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解第三十
这篇重点讨论礼和法的关系。由于人们有种种的道德缺陷,如不知足、不仁、不义、相陵、男女无别、嗜欲不节等,古代圣王制定了相应的礼仪和刑律,人们懂礼就不会触犯刑法,遵礼是“豫塞其源”,如果“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可见在礼法的关系上,孔子更重视礼的作用。此章见于《大戴礼记·盛德》。对于“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的问题,孔子做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刑不上于大夫,不是对大夫不用刑罚,而是认为他们是懂礼而又有廉耻之节的人,一旦犯了法,应让他们“自裁”,保持他们的体面。这还是官贵民贱的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