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边沁:
什么是功利主义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伦理学家、社会改革家和经济学家,他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也是一位政治上的激进分子。
1748年,边沁生于英国伦敦。他生活的年代,正处于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也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转型期。敏感的边沁对当时的社会问题特别感兴趣,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公等现象也促使他更加关注公共道德等问题。他写了大量关于伦理和政治的著作,并努力把自己的思想应用于实践。
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专著《政府论片断》。1789年,他最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他提出功利主义要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后来,边沁也把功利主义运用于法律、政治和伦理等其他社会领域,这也正是边沁的贡献所在。同时,功利主义也为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功利”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我们有时会评论一个人做人做事太“功利”。同时也会把“功利”与追求利益画等号,并时常告诫自己:做事不能太功利。但实际上,西方哲学的“功利主义”完全不是我们常识中理解的意思。这可能跟翻译有关,如果将“功利”翻译成“功效”就更好了,“功效主义”能更好地传达这个思想。
一种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它带给人们的效果是善还是恶,如果这个行为能带来善的效果(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那这个行为就是符合道德的,是可以实施的。如果这个行为给人带来的是恶的效果(给人带来痛苦),那这个行为就是不符合道德的,是不可取的。
边沁说:“功利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
由此,我们可分析得出如下几点。
第一,功利主义是一个判断行为对错的准则和标准。主要是通过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要素进行判断。凡能够给当事人增加快乐功效的,这个行为就是可取的;凡给当事人带来痛苦的,这个行为就是不可取的。
为什么要通过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要素去判断呢?因为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是人生的两个重要感受维度。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里,他提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是他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
人总会受到快乐和痛苦这两种体验的支配。你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是心中的标准驱使着你。如果有一件事情让你感到很痛苦,你还会做吗?不会的,你当然更愿意逃避痛苦的状态。但如果有一件事情让你感到快乐,你肯定愿意去做,因为这样能获得更多的快乐。
可见,人的行为遵循的是苦乐原则——追求快乐,逃避痛苦。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学说,其本质正是“快乐主义”。
第二,功利主义的“功利”是指“功效”——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一切能让当事人感到快乐、幸福的行为都要提倡,尽量避免那些会带来痛苦的行为。
第三,边沁的功利主义以个体为出发点,但归宿不是个人,而是社会。之前说到,边沁希望将他的理论运用于政治、社会、伦理等各个领域,他也希望自己的理论能够为社会带来一些变革。
当然这里要注意,边沁的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个人功利(个人要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但当个人组成了集体乃至社会共同体(即利益的“当事人”)之时,此共同体(社会)的利益该如何保证呢?这就涉及边沁提出的“最大幸福原则”,其指向的正是“集体主义”。因此我们说,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的最终归宿是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