自己而战斗、而征服,只为他们自己有权拥有。” 169 然而,如果把殖民地看作英国土地的延伸,而又不受国王特权法令管制,那么就必将置拥有奴隶的地位于根本性的危险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像杰斐逊这样的定居者寻求将殖民地变成英国的行政区,且同时保护那些不受帝国中心遵守的当地惯例的神圣地位。提供这两种结果的唯一途径,是要让定居土地在所有实际用途上是独立的。唯有殖民地完全独立于英国统治,并且只享有共同的法律和政治传统,这两点才能够相容。而奴隶制的现实明显使本地定居者自治的意识形态成为不可能,虽然人们也把殖民地看作与英国本岛上的行政区并无二致。因此,奴隶制在帝国中的位置问题表明,对殖民地自治的捍卫会多么轻易地转变成寻求完全独立的主张。

奴隶制与英美对自由相互冲突的叙述

当美洲定居者最终起来反叛以反对帝国统治的时候,他们把自己看作在保卫共和主义自由,以及脱离日益专制的政权、走向自治的保证。对于在伦敦的那些人来说,这样一种想法似乎非常荒诞,即拥有奴隶的殖民者责难因强制缴税或其他帝国政策而造成的“奴隶制”。在英国感到困惑的背后,隐藏着定居者与帝国中心有关自由含义的假定正在出现的分歧。对殖民者来说,虽然共和主义自由要求一系列的排他性,但是对于那些在社会方面被包括进去的人来说,共和主义自由提供了集体生活真正扩大的愿景,其中自治导致了人们积极主张对政治、经济和宗教机构拥有权力。相反,对工业化的英帝国来说,将其全球性权力延伸到新的领土和民族,这样一种叙述似乎预示着不稳定和失序。

为领会这种断裂,人们只需要看看定居者言辞中对奴隶制的使用及其在伦敦引起的反响。在对殖民地反叛进行辩护时,理查德·普赖斯于1776年为人们呈现了这种言辞的典范案例:

但是屈从于另一个国家立法机构的国家,不能够说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统治的,因为这个国家在那个机构没有声音、对那个机构没有控制权。因此,这样一个国家是处于被奴役状态。尤其值得考虑的是,这样的奴役比个人对他人的奴役,或者王国对其内部奴隶的奴役,常常有过之而无不及。 170

按照普赖斯的观点,定居者发现自己屈从于外部权力的一时之兴,而不能享有经济、宗教和政治独立的基本自由。这样的经历不仅在根本上是被奴役状态,而且其无力感更胜于真正的人类枷锁。而对于英国行政官员来说,这种言辞似乎显得夸张之极。在美国革命期间,英国人的普遍观察颇具讽刺性地表明,在拥有奴隶的殖民地,大声叫喊着压迫的声音更加激烈。白厅认为,奴隶主尤其应该慎言奴役的邪恶。

对殖民者持同情态度的埃德蒙·伯克试图通过提醒英国议会以下事实来解释这一现象,即在任何一个存在奴隶制的地方,“自由者最为他们的自由而自豪,也最怕失去自由。”他继续写道:

自由对他们来说不仅是一种享受,而且是一种等级和特权。人们不明白,在那里,自由在他们中间显得更加崇高和仁厚,因为在一些国家自由乃人所共有、像空气一样广泛而普遍;而在那里自由却与贱业、灾祸以及外部奴役相连。

伯克正确地领会到,近在咫尺的人的束缚和不断的奴隶暴动威胁,在奴隶主中间形成了一种尤其热烈地赞赏经济政治独立的氛围。然而,更加令人注意的是,伯克含蓄地承认定居者与英国行政官员在不同的意识形态框架下运作,并且持有相互矛盾的自由观点。按照伯克的看法,与英国议会议员享有“人所共有”的自由不一样,拥有奴隶的定居者不愿意接受自由应有“外部奴役”这一观点。换言之,虽然定居者试图创造清除所有奴隶制残迹的内部条件,但伦敦的那些人所接受的则是这样的观点,即纯粹的自由经验是不存在的,或者说纯粹的自由经验并不能够为社会生活提供有意义的基础。 171

对定居者而言,这样的观点意味着,母国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自治和共和主义自由的承诺。这一信念,即帝国中心不再坚持自由的基本原则,导致许多英裔殖民者在18世纪后半叶谴责英国的“堕落”,并且最终号召建立一个不受旧世界道德和政治衰败桎梏的独立的美国民族。 172 然而,英国放弃意味着经济和政治自治的自由并非接受衰败。相反,它乃是替代性自由概念的产物,这一概念缘于英国基本经济的变化及其全球帝国的现实。就像E.P.汤普森所写的那样,出类拔萃的工厂有助于形成新的自由话语,而且也阻止这一步伐迈向公然进行劳动强制。工厂体系的崛起包含艰苦而缓慢地将农民改造成赚取工薪的高效率雇员的努力。这导致出现一种工业生产方式,它以远超以往那些生产方式的方法,将社会纪律与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这一体系的关键是劳动力市场,因为它为雇主提供充足数量的工薪雇员,以至于不再需要进行强制劳动,而这在18世纪末的经济学家看来并不那么理性、而且也不那么有利可图。 173

这一工业市场的出现与共和主义自由相矛盾,就像实际的奴隶制曾直接与共和主义自由相矛盾一样,因为在工业市场上个人出于经济需要而将劳动出卖给雇主。依赖雇主维持生计就像依赖任何其他经济或政治上的主人一样,使人感到无力和压抑。因此,英国经济学家将这样的劳动出卖看作“自由的”、因而也是合法的,这就要求改变自由本身的含义。这种改变自由概念的要求,与管理一个领土辽阔的帝国要求相吻合。维持对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的人口统治权的努力,意味着承认当地法律和惯例的合法性。此外,这还导致了帝国中心在对殖民地集权的同时,开始产生间接统治的形式。

而随着工厂的兴起,帝国政策的如此变化就不能够与共和主义自由相一致了。即便得到充分保护,但强调国王特权乃本地控制之基础,则意味着所有臣民的权利都有赖于立宪君主的一时之念,英裔定居者和原住民团体都一样。进而言之,虽然将英国法律、宗教和政治制度强加给反抗团体显然是压迫性的,但授权原住民精英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传统制度亦然。后一选择只是产生了马穆德·曼达尼(Mahmood Mamdani)所描述的“分权式专制主义”,因为帝国监督人通过解除对自己喜欢的当地首领的束缚,来确立并执行专制的殖民控制模式。 174 就强有力的共和主义所关心的事情而言,两种选择都等同于奴役。换言之,在以前的事实情况中,对非英裔社会的镇压或清除,使得殖民地定居者能够享有高度的政治经济自由。而现在伦敦行政当局企图提高非英裔的地位,这使得作为自治的自由完全不可能实现,尽管这能够形成更公平的权力分割。

1785年,结束英国与美洲殖民地之间战争的《巴黎条约》签订两年之后,功利主义思想家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有力地表达了伯克的基本观点,即共和主义自由是一个不可企及的理想。对于一个庞大的工业化帝国来说,所有臣民都应享有独立果实的观念将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冲突和潜在叛乱。他写道:“那些自由的定义应该遭到拒绝,因为通过使之成为经验中不可获得的公民自由的根本内容,自由会激起那些永不会使人满足的期望,并令人以抱怨来扰乱社会生活的内容,这是任何智慧仁慈的政府都不能消除的。” 175 相反,就像菲利普·佩蒂特认为的那样,对佩利和杰里米·边沁而言,自由即不干涉或不强制。 176 一个人之所以自由,是因为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国家或他人不直接干涉其当前做出选择的能力。因此,不管皇家特权权力或由劳动力市场所形成的依附,只要国外臣民和国内工业雇员没有面临实际的强制性,他们就享有自由。

定居者的经济政治自治理想与帝国不干涉构想之间的根本性不一致,在1778年奈特诉韦德伯恩(Knight v. Wedderburn)一案中得到了有效的说明。问题涉及是否可以迫使约瑟夫·奈特(Joseph Knight)回到其主人约翰·韦德伯恩(John Wedderburn)身边,因为二人都在苏格兰时,奈特已离开其主人韦德伯恩。苏格兰最高法院——最高民事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扩展了索默塞特裁决案,并认为必须让奈特获得自由,因为在苏格兰土地上奴隶主不享有法律救济权。 177 在对这个案子进行辩论时,韦德伯恩的拥护者认为,由于在苏格兰的实践,即将劳力与煤矿和盐场终生绑定在一起,因此习惯法允许永久性的奴役存在。这样的工人无权改变自己的雇佣,并且经常与财产一起被卖出去。对奴隶主来说,这些例子不仅意味着在苏格兰强制劳动普遍存在,而且意味着区分奴隶制与契约劳动毫无意义。二者都等于隶属形式,而真正独立的个人对此不会赞同。雇佣劳动就像奴隶制一样,在根本上是强制性的人们不能宣称自己是自由的,除非其享有经济上的自足。

作为回答,反奴制拥护者和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由概念辩护者则认为,苏格兰工人并非被迫在人身上接受这样的雇佣,并且只要拿到了作为工作交换的报酬,他们就是自由的。就像在《豪厄尔国家审讯辑录》(Howell's State Trials (10) 中重现的那样,约瑟夫·奈特的律师坚持认为:“煤矿工人是一种自愿接受的职业,就像其他职业一样,受到具体法律的约束。按照公众利益认为的要求,相关法律或更严或更松。”考虑到找到有人愿意涉足这样危险工作的难度,因而他们对终生受约束工人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

成功地在煤矿工作的技艺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才能获得,并且这对开始时不习惯这项工作者的健康有害。因此,非常自然而然的做法是,当煤矿工人开始着手这项工作时,矿主应该强迫他们长期或者终生继续服务,作为其支付给工人高薪的回报。

就像戴维·布里翁·戴维斯(David Brion Davis)所写的那样:“对反奴制倡议者来说,……与自然相悖的并非奴隶的屈从地位或缺乏流动性,而是没有任何进行交换的表示,将使工人——至少理论而言——对其自身命运负责。” 178

在美洲共和主义者心目中,这些为想象的契约自由进行辩护的观点,强调了帝国中心对作为自治的自由的放弃。对拥有奴隶的定居者来说,虽然需要制服奴隶人口,但是他自己的自由却不仅仅等于赚取一份薪资。自由包含对个人经济、政治和宗教生活的真正控制。因此,帝国政策不能符合这一预期,这意味着英国的帝国模式与真正的自由并不相容。它使得定居者和原住民都屈服于外来强权的主宰,并以自由——将遭受深重压迫的社会生活形式描述为“自由”——的名义使之正当化。

最终,英国的努力,即通过文化和宗教宽容政策来扩大臣民身份特权,导致了真正的社会包容性价值的减少。用伯克具有启示性的词句来说,它意味着接受这样的观点,即自由带来“外部奴役”,自由仅仅等于人的直接意志不受干涉。相反,对定居者来说,坚定捍卫共和主义是以根本的等级制为条件的。而且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劳工的依附性和卑贱地位是永久的,包容边缘性群体作为完整的社会成员是不可能的。如果要许多美国人开始想象普及成员身份的可能性,那将需要一场内战。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各种各样的政治行为体,包括激进的共和主义者、劳动骑士团(the Knights of Labor),以及农业社会运动组织,都准确地提出了这一点:包容是否意味着将自治的美国自由的解放希望延及所有人,而非完全放弃其实质内容的自由。

结语:定居者意识形态中的帝国与乌托邦

由于《独立宣言》,美国定居者最终无可挽回地投身于这项事业,即用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取代英国的臣民身份。对于定居者来说,帝国中心已逐渐代表旧世界的堕落做法,这种做法在帝国征服的驱动下已经摧毁了政治经济自治。议会君主制被认为是建立在隶属基础之上并将自由公民沦为受国家监护的人。然而,如果英帝国主义与共和主义自由不相容,那么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帝国应该被抵制。不同于原住民或奴隶,定居者是帝国中心的化身,因此不可避免地与帝国事业捆绑在一起。就像J.G.A.波科克(J.G.A.Pocock)所写的那样:

然而,对美国人来说,他们发现在帝国主义的征服中存在明显的悖论。这些征服虽然在反对外国和原住民敌人时为他们提供了安全,但是现在却使他们面临其自身政府堕落的威胁。在这样的情形中,共和主义以及恺撒式的词藻被恰如其分地使用。然而,在他们自己眼中,美国人难道不是组成了一个正在扩展的帝国的殖民体系……? 179

对于定居者来说,帝国事实上是为自由服务的,它为集体自由中一个新的社会实验提供了根本基础。通过扩大对领土的控制,定居者开垦土地、勤劳地利用土地,从而使每个公民有机会找到经济上的自足和道德上的自负。就像波科克指出的那样,可以把帝国适当想象为解放性质的:“罗马人民曾在以权力驾驭其他民族的意义上施行过绝对统治 (imperium ),他们通过施行马基雅维利式的德行 (virtu ),而将其建成为马基雅维利式的‘扩张共同体’。” 180 这种版本的帝国主义与英帝国中心所追求的帝国主义的区别,乃是一种具体的领土关系。对于王权来说,帝国等于控制一个地方并对其进行经济勒索;而对于美洲殖民者来说,帝国则是共和主义公民道德发展的基础。扩张保证了土地分配的扩散,从而推动建立在独立产权和共同政治决策基础之上的平等主义定居者社会的发展。

1775年和1776年大陆会议领导入侵加拿大的两次企图都不成功,这两次失败强调了帝国对定居者意识形态的持续重要性。按照负责第一次入侵的军官斯凯勒将军(General Schuyler)的观点:

大陆会议仅有的观点是恢复他们的那些权利,因为那是英帝国每个臣民有权享有的,无论他们具有什么样的宗教观点。而在履行这些事实的时候,他们得到了最明确的指令,要珍爱每一个加拿大人,珍爱每一位自由事业朋友,并郑重地保护他们的财产。 181

隐藏在斯凯勒彬彬有礼的言辞以及1774年大陆会议发出的《对魁北克居民的呼吁》(Appeal to the Inhabitants of Quebec 182 背后的,乃是定居者对这一事实的承诺,即让英国的北美帝国回到长期统治它的实际现状。恢复权利意味着重新引入英国法律和政治制度,因而确保英裔新教定居者政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此外,入侵虽然被看作获取原住民土地的关键手段,但因1763年《皇家声明》和加拿大扩张而遭到拒绝。在某种意义上,定居者拒绝的并非扩张的需要,而是新出现的帝国中心观点——这样的扩张不应主要由英裔殖民者来指挥。就像他们为此已经争取了超过一个世纪一样,定居者争取捍卫他们权力分散且几乎自治的领土征服计划的权利,而殖民者将此视为经济和政治独立的关键。就像富兰克林在《英国考虑有关其殖民地利益及夺取加拿大和瓜达卢普岛》小册子中坚决主张的那样,以及杰斐逊在《英属美国的权利概述》小册子中重申的那样,经由在北美扩建定居点,并允许每个新社区的土地和政府不受集权控制,帝国与自由将相得益彰。

此外,在17世纪,对于许多人来说,由于将千禧年因素注入这一道德计划之中,定居者的这一领土扩张愿景明显带有乌托邦的特点。欧内斯特·李·图弗森(Ernest Lee Tuveson)和内森·哈奇认为,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徒尤其逐渐把革命斗争看作一系列胜利的组成部分,其始于宗教改革并必将导致上帝统治人间。就像先于他的温思罗普(Winthrop)、科顿(Cotton)和丹福思(Danforth)一样,埃兹拉·斯泰尔斯(Ezra Stiles)把美国看作新以色列,把革命看作“自由 在人间胜利”的标记,其中“社会进步将在几个世纪里不断加快……光明从西方的黎明扩散,并且越来越闪亮,直到最完美的那天” 183

结果,殖民地激进的新教徒认为,帝国中心的政策和旧世界的堕落与反基督教的图谋沆瀣一气。就像此前讨论过的那样,约翰·亚当斯曾怒斥笼罩欧洲大部分地区的邪恶天主教同盟和专制主义,并断言:“因此,只要这一同盟苟延下去,人们就将处于无知当中。自由,以及同自由一道的知识和美德,似乎已在人间销声匿迹。而黑暗时代接踵而至,直到上帝以其仁慈的天意养育那些开始进行并引导宗教改革的勇士。”亚当斯把定居者社会描述为未来乌托邦的场所,在这里政治和宗教改革的诺言将得以实现,并宣称这一千禧年努力是“在美国殖民的伟大斗争”。根据这样的乌托邦理想,定居者被描绘成了宗教改革的最终继承者;而美国革命者则被描绘为能够创造一个自由而和平的共和国的“上帝的选民”。 184

本质上,激进的新教徒把他们的救赎使命看作要求完全平定暴力,因为唯有在那个时候,社会才会从内外威胁中被解放出来。定居者社会从一开始就有的那种不断的危机感,在美国革命战争期间尤其变得强烈。殖民者认为,他们受到不自由的敌人——原住民、奴隶和天主教徒——的包围,这些人要联合起来摧毁他们的定居者自由,这是一个甚至连杰斐逊都在《独立宣言》中曾指出的事实。作为对殖民地抱怨的内容之一,《独立宣言》争论道:“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律令是不分男妇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185 对奴隶反叛和原住民进攻的恐惧意味着,为确保自由与和平,必须完全消灭这些敌人,或使之完全屈服。这些必要性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不建立帝国,定居者的未来生活是不可想象的,更不用说千禧年的安宁了。扩张不仅为殖民者提供了土地和共和主义自由的可能性,而且还清除了那些损害国内和平的国外威胁。

最终,在与英国的冲突中,美国殖民者重申了殖民地定居者社会的核心内容,并开始阐明共和主义帝国的原因,它将为随后岁月中的美国政治和宪政事业打下基础。这一事业认为,领土扩张可以同一个以共识和民众参与为基础的政府相容。与此同时,这一共和主义定居者帝国将自由看作排他性的理想,只有盎格鲁–撒克逊人和那些精选的欧洲人才可获得,这些人的传统、土地惯例以及宗教使之尤其适合自治。这样的排他性预先假定,定居者的安全及其更多宏伟的乌托邦和平梦想,要求内外敌人的屈从,他们威胁到英裔的社会和政治至上地位。因此,自由与支配被捆在了一起,在新独立的殖民地内部产生了所谓的政治上的二元性。就内部而言,定居者社会是以法律和政治局限性为基础的;而外部环境则是以冲突为基础的。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英裔定居者对英国统治的反抗提出了帝国与自由之间相容性的尖锐问题,而且是一直以来美国政治事业努力要回答的问题。就其最高尚的一面而言,英国的全球帝国观是以宽容和这样一种信念为前提条件的,即无论族裔或宗教,国王有责任保护每位皇家臣民的权利。无论是受到基本安全、对征服的渴望或者正义观念的驱使,这一文化上的包容性理想完全改变了18世纪英国绝对统治的框架,因而威胁到英裔定居者的社会和政治支配地位。然而,这一修改过的帝国理想也损害了所有人的自治;它损害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自由不仅只是消除直接强制,而是一种经济、政治和精神独立的道德条件。在拒绝英国的权威时,美洲定居者试图强调这一对自由的更高理想,并相信他们可以通过重申先前的帝国现状来这样做。他们设想,掌握在共和主义定居者手中的帝国,经由分散化的控制权和当地自治,将使得扩张与自由成为同义词。他们还设想,这样的自由必定是排他性的。对定居者来说,18世纪农业生产中强迫劳动的普遍盛行,以及时时存在的原住民威胁,突出了共和主义包容的内在局限性。

然而,随着新定居者帝国的出现,它遭遇到曾困扰英国绝对统治的同样一个问题:扩张中的帝国真的不需要集权统治吗?而这种集权对自治的可能性意味着什么?经济和政治自由能够普及超过拥有土地的定居者以外的更大人群吗?当面对产业雇佣劳动的兴起和农业生产的衰弱时,这一理想会发生什么?定居者殖民化与海外征服相容吗?而如果不相容的话,这样的征服合法吗?与其他政治共同体相比,美洲殖民者及其后裔被迫更多地在现当代应对共和主义自由的命运问题,以及自由与帝国是否曾经相一致的问题。这种努力带来了日益广阔的共和主义及其解放的可能性的愿景。但就像本书第二章所强调的那样,这样的可能性必定是一种公民—臣民的二分法关系,因为它不仅假定定居者至上地位的必要性,而且也假定屈从性工作的必要性。

注释

1. Hannah Arendt, On Revolution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63), 55, 56.

2. Gordon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A. Knopf, 1992), 179.

3. 20世纪初,“帝国学派”历史学家, 尤其是查尔斯· 安德鲁斯(Charles Andrews)通过关注英帝国正在变化的本质,来评估美国革命发生的原因。安德鲁斯认为,帝国的经济利益以及伦敦没能意识到美洲生活的内部发展,是激发美国革命的主要因素。尤其参见 Charles M. Andrews, The Colonial Background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Four Essays in American Colonial History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4)。我自己对“帝国的”阐释虽然并未放弃对英国暴政的指责,就像安德鲁斯和他的同事们所做的那样,但却是将英国行政管理中的这些变化放在定居者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背景中来进行的,并试图准确地表明为什么一个重塑的帝国是以经历暴政为基础的。有关这一脉络更新近的著作,即追踪美国宪政实践的英国根源,参见Daniel Hulsebosch, Constituting Empire: New York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New World, 1664—1830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5)。丹尼尔· 赫尔斯博施(Daniel Hulsebosch)利用纽约州历史来探究早期美国人如何适应英国的法律框架,以便促进领土增加和大陆的流动性。与赫尔斯博施不同,我得出的观点是这些适应不仅维持了对宪政自由的叙述,而且含有有关外部依赖的观点。

4. The Reasons for Keeping Guadaloupe at a Peace, preferable to Canada explained in five letters from a Gentleman in Guadaloupe to his Friend in London (London: M. Cooper, 1761), 3—79.

5. 参见Philip Lawson, “‘The Irishman's Prize’: Views of Canada from the British Press, 1760—1774,” in A Taste for Empire and Glory: Studies in British Overseas Expansion , 1660—1800(Brookfield, Vt.: Varorium, 1997), 575—596,(引自第581页)。劳森也评论道,这一文本的作者经常被归到埃德蒙· 伯克的男亲属威廉· 伯克(William Burke)身上,尽管并无确切的证据。(ibid., 580n15)

6. 在对征服的政治必要性进行辩护时,杰克· 索辛(Jack Sosin)走得很远,以至于把贝德福德描绘为参加和平谈判的“最倾向于和平,并且或许是最荒唐的政治家”。参见Jack M. Sosin, Whitehall and the Wilderness: The Middle West in British Colonial Policy , 1760—1775(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1961), 13。有关更多为更大程度扩张正名的政治动机,参见Philip Lawson, The Imperial Challenge: Quebec and Britain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Buffalo: McG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 1989), 3—24。

7. Lawson, “‘Irishman's Prize,’” 581.

8. Reasons for Keeping Guadaloupe , 30.

9. Ibid., 31, 部分引自Lawson, “‘Irishman's Prize,’” 582。

10. 菲尔德豪斯以下列术语描绘了1715年的殖民地图景:

英国殖民地还年轻,时间最久的存在不过一个世纪。而在1715年,其所覆盖的范围还不及整个北美东北沿海地区,更不用说内陆地区了。在大部分地区他们都是贫穷的,缺乏更富裕的西班牙殖民地资产——贵金属和大量固定不动的原住民劳动力。人口增长有赖于外来移民——无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还有就是人口的自然增长。1715年大陆殖民地的总人口仅有约40万。他们的经济发展因缺乏资本而受阻。他们的出口在18世纪平均每年大约是25万英镑。那里只有四个重要城镇——波士顿、费城、纽约和查尔斯顿。

参见D. K. Fieldhouse, The Colonial Empires: A Comparative Survey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New York: Delacorte Press, 1967), 57。

11. Ibid., 55.

12. Christopher L. Brown, “Empire without Slaves: British Concepts of Emancipation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56(1999):273—306(引自第281页)。

13. Ibid., 282.

14. William Knox, 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Nation: Particularly with respect to Its Trade, Finances, etc., etc., Addressed to the King and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London: J. Almon, 1768), 87,也引自Brown, “Empire without Slaves,” 282。

15. 戴维· 比尔斯· 奎恩(David Beers Quinn)在20世纪40年代首次发展出类似观点,该观点对16世纪至18世纪的爱尔兰历史研究产生重要影响。除了戴维· 比尔斯· 奎恩的著作—— The Elizabethans and the Irish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6), 106—122,还可参见Nicholas Canny, Kingdom and Colony: Ireland in the Atlantic World , 1560—1800(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8); Nicholas Canny, Making Ireland British , 1580—1650(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Nicholas Canny, “The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 From Ireland to America,”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0(1973):575—598。

16. Canny, Kingdom and Colony , 7.也可参见Nicholas Canny, “The Irish Background to Penn's Experiment,” in The World of William Penn , ed. Richard S. Dunn and Mary Maples Dunn(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6), 139—156。

17. 参见Canny,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 579—580。

18. Francis Jennings, The Invasion of America: Indians, Colonialism, and the Cant of Conquest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5), 4.

19. 引自Canny,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 585。

20. 参见George M.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A Comparative Study in American and South African Hist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7—21(尤其参见第7—9, 18—19页)。

21. 引自Canny,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 588。

22. 在暗示英国人把爱尔兰人描述为野蛮人的历史根源时,詹宁斯(Jennings)评论道,当1385年理查二世指“野蛮的爱尔兰人”(Wild Irish)的时候,“理查二世所用的词汇实际上是‘irrois savages, nos enemis’—— 字面意思是‘野蛮的爱尔兰人,我们的敌人’ ”。Jennings, Invasion of America , 7.

23. 引自 Canny, “The Ideology of English Colonization,” 581。

24.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16.

25. Ibid., 13.

26. “The First Charter of Virginia, April 10, 1606,” in Henings Statutes at Large , vol.1, ed. William Waller Hening(New York: R. & W. & G. Bartow, 1823), 57—66, 57—58, 58.

27. 参见Robert A. Williams Jr., The American Indian in Western Legal Thought: Discourses of Conques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201。

28. Calvin's Case , 77 Eng. Rep. 377, 398(1608).

29. 参见Daniel Hulsebosch,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Expanding British Empire: Sir Edward Coke's British Jurisprudence,” Law and History Review 21(2003): 439—482,尤其参见第470页。

30. Calvin's Case , 397.

31. Ibid., 398.

32. 一般参见Edmund S. 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The Ordeal of Colonial Virginia (New York: Norton, 1975), 80—81。

33.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ed. C.B. MacPherson(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1980).

34. 关于洛克与美洲殖民化的关联,参见David Armitage, “John Locke, Carolina, and th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olitical Theory 32(2004):602—627,尤其是第603页。更多有关洛克思想中“殖民地”的解释和原住民的权利地位,也可参见詹姆斯· 图利(James Tully)的重要著作An Approach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Locke in Context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尤其参见第137—176页。

35. Locke, Second Treatise , 24, 21, 19.

36. 参见Ibid., 21, 28;以及Armitage, “John Locke,”引自第618、 617页。

37. Locke, Second Treatise , 23—24.

38. 一般参见Stuart Banner, How the Indians Lost Their Land: Law and Power on the Frontier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0—48,尤其是第39—43页(引自第21页)。

39. 参见James Kettner,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Citizenship , 1608—1870(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8), 18。

40. Calvin's Case , 382.

41. 在朱迪丝· 施克莱(Judith Shklar)有关美国公民身份的描述中,她显然认为,与工作权利一道,投票权利已经是美国最典型的社会权利以及公众地位和尊重的核心基础。一般参见Judith Shklar, American Citizenship: The Quest for Inclus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42. 更多有关土地是如何通过“产权金字塔”形式持有的,从而将国王与贵族和地位低下的佃农联系到一起的论述,参见Hulsebosch, “Ancient Constitution,” 453。

43. Kettner, American Citizenship , 30—31.对柯克来说,这样的限制是必要的,从而保护国王对王国的控制,并确保外国臣民—— 以及与之相伴的外国统治者—— 不会从领土上提出财富和权力主张。他认为,外国人对土地的拥有就像“特洛伊木马”,因为这允许外国人 “在王国心脏地带构筑堡垒,并准备在联邦放火”。Calvin's Case , 399。

44. 参见Kettner, American Citizenship , 23。

45. Hulsebosch, “Ancient Constitution,” 446.

46. Calvin's Case , 401.

47. 参见Craw v. Ramsey , Vaughn 274(1670),重印版为174 Eng. Rep. 1072(1823),在此案中,高等民事法庭(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裁决,爱尔兰的归化不适用于英格兰。

48. 一般参见 David T. Konig, “Colonizing and the Common Law in Ireland and Virginia, 1569—1634,”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Early American History: Society, Authority, and Ideology , ed. James Henretta, Michael Kammen, and Stanley Katz(New York: Knopf, 1991), 70—92。

49. Ibid., 83—84.

50. 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80.

51. Ibid.

52. 参见Hulsebosch, “Ancient Constitution,” 449。

53. 关于无地产乡绅的观点,参见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320—326(引自第322页)。

54. Ibid., 322.

55. 引自Ibid., 322—323。

56. 参见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 , 1603—1714(New York: Norton, 1980), 17—21。

57. 作为对反对主人辱骂和虐待其奴隶的回应,弗莱彻写道:“最残暴的人不会仅仅出于幽默而暴发兽行;而如果这样的烦扰有时确实发生,则大部分是源自仆人的乖张。”引自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325。

58. Hill, Century of Revolution , 20.

59. Morgan, America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326.

60.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60,以及参见ibid., 59—63,对美洲定居点在帮助英国应对解决贫穷和贫困化这些社会问题中所起作用的讨论。

61. 作为此类儿童绑架的例子,希尔写道:“在1618年,伦敦‘躺在街头挨饿的男童女孩’被船运到弗吉尼亚。”Hill, Century of Revolution , 20.

62. 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60.

63. 更多有关无地穷人在非洲奴隶制兴起中的作用,参见Fredrickson, White Supremacy , 62—63;也可参见T. H. Breen, “A Changing Labor Force and Race Relations in Virginia, 1660—1710,”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7(1973):3—25; 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215—270。

64. 参见David Brion Davis, 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6), 115—121。

65. Locke, Second Treatise, 17.至于洛克的个人观点,他对奴隶制的支持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加以推断,即奴隶制被包含在《卡罗来纳基本法》之中,而且洛克是皇家非洲公司(the Royal African Company)的投资人。参见Davis, Problem of Slavery , 118。

66. 参见George M. Fredrickson, “The Social Origins of American Racism,” in The Arrogance of Race: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Slavery, Racism, and Social Inequality (Middletown, Conn.: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1988), 189—205,(引自第197页)。

67. 一般参见Robert C. Twombly and Robert H. Moore, “Black Puritans: The Negro in Seventeenth-Century Massachusetts,”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24(1967):224—242。

68. Fredrickson, “Social Origins,” 198.

69. 有关马里兰种族间通婚法律的更多讨论,参见Ibid.,196。

70. Calvin's Case , 398.

71. Hulsebosch, “Ancient Constitution,” 466.

72. Ibid.相关更深入的讨论,一般参见Wesley F. Crave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The Failure of a Colonial Experi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2), 47—80(尤其是第55—64、 68—71页)。

73. 参见Morgan, American Slavery, American Freedom , 338—362。

74. 参见Fredrickson, “Social Origins,” 198。

75. 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指出的那样:“由于奴隶人口在1700年之后迅速增加,这样的恐惧变得更加强烈,它不仅导致了进一步限制和控制自由民黑人人口的企图,而且精心编制严厉的黑人法令,以用于将北美奴隶制与拉美奴隶制区分开来。”Ibid., 199.

76. 参见Fieldhouse, Colonial Empires , 59—63。

77. Hulsebosch, “Ancient Constitution,” 471.也可参见Anthony Pagden, Lords of All the World: Ideologies of Empire in Spain, Britain and France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91—92,关于欧洲人,尤其是西班牙人对将无主物原则应用于新世界征服有效性的怀疑主义。

78. 参见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79. 事实上,罗马喜剧充满着这样主仆关系反转的情景,在其中奴隶不仅比主人更有技巧、更有知识,且不面临实际强制。“普劳图斯戏剧《鬼屋》(Mostellaria )中特里奥这一人物形象大胆放肆,他提供了这一主题或许最难忘的说明。由于他的主人仁慈且通常不在家的事实,特里奥能够夸口说他从未遭受任何直接压迫。”Ibid., 40.

80. Ibid., 41.

81. Algernon Sydney, 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 , ed. Thomas G. West(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 1996), 441,部分引自Pettit, Republicanism , 34;以及Locke, Second Treatise , 50。

82. 参见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17—50,他对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做了非常有益的对比。

83. Sydney, Discourses , 17页,同样引自Pettit, Republicanism , 33。

84. James Harrington, 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 , ed. J.G.A. Pocock(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69页,同样引自Pettit, Republicanism , 32。

85. James Harrington, Commonwealth of Oceana , 57;并一般参见J.G.A. Pocock,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412, 386—391,论及哈林顿对有关军国主义和三十年战争经历的关注。

86. 引自Pettit, Republicanism , 48。

87. 1647年,在英国内战的帕特尼辩论期间,奥利弗· 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及其女婿亨利· 艾尔顿(Henry Ireton)在与更激进的军官争论中准确表明了这一点。这些军官要求按照与生俱来的权利,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英国男性。作为回应,艾尔顿宣称,由于唯有财产拥有者才有“在王国中的永久固定利益”,因此只有他们才有望明智地利用自己的政治发言权。参见“The Putney Debate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Army(October 29, 1647),” in The Sources and Debates in English History , 1485—1714, ed. Newton Key and Robert Bucholz(Oxford: Wiley-Blackwell, 2009), 188—191(引自第189页)。

88. 参见Michael Sandel,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69。

89. 这些是1629—1640年由东英吉利亚来到马萨诸塞州的清教徒,1642—1675年由南英格兰来到弗吉尼亚的英国保皇主义精英和契约佣工,以及1675—1725年由英国北中部地带和威尔士来到特拉华谷地的贵格会教徒。一般参见David Hackett Fischer, Albion's Seed: Four British Folkways i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90. 就像费舍尔描述的那样,东盎格鲁清教徒逃离查理一世,以及辉格党历史学家所称的“十一年暴政”,南英格兰的盎格鲁骑士试图逃脱克伦威尔的清教规则,北中部持异见的贵格会教徒从盎格鲁神职人员的掌控中逃脱迫害。参见ibid.,16, 212, 423。

91. John Winthrop, “A Model of Christian Charity,” in Puritan Political Ideas , 1558—1794, ed. Edmund Morgan(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2003), 75—93(引自第93页)。

92. 参见Sacvan Bercovitch, The American Jeremiad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8), 7—8, 8—9。

93. 参见Samuel Danforth, “Brief Recognition of New England's Errand into the Wilderness,” in The Wall and the Garden: Selected Massachusetts Election Sermons , ed. A. William Plumstead(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68), 53—77(引自第59、 72页)。

94. Lawson, Imperial Challenge , 43.

95. Ibid., 43—44.

96. 引自Robert J. Dinkin, Voting in Provincial America: A Study of Elections in the Thirteen Colonies , 1689—1776(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 1977), 32。

97. 在1772年的一次城镇会议期间,波士顿的不动产所有权者和居民,解释了他们保留对天主教徒宗教宽容的理由。在新教定居者心目中,缺乏独立的宗教道德心,意味着天主教徒是自由政治制度的永久威胁。居民们宣称:“罗马天主教徒被排除在外,根据的理由是诸如此类的教义:被开除教籍的王子可以被废黜,那些他们称之为异教徒的人可以被无情地毁灭;此外,他们以如此绝对的方式、以颠覆政府的方式来承认教皇……从而直接导致最糟糕的无政府状态和混乱、内部纷争、战争和流血。”引自Charles H. Metzger, The Quebec Act: A Primary Caus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United States Catholic Historical Society, 1936), 131。

98. 一般参见Fischer, Albion's Seed , 810—816。

99. Kettner, American Citizenship , 78.

100. 引自Ibid., 86。

101. John Locke, “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 of Carolina(1669),” in Political Writings , ed. David Wootton(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2003), 210—232, 231—232.

102. 关于在南卡罗来纳和宾夕法尼亚的实践,参见 Jamin Raskin, “Legal Aliens, Local Citizens: The Historical, Co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Meaning of Alien Suffrag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41(1993):1391—1470(引自第1399、 1400页);而关于佐治亚的法律,参见Kettner, American Citizenship , 102。

103. Kettner, American Citizenship , 74—75.

104. 在对宽容的实际措辞中,犹太移民也得到了豁免。Ibid., 74—76.殖民地规模有限的犹太人口当然也促进了这一举措。然而,尽管有1740年的豁免,人们应注意到在整个时期以及完全进入19世纪后,犹太人像非基督徒一样,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限制,包括担任公职和投票。一般参见Howard M. Sachar, A History of the Jews in America (New York: Knopf, 1992), 9—37(尤其是第17—20、 27—28页)。

105. Rogers Smith, Civil Ideals: Conflicting Visions of Citizenship in U.S. History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7), 57.

106. 一般参见Benjamin Franklin, “The Interest of Great Britain Considered with Regard to Her Colonies and the Acquisitions of Canada and Guadaloupe,” in Papers of Benjamin Franklin , vol.9, ed. Leonard W. Labaree(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51—100。

107. Ibid., 92.

108. 引自Nathan O. Hatch, The Sacred Cause of Liberty: Republican Thought and the Millennium in Revolutionary New England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41, 42。

109. 引自Sosin, Whitehall and the Wilderness , 51。

110. “The Royal Proclamation, October 7, 1763,” in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 ed. Henry Steele Commager and Milton Cantor, 10th ed., vol.1(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8), 47—50(引自第48—49、 49页)。

111. Ibid., 49.

112. 斯图亚特· 班纳(How the Indians Lost Their Land , 35)通过把帝国中心与定居者之间改变了的动态描述为“奇怪的反转”,从而抓住了法国-印第安人战争之后帝国中心和定居者态度的明显转变:

在殖民初期,帝国政府(以殖民地特许方式)设想,印第安人的土地能被轻易夺取,但真正的殖民者却发现自己经常在购买土地。在殖民末间,帝国政府坚持认为,印第安人的土地——即便在土地上没有实际的印第安人存在——必须被购买。但是殖民者现在相对于其一个半世纪之前的先祖来说,他们比印第安人强大得多,许多人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变得不同了。许多印第安人的未被开垦的土地正被非法占有——不仅是在印第安人法律下,而且也是在殖民者法律下被“非法”占有。

然而,班纳未理解这些变化中的方法不仅是由于相对的权力关系或军事实力。定居者很久以来就认为,扩大英裔土地拥有权是对帝国的根本承诺,所用的手段—— 征服或购买—— 基本上被认为是经济独立这一道德目的的手段。而现在帝国的稳定需要意味着殖民地管理者日益不顾定居者的意见,不断把原住民的惯例变成得到英国当局许可的永久权利。

113. 参见Fischer, Albion's Seed , 608—612。

114. Ibid., 742—743.

115. 引自Williams, American Indian , 251。

116. 一般参见Ibid., 256—265;以及Sosin, Whitehall and the Wilderness , 165—210。

117. 关于“诺曼枷锁”的思想及其在殖民地反叛前那些年里的复兴,一般参见Pocock, Machiavellian Moment , 506—552;以及Williams, American Indian , 251—255。

118. Williams, American Indian , 253.

119. James Otis, 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Asserted and Proved (Boston: Edes and Gill, 1764), 31, also quoted in Williams, American Indian , 252.

120. Otis,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 24.

121. Campbell v. Hall , 1 Cowper 204, 205—212(1774).

122. Ibid., 208.

123. Ibid., 209.

124. 参见Williams, American Indian , 301。

125. 在19世纪末帝国的思想和实践中,有关间接统治和非法侵入的想法,一般参见Karuna Mantena, Alibis of Empire: Henry Maine and the Ends of Liberal Imperialism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也可参见Mahmood Mamdani, Citizen and Subject: Contemporary Africa and the Legacy of Late Colonialism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62—108。

126. Philip Lawson, “Sapped by Corruption: British Governance of Quebec and the Breakdown of Anglo-American Relations on the Eve of Revolution,” in A Taste for Empire and Glory: Studies in British Overseas Expansion , 1660—1800(Brookfield, Vt.: Varorium, 1997), 301—323, 307.劳森的著作,尤其是The Imperial Challenge and A Taste for Empire and Glory 一书,做出了最近难得一见的努力,以说明定居者的不满与魁北克政策之间的联系。

127. 参见Quebec Act, 1774, 14 Geo. III, c. 83(England)。

128. 参见Lawson, “‘Irishman's Prize,’” 588。

129. Alexander Wedderburn, “Repor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Alexander Wedderburn, December 6, 1772,” in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Canada , 1759—1791, ed. Adam Shortt and Arthur G. Doughty(Ottawa: S.E. Dawson, 1907), 296—305(引自第298页),转引自Lawson, “Sapped by Corruption,” 310。

130. 参见William Knox, The Justice and Policy of the Late Act of Parliament, for Making more Effectual Provision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ovince of Quebec, Asserted and Proved; and the Conduct of Administration Respecting that Province, Stated and Vindicated (London: J. Wilkie: 1774), 29, 23;以及Wedderburn, “Report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297。

131. 参见Lawson, Imperial Challenge , 132—136。

132. 有关《魁北克法案》前后殖民地反天主教徒情绪的程度和紧张情况的出色目录,一般参见Metzger, Quebec Act

133. John Adams, “A Dissertation on the Canon and Feudal Law,” in The Works of John Adams , vol.3, ed. Charles Francis Adams(Boston: Charles C. Little and James Brown, 1851), 447—464(引自第450页)。

134. 引自Lawson, “Sapped by Corruption,” 314。

135. 引自Ibid。

136. 引自Metzger, Quebec Act , 59n110。

137. William Gordon, “A Discourse Preached December 15, 1774,” in The Pulpit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Boston: D. Lothrop, 1876), 187—226(引自第201、 215—216页);以及Ezra Stiles, “Letter to Richard Price, April 10, 1775,” in Letters to and from Richard Price, D.D., F.R.S . 1767—1790(Cambridge, Mass.: John Wilson and Son, University Press, 1903), 22—24(引自第23页),部分引自Lawson, “Sapped by Corruption,” 316。

138. 1774年教皇日(Pope Day),或称盖伊· 福克斯之日(或称篝火节之夜,Guy Fawkes Day)—— 为纪念针对国王的1605年“火药阴谋”(the 1605 Gunpowder Plot )在11月5日举行的年度假日,狂暴的反天主教徒情绪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英格兰,人们带着“火药阴谋”领导人的肖像穿街游行,然后按照仪式焚烧。在新英格兰和殖民地其他地方,教皇与其他恶魔的肖像一道取代了那些篝火节之夜的肖像。就像彼得· 肖(Peter Shaw)所写的那样:“这些替代品反映了美洲人的宗教偏见:针对国王的阴谋几乎自动被认为是教皇的阴谋,因此是邪恶的。”Peter Shaw, American Patriots and the Rituals of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15—16.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事件蜕变为一般的游戏和盛典机会,或者被全部中断。然而,对天主教徒宽容的前景导致这一传统明显复苏。肖因而评论道:“在美洲,1774年的《魁北克法案》……导致接下来的十年里没有什么政治事件的街头行动能与之比肩,《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可能是个例外。”(ibid., 68).就像查尔斯· 梅茨格(Charles Metzger)指出的那样,即便是在该活动已被取消的地方,例如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顿,“‘新教学校童子军协会(Association of Protestant School Boys)也通过挨门挨户举行帆布画茶会来期待这一事件’,从而在11月5日纪念日举行篝火,以便在当日复苏这一古老习俗来展示一幅肖像画,显示他们对教皇、觊觎王位者等恶人的憎恨”(Metzger, Quebec Act , 61)。

139. “Suffolk County Resolutions, September 1774,” in Journals of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1774—1789, vol.1, ed. Worthington C. Ford et al.(Washington, D.C.: Library of Congress, 1904), 35.

140. 参见“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Great Britain, October 1774,” in Journals of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 1774—1789, vol.1, ed. Worthington C. Ford et al.(Washington, D.C.: Library of Congress, 1904), 88, 87—88。

141. Brown, “Empire without Slaves,” 295—296.

142. 参见Smith v. Brown and Cooper , 91 Eng. Rep. 556, 556(1701);以及Pearne v. Lisle , 27 Eng. Rep.47, 47(1749)。

143. William Knox, Three Tracts respecting the Conversion and Instruction of the Free Indians, and Negro slaves in the Colonies; Addressed to the Venerable 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the Gospel in the Foreign Parts (London: J. Debrett, 1768), 31, 30.克里斯托弗· 布朗(Christopher Brown)描述了那些为逐步解放奴隶而确实存在的行政管理计划,全都认为减少定居者权力、提高殖民地集权非常重要。“那时候,殖民地自治惯例呈现出对奴隶解放前景的巨大障碍,就像其更普遍地对帝国权力施行形成的障碍一样。帝国中心试图抓住和掌握传统上由殖民地立法机构排他性管理的机构,这将必然导致深远的宪政变化(Brown, “Empire without Slaves,” 296)。

144. Somerset v. Stewart , 98 Eng. Rep.498(1772).

145. 这似乎是斯图尔特名字的正确拼法,尽管《英国报道》(English Reports )采用了不同变体。

146. 更多有关这一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法律争议问题,一般参见David Brion Davis, 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 1770—1823(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5), 469—522; Simon Schama, Rough Crossing: Britain, the Slave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Ecco, 2006), 44—55;以及F.O. Shyllon, Black Slaves in Britai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77—140。

147. Somerset v. Stewart , 510.

148. 参见George Van Cleve, “Somerset's Case and Its Antecedents in Imperial Perspective,” Law and History Review 24(2006):601—645(引自第635页)。

149. 就像西蒙· 沙玛(Simon Schama)指出的那样,曼斯菲尔德勋爵特意避免简单宣布说奴隶制在英国是非法的,而“他所说的是主人违背奴隶的意志把他运出英国,到一个他可能被出售的地方,这从未为人所知或在习惯法下得到承认”(Schama, Rough Crossing , 55)。

150. Somerset v. Stewart , 510.

151. 一般参见Van Cleve, “Somerset's Case ”。

152. 引自Shyllon, Black Slaves , 165。在制宪会议上,詹姆斯· 麦迪逊认为,曼斯菲尔德裁决使得美国宪法的逃亡奴隶条款成为必要,以确保完整的奴隶拥有权在全国得到尊重。这一条款后来成为1793年和1850年《逃亡奴隶法》(Fugitive Slave Acts)的法律基础。该条款写道:“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方的要求把人交出。”U.S. Constitution, art. IV, sect. 2, cl. 3.

153. Somerset v. Stewart , 501, 509.

154.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 vol. 1, 3rd ed.(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68), 107.

155. 以下的讨论尤其描述了是来自乔治· 凡· 克利夫有关英裔定居者对索默塞特案裁决如何做出反应的观点。例如,凡· 克利夫指出,南方奴隶主对公开讨论这一案件非常谨慎,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对此案缺乏兴趣。奴隶主担心,公开对话可能煽动奴隶逃亡,尤其是煽动奴隶暴力叛乱。参见George W. Van Cleve, “A Slaveholders' Union: The Law and Politics of American Slavery, 1770—1821”(PhD diss., University of Virginia, 2008), 49—66。这篇博士论文即将以书的形式出现,A Slaveholders' Union: Slavery,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Early Republic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0)。

156. 参见Patricia Bradley, “Slavery in Colonial Newspapers: The Somerset Case ,” Journalism History 12(1985): 1—7。布拉德利认为,报纸倾向于围绕具体政治目标制定报道内容。“托利党”派报纸一般提供这一案件的广泛报道,以此为手段来强调英国的自由和英国法院的正义,那些报纸更支持帝国中心的官员,并最终成为亲英分子。相反,“爱国者”派报纸呈现的则是更短篇幅的描述,用错误信息来利用英裔定居者的种族关心。例如,“爱国者”派报纸通过掩饰曼斯菲尔德裁决的实质内容有限,并暗示他要解放所有英国的奴隶,试图引起定居者担忧殖民地奴隶拥有权的未来。就像一份常见的重印报纸的报道所宣称的那样:“有位记者观察到,由于黑人在这个国家(英国)现在是自由的,乡绅们不像以往那样喜欢把他们带到这里来。”引自Patricia Bradley, Slavery, Propaganda,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Jackson: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pi, 1998), 74。

157. 引自Davis,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 387。

158. Boston News-Letter , July 23, 1772, 部分引自Van Cleve, “Slaveholders' Union,” 56。

159. 引自Van Cleve, “Slaveholders' Union,” 56。

160. 引自Paul Finkelman, An Imperfect Union: Slavery, Federalism, and Comity (Chapel Hill, N.C.: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1), 39。

161. 参见Van Cleve, “Slaveholders' Union,” 53。

162. 参见Thea K. Hunter, “Publishing Freedom, Winning Arguments: Somerset, Natural Rights and Massachusetts Freedom Cases, 1772—1836”(PhD diss., Columbia University, 2005), 129—133。

163. Woody Holton, Forced Founders: Indians, Debtors, Slaves,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Virginia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9), 68.

164. 弗吉尼亚有关奴隶贸易的观点强调了内部的阶级紧张。虽然土地乡绅基本上已停止购买国外奴隶,并明白殖民地长期利益是远离奴隶劳动力,但支持和维持这一贸易的基本是南方山麓地区规模不大而“日益重要的种植者”。Ibid., 68—73(引自第68、 70页)。

165. 引自Ibid., 69。

166. James Madison, “Letter to William Bradford, Jr., November 27, 1774,” in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 vol.1, ed., William T. Hutchinson and William M.E. Rachal(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1983), 129—130,讨论于Van Cleve, “Slaveholders' Union,” 53—54。

167. 引自Van Cleve, “Slaveholders' Union,” 54。

168. 引自Holton, Forced Founders , 140。

169. Thomas Jefferson, “A 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in The Essential Jefferson , ed. Jean Yarbrough(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2006), 3—17(引自第4页)。

170. Richard Price, “Two Tracts(1778),” in Political Writings , ed. D.O. Thoma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14—75(引自第30页)。

171. Edmund Burke, “Speech on Conciliation with the Colonies(March 22, 1775),” in Speeches and Letters on American Affairs (New York: E. P. Dutton, 1908), 76—141 (引自第 94页)。

172. 根据伯纳德· 贝林(Bernard Bailyn)的重要记述,定居者担心“腐败在祖国正变成脓疮,正削弱最著名的自由堡垒的根基”,这种担心推动了独立并转向共和主义。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87;也可参见Pocock, Machiavellian Moment , 506—552。

173. 参见E.P. Thompso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66), 356—361。

174. 参见Mamdani, Citizen and Subject , 37—61。

175. 引自Pettit, Republicanism , 47。

176. 参见Pettit, Republicanism , 45—50。

177. Knight v. Wedderburn , 20 How. St. Tr. 1(1778).有关这一案件的出色讨论,参见Davis,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 489—501。

178. 引自Knight v. Wedderburn , 8, 8—9;以及Davis, Slaver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 492。

179. Pocock, Machiavellian Moment , 510.

180. Ibid.

181. 引自James G. Wilson, The Imperial Republic: A Structural History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from the Colonial Era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2), 38。

182. 在写作这一异乎寻常的安抚性讲话的同时,其他人则在谴责对天主教徒的宽容,例如《告英国人民书》(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Great Britain )的发表。 对这种不一致的最好理解,是大陆会议做出努力说服英国的加拿大臣民加入反叛之中。当然,当法裔加拿大人的支持没能实现的时候(由于在13州的恶意反天主教情绪,这并不令人吃惊),美洲定居者就认为用武力迫使其结盟是合适的。

183. 参见Hatch, Sacred Cause , 55—96(引自第90页);也可参见Ernest Lee Tuveson, Redeemer Nation: The Idea of America's Millennial Rol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8), 1—25。

184. Adams, “Dissertation,” 451.

185.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U.S. 1776), para. 29.


(1)  法国-印第安人战争(1754—1763年),也称北美的“七年战争”。战争发生在英属美洲殖民地与新法兰西殖民地之间,英法殖民者都得到各自母国的支持,并与北美原住民结盟。—— 译者注

(2)  natural equity,即自然正义。—— 译者注

(3)  此处译文转引自约翰·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9—30页。—— 译者注

(4)  此处译文转引自约翰·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24页。—— 译者注

(5)  poverty或poor的第一个字母。—— 译者注

(6)  《驯悍记》中的仆人。—— 译者注

(7)  原文如此。—— 译者注

(8)  以上两处译文转引自《圣经》中的《旧约· 撒母耳记下》第7节。—— 译者注

(9)  与薪资奴役制(wage slavery)不同,此处的奴役制(chattel slavery)指的是人身奴役制。参见Marcus Cunliffe, Chattel Slavery and Wage Slavery: The Anglo-American Context , 1830—1860,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2008。—— 译者注

(10)  此辑录全名为:A Complete Collection of State Trials and Proceedings for High Treason and Other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the Year 1783 , by Thomas Bayly Howell and William Cobbett, https://wiki.hk.xileso.top/zh-my/%E6%96%AF%E8%92%82%E5%BE%B7%C2%B7%E9%82%A6%E5%B0%BC%E7%89%B9, 2020年5月8日登录。—— 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