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瞽者蔡某,每过南川楼下,即有一叟邀之弹唱,且对饮。渐相狎,亦时到蔡家共酌。自云姓蒲,江西人,因贩磁到此。久而觉其为狐,然契分甚深,狐不讳,蔡亦不畏也。
会有以闺阃蜚语涉讼者[1],众议不一。偶与狐言及,曰:“君既通灵,必知其审。”狐艴然曰[2]:“我辈修道人,岂干预人家琐事?夫房帏秘地,男女幽期,暧昧难明,嫌疑易起。一犬吠影,每至于百犬吠声。即使果真,何关外人之事?乃快一时之口,为人子孙数世之羞,斯已伤天地之和,召鬼神之忌矣。况杯弓蛇影[3],恍惚无凭,而点缀铺张,宛如目睹。使人忍之不可,辩之不能,往往致抑郁难言,含冤毕命。其怨毒之气,尤历劫难消。苟有幽灵,岂无业报?恐刀山剑树之上[4],不能不为是人设一坐也。汝素朴诚,闻此事自当掩耳,乃考求真伪,意欲何为?岂以失明不足,尚欲犁舌乎[5]?”投杯径去,从此遂绝。蔡愧悔,自批其颊,恒述以戒人,不自隐匿也。
【注释】
[1]闺阃(kǔn):内室,指妇女居住的地方。
[2]艴(bó)然:恼怒貌。
[3]杯弓蛇影:将映在酒杯里的弓影误认为蛇,比喻因疑神疑鬼而引起恐惧。
[4]刀山剑树:佛教所说的地狱之刑,也用来形容极残酷的刑罚。
[5]犁舌:割舌头。佛教语认为有“犁舌狱”,是犯恶口、大妄语等作口业者死后所入的地狱。
【译文】
沧州有个盲人蔡某,每次经过南川楼下,就有个老者请他弹唱,并且请他一起喝酒。两人渐渐熟识起来,那个老者也经常到蔡家对酌。老者自称姓蒲,江西人,因为贩卖磁器到了这里。时间长了,蔡某察觉他是个狐精,但交情已经很深,狐精不隐讳,蔡某也不惧怕。
当时有人为了男女情事流言蜚语打官司,人们议论纷纷。蔡某偶尔与狐精谈及此事,说:“你既然能通灵,肯定知道这件事的实情。”狐精不高兴地说:“我们这些修道的人,怎么能干预别人的家庭琐事?闺房秘地,男女幽会,本来就是众人不可能明明白白知道的,容易产生嫌疑。一只狗看到影子吠叫,常常引得一百只狗听见了一起吠叫。即使真有其事,和外人又有什么相干?图一时之快意而说出来,让别人家子孙几代都蒙羞,这已经伤了天地之间的和气,招来鬼神的忌恨。何况杯弓蛇影,毫无凭据,却添油加醋,好像是亲眼目睹一样。让别人既不能忍受,又不能辩解,往往导致抑郁难言,含冤丧命。这种怨恨之气,更是过了几辈子也难消除。如果有幽灵,难道就没有业报?恐怕刀山剑树上,不能不为这种人安排一个位置啊。你向来质朴诚实,听到这种事本该掩耳,却还要查问真伪,你想要干什么?难道是因为失明还不够,还想被割舌头吗?”狐精说罢,扔下杯子就径直走开了,从此绝迹不来。蔡某又惭愧又悔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常讲这事以告诫别人,毫不隐晦。
门人萧山汪生辉祖,字焕曾,乾隆乙未进士[6],今为湖南宁远县知县。未第时,久于幕府,撰《佐治药言》二卷,中载近事数条,颇足以资法戒。
其一曰:孙景溪先生,讳尔周。令吴桥时,幕客叶某一夕方饮酒,偃仆于地,历二时而苏。次日闭户书黄纸疏,赴城隍庙拜毁,莫喻其故。越六日,又偃仆如前,良久复起,则请迁居于署外。自言八年前在山东馆陶幕,有士人告恶少调其妇。本拟请主人专惩恶少,不必妇对质。而问事谢某,欲窥妇姿色,怂恿传讯。致妇投缳,恶少亦抵法。今恶少控于冥府,谓妇不死,则渠无死法;而妇死由内幕之传讯。馆陶城隍神移牒来拘,昨具疏申辩,谓妇本应对质;且造意者为谢某。顷又移牒,谓:“传讯之意,在窥其色,非理其冤;念虽起于谢,笔实操于叶。谢已摄至,叶不容宽。”余必不免矣。越夕而殒。
其一曰:浙江臬司同公言,乾隆乙亥秋审时[7],偶一夜潜出,察诸吏治事状。皆已酣寝,惟一室灯烛明。穴窗窃窥,见一吏方理案牍,几前立一老翁、一少妇。心甚骇异,姑视之。见吏初草一签,旋毁稿更书,少妇敛衽退。又抽一卷,沉思良久,书一签,老翁亦揖而退。传诘此吏,则先理者为台州因奸致死一案。初拟缓决,旋以身列青衿,败检酿命,改情实。后抽之卷为宁波叠殴致死一案。初拟情实,旋以索逋理直,死由还殴,改缓决。知少妇为捐生之烈魄,老翁为累囚之先灵矣。
其一曰:秀水县署有爱日楼,板梯久毁,阴雨辄闻鬼泣声。一老吏言,康熙中,令之母喜诵佛号,因建此楼。雍正初,有令挈幕友胡姓来。盛夏不欲见人,独处楼中;案牍饮食,皆缒而上下[8]。一日,闻楼上惨号声。从者急梯而上,则胡裸体浴血,自刺其腹,并碎劙周身如刻画[9]。自云曩在湖南某县幕,有奸夫杀本夫者,奸妇首于官。吾恐主人有失察咎,以访拿报,妇遂坐磔[10]。顷见一神引妇来,剚刃于吾腹[11],他不知也。号呼越夕而死。
其一曰:吴兴某,以善治钱谷有声。偶为当事者所慢,因密讦其侵盗阴事于上官,竟成大狱。后自啮其舌而死。又无锡张某,在归安令裘鲁青幕,有奸夫杀本夫者,裘以妇不同谋,欲出之。张大言曰:“赵盾不讨贼为弑君[12],许止不尝药为弑父[13]。《春秋》有诛意之法,是不可纵也。”妇竟论死。后张梦一女子,被发持剑,搏膺而至曰:“我无死法,汝何助之急也?”以刃刺之。觉而刺处痛甚。自是夜夜为厉,以至于死。
其一曰:萧山韩其相先生,少工刀笔,久困场屋,且无子,已绝意进取矣。雍正癸卯[14],在公安县幕,梦神人语曰:“汝因笔孽多,尽削禄嗣。今治狱仁恕,赏汝科名及子,其速归。”未以为信,次夕梦复然。时已七月初旬,答以试期不及。神曰:“吾能送汝也。”寤而急理归装。江行风利,八月初二日竟抵杭州,以遗才入闱中式[15]。次年,果举一子。焕曾笃实有古风,其所言当不妄。
又所记《囚关绝祀》一条曰:平湖杨研耕在虞乡县幕时,主人兼署临晋,有疑狱,久未决。后鞫实为弟殴兄死,夜拟谳牍毕,未及灭烛而寝。忽闻床上钩鸣,帐微启,以为风也。少顷复鸣,则帐悬钩上,有白须老人跪床前叩头。叱之不见,而几上纸翻动有声。急起视,则所拟谳牍也。反复详审,罪实无枉。惟其家四世单传,至其父始生二子,一死非命,一又伏辜[16],则五世之祀斩矣。因毁稿存疑如故,盖以存疑为是也。余谓以王法论,灭伦者必诛;以人情论,绝祀者亦可悯。生与杀皆碍,仁与义竟两妨矣。如必委曲以求通,则谓杀人者抵,以申死者之冤也。申己之冤以绝祖父之祀,其兄有知,必不愿;使其竟愿,是无人心矣。虽不抵不为枉,是一说也。或又谓情者一人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使凡仅兄弟二人者,弟杀其兄,哀其绝祀,皆不抵,则夺产杀兄者多矣,何法以正伦纪乎?是又未尝非一说也。不有皋陶,此狱实为难断,存以待明理者之论定可矣。
【注释】
[6]乾隆乙未:乾隆四十年(1775)。
[7]乾隆乙亥:乾隆二十年(1755)。
[8]缒(zhuì):用绳索拴住人或物从上往下放。
[9]劙(lí):割。
[10]磔(zhé):古代一种酷刑,分裂肢体。
[11]剚(zì):用刀刺。
[12]“赵盾”句:赵盾(?—前601),嬴姓,赵氏,名盾,谥号宣。春秋中前期晋国卿大夫,杰出的政治家、战略指挥家。赵穿弑君,赵盾执政时没有惩罚赵穿。见《左传·宣公二年》。
[13]“许止”句:许止的父亲许悼公生病,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吃了药却死了。许止并非想毒杀悼公,只是所进之药不相宜,没有被治罪;而孔子坚持认为许止的行为是“弑君”。事见《春秋公羊传》。
[14]雍正癸卯:雍正元年(1723)。
[15]遗才:秀才参加乡试,先要经过学道的科考录送;临时添补核准,称为“遗才”。
[16]辜:罪。
【译文】
我的门人汪辉祖,萧山人,字焕曾,是乾隆乙未年进士,现任湖南宁远县知县。没有及第时,他长期在州县做幕僚,曾撰《佐治药言》二卷,其中记载几条最近的案例,很值得供执法者鉴戒。
其中一条说:孙景溪先生,名尔周。任吴桥县令时,有个幕僚叶某,一天晚上正喝着酒,忽然昏倒在地,过了两个时辰才醒过来。第二天,他关着门用黄纸写了一篇呈文,拿到城隍庙祭拜而后焚烧了,没人知道其中的缘故。过了六天,又像前次一样昏倒在地,很久才醒来,他请求搬到府外去住。他说,八年前,在山东馆陶县做幕僚,有个士子控告一个恶少调戏了他妻子。叶某本打算报请县令只惩治恶少,不必让这个女人出堂对质。但掌刑的衙役谢某却想看看女人的姿色,怂恿叶某传讯她。结果女人上吊死了,恶少因为犯了人命案论罪抵命。现在恶少在阴间控告,说那个女人如果不死,他就不需要抵命案;而女人死是因为衙门传讯。馆陶县城隍神发来文牒拘审叶某,昨天,叶某呈文申辩说,那个女人本应出庭对质;况且出此主意的是谢某。很快,城隍神又来文说:“传讯那个女人的本意,是想看姿色,不是为了帮她申冤;这个主意虽然是谢某出的,但执笔写文牒传讯女子却是叶某做的。谢某已经拘拿到此,叶某也不能宽恕。”叶某说,我是逃不过去了。第二天晚上,叶某死了。
其中一条说:浙江按察使同公讲,乾隆乙亥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犯时,有一天夜晚,他悄悄出去暗察下属官员的办案情况。大部分官员都已经睡觉了,只有一个房间还灯烛明亮。他透过窗户向里窥视,见一个官员正在翻阅案卷,几案前站着一个老翁和一个少妇。同公又害怕又很惊奇,姑且多看一会儿。只见官员先起草写了一张案卷,随即撕毁了又重写。那个少妇恭恭敬敬退下去了。官员又抽出一份案卷,沉思了许久,写了一张判决书,老翁也作了揖退去。后来同公传问了这个官员,得知先审理的是台州的强奸致死案。开始时考虑判定缓期处决,但马上考虑到奸污犯是读书人,却德行败坏致人寻死,改判为立斩。后审理的是宁波斗殴致死案。开始时考虑判为立斩,随后考虑到凶手本来是去讨债,为了自卫而还击欠债人的无理殴打而致伤人命,改判为缓期处决。同公才知那个少妇是宁死不愿失节的烈女的魂魄,那个老翁是在押死囚祖先的神灵。
其中一条说:秀水县县衙门里有座爱日楼,楼梯和楼板早已毁坏,每逢阴雨天就会听见鬼哭声。一个老吏讲,康熙年间一个县令的母亲喜好诵经念佛,于是修建了这座爱日楼。雍正初年,有位县令携同他的幕友胡某来上任。盛夏时节胡某不愿见人,独居楼上;他用的书籍、案卷和吃的喝的,都是用绳子吊上吊下。一天,人们听到楼上惨叫。手下人急忙搭梯子上去,见胡某赤身裸体浑身是血,拿刀刺自己的肚子,并且满身刀伤,像是被刻画了似的。胡某说,过去在湖南某县做幕僚,有一桩案子是奸夫杀了本夫,奸妇向官府自首了。我担心县令责怪我失察,就上报说访拿住了奸夫奸妇,奸妇于是被分尸而死。刚才,我看见一位神灵带领着那个奸妇来了,用刀刺进我的肚子,别的事情就不知道了。胡某呼号了一天一夜后死了。
其中一条说:吴兴县吏,以善于治理钱财粮税著名。同事偶然怠慢了他,他就向上司密告同事贪污盗窃,竟然引出一桩大案。后来这个县吏咬烂自己的舌头而死。又有,无锡的张某在归安县县令裘鲁青府上做幕僚,有个奸夫杀了本夫,裘县令认为奸妇并未参与谋杀,想释放她。张某大声争辩说:“赵盾没有讨伐弑君者,就是弑君;许世子为父亲进药而没尝,就是弑父。《春秋》有追究动机之法,因此奸妇不能宽恕。”结果奸妇被处死。后来张某梦见一女子,披头散发,手持利剑,捶着胸脯到他面前说:“我本无死罪,你为什么非急着要我死不可?”说着用刀刺他。张某惊醒,觉得被刺处剧痛。自此夜夜有这样的恶梦,因为这个原因死了。
其中一条说:萧山人韩其相先生,少年时擅长写讼状,屡屡应举落第,而且没有子嗣,他已经没有进取之心了。雍正癸卯年,韩先生在公安县做幕僚,梦见神灵对他说:“你因为笔下的罪孽太多,被剥夺了官禄和子嗣。现在你治狱办案仁义宽恕,神灵将赏赐你科考功名和儿子,赶快启程回去赴试吧。”韩先生不相信,第二天晚上又做了这样的梦。当时已是七月上旬,他说赶考已来不及了。神灵说:“我能送你。”醒来后,他急忙整理行装回去。船行江中一路顺风,八月初二竟然到达了杭州,补办了手续参加乡试,考中了举人。第二年,果然又得了个儿子。汪焕曾治学严谨笃实,有古学者之风,他讲的事情不会是妄言误说。
还有,汪焕曾又在《囚关绝祀》一条中说:平湖人杨研耕在虞乡县做幕僚时,虞乡县令兼理临晋县,有桩疑案,很久未能判决。后调查核实是弟弟将哥哥殴打致死,杨研耕夜里写完文案,没来得及熄烛就上床睡着了。忽然听见床上的帐钩发出响声,帐子微微打开,他以为是风刮的。不一会儿帐钩又响,帐子被帐钩挂了起来,有一个白胡须老人跪在床前磕头。杨研耕叱喝一声,那个老人不见了,但几案上有翻动纸的声音。他急忙起身去看,翻开的正是他刚才起草的案卷。他反复详细审阅,罪状并无冤情。只是这家人四代单传,到罪犯父亲辈才生了两个儿子,现在一个死于非命,一个又论罪处死,那么这家在传到第五代时就要绝后了。杨研耕于是将判决书撕掉,将此案依然存疑搁置起来,因为存疑是最好的办法。我认为,按照律令,灭绝人伦的一定要杀;以人情论,断绝子孙的也值得怜悯。生与杀都有所违背,仁与义最终难以两全。如果一定要委曲人情而变通王法,杀人者抵命,死者才能申冤。死者申了冤而使祖上绝后,这个哥哥若有知,也会不情愿。假如死者竟然愿意父亲断子绝孙,那就是没有人性了。即使不抵命也不能说是枉法,这是一种说法。有人又说,人情只是一个人的事,律条是天下之事。假使凡是家中只有兄弟二人,弟弟杀了兄长,怜悯他们家会绝后就不让抵命,那么夺产杀兄的就多了,那么律条又怎么能起到正人伦纲纪的作用呢?这未尝不是一种值得考虑的说法。看来没有皋陶那样明断的官,此案确实难判决。还是存留着等待明理的人去论定吧。
卢霁渔编修患寒疾,误延读《景岳全书》者投人参[17],立卒。太夫人悔焉,哭极恸。然每一发声,辄闻板壁格格响;夜或绕床呼阿母,灼然辨为霁渔声。盖不欲高年之过哀也。悲哉!死而犹不忘亲乎。
【注释】
[17]《景岳全书》:是记录张景岳毕生治病经验和中医学术成果的综合性著作。共六十四卷,一百多万字。作者张介宾(1563—1640),字会卿,号景岳,别号通一子,明代杰出医学家。
【译文】
编修卢霁渔得了伤寒病,误请了一个读过《景岳全书》的医生来治,他在药里放了人参,卢霁渔服药后立即死了。太夫人悔恨痛心,哭得极其悲哀。但是她每哭一声,就听见板壁“格格”作响;夜间听见有人绕着床呼喊阿母,太夫人清楚地辨别出是卢霁渔的声音。这是卢霁渔不想让年迈的母亲过分哀伤悲痛。令人悲痛啊!死了还不忘老母亲。
海阳鞠前辈庭和言:一宦家妇临卒,左手挽幼儿,右手挽幼女,呜咽而终。力擘之乃释[18],目炯炯尚不瞑也。后灯前月下,往往遥见其形,然呼之不应,问之不言,招之不来,即之不见。或数夕不出,或一夕数出;或望之在某人前,而某人反无睹;或此处方睹,而彼处又睹。大抵如泡影空花,电光石火,一转瞬而即灭,一弹指而倏生。虽不为害,而人人意中有一先亡夫人在。故后妻视其子女,不敢生分别心;婢媪童仆视其子女,亦不敢生凌侮心。至男婚女嫁,乃渐不睹,然越数岁或一见,故一家恒惴惴栗栗,如时在其房。或疑为狐魅所托,是亦一说。惟是狐魅扰人,而此不近人。且狐魅又何所取义,而辛苦十馀年,为时时作此幻影耶?殆结恋之极,精灵不散耳。为人子女者,知父母之心,殁而弥切如是也。其亦可以怆然感乎?
【注释】
[18]擘(bò):分开。
【译文】
海阳县的鞠庭和前辈说:一位官宦人家的夫人临终前,左手挽着幼子,右手挽着幼女,呜咽而死。费了很大劲儿才把她的手掰开,她的眼睛却睁得很大,不肯瞑目。后来,灯前月下,往往远远看见她,但是叫她不答应,问她不说话,向她招手也不过来,走近去却不见了。有时几个晚上不出来,有时一夜出现好几回;有时望见她站在某人的面前,但某人却什么也没看见;有时在此处看见她,有时又在别处看到她。大概如同泡影空花,电光石火,一眨眼不见了,弹指之间又忽然出现了。虽然不害人,但人人心中都有个已故夫人的影子。因而,后妻对她的子女,不敢有歧视的心思;婢女僮仆对她的子女,也不敢有凌侮的心思。等到男婚女嫁后,才渐渐看不见她了,但过几年就间或出现一次,因此一家人总是战战兢兢,好像她就在身边。有人怀疑是狐魅冒形作祟,这也是一种说法。只是狐魅是搅扰人的,但是这个鬼却从不靠近人。况且狐魅又是为了什么要辛苦十多年,时时变幻这个形象出现呢?可能还是夫人过于眷恋,魂灵不散吧。为人子女的,要了解父母的爱心,死后还更加关切子女,竟然到了这个地步。这也足以让人悲伤地感叹吧?
庭和又言:有兄死而吞噬其孤侄者,迫胁侵蚀,殆无以自存。一夕,夫妇方酣眠,忽梦兄仓皇呼曰:“起起!火已至。”醒而烟焰迷漫,无路可脱,仅破窗得出。喘息未定,室已崩摧,缓须臾,则灰烬矣。次日,急召其侄,尽还所夺。人怪其数朝之内,忽跖忽夷[19]。其人流涕自责,始知其故。此鬼善全骨肉,胜于为厉多多矣。
【注释】
[19]忽跖(zhí)忽夷:忽好忽坏的意思。跖,原名展雄,又名柳下跖、柳展雄,相传为古时民众起义的领袖。“盗”是当时统治者对他的贬称,“盗跖”成为盗贼或盗魁的代称。夷,伯夷,古代贤人。殷商末年孤竹国君的儿子。周武王灭商后,他和弟弟叔齐不愿吃周朝食粟,一起饿死在首阳山。
【译文】
鞠庭和前辈又说:有一个弟弟,在哥哥死后侵吞侄儿的财产,逼迫、威胁、蚕食,侄儿几乎无法活下去了。一天夜里,这个弟弟夫妻俩正在酣睡,忽然梦见哥哥急急地呼喊:“快起来!快起来!火烧来了!”他们从梦中惊醒,只见屋里烟火迷漫,已经无路可逃,只得破窗而出。喘息未定,房子已经崩塌,如果逃得稍慢一点儿,人就烧成灰烬了。第二天,他急忙叫来侄儿,全部退还侵吞的财产。人们对他几天之内忽坏忽好觉得很奇怪。那个人流泪自责,人们才知道其中的原因。这个哥哥的鬼魂善于保全骨肉,比变成厉鬼要好得多了。
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门人吴生冠贤,为安定令时,余自西域从军还,宿其署中。闻有幼女幼男皆十六七岁,并呼冤于舆前。幼男曰:“此我童养之妇。父母亡,欲弃我别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问其姓,犹能记。问其乡里,则父母皆流丐,朝朝转徙,已不记为何处人矣。问同丐者,则曰:“是到此甫数日,即父母并亡,未知其始末。但闻其以兄妹称。然小家童养媳,与夫亦例称兄妹,无以别也。”有老吏请曰:“是事如捉影捕风,杳无实证,又不可以刑求,断合断离,皆难保不误。然断离而误,不过误破婚姻,其失小;断合而误,则误乱人伦,其失大矣。盍断离乎!”推研再四,无可处分,竟从老吏之言。
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20],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凡数百间,夜深风雪,三人坚扃外户,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篝灯共饮。沉醉以后,偶剔灯灭,三人暗中相触击,因而互殴。殴至半夜,各困踣卧。至曙,则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伤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讯时,并云共殴致死,论抵无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觉有扭者即相扭,觉有殴者即还殴,不知谁扭我谁殴我,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其伤之重轻,与某伤为某殴,非惟二人不能知,即起死者问之,亦断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随意指一人,无不可者。如必研讯为某人,即三木严求[21],亦不过妄供耳。竟无如之何,相持月馀,会戴符病死,借以结案。姚安公尝曰:“此事坐罪起衅者,亦可以成狱。然核其情词,起衅者实不知谁。锻炼而求,更不如随意指也。迄今反复追思,究不得一推鞫法。刑官岂易为哉?”
【注释】
[20]织造:明清时期于江宁、苏州、杭州各地设专局,织造各项衣料及制帛诰敕彩缯之类,以供皇帝及宫廷祭祀、颁赏之用;明代于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清代改任内务府人员,称“织造”。籍没:登记并没收所有财产入官。
[21]三木:指加在颈、手、足三处的刑具,即枷和桎梏。这里的意思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
【译文】
实在难以判决的案件,不一定在情理之外;然而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里。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是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大喊冤枉。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媳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少女说:“我本来是他的亲妹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问他们的籍贯,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都换地方,已经不记得是哪里的人了。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他们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都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是小家小户的童养媳,和丈夫按惯例也是互称兄妹,实在没法分别。”有个老吏请示说:“这种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判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判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吧!”推敲再三,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吏的建议。
由此回忆起姚安公在刑部任职时,织造官海保的家产被没收入官,官府派了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房宅共有几百间,夜深时风雪大作,三人关紧大门,图暖和,就一同在一间幽深的寝室里点着灯喝酒。大醉之后,偶然把灯剔灭了,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斗殴起来。打到半夜,都被打翻在地。到了早晨天亮,才发现一人死了。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还好没有死。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互相斗殴时打死的,被判抵命也无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不知是谁扭了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询问,也肯定不能知道。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命来抵偿,那么任凭官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项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严刑拷打,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拖延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就借此了结此案。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以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其供词,实在不知道挑衅者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