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居者的反叛与美国自由的基础
在弗吉尼亚和南北卡罗来纳,他们拥有大量的奴隶。虽然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这种情形,但那些拥有自由者是目前为止最为自己的自由而感到骄傲自豪的人。自由对他们来说不仅是一种享受,而且是一种等级和特权。人们不明白,在那里,自由在他们中间显得更加崇高和仁厚,因为在一些国家自由乃人所共有、像空气一样广泛而普遍;而在那里自由却与贱业、灾祸以及外部奴役相连。
—— 埃德蒙· 伯克(Edmund Burke),《与美国和解》
(“Speech on Conciliation with Colonies”,1775年)
在美国国家历史中,没有什么事件像美国革命一样笼罩在神话之中。对持美国例外论的历史学家和理论家来说,美国革命表明美国是追求政治自由事业的独一无二的地方。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论革命》(On Revolution )一书中写道:“北美的殖民化和美国的共和主义政府,构成了欧洲人或许最伟大、并且肯定是最大胆的事业。”她惋惜道,相比于法国,美国的例子没有成为革命的样本,而且它的政治建设行动依然是个历史的局外者。“事实令人悲哀,法国革命虽然以灾难结束,但却创造了世界历史;而美国革命虽然取得如此成功的胜利,却依然是一个基本没有超出本土重要性的事件。” 1
对于阿伦特来说,美国革命的例外论源于两个相关的事实。其一,这是个体为了开创新的政治起点的自发行动。通过制定一整套制度,建国之父们致力于最纯粹形式的自由——集体政治创建行动。进而言之,使得这一革命行动具有如此解放色彩的,乃是它从根本上来说是政治性的、而非社会性的。按照阿伦特的说法,政治的特点是公共领域中共有的自发行为,而社会的特点则是一个经济体内共同的生产和消费驱动力。它们模仿自然的生产和再生产驱动力,而这些自然的生产和再生产则服务于生物必要性之目的。这样的模仿意味着,不同于公共领域,社会不允许人们展示其独特性或自由行动的能力。阿伦特认为,不同于法国革命,美国革命不关心社会地位或经济福利,因而超越了本能和必要性。相反,它包含使公共领域制度化的政治解放尝试,从而为自由提供恒久的居所。
虽然阿伦特关于社会与政治之间的区别受到了公正的批评,但是她对美国革命的描述却还在告诉世人,学者们是如何想象这个国家的创立,尤其是人们所以为的殖民地独立的激进性特点。最近没有哪位思想家比戈登·伍德(Gordon Wood)更捍卫这种主张。在其创新性著作《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一书中,伍德虽然不同意阿伦特主张中的许多内容,但他依然赞成作为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共和国这一美国历史的独特性。对于伍德来说,美国革命的解放性特点恰好存在于这一事实之中,即革命提出了社会问题,并且彻底改变了殖民地里面的社会地位。他将这一革命事件描述为对贵族特权的抨击,并认为“在一个有着无数庇护关系和多重依附程度的君主世界里,没有什么能比这一使每个人获得独立的尝试更加激进” 2 。
然而,就像其他许多以美国例外论为前提的观点一样,阿伦特和伍德提供的那些看法在根本上误解了美国革命例外论的实际内容是什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定居者社会;美国革命——英裔美国定居者的反叛——既关乎帝国殖民化的本质,又关乎政治的肇始。在本章中,我认为在英国与其殖民地的冲突中,英帝国的意图和目标对定居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反叛前的一个多世纪里,北美殖民地扩张——就其广泛程度而言——一直是定居者殖民化的一项分权自治事业。共同的祖先、宗教、土地利用和自由观念将殖民地与帝国中心连接到了一起,并有助于确保定居者征服与英国的更大利益相一致。然而,随着英帝国扩大,它也变得日益多样化,扩延到现代欧洲历史上此前未曾接触的世界不同民族和地方。对文化上如此不同的帝国维持控制的需要与当地殖民自治直接冲突。定居者长期享有这种自治权,并视其为一种祖传的基本权利。因此,定居者反叛既关乎过去,又关乎未来。定居者反叛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即殖民者在坚持独立中能够重新主张失去的帝国地位。 3
通过将美国革命置于有关帝国含义的辩论中,我们能够明白阿伦特和伍德提供的叙述所面临的基本困难。定居者寻求捍卫自己长期以来被获准的特权,因而要捍卫他们在文化和政治上的至上权力。那时候,这种至上权力要远远更加明显:因为有个正在出现的帝国,它似乎将重要的王权保护看作无论种族的所有臣民的权利,并认为宗教宽容对帝国的权威至关重要。换言之,阿伦特的自由新居所,在许多方面是对旧殖民共识的重建,只不过现在要重建的是抛弃英国监督这一共识。进而言之,定居者反叛毫无疑问是一个社会事件,它与由包容像原住民、天主教徒甚至黑人奴隶这样的边缘化群体所带来的霸权丧失有关。这种革命的社会推动力,也使得伍德的描述所存在的缺陷显得异常突出。唯有通过定居者的内部视角,人们才可以将反叛看作激进地寻求平等化的时刻。我坚决认为,事实上,这样的平等是以此为基础的,即强调敌友之间的二分法、强调作为公民被包容进来的那些人与作为对定居者自由构成威胁而被排除在外的那些人之间的二分法。
最终,阿伦特和伍德都没能领会这一社会动力,这或许证明了来自革命激进主义观点的最大缺陷。这些观点试图保持革命的经验不受那些从属形式的损毁,虽然这些从属形式曾对革命提供支撑。美国革命理想事实上有赖于许多排他性的内容,而并不是阿伦特的纯粹自由行为,或者伍德的普世化平等话语。对英裔美国定居者来说,这样的排他性强调了自由与帝国之间无法摆脱的联系。在反叛前的岁月里,殖民者发展出一套值得注意的有关自由的强有力叙述,这套叙述将自治视为要求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的独立。自由意味着个体有能力坚持对集体生活的所有主要场所进行控制。然而,这一憧憬的先决条件既是奴隶制的扩张,也是对原住民土地财产的剥夺。与定居者殖民化中的其他历史实验一样,定居者社会内部的解放性特点,在政治上使得对外部的支配成为必要。这种存在于自由与从属之间的本质联系,塑造了这个共和国的早期制度,并且对集体生活的方向施加了持久的影响。唯有承认这种二分法,我们才能意识到我们的集体经验——一个独立的定居者社会将共和主义与帝国糅合在一起的尝试——中,哪些东西才是历史上具有创新性的。
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认为英国努力使其帝国权力在文化上更具包容性,尤其是在它与法国发生全球性战争之后,这危及定居者的至上地位和内部自由。这种方法不同于此前有关美国革命的叙述,那些叙述虽然强调殖民者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和英国当局的小心谨慎,但却没能将这些观点置于有关定居者殖民主义的未来这一更宏大的观点之中。通过以大量历史细节来描述美国定居主义出现的法律、政治和经济背景,我希望提出作为自治的自由的那些时常令人焦虑不安的意识形态根源。在这样做的时候,我的目标不仅要提供有关美国革命以及美国建国的一种替代性叙述,而且要强调美国自由中隐含的悲剧与希望。在本质上,这一悲剧和这一希望,都为长期所做的以下努力提供了背景:设想至上地位与自由这二者之间是如何能够分离开来的。
在本章的第一部分,我阐释了北美定居点最初的法律和政治基础,其中尤其关注的,是英国殖民者从伊丽莎白征服爱尔兰事件中照搬过来的一套意识形态假说和帝国实践活动,以对原住民进行剥夺。在本章的第二部分中,我探究了殖民化最早期的一个令人惊讶的特点。这一事实即是,定居者和被征服的人都被作为臣民加以类似的对待,他们乃是享有不变的自由裁量权的王权控制下的臣民,而这与西班牙或葡萄牙统治中的运作并无二致。其结果是,定居者与原住民每一方都面临强制性的权力模式。因此,某些社会流动性存在于殖民者与像奴隶和黑人自由民这样的边缘化群体之间。就像我在本章第三部分中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定居者的制度从外部监管中变得更具自治性,只有定居者制度越来越充满共和主义思想,新的现状才会在世上出现。这样一个框架将自由的英裔定居者与被殖民的对象严格地区分开来,对后者可以单独通过帝国武力来加以统治。这一讨论对法国-印第安人战争(French and Indian War) (1) 之前的定居者生活的基本特点一起进行了归纳,并对发展中的作为自治的自由(freedom as self-rule)叙述进行了描述,这些是美国革命发生数十年之前殖民社会的标志特点。
最后,在本章的第四部分中,我对英国企图重新组织一个多语言的新帝国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强调其对法属加拿大人、美洲原住民和非洲奴隶的政策,是如何威胁破坏定居者生活的基本信条的。通过对奴隶制与自由之间关系的讨论,我也评估了帝国中心—定居者之间的分歧,是如何表明两种根本上互不相容的有关自由的叙述的。这两种叙述分别运用于伦敦和殖民地。对定居者来说,更大程度的宽容和种族包容意味着剥夺所有英国臣民——无论祖先是否英国人或在信仰上是否新教徒——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自治。新的实践不是使得自由普及化,而只是将自由的含义进行阉割,并且使英裔美国殖民者陷入文化上自卑的境地。作为结论,我对这个新共和国的帝国改革愿景进行了勾勒;这种愿景基本上以殖民地原来的状况为基础,以对共和主义独立和领土扩张的承诺为驱动。最终,本章寻求为定居者的自由和征服观念奠定理论基础;本章还对集体斗争及其过程进行了分析,它们催生了作为自治的美国自由理念以及定居者的帝国计划。
为美国定居点建立法律和政治基础
要理解英裔美国殖民者所设想的他们在为什么而战以及他们在反对什么,我们需要退一步来对最初如何使定居点正当化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回顾久远的过去,并且重新建构那时的社会困境、文化假定和政治实践。虽然这一切现在都已从人们的集体记忆中丧失,但它们却定义了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实践是从爱尔兰的经验中借鉴过来的,并强调在这种方式中,异教徒主义和野蛮状态使得当地社会丧失了他们宣称对自己土地所拥有合法主权的资格。除了关注爱尔兰的经验之外,我在这部分也考虑法学家和殖民地行政管理人员,例如爱德华·柯克爵士(Edward Coke)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如何为英国的殖民化建立基础的。英国的征服预先假定,虽然新原住民群体是国王的帝国臣民,但这一地位并不必然使其被赋予有意义的权利,而且对这些被征服的群体可以以君王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统治。
多语言帝国的困境
本章的中心观点是,美国革命最终是对英帝国中英裔殖民者地位转变进行的反叛,是对哪一个群体——定居者还是伦敦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指挥帝国的扩张进行的反叛。为了评估北美早期殖民化与后来定居者的难以驾驭之间的联系,有益的做法是突出在美国革命爆发之前的英帝国状态。具体地说,由于急剧的全球领土扩增,伦敦的行政管理者开始明确地表达重新建构皇家臣民身份观念的重要性。
在18世纪60年代初期,英国及其殖民地举行了一系列战胜波旁王朝的庆祝活动,这些胜利导致了1763年《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的签订,从而巩固了英国对加拿大的控制,并将这个殖民帝国建成为北美支配性的政治力量。与民众信心高涨相反,1761年出现了一本匿名的小册子,名为《维持瓜达卢普岛和平的理由——瓜达卢普岛一位绅士在写给他伦敦朋友的五封信中,解释为什么这样对加拿大更好》(The Reasons for keeping Guadaloupe at a Peace,preferable to Canada explained in five letters from a Gentleman in Guadaloupe to his Fried in London ),这本小册子对全球性征服的政治、经济和道德价值提出了质疑。 4 这种毫无疑问的少数派立场后来被描述为“英格兰本土主义”(Little Englander)方法,它与白厅(Whitehall)的贝德福德公爵(Duke of Bedford)关联最为紧密。 5 虽然使英国在政治上永久享有对法国至上优势的欲望使得这一观点实际上毫无成功的机会, 6 但是这些观点却大致显示了17世纪和18世纪英帝国的基本性质,以及那时因与法国之间的战争和其他帝国冒险行为所造成的根本性变化。
小册子的作者提出了几个反对保留新法兰西的观点,其中最明显的反对观点是认为支持和保护这一新殖民地所需的成本将超过由毛皮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作者还认为,这一新领地上的政治文化本质与英国海外定居点的传统和结构相左。就像菲利普·劳森(Philip Lawson)归纳的那样:“新法兰西的人民……是外来种族,有着需要特别应对的不同文化和宗教。他们的忠诚永远令人怀疑,而且保证人们忠诚的唯一希望,有赖于在主要定居点和贸易区维持一支常备驻守部队。” 7 作者通过澄明为什么英国应保留西印度群岛,而应将加拿大还给法国来继续表达他的看法。首先,如果一个外国人的加拿大继续遏制定居者的野心,那么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就会逐渐削弱其依附性的经济和贸易地位,并且会更加顺从英国的政策。第二,拥有瓜达卢普岛将把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带入一个贸易共同体之中,从而为英国的经济需求服务,并将这些殖民地与英帝国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作者对即将来到的诱发事件有先见之明,他写道,除非法国的势力继续存在、西印度群岛力量增强,否则“像北美这样一个如此广袤而肥沃的国家”将不会“长期保持对……大不列颠的依赖”,却没有想削弱帝国中心权威的极度“猜忌”。 8
实际上,这种“英格兰本土主义”观点,把帝国式的英国主要看作一个贸易帝国,而非建立在领土扩张基础上的帝国。就像作者通过吸取历史教训而坚决主张的那样,领土扩张带来贪婪、腐败以及对在国内外维持公民规则的无数威胁:
在上个世纪开始之际,欧洲对西班牙心怀恐惧……但是,瞧瞧这个国家采取的有害措施所导致的致命后果吧。西班牙在新世界的异邦之地紧紧抓住征服不放,远远超过其母国的承受程度和能力,因为她本身人口减少:虽然她欲壑难填地征服了那些国家,征服了那些宝贵金属的无穷源泉,但她却因深陷那些错误道德箴言而逐渐衰落。 9
在对领土征服明智与否进行质疑时,“英格兰本土主义”观点意识到,像征服这样如此激进的变化对英帝国统治意味着什么。18世纪60年代之前,英帝国本质上是一个规模小且基本上同质性的美洲殖民地集合体。在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英裔—新教徒定居者为帝国中心扩张领土和经济权力。这些定居者带来了英国的政治概念和制度,尤其是因征服爱尔兰而产生的殖民化模式。进而言之,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与西班牙殖民地及其“无穷的黄金源泉”相比,无论(英国)母国从这些殖民地获取了什么样的财富和权力,这种获取都是相对有限的。 10 提到英帝国,实际上是对一系列复制旧世界习俗的殖民定居点进行描述,而且其中的英裔定居者把自己看作享有英国特权的自由臣民。
然而,18世纪60年代大片领土的增加在英国的领地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新人口,这些领地之中包括先前其他大国的殖民地,以及在印度和亚洲其他地方掠夺的土地。正如D.K.菲尔德豪斯(D. K. Fieldhouse)指出的那样,到19世纪初,这一新兴的英帝国“规模如此之大,情况如此之复杂,以至于在欧洲殖民史上(它)是全新的东西” 11 。根据当代的估判,这样的扩张在1763年意味着英国有权宣称拥有“另外7.5万法裔加拿大人,西堤群岛上约3万的种植园主、奴隶和加勒比人,约10万美洲原住民,佛罗里达的一点点西班牙殖民者,以及据信在孟加拉无论如何有1000万到2000万人” 12 。
这一大量增加的新人口,使得如何维持这一多样性帝国秩序的问题变得明显突出了,并且提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即什么样的法律结构和基本权利适用于这些新的臣民。在18世纪,臣民身份的观念依然保留着中世纪的含意,即介于附属于君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担保关系。臣民享有这种地位,或者由于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源于征服或归化。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承载着一系列义务和权利。臣民向君主效忠,而君主反过来对臣民进行保护。 13 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多语言混杂的新帝国面临一个基本困境,即有关非英裔臣民身份的含义,尤其是在英国国内和英国殖民地中他们相对于英国人的地位。拒绝被征服的人民享有任何相关的保护权吗?他们与天生的英国人拥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吗?或者有替代性的框架吗?
1768年,就有关在印度的新领地问题,后来成为美洲部(American Department)副大臣的威廉·诺克斯(William Knox)坚持主张:“它们是英国的殖民地,其居民是英国臣民,尽管由他们自己的法律或者由东印度公司制定的法律来统治。” 14 关于地位和权利问题,诺克斯试图通过将所有个人归为英国权威下的臣民来化解。然而,是本地惯例而非英国的传统和政治制度,将确立遥远领地的原住民臣民身上的权利。对于殖民地行政管理官员来说,新出现帝国的多样性文化本质要求在长期实践中进行两个基本改变:帝国更大程度的集权和提高对原住民法律的容忍度。在这样做的时候,诺克斯和其他行政管理者发现,他们正在(经常不自觉地)挑战盎格鲁–清教殖民化的那些基本假定,结果是挑战帝国内部定居者在政治上至高无上的地位。
对爱尔兰的殖民化实验
英国16世纪末为征服凯尔特人的爱尔兰所努力积累的重要国家经验,为北美殖民地定居创造条件做出了最多贡献。 15 或许,这样的努力与北美未来殖民化之间最显而易见的联系是,大量富绅及其家族在爱尔兰定居点和后来的北美远征中都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富绅及其家族常来自英格兰西部乡村。除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汉弗莱·吉尔伯特(Humphrey Gilbert)、托马斯·莱恩(Thomas Lane),以及托马斯·怀特(Thomas White)之外,还有那些一直持续到17世纪具有(上述关键作用的)双重联系的家族,包括“像温思罗普家族、卡尔弗特家族,以及佩恩家族(the Winthrop,Calvert,and Penn families)这样的明显例子” 16 。然而,甚至更为关键的是,经由在爱尔兰的经验,英国发展出一套对领土征服的司法管辖权,以及维护英国权力并维持对本地社会进行政治控制的方法。
始于1565年,英国政府寻求将其领地扩展到“佩尔”地区(the “Pale”)——即都柏林及其周边地带,并将整个爱尔兰纳入英国君主控制之下。在此过程中,英国政府把英裔农民“植入”该地区。就像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大多数扩张努力一样,这一计划是由个体来进行的,他们被授予皇家特许证,为了私人和公共利益而对爱尔兰土地进行征服并在那里定居。尽管这些尝试可以用经济或战略理由来解释,但是英国君王及其殖民者却面临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第一,是什么给予君王拥有新土地的合法权利?第二,怎样才能使得迁走原住民并代之以英国定居者的做法正当化?
有关土地拥有权的第一个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因为按照殖民化支持者的观点,十二、十三世纪的诺曼人征服确立了其对爱尔兰大部分土地的拥有权。虽然原住民再次主张,除“佩尔”地区外,他们控制了所有的爱尔兰土地,但是英国人却认为这样的占领并没有消除征服的权利。因此,本地爱尔兰人乃是英国君王所拥有土地的侵入者。事实上,英国政府甚至如此极端地认为,从阿尔斯特(Ulster)侯爵们——诺曼征服者中早已灭绝的一支——那里继承的遗产,确立了女王对爱尔兰土地的合法权利。不幸的是,诺曼人的先例并不那么适合伊丽莎白一世控制原住民的计划。虽然诺曼人将凯尔特人统治精英赶出了他们征服的土地,但是他们从未取代一般的原住民人口,而是将本地爱尔兰人作为佃农留下来。这一框架也由其后代——古代英国人(the Old English)——而得以维系,在伊丽莎白一世远征时期,其贵族构成了爱尔兰的统治阶级。 17
因此,为了使英国殖民者的大规模土地没收行为和定居正当化,英国人没有援用诺曼人之于当地爱尔兰人的做法,而是援引对不信神者土地进行征服的诺曼人封建理论。他们通过将基督教与古典的地位范畴结合在一起来做到这一点,从而认为爱尔兰人既是异教徒,又是野蛮人,因此他们完全屈从于极端武力。就像其他的天主教社会一样,诺曼人认为,为了教会利益而进行战争是正义的——尤其是像十字军东征那样的战争,那些战争捍卫了基督教世界不受穆斯林“异教徒”的侵害。1455年,弗朗西斯·詹宁斯(Francis Jennings)写道,教皇尼古拉斯五世(Pope Nicholas V)扩展了这一正义战争理论,并“授权葡萄牙国王‘对所有萨拉森人(Saracens)、无论什么样的异教徒,以及无论居于什么地方的所有其他基督教敌人’的人民进行奴役,并没收其土地和财产” 18 。然而,人们却很难将爱尔兰人归入异教徒行列,因为就像古代英国人一样,爱尔兰也实践着某种形式的天主教教义。然而,许多英国扩张主义者却是极端派新教徒,并认为爱尔兰将天主教礼拜仪式与前基督教传统混合在一起的做法既是非宗教的,又明显是异教徒的。就像殖民化的主要发起者亨利·悉尼爵士(Henry Sidney)所写的那样:“按照其职业,他们都是教皇至上主义者(Papists),……但同样地,他们大部分人都是被盲目而愚钝地教导,因此人们宁可认为他们是无神论者或异教徒。” 19 虽然理论基础摇摇晃晃,但是悉尼和其他人都试图将爱尔兰人归为非基督徒和宗教的敌人,因此他们可以被杀戮或被迁移而为新的定居者让道。
就像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rickson)指出的那样,这些受封建精神鼓励的观点得到了有关文明与野蛮的典型观点的支持,它们为征服实践提供了额外的道德合法性。就像许多欧洲社会一样,英国人相信在基督教与文明之间存在基本区别。也就是说,像古罗马人和阿拉伯穆斯林,即便不是基督徒,也可以是文明或半文明的。然而,所有的基督教人民也都是文明的。爱尔兰人非常像南美和北美的印第安原住民,似乎既是异教徒又是野蛮人。对英国人来说,如此的野蛮状态基本上意味着爱尔兰原住民保留了殖民者并不熟悉的政治和社会形式,其所从事的并非定居性的固定农业,而是随季节迁移的畜牧业(为寻求更好放牧地的季节性移民)。按照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Juan Ginés de Sèpulveda)的观点,野蛮人是文明人的“天然奴隶”,文明人可以用武力迫使他们屈从于文明。 20 利用这种逻辑,像彼得·卡鲁(Peter Carew)这样的英国殖民者因而认为,他们既有道德上的义务,也有法律上的权利来提升原住民社会的文明条件;而如果他们反抗,就使用暴力来“禁止、改革……那一野蛮民族松散、粗俗而且基本上是邪恶的生活” 21 。
通过将封建的地位范畴与古典的地位范畴结合在一起的做法,英国君主及其殖民者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精致的辩护词来对爱尔兰人进行剥夺。他们以此为假定,即相信可以合法地将“野蛮的爱尔兰人”排除在英国定居者建立的政治社会之外,而且在需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残忍的镇压。 22 在冬天来临之际将许多阿尔斯特爱尔兰人驱赶到森林里之后,就像第一代埃塞克斯(Essex)侯爵沃尔特·德弗罗(Walter Devereux)认为的那样:“世界会判定推翻这样一个邪恶的种族是多么虔诚的行为啊:就我而言,我认为没有比这更伟大的供奉给上帝的祭品。” 23 最终结果是,经过40年的战争,詹姆斯一世(James I)于1609年为阿尔斯特人建立了土地定居点,其中“北爱尔兰六郡之中的五分之四专为英格兰或苏格兰定居者所占有;本土爱尔兰人要么被驱离阿尔斯特,要么被集中在剩余的五分之一土地上——一连串的小块保留地,他们被禁止离开,否则将被处死” 24 。对阿尔斯特的分割,与对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处理非常相似。二者都是按照纯粹的暴行以及给定的法律和道德理论来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爱尔兰构成了殖民地定居点的一个早期实验案例,或者说对此进行了“彩排” 25 。英国君主从中对外输出了一种征服和土地没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原住民社会未能合理使用土地或未能致力于宗教信仰,在被征服之后他们就实质上丧失了领土主权或受自己法律统治的权利。对美国殖民者来说,就像其对应的在阿尔斯特的那些英国殖民者一样,本土人群都被描述为对新社会秩序的永久威胁,因此他们受武力统治、甚或被清除都是合法的。
柯克、洛克与美国征服的意识形态基础
这些有关征服和地位的封建的古典观点,从一开始维持殖民化的企图中就被应用到北美及其人民身上。1606年建立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 Company)的皇家特许状,“为建立居所和种植园提供了执照,由此把我们各式各样的人组成的殖民地演绎成美国被普遍称为弗吉尼亚的地方,以及美洲其他地方的领地——无论是属于我们的领地,还是现在实际上不由任何基督教君主或人民拥有的领地”。根据这一特许状,殖民化的目的是以国王将异教徒皈依为基督徒的职责为基础的,而且这一职责由所有基督教君主一起分担。通过十字军东征,该公司的创建者希望给“神圣的国王陛下增添荣光”,途径是“向如此不堪的人们宣传基督教宗教,因为这些人依然生活在对真正的知识和上帝膜拜的黑暗之中、可悲的无知状态之中;并……适时将生活在那些地方的异教徒和野蛮人引向人类礼仪、引向稳定和平稳的政府”。 26
在皇家特许状可能的起草人当中,其中有一位是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他是17世纪伟大的英国法学家。在两年后的1608年卡尔文案(Calvin's Case)裁决中,他进一步阐明了帝国扩张的法律基础。 27 此案涉及苏格兰人(在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之前)罗伯特·卡尔文(Robert Calvin),以及他作为外国人在英格兰法律中的权利问题。然而,柯克利用这个机会提出了殖民地征服问题,以及对友好的外国人与敌对的外国人之间的司法管辖区别问题。首先,柯克认为,所有国王的领土都是继承或征服而来的——这与罗马法区别开来了,并以爱尔兰的例子来详细说明被征服社会的法律地位。他坚持认为,征服者享有对被征服民众生死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权力包括以国王认为任何适合和“他乐意” 28 的方式来“改变那一王国法律”的能力。这意味着对爱尔兰人的清除和严厉的居留地政策完全符合征服者对被征服臣民所拥有的权威,因为这样的群体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杀戮和奴役的。
虽然没有具体提到美洲殖民地,但是柯克显然也把它们看作被征服的领土。 29 这是一项重要的主张,它将成为美国革命时期有关北美帝国地位争论的关键。他也注意阐明皇家领地下原住民群体的相关法律地位。他通过强调被征服臣民最好比真正的外国人拥有更少的法律权利来说明这一点,因为在友好的外国人与敌对的外国人之间存在差异。按照柯克的说法,“每一个人要么是作为外国人出生的,要么是作为臣民出生的。每一个外国人要么是同盟中的朋友,要么是公开战争中的敌人”。柯克将德国人、法国人、西班牙人以及“现在与我们的君主处于同盟中的所有基督教世界的国王和诸侯”描述为友好的外国人,他们可以获得英国的商品、住宅,并且可以在英国法庭诉讼以捍卫自己的这些权利。而对于敌对的人来说,他们不拥有英国君主及其法庭需要尊重的权利。进而言之,异教徒则是英国君主永久的敌人:“所有异教徒在法律上都是永久的敌人(因为法律假定,他们连最微乎其微的能够被皈依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在异教徒——他们就像是恶魔的仆从——与基督徒之间存在永久的敌意,不可能有和平。”在本质上,柯克认为,作为异教徒,原住民不在基督徒提供的法律或政治保护范围之内。而这样的臣民一旦被征服,就可以通过严厉的政策、甚或灭绝方式来对待他们,就像对待“恶魔”或永久的敌人那样。在此,柯克巧妙地改变了弗吉尼亚皇家特许状执照的含义。该执照起初强调对土地的殖民化,以便使本土的美洲人皈依。虽然宗教皈依事业依然是正义的,但是如果对话失败,那么与印第安人部落进行永久战争也是合法的。 30
柯克继而清楚阐明了英国国王如何对这样的土地拥有绝对权力。“如果一位基督教国王应该征服一个异教徒王国并使之服从统治,那么根据事实,异教徒法律就被废除了。因为它们不仅有违基督教精神,而且有违包含在摩西十诫中的神法和自然法。”换言之,柯克确立了封建征服法对所有非基督教民族——包括美洲本土人——的可适用性,无论他们是否事实上威胁到英国君主。柯克虽然紧紧抓住那些被继承和被征服领地上的那些古代法律范畴不放手,但是却拒绝接受基督教之前罗马人的这些观点:被征服民族可以保留自己的法律,不应根据信仰来对人进行区分。相反,柯克归纳道,虽然在被征服的基督教土地上以前的法律依然有效——除非国王选择改变这些法律,但是在被征服的异教徒土地上,国王通过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而直接进行统治:“国王自身及由他所任命的法官将根据自然衡平 (2) 对异教徒及其主张进行裁决,就像在古时候国王处理他们王国类似的例子时一样,在那之前还没有颁布任何确定的国内法。”正如柯克清楚表达的那样,十字军东征的封建话语,既为欧洲殖民化提供了法律支持,又强调了帝国对于原住民臣民所拥有无限权威的根本特点。 31
从许多方面来说,柯克对待本土民族的方法不仅反映了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对爱尔兰的征服,而且反映了正发生于弗吉尼亚和其他殖民地的变化。虽然1606年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皇家特许状强调,征服乃是作为一种宗教皈依的途径,但是于1609年沿詹姆斯河流(James River)殖民地推出的新特许状,却降低了宗教皈依的重要性,而是集中于通过军事控制来制服印第安部落。在托马斯·盖茨(Thomas Gates)总督为殖民地颁布的新法律下,关注焦点明显变成了通过武力来迫使本土社会进行效忠。作为被英国君王征服的臣民,印第安部落要向殖民地进贡,而且任何拒绝这样做的部落首领都将被当作囚徒。然而,尽管原住民群体像盎格鲁定居者一样效忠同一国王,但是人们却不认为他们应该与詹姆斯敦殖民地杂居在一起。按照盖茨法,当印第安人访问詹姆斯敦时,他们需要被押送,在没有总督许可下任何殖民者都不能与之交谈。进而言之,如果定居者试图离开殖民地并在印第安部落中生活,他们可以被处以死罪。因此,印第安人乃英国君王臣民的观念,对他们来说几乎不带有任何保护或权利的意思。它只意味着本土社会或被迫向享有自由裁量权的绝对王权宣誓效忠,或面对持续的战争,而后一种情况则是早期殖民生活中日益残忍、持续存在的因素。 32
在17世纪,对剥夺和虐待原住民的道德辩护,不仅是基于基督教徒—异教徒之间存在区别这一假定。就像对爱尔兰人的征服一样,这些理由利用了有关野蛮与文明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土地利用来界定文明,并且用来强化有关印第安人难以管束的叙述,以及加强针对印第安人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在卡尔文案大约70年之后,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政府论》(下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一书的第五章“论财产”(“Of Property”)中,为英国的殖民化和定居者对原住民土地的控制,从自然法的高度上阐明了其合法性。 33 洛克本人与美洲殖民化努力之间存在持久的联系,几乎持续到他生命的尽头。在1669年至1675年,洛克是卡罗来纳殖民地业主协会的秘书;在1673年10月至1674年12月,他也是英国贸易和外国种植园委员会(English Council for Trade and Foreign Plantations)的秘书和会计;在1696年至1700年,他是贸易董事会(Board of Trade)秘书,该董事会的前身乃是上述英国贸易和外国种植园委员会。戴维·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在他的一篇值得关注的发现性文章中提供了大量证据:1682年夏,当洛克最有可能正在撰写《政府论》(下篇)一书之际,他也正在修改《卡罗来纳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 of Carolina )。这一发现支持了该书第五章中对所谓殖民地所诠释的观点,并有助于解释该书频频引用北美的例子这一现象。 34
在该书第五章中,洛克从耕种者的立场为殖民征服辩护,他将野蛮的印第安人区别于文明的定居者。前者给美洲留下的是“荒野丛林和未开垦的荒地”;后者通过勤勉和劳动,把自然变成宝贵的财产。洛克的观点首先是从私人产权的劳动理论开始的。该理论认为,“上帝把世界赐予人们共有”,以及所有个体都拥有自我维持生计的权利,这二者都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这种权利,洛克认为“不能假定他(上帝)意欲使世界总应是保持共有的、未加开垦的”。洛克因此把私人获取土地看作人类生存之必须。然而,这样的获取唯有当它是个体劳动成果时才是合法的,因为:
每人都有能随时用多少就用有多少的权利,而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 (3)
关键在于,洛克拒绝这样的观念,即个人圈地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只要存在“充足以及留作共有的土地(即可)。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须的,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了人们充足的土地,人们还是会饿死”。 35
对洛克来说,北美体现了原始纯朴的自然状态。在北美,土地依然未开垦且充足。无论何人,只要其劳动融入自然之中,都有权利获得(土地)财产权。隐藏在洛克的名言——“开始之际,整个世界都是美洲 (自然状态)”——之中的,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结论。首先,因为这样的土地未被占用并为公共所有,所以原住民民族并不拥有英格兰或其定居者务必尊重的土地权。既然上帝将产权赋予“勤劳而理性使用”土地者(而勤劳苦干 既是给予他的称号 ),那么确认懒惰闲散的本地人对土地的占有主张,就既与常识相悖,也不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这一观点所蕴含的意思与柯克的观点完全一致,即所有野蛮人的法律事实上都被废除了。就像阿米蒂奇所写的那样,“唯有土地以这种方式被占用之后,世界其他已引入货币经济且土地已变得稀缺的地方的土地,才能够‘按照合约 (compact)和协议’来进行分配”。换言之,既然美洲存在于一种先于私人财产和国内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那么就有必要把本地民族视为不合法的。与柯克的观点相映衬,洛克的结论认为,原住民法律(语言上自相矛盾)对英格兰不构成约束,而且印第安部落不能成为任何有效契约的参与方。通过允许“大片土地 ”撂荒,“(美洲)居民因此没有与世界其他地方的人类一道,同意一起利用其共同财产”,而这是一切合法土地售卖的基础。正如戴维·阿米蒂奇所说,这一观点紧随《卡罗来纳基本法》中的主张,《卡罗来纳基本法》“明确禁止卡罗来纳的定居者通过从本地人那儿‘购买或获得礼物’来拥有或主张拥有任何土地,这是一个唯有英裔美国人之间才能持有契约的明显迹象”。在本质上,洛克对文明—野蛮二分法的实施,以及这种二分法强调固定农业作为政治承认的基础,是对封建征服话语的支持。虽然洛克用了不同的道德语言,但是他同时对定居者扩张和对原住民剥夺提供了辩护。 36
在洛克对勤劳与懒惰的区分上,我们甚至能够更清晰地明白这一点。洛克视勤劳与懒惰为区隔定居者与当地人,进而区隔文明与野蛮的基础。按照他的观点,定居者对美洲土地的主张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上升到受更高自然法驱使的道德必要性层次:
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进一步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将会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能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 37 (4)
因此,同异教徒皈依计划需要英国征服的方式一样,集体进步之目标也使英裔在未耕作土地上定居成为必要。每种叙述都把定居者社会的对外暴力特点转变为道德要求。正如对不愿皈依基督教的异教徒应该以武力击败一样,不能进行农业产出的野蛮人必须被清除,以让位于勤劳理性的殖民者。
当然,人们应该注意到,洛克的观点产生于北美背景之中,其中定居者有关原住民财产的主张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就像斯图尔特·班纳(Stuart Banner)证明的那样,在整个殖民时期,除直接没收外,出现的普遍土地获取模式是私人购买或原住民社会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班纳评论道,虽然17世纪的定居者反复宣称,其土地主张并不依赖于原住民的同意与否,但压倒性的趋势是经由法律程序、而非完全征服来获取财产。班纳写道,甚至连弗吉尼亚公司也遵守这一规范,因为“虽然公司竭力为其占有土地的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辩护,但最终该公司的土地还是从印第安人手中购得的”。紧急情况使得购买土地的理由显得十分明白易懂。殖民地管理当局设法限制与依然强大的原住民群体发生战争。事实上,詹姆斯敦最初需要用死刑来处罚定居者潜逃的事实表明,与在困境中挣扎的这个殖民地相比,当地部落是相对繁荣的。就长期而言或许更为重要的是,购买行为有助于保证定居者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性以及和平分配。 38
尽管事实上土地获取基本上经由法律形式进行,但不应放弃英国人的特权理论。对定居者来说,土地所有权计划是在道德方面理解的,就像理性要求确保财产服务于产业和进步的目标那样。因此,虽然洛克有关与原住民签署所有契约无效的呼吁可能曾受到根本挑战,但是其中隐含的基本原理清楚表明了对原住民进行剥夺这一关键的理论基础。在本质上,英裔将有关财产与进步之间存在的联系,明显假定为原住民—定居者间自然而然的临时性安排。如果这些安排与定居者社会的道德或物质目标发生冲突,就可以对它们进行修改甚或取消。
殖民化初期皇家对定居者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17世纪的发展,伦敦的帝国中心及其在当地的殖民者,基本上认同印第安人乃是被征服的异教徒臣民这一观点,他们不享有对其所占据土地的领土权利。但定居者本身明确的法律政治地位依然有待确定。由于生活在新夺取的领土上,他们也是被征服的臣民吗?或者说,依据其英国背景和清教徒宗教信仰,他们享有根本不同的地位吗?
英国对此困境做出的最初反应,可能会使今天的读者感到吃惊。起初,伦敦和北美的殖民当局强加这样一种王权观点,即将定居者与原住民群体、甚至非洲奴隶一道,归于封建臣民身份的序列之中。早期英裔定居者并不必然享有祖先的许多独有权利和特权;相反,在遭遇戒严法(martial law)或强制形式的劳工纪律时,他们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待遇同其他任何被征服人口无异。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定居者们对这些法律和政治安排进行了改造。途径之一是从精神上吸收在英国复兴的共和主义思想;另一途径是主张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框架,即英裔相对于其他臣民群体而言,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尽管新的惯例从根本上取代了原有的东西,但是殖民化最初的历史(及其法律推定)却并未完全消失。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就适当利用皇家自由裁量权以控制那些桀骜不驯的英裔臣民而言,它却提供了伦敦与定居者殖民地之间冲突的来龙去脉。
再论卡尔文案:臣民身份的分层化和定居者与原住民之间的连续统一体
开始的时候,在北美殖民地,皇家臣民身份的观念并不带有提升法律或政治地位的推定,更不能说它蕴含了我们如今与“公民身份”这样的词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和参与观念。相反,臣民身份只有受国王统治的含义,因而臣属 于王权。对于第一批定居者而言,并不存在把许多英裔殖民者与非英裔群体分开来的根本区别。事实上,在决定一个人的权利和特权时,作为财产拥有者的地位——因此也是其社会地位——要比种族划分有意义得多。或许勾勒出这些现实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回到柯克在卡尔文案中做出的里程碑式裁决上。除了对征服原住民进行辩护外,该案还阐明了有关国王对王权与政治成员身份之间存在关联的设想。
柯克裁决案中的核心问题是努力阐明英国臣民身份的含义,以及王权统治下像定居者和原住民一样的各种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在这样做的时候,柯克强调了存在于所有个体之间的自然等级制和封建等级制。这些等级制确立了地位优势者与劣势者之间的关系,即强者向弱者提供保护,以换取后者对前者的服从。对柯克而言,这些双向责任联系具有自然而不可改变的特点,其最佳例证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39 就像孩子对父母的忠诚一样,臣民的服从对象是拥有主权者的国王,国王在个体出生之日即给予其保护。按照柯克的说法,“这种忠诚和服从对每个臣民来说都是不可分割的事情:因为一旦个体出生,就应将与生俱来的忠诚和服从献给君王” 40 。至关重要的是,虽然主权者与个体之间的联系是双向的,但是这一点既不意味着这是政治契约的结果,也不意味着它有赖于国王持续有效地实施保护。对柯克来说,“忠诚”是永恒的、先于政治而存在,它反映了一种附加在国王自己身上的个人联系,而非国王作为特定王国统治者的宪法地位,因此这种忠诚自出生持续到死亡。
如今,我们通常将政治共同体中拥有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最根本权利视为投票权。 41 然而在17世纪,这种先于政治的永久臣民身份的主要好处,关乎对土地或不动产的保护。坚持封建忠诚,意味着财产拥有权为政治上的主权提供了基础,结果,土地精英经常决定当地居民的权利和活动。 42 事实上,包括选举权和政治职务在内的其他特权通常广泛地受财产限制,因此在根本上取决于土地拥有。就像在早期现代欧洲许多地方一样,作为一项普遍性政策,在英国唯有独立的臣民才能享有继承权利益,因而也适合拥有土地。 43 作为国王的臣民,习惯法(the common law)——起到英国的土地法作用——为保障个人财产法律权利提供了基本手段。换言之,它所体现的本质,是那些由君王提供以换取臣民忠诚的意味深长的保护措施。
虽然如此,但是作为王国臣民的地位,却不必定意味着一个人能够享有习惯法赋予的特权。这是因为,正如自然不平等证明对君王非契约的不变忠诚是正当的一样,这些不平等也在各种各样的政治法律维度上使社会成员身份分层化。在一个新兴帝国中,在国王统治下的不同领地拥有独特的宪法地位,为这样的分层化臣民身份 (stratified subjectship)提供了主要例证。在柯克的设想中,国王拥有的社会忠诚,包括将所有个体服从关系汇聚起来与具体臣民对其国王服从之间的结合,这同以父权为标志的大家庭非常相像。 44 然而,给予每个臣民的实际权利,取决于每个王国及其臣民所建构的特定宪法框架,而非取决于对社会的自然忠诚。按照丹尼尔·赫尔斯博施(Daniel Hulsebosch)的观点,其核心意义在于,习惯法乃是一套管辖权限于英国的制度(包括威斯敏斯特的法庭和习惯法法庭),而非作为延伸到国外的国王领地的法律结构。 45
结果,柯克认为,其他领地的臣民并非天然享有像陪审团审理和习惯法财产权这样的英国人的自由。国王的强制补救令状(mandatory and remedial writs)只存在于英国,“无论如何都不能延伸到任何其他王国、国家或民族,即便他们实际上服从并忠诚于国王” 46 。换言之,如果一个臣民在皇家领土出生,虽然他可以在英国拥有土地,在英国法庭起诉,但是习惯法体系并非自动将法律实践延伸到国外。进而言之,如果一个臣民在英国之外的领地归化,那么他在该领地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够转到英帝国的其他地区。 47
作为众多分层化群体中的一个,这些结果对北美英裔殖民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原住民臣民面临着自由裁量的国王特权,那么早期的定居者本身,并不一定享有扩展的保护权或与国内英国人同等的待遇。在殖民扩张开始阶段,如果有什么的话,那么在被征服领土上,定居者得到的却经常是残酷无情的对待,他们被控制起来,就像他们也是被征服民族一样。 48 盖茨总督建立的那些用以征服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同样也对定居者产生了深具威慑性的权力方式。新殖民地很快就超出了起初的詹姆斯敦定居点范围,被统一安排进了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称为“要塞”(“forts”)或“百人屯”(“hundreds”)的地区之中。从根本上来说,这些“要塞”是军营,基本上都是由戒严法(martial law)统治,而戒严法则绝对被置于所任命的总督自由裁量权之下。 49 为了管制定居者劳动力,英裔臣民被分成工作团伙,执行被分派的任务,而休息间隔则严格由敲击军鼓来决定。 50 法律还针对大规模的违法行为设立了死刑,包括亵渎神明、偷窃和撒谎,而且执行起来明显很残忍。埃德蒙·摩根(Edmund Morgan)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因为偷窃二、三品脱燕麦,就要用针穿过他的舌头,然后用链子把他锁在树上,直到饿死。” 51 虽然这一时期在英格兰采用戒严法已成了政治法律丑闻,但是在北美则被视为合法的且必要的。 52 如果没有严厉的军事权威,这个已然濒临崩溃边缘的新殖民地,就不能够靠自己为生,击退印第安人的进攻,或者避免大规模人员潜逃。
事实上,柯克的臣民身份设想在本质上把印第安人看作与定居者并无二致。这二者中的每个群体都对国王有着先于政治的非契约式服从,这种服从是不能被解除的。进而言之,不同领地具有独特宪政框架的想法,意味着国王在其权利范围内完全拥有针对被征服人民和英裔殖民者使用威吓性的任意权力。在这一分层化臣民身份设想中,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王权或父权的依附者;而对于那些被征服领土上的人来说,这一自由裁量权的确非常宽泛。
不自由的程度:契约奴役与非洲奴隶制的兴起
除了被征服臣民和那些定居者生活在戒严法之下,这一分层化臣民身份设想也建构出一个对穷人拥有自由裁量权权威的普遍模式。那些人没有财产,经常处于经济政治惩罚的威吓性机制之下。这一设想强调延续那些在北美和英格兰面临束缚的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社会经历,无论其是否英裔后代、无论其宗教或种族。换言之,在北美殖民化的最早阶段,英裔定居者——只根据其作为定居者而言——并未被明显划定为不同性质的群体。对大部分人而言,他们同样生存在经常受到严厉控制之下,就像那些不享有君王特权的臣民一样。
虽然那些英国的土地乡绅可以享有习惯法的保护,但是对许多没有土地的穷人来说,日常生活却是充满强制性的。富裕的有产者将那些无产者视为漂泊流浪之众,认为他们不与任何社会相联系,是社会结构的威胁。这样的财产拥有者与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同侪并无不同,他们努力加强劳动纪律,并把贫穷农民改造成生产工人。结果,在整个16、 17世纪,各种主张强制劳动的建议得到严肃考虑或被采用。具体而言,劳教所、监狱或“惩罚所”(“houses of correction”)(最早建于伊丽莎白一世统治下的1576年)被建立起来,以教育那些贫穷的人或无业者。教育内容既包括工作习惯,也包括更高的工作效率。正如马修·黑尔(Mathew Hale)爵士所写的那样,劳教所将强迫穷人“以及他们身后的孩子,进入一种有规律、有秩序和勤劳的 生活轨道,对他们来说,这就像当今对待无所事事者、乞讨和盗窃者一样自然” 53 。
强制劳动的提倡者相信,穷孩子尤其应该工作。按照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爵士的观点,早在他们4岁时就该让其干活;而按照约翰·洛克的观点,3岁时就该让他们干活。 54 这样的日常惯例发展为纪律,有助于把贫穷劳动者反叛或威胁经济生产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许多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根本不应该教这些孩子读写,因为它可能导致游手好闲甚或煽动叛乱。根据一本小册子上的说法:“因为虽然几乎无人曾学过读写,但无论其父母还是他们自己都倾向于认为他们适合某些职位晋升 ,为达此目的,蔑视劳动雇佣 并生活懒散 ,而非通过工作 来贬低自己。” 55 除了劳教所和监狱,这一时期还制订了这样的法令,即采矿垄断企业有权利招募工人并有权利征集引入奴隶制的全面建议。 56 苏格兰启蒙哲学家安德鲁·弗莱彻(Andrew Fletcher)在1698年认为,应使苏格兰的20万无业者成为有产者的奴隶,以减少犯罪、乞讨和酗酒。 57 对“游手好闲”的强调和对社会失序的恐惧,使得贫穷成为极度劣势的标志,以至于穷人以类似于原住民或后来的非洲奴隶那样的方式,被排除和隔绝在社会生活之外。 58 事实上,1697年英国议会甚至要求领取贫穷救济的人在右肩上醒目地戴上字母P (5) 。 59
英国应对这一危险的基本方式,是将穷人运往美洲殖民地,尤其是弗吉尼亚和马里兰。这一政策也曾在伊丽莎白的爱尔兰定居点执行。英国扩张的基本宗旨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殖民地从母国吸纳过剩人口以帮助帝国中心。1683年,大约12000名英国契约佣工生活在弗吉尼亚,占当地总人口的六分之一,而在总人口中还有大量佣工期已结束的贫穷劳力。 60 在这些佣工和前佣工当中,许多人曾是英国的乞丐和快要饿死的小孩,他们只是在奴役中被绑架并运送到北美的。 61 殖民地发展出来的契约佣工形式,常常比在母国实行的强制劳动更加严厉。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写的那样:
英国佣工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并且被付薪酬;而契约工人实际上是负债农奴,他们服务数载得不到薪酬,并且不能因肩负的成本结束而取消对主人所欠的义务。英国的契约工人服务,通常是基于公民行为而执行的自愿性契约;而针对契约佣工,如果他们逃跑或者违背契约条款,则规定了刑罚……。与英国的大多数佣工不同,北美农奴可以被买卖。有时候,主人甚至把农奴当赌注。与英国依附阶级中的成员相比,在实际上和在法律上,他们似乎都曾屈从于一种更加残忍、更加有辱人格的制度。 62
在殖民地,这些强制劳动的广泛实践甚至更加严格,强调作为自然产生的英裔臣民地位与广泛的经济社会控制体系之间的兼容性。通过强调适当程度的奴役乃是形成有纪律劳动以及不同程度非自愿奴役之间连续性关系的方法,它也为殖民地采用非洲奴隶制创造了条件。
到17世纪中叶,社会不安定及劳动纪律已成为中部和南部殖民地的地方性问题。契约佣工的人数已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在英国发现的无产贫穷失业工人阶级。在殖民定居点最早期,由于高死亡率和可以获得廉价土地这两个因素,无地和贫穷并非很严重的问题。那些在严酷的殖民化中生存下来、获得自由的佣工,可以购买这样的廉价土地,并最终凭自己的能力成为种植园主或自耕农农场主。事实上,弗雷德里克森指出,财产所有权的扩散,导致了弗吉尼亚最早殖民地议会中引人注目地采用自由民普遍选举权。而由于死亡率下降和临时土地稀缺,导致了无地穷人阶级的出现,这一权利在1670年受到限制。这些社会力量的结果是,非洲奴隶制成为维持充足劳动力供应的成功手段,从而减少无土地定居者构成的可能威胁——这些威胁在诸如1676年培根起义(Bacon's Rebellion)那样的政治骚乱中昭然若揭。由于失去产业的危险定居者嚷着要控制土地和政治,有产精英们因而希望以可能更温顺的奴隶人口来取而代之。奴隶制也符合帝国中心有关移出移民正在发生变化的观点。英国政治领导人越来越认为,人口过剩问题已经得到平息,更可能的却是英国遭受人口不足问题,并需要保留其自身的贫穷者在新兴工业经济中工作。 63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普遍适用的强制劳动——无论在英国国内还是在殖民地,在理论和实际上都为大规模输入非洲奴隶创造了发展空间。对这一事实的基本法律辩解取自柯克的这一观点,即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生死拥有绝对予取予夺的权力。在《政府论》(下篇)第四章“论奴役”(“Of Slavery”)中,洛克从柯克的立场中引申出这样引人注目的含义。洛克坚持认为,奴隶制乃是一种自然状态的条件,这种条件在社会契约建立以后继续存在,不受出现于契约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除了引用柯克的立场之外,洛克的观点还遵循欧洲既有的关于奴隶制的法律理论。也就是说,奴隶制是因有人犯罪或在战争中被俘而产生的绝对不自由状态。就其本身而言,被俘者并非被立即杀掉,俘虏者通过赞成对被俘者进行奴役延缓其死期。 64 按照洛克的观点,“这是奴隶制 的完美条件,虽然舍此别无其他,但合法的征服者与被俘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继续着 ” 65 。虽然奴隶制只在非洲人身上得到大规模应用,但是应该指出,为奴隶制进行的基本辩解,将战俘观点与盛行的征服论述结合到了一起。作为异教徒,非洲奴隶被视为不信教的被征服者,因此他们的法律本身是无效的,他们的生命完全服从于征服者的命令。17世纪对美洲原住民进行的小规模奴役——理由是征服、俘虏和异教教义,以及对英国国内的贫穷白人进行奴役的提议,凸显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奴隶制一开始并未严格按照种族界限而进行正当化。
总之,17世纪非洲人与英裔定居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很固定。这种关系强调了奴隶制的最初发展如何更应归因于劳动纪律问题,而非种族地位。例如,在殖民地对非洲人进行奴役的最早时期,奴隶经常被认为类似于英裔契约佣工,因而在固定的服役期之后即获得自由。这与私人的解放(奴隶)行为一道,导致相当大的自由黑人社区增长;由此在17世纪中后期的弗吉尼亚和其他南方有奴隶存在的殖民地,可能构成了非洲裔人口中的更大部分——这一比例高于1860年奴隶解放之前的任何其他时间。 66 在像马萨诸塞这样的地方,17世纪中叶的自由黑人基本上像定居者臣民一样被给予相同权利,并似乎不用面临系统形式的法律和经济歧视。 67 在弗吉尼亚,自由黑人能够获得财产,投票,担任低阶级公职,对英裔定居者采取法律行动,甚至拥有自己的白人契约佣工。在这个历史时期,少量的黑人成了拥有自己奴隶的富裕土地拥有者。因此,虽然对黑人奴役无疑促成了种族区别的发展,但那时自由黑人基本上被融合到定居者生活之中,并且基本上享有类似于被解放的白人佣工的地位。 68
事实上,最早的种族间通婚法律似乎更加关注维持明确的劳动力供应,而非严厉的种族界线划分。1644年,马里兰的第一部种族间通婚法对非洲奴隶与自由英国妇女之间的通婚进行惩罚,但这显然不影响这些妇女与自由黑人通婚。进而言之,这一法律的目的不是消除这些结合。主人们担心,奴隶的孩子将获得其母亲的自由地位,并因此削弱劳动力的持续性。结果,法律规定与非洲奴隶通婚的自由英国佣工自己将变为奴隶。法律强调了这一事实,即种族间通婚相对普遍,至少普遍到确保对此加以监管。事实上,在这一法律通过之后,主人们经常鼓励这样的婚姻,以便扩大他们的劳动力。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这一法律进一步强化了殖民地早期生活中的社会差异相对更加倚重作为财产拥有者的社会地位,而非倚重种族联系或契约佣工。 69
因此,在北美殖民化开始的时候,英国向外输出了一种皇家臣民身份的设想。这种身份通过各种各样的等级制来分层,并且形成了一种混杂的宪法结构。在这种描述中,虽然国王的各种领地上的每个人都是王国自然而永久的臣民,但唯有英国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人才得以保证其拥有有意义的政治权力(political authority),或完全从习惯法所确立的法律权利(legal rights)中受益。对许多殖民地臣民来说,无论是没有财产的英裔定居者、非洲奴隶还是印第安人,臣民身份事实上意味着其适用于自由裁量权和强制形式的皇家特权。它也意味着定居者生存于同其他非英裔臣民比邻的社会连续统一体之中。虽然他们由于在延伸的帝国领土和权力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毫无疑问享有某些更大的特权,但他们并未在实质上得到与其他社会团体不同的对待。从根本上说,定居者——就像原住民群体一样——乃是父王(royal father)的“孩子”。根据他们的阶级地位或所生活的帝国领地,他们很可能发现自己面临强制性的权力模式。
定居者至上与共和主义自由的兴起
在北美扩张的最初阶段,定居者们可能曾是诸多分层化臣民中的某一群体。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殖民地的条件和英国的政治发展逐渐对重建帝国关系起到作用。在此过程中,上述条件牢固地确立了定居者享有对非英裔人口至上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我认为定居者的生活结果大大偏离了柯克的家长式架构(paternal framework),而且久而久之产生了一种对成员身份的本土解释,这种身份标志着自由的英裔臣民与仅仅是英帝国臣民之间的根本区分。对于被征服民族来说,虽然对皇家自由裁量权先于政治忠诚的解释曾可能是合适的,但英裔定居者却越来越把他们的殖民地社会看作集体自由的实验。这种信念很大程度上源于英国共和主义者和批评斯图亚特专制主义者的作品,如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阿尔杰农·西德尼(Algernon Sydney),以及约翰·洛克本身——他的写作完全是对柯克思想的延续。对这样的思想家来说,经济政治独立乃是自由的试金石。
在这些殖民地里,原住民威胁以及新出现的土地拥有权扩散使得这些观点激进化,并且强调自治对于任何有意义的自由设想的根本重要性——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工作和教会上也是如此。在这一部分中,我概述了英国共和主义如何在殖民地背景中被移植和扩散。我同样主张,共和主义自由与两个日益明显的定居者社会特点交缠在一起。第一个特点是坚信自由乃千禧年新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企图在世界上建立天上王国。同样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意识,即不仅内部的自由要求对外部进行支配,而且自由遭受到威胁力量的永久包围进攻,不管这些威胁是法国天主教徒、本土印第安人或者非洲奴隶。
殖民地社会的流动性和英裔自由臣民的形成
早期英国框架的第一个缺点从卡尔文案本身的声明中发展而来。柯克在该案声明中曾认为,虽然习惯法在管辖权上有限制,但是英国的权利事实上附着在那些自然臣民的身上,他们移民到了新征服的基督教土地上。在这些土地上,英国人无论什么时候迁移到非英国人的领地上,国王依然必须尊重那些核心的自由及其保护责任——柯克将其描述为“像他们在英国可以拥有的同样特权和利益……” 70 。这些核心的自由内容从本质上来说是双重的。第一,英国殖民者应该享有财产权,财产权允许他们在英国的占有权规则下占有土地。第二,他们值得享有某种程度的政治上的许可,因此当地政治权力至少应部分经由议会政府来进行组织。 71 在表述这种观点时,柯克阐明其中并不包括被征服的异教徒领土。这或许是因为他曾涉及弗吉尼亚殖民地事务,并关注严厉规则对维持新世界秩序的必要性。
然而,经常出于那些基本的帝国自利的原因,柯克的声明最终实际应用于所有被征服的领地。17世纪20年代,弗吉尼亚殖民地开始取代合作租用权,从而以模仿习惯法方法的个人产权制度向农场主提供红利。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制度化变化使未来的定居者安下心来,因为他们对移民到那些缺乏这种基本法律规则的土地上谨小慎微。 72 在本质上,北美殖民者开始发展出一种产权和共识的双轨方法。由于取代了戒严法,英裔定居者享有核心自由权和习惯法保护权,而原住民臣民则任由王权统治——这被视作为维持权威和获得原住民的敬意而必须如此。
使英裔定居者与被征服人口之间区分开的这些做法强化了这一情形,即殖民者比其国内的英国同胞获得日益多得多的经济和政治独立性。虽然在殖民地的契约佣工条款确实要严厉得多,但这些条款也为佣工们有朝一日成为实际的财产拥有者提供了更好的机会。那些从被迫移民或自愿移民的磨难中幸存下来、并最终在美国获得土地的人,主张经过艰难战斗而得到自由和独立。他们既来自土地精英,也来自生活在饿死边缘危险之中的人。尽管工作机制强度更大,但由于能够获得土地,因而社会流动性使许多定居者可以在现实中生活下去。结果,殖民地生活使得善良的自耕农农民逐渐牢固确立这样的思想,即在贫穷和英国的驱除之后,他们通过勤劳和耕耘荒地能够找到自尊和社会地位。
促进这一发展的是大规模使用非洲奴隶,这对改善英裔定居者经济和政治地位起到了核心作用。 73 虽然在17世纪80年代以前,白人契约佣工为弗吉尼亚提供了大多数劳力,但是这个殖民地不久后却几乎完全依赖奴隶生产,尤其是家佣工作。由于非洲奴隶取代了种植园的英国契约佣工,新获得自由的白人开始享有更大程度的繁荣、获得土地,以及相对于土地精英的社会地位。为了保护英裔的繁荣并维持对奴隶的控制,殖民地开始规定系统性的种族歧视。或许,这样的最早法律是在1670年通过的,该法拒绝承认弗吉尼亚的自由黑人有权拥有白人契约佣工。到18世纪初,各个殖民地的跨种族通婚已经不合法,对私自解放奴隶进行限制,而自由黑人则被剥夺了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 74 事实上,自由黑人基本上已从定居者社会内的成员,沦为不受大多数法律保护的被隔离的社会团体。对此进行基本辩解的理由,将在接下来的一个半世纪再次发生,并在美国革命前尤其明显。定居者害怕被授予权力而具有相当规模的黑人社会将通过他们的行动和这个仅有的例子来鼓励奴隶叛乱。 75
这种强化对自由定居者与原住民臣民或黑人臣民之间进行区分的做法,不应被理解为巧合。相反,征服原住民领土和扩大非洲奴隶制,乃是英裔定居者企图增强其内部平等主义关系的条件。征服为英裔农场主开辟了新的土地,奴隶制则将定居者从严厉的劳动纪律和经济束缚中解脱出来。这两大发展确立了土地拥有权的扩散,并强调了英裔定居者作为王国特权臣民的地位,他们享有特殊身份和保护权。因此,英裔地位的这种提升从根本上损害了成员身份的分层化架构——其中定居者与黑人和原住民被置于相同的等级制连续统一体里面。相反,以族裔和新教信仰为基础,定居者把自己单独看作自由的英国人,这是一种更加类似于我们有关公民身份(citizenship)或公民成员身份(civic membership)的思想。与此相对照,最好将非英裔社会理解为面临帝国特权合法性压制的帝国臣民。换言之,恰恰因为其外部人身份,这些非定居者群体明显在家长式的国王权力支配之下,国王根据殖民化和帝国的需要来对他们强行采用特定和任意的机制。
这种对自由定居者与分层化帝国臣民之间的区分,通过英国采用私人的、基本分权的殖民定居点来扩大王国的权力而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样一种帝国统治方法意味着,定居者持续地主张从帝国中心伦敦得到相当程度的实际自治权,因为他们就是那些经常为殖民地本地制度框架和殖民地未来扩张进行决策的人。最具讽刺意义的是,这种自治和政治分权推翻了柯克有关英伦岛上与被征服领地上的英国臣民之间等级制关系的经典论述。与处于这种关系的连续统一体中最底层地位相反,日复一日,马萨诸塞或弗吉尼亚定居者越来越像伦敦那些能够控制自己经济和政治生活条件的英国人。
结果,到18世纪中叶,英国君王在那些新英格兰的特许殖民地几乎不拥有直接权力,因为其总督和行政会议都是直接选举的。即便在像弗吉尼亚这样的皇家殖民地,那里的职位都是由君王任命,但这些殖民地最终创立了代议制立法机构,只要与帝国法规一致并且得到帝国中心的同意,那么这些机构就拥有制定殖民地法律的充分权力。殖民地也组织当地政府,由定居者充当治安法官,甚至建立权力类似于英国伦敦特许区那样的自治市。进而言之,定居者逐渐把普通法保护权看作理所当然的,是所有英裔臣民与生俱来拥有的,无论其于何处出生、现居于何地。与财产权一道,这一保护权包括保证英国殖民者及其后裔享有陪审团和人身保护权(habeas corpus)等特权的条款。 76
最终,殖民者开始认为,他们相对地免于帝国中心监视乃是一份法定权利问题,而非简单的事实情况。他们这样的想法是直接从洛克那些有关在北美拥有财产的观点中引用而来的。这些观点从根本上质疑殖民地实际上是被征服的土地;相反,却认为英裔种植园乃是“有人定居下来的”土地。这一类皇家领地在无主物 (res nullius)法律原则,或“没有任何所有者则属于第一位发现者” 77 的主张中有其基础。就像欧洲的其他帝国高官一样,对于英国君王及其伦敦的行政管理者来说,无主物 基本上不被考虑作为帝国辩解的理由,因为这与原住民存在并被征服的明显的现实情况相矛盾。然而,洛克把未开垦土地看作“未耕耘荒地”的主张意味着,领土既可以是有人居住的,也可以是出于道德和政治目的而被视为无人居住的。对于殖民者来说,尽管帝国中心持怀疑态度,但是将北美看作定居土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被征服领土不同,定居土地享有与英国省份同样的基本地位,尤其是关于财产保护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习惯法权利。
同样关键的是,定居土地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削弱了印第安人部落的地位,这种削弱方式甚至超过了源自封建征服的观点。将北美想象成“(英裔殖民者)定居的”土地,不仅拒绝了原住民的财产要求,而且前提是要从根本上抹去印第安人的存在。这种思想将殖民兼并辩解为道德上的必要,因为只有定居者才将北美的荒野变成了具有社会效用之地。相形之下,印第安人没能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作为道德事实,他们并没有在这片土地上存在过。在本质上,定居者是真正的“原住民”——是他们发现了一片太古之地和一个未开垦的新世界,因此北美等于英国的一个省份。再者,人们应该注意到,随着殖民者抹除其最初的征服行为,并将其存在看作自然的和永久的,这种抹除的想法将会在独立后的美国和其他定居者社会成为不变的主题。
而对于当地真正的原住民来说,这样被抹去突出了殖民地生活中自由的英裔臣民与分层化的帝国臣民之间的割裂。一方面,英裔殖民者认为英国人的成员身份建立在财产保护权基础之上,从而日益视之为政治共识的规定。然而,另一方面,对被认为从未脱离自然状态的印第安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所面对的殖民当局的管理,则类似于封建的家长式管理。就像非洲奴隶一样,被主张施加于印第安人身上的权力,意味着在文明社会里延续着自然状态。因此,从中体现了定居者生活内部运作的一种根本不同的政治权力形式。就像要在下一部分中更多探究的那样,并不令人感到吃惊的是,洛克的主张既被用来保护英裔特权,又被用来对非英裔群体强加自由裁量权。尽管这与封建话语相辅相成,但是洛克却捕捉到了英国新的意识形态潮流的发展趋势,即经济独立和政治自治的共和主义思想之复兴。某种程度上,洛克这样做乃是围绕新兴定居者社会的动力——内部世界的平等主义和对外部世界的支配——而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