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弓问于孔子曰〔1〕:“雍闻至刑无所用政〔2〕,至政无所用刑〔3〕。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4〕。信乎?”

    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5〕。太上以德教民〔6〕,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制五刑必即天伦〔7〕,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8〕;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注释】

    〔1〕仲弓:姓冉名雍,字仲弓。孔子弟子。

    〔2〕至刑:最严酷的刑罚。

    〔3〕至政:最完美的政治。

    〔4〕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的时代。史家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

    〔5〕相参:相互配合。

    〔6〕太上:最好,最上等。

    〔7〕即天伦:合乎天意。旧注:“即,就也。就天伦,谓合天意。”

    〔8〕侀(xínɡ):成形之物。

    【译文】

    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制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制作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刑,就是侀;侀,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仲弓曰:“古之听讼〔1〕,尤罚丽于事〔2〕,不以其心,可得闻乎?”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3〕,必原父子之情〔4〕,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5〕,狱必三讯焉〔6〕。有指无简〔7〕,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8〕。疑狱则泛与众共之〔9〕,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10〕,大夫弗养〔11〕。其士遇之涂,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弗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注释】

    〔1〕听讼:审理案件。

    〔2〕尤罚丽于事:尤,过错。丽,依靠,根据。事,事实。旧注:“尤,过也。丽,附也。怪过人罚之,必以事相当,而不与其心也。”

    〔3〕五刑之讼:五种罪行的案件。

    〔4〕原:推究根源。

    〔5〕大司寇:官名,掌刑狱纠察等事。正刑:正定刑法。明辟:辨明法令。察狱:审理案件。

    〔6〕狱必三讯:讯,询问,征求意见。旧注:“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

    〔7〕有指无简:有人指证但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旧注:“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

    〔8〕附从轻,赦从重:依法量刑,可轻可重的从轻。可赦免的,原判较重的先赦。旧注:“附人之罪,以轻为比;赦人之罪,以重为比。”

    〔9〕疑狱:疑难案件。泛与众共之: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审理。

    〔10〕公家:公室。不畜刑人:不收留被判刑的人。

    〔11〕大夫弗养:大夫不供养被判刑的人。

    【译文】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根据事实,不依据内心动机,对这点可以讲给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要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的深浅,以便分别对待。尽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指证而核实不了犯罪事实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轻的就从轻,赦免时,原判重了的则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据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所以赐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让众人共同鉴证;行刑一定要在闹市上,让众人共同唾弃他。古时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养犯罪的人。读书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谈。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凭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他活在世上。”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

    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1〕。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2〕,然后乃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3〕,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注释】

    〔1〕吏以狱成告于正:狱成,案件审理完毕。旧注:“吏,狱官吏。正,狱官长。”

    〔2〕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三公,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周朝为太师、太傅、太保。卿士,官名。参听,参与审理。棘木之下,古代判案的处所。棘木,酸枣树。旧注:“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

    〔3〕王三宥之以听命:三宥,对犯人可从宽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因无知而犯罪,二是因过失而犯罪,三是因精神异常而犯罪。旧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不可得轻,然后刑之者也。”

    【译文】

    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

    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和可疑之处回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曰:“其禁何禁〔1〕?”

    孔子曰:“巧言破律〔2〕,遁名改作〔3〕,执左道以乱政者〔4〕,杀。作淫声〔5〕,造异服,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6〕,杀。行伪而坚〔7〕,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8〕,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注释】

    〔1〕其禁何禁:前“禁”字指禁止的事,后“禁”字指禁令的条款。

    〔2〕巧言破律:巧言,花言巧语。《礼记·王制》作“析言”,即割裂法令文字。较胜。破律,破坏、曲解法律。旧注:“巧卖法令者也。”

    〔3〕遁名改作:遁名,假冒名义。改作,改变法则。旧注:“变言与物名也。”

    〔4〕左道:乱道,歪道。旧注:“左道,乱也。”

    〔5〕作淫声:制造淫靡之音。旧注:“淫,逆也,惑乱人之声。”

    〔6〕设奇伎奇器以荡上心者:奇伎奇器,奇巧怪异的器物。荡,动摇。旧注:“怪异之伎,可以眩惧人心之器。荡,动。”

    〔7〕行伪而坚:行为诈伪而顽固。旧注:“行诈伪而守之坚也。”

    〔8〕顺非而泽:顺从邪恶之事,还要曲加粉饰。旧注:“顺其非而滑泽。”

    【译文】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

    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坚持不改,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多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惑乱民众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需详加审理。”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

    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不粥于市,珪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旍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1〕,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注释】

    〔1〕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旧注:“卖成衣服,非侈必伪,故禁之。禁卖熟食,所以厉耻也。”

    【译文】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珪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民众,犯禁者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