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七则

不能缩头者,且休缩头;可以放手者,便须放手。

【译文】

在道义上不能逃避的事,就不要缩头逃避;在理智上应该放手的事,就要放手不想。

【评析】

人的一生会面临种种选择,但总括而言不外乎三类:一类是可为,一类是不可为,一类是必为。前两类有时出于对时势的判断和利害关系的选择,或出手,或不出手,非常小心,这是本书说过很多的道理,但这样也容易变成机会主义者,违背了作为基本信仰的仁爱精神。能够坚守道义,遇不能不出手的事时,就要勇敢地出手,不能做缩头乌龟,这是不计后果、不作安排的“必为”精神。面临选择时,还要学会放手,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抓住不放,该放手的就要放手,如钱财、官位这些身外之物;但有些不能放,如信仰和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