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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何谓正义(下)

关于公平的正义

关于“正义”问题 [10] ,罗尔斯将研究范围限定于社会和国家的正义问题上,其探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问题。

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关注的是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如何做公正、公平和平等的问题。

社会合作及其公平分配

在现代社会,社会合作成为人之生存、社会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经由社会合作,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及责任问题,比如社会的物质财富以及基本的自由权、带有责任的职务和职位的各种权力与特权等。

于是,如何分配这些利益成果和相关责任与权利,就涉及分配制度与规则制定的问题。

比如,在团队合作中,有人贡献了资本,有人贡献了技术,有人贡献了体力,有人贡献了创意,还有人贡献了客户资源……当这项工作完成后产生利润时,管理者该如何对其进行分配?其分配的标准是什么?

职务的分配以及权力的分配问题也是一样。谁来做小领导?谁来做大领导?什么样的职务具有什么样的权力?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该怎么去界定?这些都涉及分配问题。

如果规则的制定者自带立场或倾向时,比如希望从利益成果中多分“一杯羹”,由此制定出的不公正的制度势必会影响社会合作的有序进行,最终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只有当规则与制度被设置得公平、公正与平等,即社会合作的参与者都被平等对待时,才能保障社会合作持续进行,并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

03 - 图1 03 - 图2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论要解决的正是如何构建合理分配制度的问题,即“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利益(以及责任!)的一种‘公平’分配实际上应当是怎样的” [11] 问题。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看来,在一个社会具有的诸多美德和优点中,“正义”排在首位。因为只有把“正义”问题,即公平、公正与平等的问题解决好了,人们才愿意参与社会合作,社会才能更好地运转,以此才会衍生其他,诸如“稳定、和谐、效率”等问题。

罗尔斯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2]

总体来说,罗尔斯的“正义”是指社会分配制度上的公平和平等。

但是社会现实是复杂的,总会有一些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存在。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意味着要消除这些因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而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罗尔斯提出的“正义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