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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二原则
在具体介绍“正义二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理解“基本善”这个概念。
基本善
什么是“基本善”?
经由社会合作产生并用于可分配的所有东西,比如财富、收入、人的自由、权利、机会、自尊等都叫“基本善”。
在分配“基本善”时,会出现两类情况:一类“基本善”,如言论自由、人的自尊等可以被平等分配;另一类“基本善”,如出身、天赋、收入、财富、机会、权力等 [13] 无法被平等分配。
基本善
针对这两种情况,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分别解决这两种“基本善”的分配问题。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正义二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也叫“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
针对第一类可以被平等分配的“基本善”问题,第一个原则给出解决方案:对这些“基本善”进行最大限度的平等分配。无论人们有着怎样的家庭出身以及社会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与权利。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之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比如你有言论自由,但不代表你可以任意诽谤他人。
第二,罗尔斯提出的“基本自由”是指政治学上的自由 [14] ,而非指所有的自由。诸如“喜欢吃什么菜,喜欢什么类型的音乐,选择什么样的对象”等自由就不在罗尔斯正义原则讨论的范围。因为罗尔斯的正义问题讨论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如何制定的问题,只有“基本自由”,即政治层面的自由跟政治法律制度相关,其他层面的自由,如吃什么、听什么等自由跟政治制度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构建关联度不大。
总体而言,第一个正义原则保障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其适用范围是政治领域,解决的是第一类“基本善”的分配。
第二个原则
在处理第二类“基本善”无法被平等分配的问题时,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导致的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是根本无法被消除的。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制度的制定,来决定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天赋、财富等问题。
罗尔斯的思路是:在承认这些因偶然因素造成的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的基础上,去制定一些规则,以使这样的不平等成为人们可以接受的、合理的不平等,使社会所有成员达到一致认可的效果,从而消除人们关于不平等的意识。
注意一点,罗尔斯要消除的不是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而是人们不平等的意识。这样的做法便体现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正义二原则的第二个原则
正义二原则的第二个原则具体来说分为两部分:
差别原则
“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这一条叫“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分配。这里的“最不利者”指的是社会底层的人们,即“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 [15] 。
也就是说,承认并允许“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现象得以发生的一个条件,是使这样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可见,“差别原则”是从“最不利者”的角度去看不平等的分配问题,以使得人们都能够接受这样的状况。这也体现出罗尔斯对弱者的伦理关怀。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这一条原则叫“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
比如,工作单位中有个职位的空缺,那么谁来填补这个空缺呢?“走走关系,走走后门”——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是不是有一定家庭出身和社会背景的人就更容易获得这个职位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条“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就是要杜绝这样的现象,消除因为自然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对人们追求职业前途的影响。这条原则提倡职位要面向所有人开放,让每一个具有相似动机和天赋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这个职位。
哪怕最后的结果造成一些人获得了职位,一些人没有获得职位,尽管这个结果看上去是一种不平等分配的体现——但大家还是可以接受这个结果的。
两个优先规则
(1)在两个原则之间,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确保人的平等自由,当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被确保后,才能谈其他的事情,诸如财富、收入、机会的分配等。如果人的基本自由都无法保障,其他的就免谈了。这一优先原则的实质体现的是自由的优先性。
(2)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我们可结合日常生活的案例来理解。比如,大家在竞争同一个工作职位,只有在先保证“每个人有同等机会获得职位”的基础上,再去考虑“在不能改变的不平等的分配状况下,如何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问题。而不是一开始,天平就先倾斜于“最不利者”。如果这样,每个人都想成为最不利者(弱者),因为弱者可以享受更大的福利。如此这般,社会的运作效率该如何保障?当大家都在坐等福利时,社会合作就无法有序进行,社会发展也会停滞。
所以,只有先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能满足“差别原则”。只有每个人积极行动起来去工作,去开展社会合作的活动,社会的生产效率才能提升,社会才能发展。而后再去考虑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保障大家都能接受不平等的分配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以处理“基本善”的分配为目的,它们都是从“应当”的角度,即应当怎么做更合理的层面所做的阐述。
既然是“应当”的角度,也就意味着还存在很多其他的处理原则,只不过在这些原则中,选择了这样的两种原则作为标准最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