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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何谓正义(上)

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1971年,罗尔斯因《正义论》的出版一鸣惊人,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推动者。那么,《正义论》主要讲了哪些内容?

接下来,我们以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为切入点,去理解“正义”的内涵。

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 [3] 罗尔斯以批判功利主义为出发点,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论,并希望以此替代功利主义的理论。

功利主义正义观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倡导“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简称“最大幸福原则”),其要点是:一是凡是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的行为,都要提倡;二是幸福是可以被衡量的,因此在所有可供选择的行为中,要选择能够计算出来的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行为,从而保障获得最大幸福和利益的结果。

比如,面对“电车难题”——一辆电车正驶向五个人的方向,如果拉杆,电车变道驶向一个人,不拉杆电车则驶向五个人时,功利主义者选择拉杆变道,以牺牲一人救五个人的命 [4] ,这样做损失最小,整体利益最大。

那么,当“最大幸福原则”扩展到社会制度的构建甚至立法层面时,就形成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正如罗尔斯所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5]

简言之,当整个社会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标尺而被组织起来时,社会就被视为是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的批判

针对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质疑:为什么可以允许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多数人的利益?一个人的生命就比另外五个人的生命不值钱吗?在五个人面前,一个人的生命权利就更低人一等吗?少数人的权利就可以被任意侵犯吗,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现吗?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恰恰违背了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在这一原则下,人与人之间其实并不平等 [6] 。“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道德价值,由此功利主义既没有认识到个体之间平等的方式,也没有认识到个体之间产生差别的方式;或者,就像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著名概括:‘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个体之间的差别’。” [7]

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8]

可见,功利主义忽略了对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的考察,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一种不公正裁定方式的体现。

“功利主义理论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是脆弱的”,罗尔斯也“不相信功利主义能够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提供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对一种(宪政)民主制度来说是绝对首要的要求”。 [9]

总之,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并没有解决人们对平等的诉求。

作为公平的正义

基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落脚于“公平、公正、平等”等层面,他所谓的“正义”是指“作为公平的正义”,他阐述的“正义”意味着公正和平等。

也就是说,罗尔斯期望实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即被制定出来的社会制度和规则,要以平等的方式对待社会中的每个人。罗尔斯提出这样的正义理论,以替代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从而为宪政民主制度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说到平等,又会涉及哪些社会问题呢,或者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通过对哪些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来实现平等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