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刑
《史记·周本纪》载:“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据此,旧说多以为本篇乃吕侯(即“甫侯”)受命于周穆王而作。因此,篇首“惟吕命王享国百年”也当于“命”字读断,释为“吕侯受命辅佐穆王”之意。刘起釪先生《尚书校释译论·吕刑》在傅斯年先生考证的基础上,断言:“此篇内容与周穆王毫无关系,故先秦文献中所引《吕刑》(或《甫刑》)共达十六次,无一次涉及周穆王,及至汉代,始盛称《吕刑》为周穆王之文,这是毫无根据的。”今从刘说及其断句。
本篇的取材很大部分来源于神话传说,叙述了蚩尤及其后裔三苗的恶行,回忆了从“民神杂糅”到“绝地天通”的社会变化。最著名的还是篇中的法律思想。《吕刑》提出中国古代自成体系的刑法纲领和“祥刑”思想。本篇在先秦文献中或称引作《甫刑》,是研究西周时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重要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