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有问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1〕,信乎?”

    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2〕,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盗,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不孝者生于不仁,不仁者生于丧祭之礼不明〔3〕。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能教仁爱,则服丧思慕〔4〕,祭祀不懈人子馈养之道〔5〕。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故虽有不孝之狱,而无陷刑之民。弑上者生于不义,义所以别贵贱、明尊卑也。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朝聘之礼者,所以明义也。义必明则民不犯,故虽有弑上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斗变者生于相陵〔6〕,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长幼必序,民怀敬让,故虽有斗变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婚礼聘享者〔7〕,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男女既别,夫妇既明,故虽有淫乱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罚之所从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也。

    【注释】

    〔1〕五刑:古代的五种刑罚,指墨,即面上刺字;劓,割掉鼻子;剕(fèi),断足;宫,割去生殖器;大辟,砍头。

    〔2〕靡法妄行:心中无法而任意妄为。

    〔3〕不明:“不”原作“也”,据《大戴礼记·盛德》改。

    〔4〕思慕:思念仰慕。

    〔5〕不懈人子馈养之道:不懈,不怠慢。馈养,养育。旧注:“言孝子奉祀不敢解,与生时馈养之道同。”

    〔6〕相陵:相互侵辱。

    〔7〕聘享:聘礼和享礼。指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定礼和聘礼。

    【译文】

    冉有问孔子:“古代三皇五帝不用五刑,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设置防卫措施,贵在让人不触犯。制定五刑而不用,是为了做到最好的治理。凡是有奸诈邪恶抢劫盗窃违法妄行等不法行为的人,产生于心中的不满足。不满足又产生于没有限度,没有限度,小的就会盗窃,大的则奢侈浪费,都是不知节制。因此君王制订了制度,民众就知道了什么不能做;知道了什么不能做,就不会犯法。所以虽然制定了奸诈邪恶抢劫盗窃违法妄行的罪状,却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不孝的行为产生于不仁,不仁又产生于没有丧祭之礼。所以明确规定丧祭之礼,是为了使人知道仁爱。能教人懂得仁爱,为父母服丧就会思念爱慕他们,举行祭礼表示人子还在不懈地赡养父母。丧祭之礼明确了,民众就会遵守孝道了。所以虽然制定了不孝的罪状,而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以下杀上的行为产生于不义,义是用来区别贵贱表明尊卑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那么民众没有不尊敬上级和长辈的。诸侯定期朝见天子的朝聘之礼,是用来显明义的。义显明了,那么民众就不会犯上。所以虽然制订了弑上的罪状,而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争斗变乱的行为产生于相互欺压,欺压的行为产生于长幼无序而忘记了尊敬和谦让。乡饮酒之礼,就是用来显明长幼之序和尊崇敬让的。长幼有序,民众怀着敬让之心,即使设立了争斗变乱的罪状,也没有陷入刑罚的民众。淫乱的行为产生于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夫妇间就失去了情义。婚礼和聘礼享礼,就是用来区别男女和显明夫妇情义的。男女既已有别,夫妇情义既明,即使制定了有关淫乱的罪状,而民众也没有陷入刑罚的。这五种情况,是刑罚产生的原因,是各有根源的。不预先堵住其根源,而动辄使用刑罚,这叫做给民设下陷阱来陷害他们。

    “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夫礼度者〔1〕,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之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2〕,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3〕。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则饬制量之度〔4〕;有犯不孝之狱者,则饬丧祭之礼;有犯杀上之狱者,则饬朝觐之礼;有犯斗变之狱者,则饬乡饮酒之礼;有犯淫乱之狱者,则饬婚聘之礼。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

    【注释】

    〔1〕礼度:礼制和法度。

    〔2〕五教:指古代五种封建伦理道德,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3〕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尚且申明法令使效果牢固。旧注:“尚,犹也。申令固其教也。”

    〔4〕饬:告诫。

    【译文】

    “刑罚的根源,起于人们不能节制自己的欲望。礼制和法度,就是用来控制民众过度的欲望而显明善恶的。顺应天道,颁布礼制和法度,修明五教,但是还有一些民众没有被教化,那么还必须阐明法典,进一步申明法令使效果巩固。有作奸犯科违法妄行行为的,就用制度法规来整治;有犯不孝之罪的,就用丧祭的礼仪来整治;有犯杀害君上之罪的,就用朝觐之礼来整治;有犯争斗扰乱治安之罪的,就用乡饮酒礼来整治;有犯淫乱之罪的,就用婚聘之礼来整治。三皇五帝教化民众就是这样做的,虽然有应用五刑的情况,不也可以吗?”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1〕。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止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

    【注释】

    〔1〕下:下等。指低一等或轻微的。

    【译文】

    孔子说:“大罪有五等,杀人为最轻的。犯悖逆天地罪行的要惩罚五代,犯诬蔑周文王、武王罪行的要惩罚四代,犯悖逆人伦罪行的要惩罚三代,犯用鬼神害人罪行的要惩罚两代,犯亲手杀人罪行的只判他本人的罪。所以说大罪有五种,而杀人的罪是最轻的。”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1〕,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2〕。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3〕。有坐罔上不忠者〔4〕,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5〕。有坐罢软不胜任者〔6〕,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7〕。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釐缨〔8〕,盘水加剑〔9〕,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10〕。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11〕。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12〕。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13〕,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冉有跪然免席〔14〕,曰:“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

    【注释】

    〔1〕退放:撤职放逐。

    〔2〕簠簋(fǔɡuǐ)不饬:这里指为官不廉洁。簠簋,均为古代祭器。不饬,不整治。

    〔3〕帏幕不修:这里指男女无别或淫乱。帏幕,帐幕。指家庭内部。不修,不修治。

    〔4〕罔上:蒙蔽主上。

    〔5〕臣节未著:没有保持住人臣的操守。著,显著。

    〔6〕罢软:软弱无能。

    〔7〕下官不职:下官,下属官吏。此为委婉之词,不直斥本人,而是指责他的下属官吏。不职,不称职。旧注:“言其下官不称务其职,不斥其身也。”

    〔8〕白冠釐缨:古代大臣犯罪时,戴上用毛作帽带的白色帽子,以示自请罪遣。釐缨,即“氂缨”,以毛做成的帽带。旧注:“白冠,丧服也。以毛作缨。”

    〔9〕盘水加剑:古代大臣自请处死的一种方法。自己端着盛水的盘子,上面放一把剑。表示让君王公平执法,如有罪,当自刎。

    〔10〕不使有司执缚牵掣:不让司法人员捆绑束缚。

    〔11〕自裁:自杀。

    〔12〕捽(zuó)引:揪拉。

    〔13〕遽(jù):急,忙。充礼:充分地学习礼。

    〔14〕跪然免席:跪着退下来,然后站起来离开席位。

    【译文】

    冉有问孔子说:“先王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刑罚不加到大夫身上,礼不用到平民身上。那么,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加刑,平民行事就不可以用礼来约束了吗?”

    孔子说:“不是这样的。凡治理君子,用礼来约束他的心,是因为把他们归属为有廉耻之节的人。所以古代的大夫,有犯了不廉污秽之罪而被罢免放逐的,不叫做因不廉污秽而放逐,而叫做‘簠簋不饬’。有犯淫乱或男女无别罪行的,不叫做淫乱或男女无别,而叫做‘帷幕不修’。有犯罔上不忠罪行的,不叫做罔上不忠,而叫做‘臣节未著’。有犯软弱无能不胜任其职之罪的,不叫做软弱无能不胜任其职,而叫做‘下官不职’。有触犯国家法纪之罪的,不叫做触犯国家法纪,而叫做‘行事不请’。这五种情况,大夫既已自定罪名了,仍不忍正面直呼他有罪,接着还要为他隐讳,这是为了让他们感到羞愧。因此大夫犯了罪,他的罪行在这五种之内的,知道自己要被谴责问罪,就会戴上用毛做帽带的帽子,穿上白色的丧服,端着盛水的盘子,上面放一把剑,自己走到君王那里,表示要自刎谢罪。君王不派有关司法官吏捆绑牵掣他或施以刑罚。犯有大罪的,听到君王的命令则面向北下拜,跪下自杀。君王也不派人揪扯着他身体用刑,只是说:‘这是大夫你自己咎由自取,我对你已经有礼了。’即使是刑不上大夫,而大夫犯罪也不能逃避处罚,这是教化的结果。所谓礼不下庶人,是因为庶人忙于生计的事不能很好地学习礼,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有完备的礼仪。”

    冉有听完孔子的话,跪行离开了席位,说:“您说得太好了,我还从未听说过。”回去后冉有就把这些记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