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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

快乐越多越好,还是越优越好

总体来说,密尔继承了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定义,两人的理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那么,他们的理论又有什么不同呢?他们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快乐的“量”和“质”的处理方式上。

快乐的量和质

边沁认为,通过苦乐计算法可以计算出快乐的数值,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善的标准,其“最大幸福原则”特别注重快乐的“量”。

密尔对此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不应该用计算的方式评估快乐。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还有“质”的差异。密尔说:

荒谬的倒是,我们在评估其他各种事物时,质量与数量都是考虑的因素,然而在评估各种快乐的时候,有人却认为只需考虑数量这一个因素。 [2]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要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要好。 [3]

人和猪的快乐是有差别的,一个思辨的人和一个不学无术的傻瓜之间的快乐也是有差别的。密尔通过类比的方法,表明对快乐的“质”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表达出自己的倾向是追求更高层次的快乐。

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

密尔对快乐的层次进行了区分。一种是低级的快乐,比如肉欲、物质的满足;另一种是高级的快乐,比如人对美德、智力、艺术的追求而获得的精神层面的快乐。

在密尔看来,对精神快乐的满足要胜过肉体快乐的满足。人更愿意选择高级快乐,甚至为此放弃低级快乐。密尔的观点强调了快乐的“质”的优越性,即人们对快乐的“质”的追求优于对“量”的追求。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正更符合我们当下的大众价值观。从“质”的层面评估快乐,无形中提升了人们生活的品质。因此,他的观点有着很强的伦理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功利主义的约束机制

在功利主义的约束机制上,前面已经提到,边沁通过立法——一种外在的奖惩机制对大众进行约束,从而达到最大幸福的效果。

密尔也强调外在的强制约束力,但密尔更加注重内在强制力——通过每个人内在的良心、内疚感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最大幸福效果。何谓良心?就是当你违背社会责任感产生的一种内疚之情,比如当你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大众时,你的内心会生发出一种羞愧感。

密尔还认为,良心并非天生,而是通过后天教育,像父母、老师的教导和伙伴间的相互学习逐渐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