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权利
自由不等于免费
权利是文明的产物和特征。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当掌握一些关于权利的知识和理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对权利的理解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学习经济学关于权利的知识,不仅能让我们掌握作为文明人应当掌握的知识,还能够让我们比一般人有更锐利的视角。
资源的占有|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第046讲 | 权利有别于能力
权利是文明的产物和特征。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掌握一些关于权利的知识和理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对权利的理解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迂回竞争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设想我们是一群外星人,远远地靠近地球,想要探究人类和动物的区别,解释为什么人类会走向繁荣富足,我们就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在动物世界,狮子非常勇猛,也很有能耐,它们展开的都是直接的竞争:要什么就抢什么,单刀直入,毫不含糊。但狮子却非常贫穷,身无旁物,孑然一身。
而在人类社会,人们几乎从不直接争抢,他们搬砖运沙,铺路搭桥,看书学习,开会出差,但他们每天所需的消费品,都自然而然地到手了。外人无法从他们工作的内容推测他们想要得到什么,从他们的所得也难以推测他们是怎么取得的。人类展开的是高度迂回的竞争。结果是,人类非常富有,哪怕是乞丐,也能借助大量公共设施而生活。
让人类有别于动物,长期展开迂回竞争,从而积累大量财富的原因之一,是人类社会逐渐建立起了精致的权利体系。权利保护了有效的竞争。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什么是权利,权利具有哪些特征。
权利的定义
要想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准确的方式了解人类社会关于权利的安排,最好的办法就是读一读阿尔钦为经济学界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撰写的条目“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
这本辞典在1987年出版了第一版四大卷,体现了整个经济学界对各个领域最扎实的研究。隔了21年,到2008年再版时,篇幅从四卷变成了八卷,里面的条目也发生了很多变动。一些原有的条目被新的条目取代了,一些条目虽然没有被取代,但也被补充了。
而阿尔钦撰写的“财产权利”条目,在1987年的版本里有,到2008年的版本里还有,既没有被替代,也没有被补充,一个字都没有改过。这就是经典文章。
这个条目的第一句话就举重若轻、扣人心弦。阿尔钦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A property right is a socially enforced right to select uses of an economic good.)这句话中,socially enforced,意思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分量特别重。
权利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是别人授予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我们有才有;要别人愿意出来保护我们行使的自由,才能叫权利。这是权利的特征。
权利有别于能力
狮子王打架最厉害,它占有了一块肉后,别的狮子不敢抢,那是因为狮子王的能力在现场。能力,英文叫might。
某人有辆轿车,停在办公室楼下,他用不着拿根棍子守在车旁。只要有人想偷车,就总会有人出来阻止。车主的能力不在现场,保护他的不是能力,而是权利。他的权利还在现场,因为那是社会上其他人自愿给予的保护。权利,英文叫right。
能力,might;权利,right。一个字母之差,意思却天差地别:能力取决于自己能够占有多少,而权利则取决于社会上其他人愿意给你多少。
思考题
经济学对“权利”的定义跟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有没有冲突?如果有冲突的话,你认为哪种解释更合理呢?
第047讲 | 权利是人赋的而非天赋的
天赋人权论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就在全世界流行的一种理论和学说。而我们这里要介绍的观点与这种流行的学说相反,即权利其实是人赋的,而非天赋的。虽然这听起来有些离经叛道,但是看过下面的介绍之后,你或许会同意,这不仅实事求是,而且合情合理。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今天有许多权利,我们都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天生就如此,事实真是这样吗?
美国著名的律师、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曾经是哈佛大学最年经的法学教授,也是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他写过一本精彩的书,中文名叫《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而英文名是Rights from Wrongs: A Secular Theory of the Origins of Rights ,直译就是“权利来自错误——关于权利起源的一种现实观点”。在英文里“正确”和“权利”是同一个词——right,所以“权利来自错误”也可以译为“正确的事情来自错误”。
德肖维茨在书里首先反驳了很多流行的观点。他说:
第一,权利不来自神。每个人都有自己心目中的神,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宗教,如果权利是来自神的话,到底是来自哪个神呢?我们该听谁的呢?
第二,权利也不来自自然。自然本来就是中性的,没有客观价值、不带有主观价值倾向的,因此权利不来自自然。
第三,权利也不来自逻辑。逻辑是自洽的,要知道一个自洽的逻辑是永远正确的。不管是在地球还是在月球,逻辑只要是自洽的,它就是永真的。但是永真的逻辑——比如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180度,就永远等于180度,它是由一个基本的假定推出来的公理体系——不会告诉我们任何关于这个世界的具体知识。有另外一套知识,它虽然是可错的,例如地心吸引力是多少、重力加速度是多少,但它能够告诉我们一些关于我们所在世界的知识。所以德肖维茨也认为,权利也不来自逻辑,因为逻辑不会告诉我们任何关于世界如何运行、如何治理的知识。
第四,权利也不来自法律。因为法律是有了权利以后对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果权利来自法律,我们又凭什么去评判一个法律体系的正确和错误、合适与不合适呢?
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教训
德肖维茨的立论是: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每当人类经历了巨大的错误、有了惨痛的经验以后,就想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错误,于是人们就逐渐建立起对权利的约定、对权利的安排,目的是要减少错误,减少损失和失败。所以权利来自错误,正确也来自错误,人类在过去惨痛教训的基础上,一点一点地改变我们社会的制度安排。
德肖维茨的观点,虽然没有“权利是天赋的”那种说法掷地有声,但非常实际,也符合我们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今天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其实都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得以确立的,从有人提出,再到有人实践,到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再把它写到法律条文里,最后慢慢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德肖维茨也指出,许多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利之间,本来就是有冲突的,怎么找到相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才是我们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例如,胎儿的生存权就跟母亲选择堕胎的权利产生冲突;人生存的权利,就跟他要求安乐死的权利有冲突;一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就跟另一个人不受别人冒犯的权利有冲突;抽烟的权利,就跟他人拒绝吸二手烟的权利产生冲突;同性恋结婚的人收养子女的权利,就跟儿童要求异性恋的夫妻收养的权利产生冲突。
看得再广一点,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一种我们能够想象出来的权利,历史上不曾存在过相反的权利。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权、隐私权、污染权、征地权、申请破产权、同性恋结婚权等,都是人类经过长期的冲突和博弈慢慢形成的。
权利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
生命是属于每个人自己的,但每个人有自杀的权利吗?如果每个人都有自杀的权利,那我们会看到,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宣布我准备自杀了,社会上其他人就应该说:好啊,恭喜你啊,要行使你的天赋的权利了。
但现实中一个真想自杀的人,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让别人知道,因为他的想法一旦被人知道,别人就会出面阻止。而更多旁观的人,看见有人阻止自杀的话,他们会帮助那些阻止的人,而不会去帮助自杀的人。这说明自杀是一种不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
为什么生命属于一个人自己所有,而他却没有权利自杀?事实上,世界上罕见——我是为了谨慎起见说罕见——有鼓励自杀的文化。没有哪个民族、哪个文化是鼓励人们自杀的。
因为一个人死去,受害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还有他周围的好多人,甚至是整个社会。保存社会的人力资源,是几乎所有文明、所有社会的基本共识。哪怕是对重病患者实施安乐死的问题,大家的讨论也是极其谨慎的。
明白了这些道理,我们再回头看一遍阿尔钦“财产权利”条目的头一句话,他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读到“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这句话,我们可以再次体会它的分量。
阿尔钦写这篇文章是在1987年,德肖维茨的书第一版是2004年,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认识,但是英雄所见略同。我每次看到知识和见解相通的时候,心里就特别高兴,这就是知识的魅力。
思考题
你怎么理解“人生而平等”这句话?
第048讲 | 自由不等于免费
自由和免费是两个连美国的大法官都会弄错的概念。在英文里,自由和免费刚好是同一个词——free。但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上的自由并不等于经济上的免费。(Political freedom is not economically free.)
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同样重要
1980年美国加州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果脯园购物中心诉罗宾斯案”(Pruneyard Shopping Center v. Robins , 1980)。
案件并不复杂,果脯园购物中心来了一群中学生,他们要抗议联合国的一个决议,想在购物中心里征集顾客的签名。但是,购物中心是人们买东西的地方,不是征集政治签名的地方,购物中心觉得这群学生侵犯了顾客安静购物的权利,于是对学生提起了诉讼。
但问题是,言论自由在美国宪法中是受到高度保护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的法律。”最后,加州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说“人们有在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有意思的是,在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对类似案件做过一个判决。当时的判决说:“私人购物中心里并不存在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那些私人购物中心的主人,没有义务向别人提供一个场所,让他们去行使言论自由。
但现在,加州最高法院说:在加州,可以。结果这个案子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80年的判决结果是:(1)加州说可以就可以;(2)别的州如果认为可以,也没问题,每个州都可以给言论自由更大的权利,只要不跟联邦的其他法律冲突就行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下来以后,美国有30多个州跟随了加州,它们的州宪法里面都明文规定要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当然也有十几个州拒绝跟随,甚至指责这种判决太离谱了,私人的领地怎么能被征用来从事公共用途呢?
不管怎样,判决下来以后,很多人就开始测试这个法律的边界。这个案件本身,讲的是一群中学生反对联合国的一个决议。按照相似的逻辑,反对失业可以吗?呼吁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可以吗?要求捐款可以吗?自己讨钱可以吗?这就成了人们不断尝试的方向。
另外,从场所上看,法院判决的是购物中心可以。既然购物中心可以,居民区、停车场也是向公众开放的私人领地,那么在居民区、停车场里搞示威活动,去请愿、去征集签名,可不可以呢?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利用别人的物业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变得越发得寸进尺。
最后商场实在没办法,只好贴出醒目的布告,上面写着:
不要给兜售的人钱,我们对商店外面的兜售者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他们的言论和他们表达言论的方式,都跟我们无关。他们之所以出现在我们的物业区域,不是我们要他们来的,而是因为现在加州的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做。如果您不想见到这些兜售者,那请跟您的州议员联系。
行使权利所要动用的经济资源并不免费
实际上,法官没有搞清楚的是,在解读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时,要分清人们行使言论自由这种政治权利是一回事,在行使政治权利时,要动用一些经济资源,则是另外一回事。
经济资源本身是有主的,应该尊重这些经济资源的主人,尊重他们的产权。因为他们的产权跟法律所要保障的那些政治权利同样重要。
几年前我看到过一条欧洲的新闻,是一群失业者冲进了电视台的直播间,在里面宣读了一份声明:“我们反对失业。”对于这种行为,好多人以为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宣泄,但实际上电视台的直播间是私人财产,属于别人的产权,通过侵犯别人的私人财产来宣泄自己的政治主张,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们只要把政治上的权利,跟经济上的产权保护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就很容易理解这件事情。
经济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政治上的权利要比经济上的权利高一个级别,这个观点也很值得商榷。
实际上,经济权利也是人们基本的权利之一,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阿尔钦是公认的产权大师,他不仅在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撰写了“财产权利”这个条目,同时也受邀在《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里撰写“产权”条目。在全书中,他清楚明确地写道:
私有产权与人权并不冲突,它们都是人权。私有产权是人们使用和交换特定物品的人权。如果产权的行使受到抑制,那权利就会朝其他方向倾斜(也就是说,那些受权力机关恩准的个人特征,就会取代那些平等的非个人特征)。这是产权为什么那么重要的原因:产权保护个人自由。
可见,人们要行使政治上的自由权利,产权非常重要,经济基础非常重要。
思考题
如果你在汽车站忽然想要上洗手间,自己的行李需要请人代为照看。眼前有两个人,一个是衣着破旧的穷人,另外一位是西装革履的有钱人,你更愿意请谁来照看你的行李呢?为什么?
产权界定|保护与限制
第049讲 | 产权的兴起
从这讲开始,我们要深入分析产权的一些基本属性。
人类社会需要产权安排
首先要介绍的是产权兴起的过程。产权的兴起有两个动力,一个是外部性,一个是人口的集聚。
产权不是天然就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由于产权的明确、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都需要耗费成本,如果必要性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各种产权安排。如果我们要分一个馒头,掰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我们要分的是金条,就需要用上天平和各种测量的仪器。只有当权利的安排带来的好处足够大时,人们才去考虑怎样界定产权,怎样才能行使和保护产权。
产权兴起动力之一:外部性
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经分析过产权在美洲兴起的过程。在美国,起初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当时人们打猎,见到一只动物,谁打到就是谁的,不需要进行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航海的兴起。航海兴起后,动物的毛皮可以通过航海运送到欧洲去卖,毛皮变得值钱了,因此打猎的人越来越多了。打猎的人越多,动物的数量就越少。这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我们多打一只,别人就少打一只。因此,社会就逐步产生了对产权保护的需求。
但问题是,动物的产权怎么界定?动物到处跑,不能指着一个动物说“这只动物是我的,那只动物是他的”。这时人们就需要依靠自然环境的帮助。
在美国的东北部,大多数动物都是穴居动物,它们有个特点,就是离自己的窝不会太远。因此人们虽然很难界定动物归谁,但是可以界定哪个山头归谁。只要山头确定好了,基本就可以确定山里的动物归谁了。这时就形成了产权界定和行使的一个雏形,一个一个山头,就从原来的公有慢慢界定到集体所有,甚至界定到家庭所有。
美国西南部的产权界定:牛仔与铁丝网
与此同时,美国的西南部虽然也有大量动物,但在那里却没形成产权的制度安排。因为美国的西南部是大量的平原,那里的动物大部分是迁徙动物,经常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外一个地方,所以很难像美国东北部那样根据山头来判定动物的归属。
只有修墙才可以确定一大片平原的具体归属,但是一大片平原的修墙成本非常高。当时美国西南部用的是“人肉墙”,也就是通过牛仔骑着马巡逻的方式进行产权的界定。
而美国西南部真正的产权界定,是从铁丝网的普及开始的。
美国有产权经济学家做过研究统计,在19世纪60年代的那10年间,美国国家专利局颁布了360多项关于铁丝网使用的专利。而到了1880年,也就是在20年间,美国总共卖出了超过8000万磅的铁丝网,这些铁丝网能够修筑50多万英里的墙。这时候,美国才对这些大面积平原的土地产权进行了界定。
产权兴起动力之二:人口集聚
产权兴起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成本持续大幅下降,使得人和货物远距离的旅行和运输成为可能,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和货物的高度集聚。
人可以密集地居住在一起,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也就越来越多,于是便产生了对产权,也就是对“排他性权利安排”的需求。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是一个保护大自然的天堂,但它不是由环保人士,而是由铁路公司建立起来的。因为当时美国有《宅地法》,一块地谁占了,谁在上面耕作,它就归谁,大片的荒地就这样被人占有了。
这时铁路公司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很多人坐火车,在铁路沿途观光也是一大需求,如果所有的地都被人开发了,沿途美景遭到了破坏,铁路公司的生意就会大受影响。于是铁路公司开始不断向国会游说,说要保护沿途的自然景观不受破坏。最后黄石国家公园就在这样的目的下建立了。
紧密联系而又生活丰富的现代人
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交通成本下降、货物和人不断流动的好处。我看过一本童书,这本书讲的是过去的人和今天的人生活的对比。
过去人出生在哪里,他基本上一辈子就生活在那儿。吃的东西,都是方圆几十里地长出来的,不会吃到更远地方生产出来的东西。而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上午可以吃欧式早餐,中午吃泰国餐,晚上吃巴西烤肉。在大城市的市中心,基本上几公里的范围内,就能够吃到来自世界不同角落的食物。
与此同时,陌生人跟陌生人之间、各种资源之间的联系也变得非常紧密。
有一次我坐飞机,在办登机牌时乘务员告诉我:“您坐的这趟飞机,因为天气原因晚点了。”我说:“不对啊,我这趟是从深圳飞北京的航班,深圳和北京的天气都很好,可以起飞降落。”乘务员告诉我:“不是深圳和北京的天气不好,而是这架飞机要从武汉飞过来,武汉天气不好,飞不过来,所以您没办法准点飞北京。”由此可见,现代人的生活,相互之间的制约、联系是多么的紧密。
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我们前面介绍过亚当·斯密对人性的看法,讲过人与人之间是有爱心的,但是人跟陌生人之间需要讲规则。这时候规则就取代了过去熟人之间常用的那些礼尚往来。
我们说,市场经济会不会使人情淡薄呢?从某个角度看,它确实使人情变得淡薄了,但是这种产权和制度的安排,使我们的物质生活变得更丰富了,同时也使我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更丰富了。
那些物理距离较近的人之间,比如我跟邻居之间可能交往不多,但物理距离较远的人,却可以通过互联网更频密地交流彼此的思想和感情。人越来越能主宰自己的精神生活了。
思考题
过去在美国三藩市,也就是我们称之为旧金山的地方,人们发现了金矿,对金子有两种界定的办法:一是谁挖到金子,金子归谁;第二是谁发现了金矿,这金矿里面的金子就归谁。那么,对金子做产权界定和对金矿做产权界定,这两种界定哪一种更好呢?
第050讲 | 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介绍完产权兴起的过程之后,我们来分析产权的三个要素或者三个重要环节——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权相加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
使用权
产权的第一个环节是使用权,它的含义是我们能决定资源怎样使用。单独理解使用权并不难,难的是在它与所有权冲突时,该如何理解?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体现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权归一个人,使用权归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每时每刻都拥有使用权,那这个人的所有权又该如何体现?
为什么会有两个互相冲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为了调解产权主张的冲突。也就是说,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双方,各自为了让对方有台阶下,找了一种新的说法,说所有权归你,但使用权归我。这样就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现实生活中这种冲突是非常常见的。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宪法》有几个版本,其中1982年的《宪法》在第10条第4款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到了1988年,《宪法》有了一次修订。修订后,《宪法》第10条第4款就变成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前面写着转让不行,但紧接着后面那句话就写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让人很难理解。
这次修订背后的原因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块国有土地进行了拍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土地拍卖。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没有资金,外商就建议将土地卖掉换成资金。但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准转让土地,该怎么办?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区,它就试验了这土地的“第一拍”。拍卖几十天后,广东省人大才在年底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确认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到了第二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才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我们仅仅看法律条文,是没办法理解前后两个条文之间、字眼之间的冲突的。我们必须把它们放到一个经济背景里去看。一个新的说法,一个新的词,就能够把僵局解开,把资源释放出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找一种说法,让对方有台阶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还有别的作用。
例如,在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归英国女王,使用权归个人。意思是在平时不打仗时,土地怎么用归个人;而在打仗时,女王可以征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决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种什么、如何耕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因为地主通常直接跟国家机器打交道,负责交税、寻求保护,所以名义上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比较善于耕作,他们干的是技术活,他们决定土地该怎么使用、怎么耕作。因此一块土地分了两种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一块土地、一份资源在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和分工。
收益分配权
产权的第二个环节是收益权,也就是收益分配权。
一份资产会不断地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就会有报酬,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它的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是资产的收益权。
能够支配收益权的人有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或者是一位国资委的官员。这一点容易理解。
转让权
产权的第三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转让权。
如果一个人对某一资产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转让权,那他往往只是暂时拥有这一资产。
因为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下子批发转让了。一个人,只有当他完全拥有一份资产时,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资产未来每一个时刻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转让出去。
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暂时拥有某一资产。例如,一位国资委的官员,他控制着某一国有资产,他能决定这份国有资产当前如何使用,也能决定它当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没有权利把它卖掉并把收入占为己有。这一点说明,他并非真正拥有这份资产。
从产权的角度看,人们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有没有权利把它卖出去。
思考题
国有资产算不算是一种明确的产权?
第051讲 | 产权保护之一:财产原则
产权保护有三个基本原则——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这三个原则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内容,而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内容。
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要介绍产权保护的三大原则,必然要提到一篇著名的论文,名叫《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1972)。这篇论文由两位法学家写成,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一位是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第一位作者卡拉布雷西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经担任过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学者,当年写这篇文章时不过40岁。另外一位作者梅拉默德,写这篇文章时年仅27岁。
这篇文章的题目非常有意思——大教堂的一个视角。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珑,非常复杂,而作者将教堂的视角用在这里,意思是说人类进行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很多种,文章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只不过是像大教堂这样非常复杂的事物里的一个角度,有点类似中国成语“管中窥豹”的意思。
文章说产权保护的原则分三种:第一种叫财产原则,第二种叫责任原则,第三种叫不可转让原则。
财产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呢?意思是: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产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这个人付费,付到他愿意放弃为止。如果是通过这种方法把产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那么这种产权就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那就是确权。确权以后,产权人和其他人自愿进行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
责任原则
第二个原则叫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产权所有者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是由所有者确定,而是由第三方确定。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这个原则跟财产原则不同,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时,由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责任原则指的是,定价由第三方确定。
在实施责任原则时,政府往往做了两次干预:第一次是确权,第二次是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政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不可转让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在不可转让原则下,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进行了三重干预:第一,确权;第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政府决定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
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有人想要侵占我的房子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的保护;当国家要建消防局,打算征用我的土地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的保护,国家需要给我合理的补偿;当我喝醉酒不省人事签了卖房合同时,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的保护,因为醉酒情况下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哪种更好?我们可能会说,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所以财产原则肯定比责任原则更好,而责任原则又比不可转让原则更好。是这样吗?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很好的。有人看中了我们的手表,唯一的办法就是出价,出价高到我们愿意卖为止。这时我们才是这只手表真正价值的最好决定人,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但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如人的手臂值多少钱,应该由自己来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一定。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手臂受伤要截肢,对方负全责,这时受害者的手臂能不能通过财产原则,向肇事者出一个价,来赔偿自己的手臂呢?答案是不能。
因为交通意外已经发生了,如果让受害者来开价,可能不是20万元、200万元,而是2000万元、2亿元,导致事件最终没有办法解决。因此人的手臂在交通事故中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进行事前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大量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默德在我们前面提到的论文里也详细地讨论过,交通意外中受伤的手臂到底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例如,人们可以去保险公司,先给自己身体的每一个器官、每一个部位定个价,买好保险,假如发生交通意外,我们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候我们的身体似乎就可以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了。
但实际上真要这么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个人要给身体每一个部位定价,即便保险公司认可,议价的成本也非常高,况且,很多部位是无法定价的;如果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裁决,组织费用、行政费用会非常高;而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的现象。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而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我们可能会想,如果有人侵权构成刑事犯罪后,不被投到监狱里,而是在外面继续工作,赚了钱赔给受害者,不就能减少无谓的损失吗?但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会这样做。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第一,他伤害了别人;第二,他改变了规则,把原来明明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我们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时,其实惩罚的是两宗罪。
我们也经常会见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受害后,不太愿意出来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时我们采用由国家来追诉的方式,就是要阻吓犯罪嫌疑人,不让他们擅自改变游戏的规则,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用责任原则来保护。
思考题
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第052讲 | 产权保护之二:责任原则
在美国法学院,只要讲到侵权法就一定会引用和讨论的经典案例,是1908年的“码头紧急避险案”(Ploof v. Putnam , 1908)。
码头紧急避险案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带着妻子、孩子,在湖上开船玩儿,忽然遇到风暴,原告就把船绑到了被告的码头。这时被告的仆人发现有人侵入了自家的领地,就把这条船给解开了。结果船被风浪打翻,不仅船被摧毁,原告的妻子、孩子也受了伤,于是原告就起诉这个码头的所有者及其仆人,说他们导致了家人和财物的损伤。
这时我们遇到的是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一个是码头的财产权,一个是船的财产权,到底应该保护哪一个呢?
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推算一下,到底谁应该胜诉,谁应该败诉。
船绑到码头上,当然对码头有一定的损害,但是这样的损害是比较轻的。反过来,码头的主人为了保持自己码头的完整无缺,把别人的船解开,船漂到湖里后,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的道德习俗会认为,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让原告享有紧急征用、使用码头的权利,用法律术语说,叫“紧急避险权”。事实上这个案子进行了两审,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判决原告胜诉。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启发:我们在保护财产权时,到底是用财产原则还是责任原则,很重要的一个权衡标准,就是看交易费用。因为在1908年的紧急避险案里,原告没办法跟被告——码头的主人进行任何协商,因为暴风雨已经来临,协商已经来不及了,这时他就可以紧急征用别人的财产。
而反过来,如果法院认为这个码头必须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那它可以颁布紧急禁制令,禁止别的船只停靠在这个码头上。
前面在介绍科斯定律时,我们曾经讲过一个案例:水泥厂如果不断排出污染物,居民起诉水泥厂,法院有一种可能就是向水泥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生产。也就是说居民的健康得到了财产原则的保护,除非水泥厂向居民支付足够的费用,让他们自愿放弃自己的健康权,水泥厂才能继续生产。
这里的要点是,申请禁制令是一种按照财产原则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式。
现代产权案件中的责任原则
再看一个现代产权案里法院怎样交替使用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例子。
假设有一家药厂花了很多钱、用很长时间研制出一款新药,另外一家药厂仿制了它的新药。这时法官通常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被侵权的药厂,即对仿造的药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仿造。这是财产原则。
而在另外一些案子里——例如在软件行业,假设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几千万行、上亿行的代码中有一小部分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法官就不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专利权人。法官不会勒令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召回所有的产品,改掉里面侵权的代码再重新销售。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了,上亿行的程序里多多少少有点侵权还是正常的。这时法官通常会依照责任原则,勒令那些有侵权行为的公司对被侵权的公司进行赔偿,而赔偿的金额由第三方来决定。
因此,采用责任原则的一个核心理由是,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产权的成本太高,而伤害已经造成,这时只能由第三方对伤害做一个赔偿定价。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当中的违约赔偿上。
思考题
小船停靠码头案里面,如果船停靠在码头上又破坏了码头的设施,那么船主是否需要对码头的主人做出赔偿?
第053讲 | 产权保护之三:不可转让原则
政府对财产的保护,通过不可转让原则这种保护方式也很常见。例如,一个人神志不清的时候,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一个人没有到法定年龄,哪怕他自愿成为童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国家禁止卖淫,不管是男人女人,卖淫都是违法的。虽然说身体是属于个人的,但也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个人无权出让自己的身体,也无权出租自己的身体给别人。此外,器官的买卖在大多数的国家也是非法的。
政府之所以要禁止交易,通过不可转让原则来保护产权,有多方面原因。
为避免社会麻烦而禁止交易
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认为一些买卖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麻烦。允许买卖后,回过头再来处理买卖引起的各种矛盾,成本太大,因此一开始就阻止这个买卖。例如政府可能规定不能把土地卖给那些带来大量污染的工厂,或者把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卖给外国人等。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一些买卖会威胁现存的道德观,例如卖淫、买卖器官,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禁止这种买卖。
父爱主义与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像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做主。例如在有的地方,农地虽然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有居住权、耕作权,但他们却没有权利把土地卖掉。有很多学者认为,一旦农民把土地卖掉,就会变成失地者,成为游民,会给社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然,我自己不赞成这种看法。那些生活在城里的人,生下来就没什么土地,但绝大部分都能独立生活。
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除了父爱主义,还有一种所谓的“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自己对自己信不过。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例如,有很多人第二天有重要的事情需要早起,他们知道一个闹钟是不能把自己叫醒的,要准备两三个闹钟,而且要放到自己起床走几步才能按停的地方。这是一种“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他们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会失去理智。有很多人,在喝酒以前会先把车钥匙交给朋友,因为喝了酒以后,他是不会承认自己喝醉的。
不可转让原则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我们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如果法律已经禁止人们买卖某件商品了,人们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它的后果是什么?这种因果分析才是我们要分析的重点。
就拿器官买卖来说,很多人反对器官买卖,是因为相信到了自己没钱的时候,会真做出卖自己器官的事情。我猜大家可能也都不赞成器官买卖,有些人因为穷就出卖自己的器官,那个场面想起来就不舒服,于是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
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关于器官买卖,以一个真实的案子为例,看看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这个案子是“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1990)。
原告约翰·摩尔(John Moore),1976年在加州大学的一个医学院里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在接受治疗前,医生让他签署了一份同意书,要切除他的脾脏。这份同意书里明确表明,医院有权全权处理他被切除的任何组织和器官。
医生切除完摩尔的脾脏后,发现他的血细胞非常独特,能够刺激产生一种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又能进一步刺激白细胞的生长,而这种白细胞又能抑制癌症。于是这个医学院就开始用摩尔的脾脏开发出一系列的产品来治疗白血病。
医学院的这些医生不仅拿了大笔的奖金,还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这个案子判决时,公司的价值已达30亿美元。
但是医生一直没有告诉摩尔,他被切除的器官那么值钱。医生只是让摩尔反复到医院里复查,从1976年开始,摩尔一直不断地定期回访,直到1983年。这一年,摩尔要搬家到西雅图,就跟医生说回洛杉矶很远,能不能把病历转到西雅图去。医生说:“你还是回来,机票、住宿费我们给你付。”这时摩尔就觉得有点儿纳闷了。
1983年,医院要摩尔再签一份合约,声明自愿放弃他或者他后代所拥有的一切由他的器官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权利。摩尔也签了,但签完以后就越发觉得奇怪,后来他就拒绝去看病了,还找了个律师去调查这件事情,终于把真相调查出来了,于是他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从初审一直到加州最高法院,经过漫长的审判。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病人是否对他的器官拥有所有权。
案子到了中级法院的时候,大多数法官都认为摩尔当然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美国宪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反对个人拥有器官的所有权,所以大家的共识是器官自然应该属于个人。而且加州大学本身就利用了病人的器官进行一系列的商业开发,为什么加州大学可以买卖病人的器官,而病人自己却不能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呢?因此中级法院的观点认为,人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跟他的其他财产权没有本质区别,人是应该具有这种权利的。
但上诉法院另外还有一位少数派法官持不同的观点。他说法官没有权力擅自立法,对于宪法里没写的事情,需要保持沉默。宪法和法律条文中当然没明确说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器官,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说个人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因此法官不能随便跨越雷池,而应该保持缄默。
这位法官说,摩尔知不知道这个器官能够卖钱,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摩尔自己也在法庭上承认,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脾脏能够卖那么多钱,肯定会在不同的医院之间兜售,这就是明目张胆地出售器官。因此法院如果判病人摩尔胜诉的话,那就等于承认个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权利,这可不行。
这位法官的道德感非常强,他的判词掷地有声。他说,在文明的社会里,有一些东西不是钱可以买的,比如劳动力、爱情或生命。(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t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最后这个案子到了加州最高法院,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不具有买卖自己器官的权利,他自己身体里面所带有的这个独特细胞,所有权不归原告所有。
至于医学院的实验室,由于每天收到数量庞大的样本,这些样本来自四面八方,因此实验室也难以确定,这些样本本身取得的途径是不是合法的,所以医学院没有责任。
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意见也不一致。一些法官认为,病人虽然不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但至少应该有知情权,应该知道自己的器官值钱。另外一些法官则认为,由于病人并不拥有器官的所有权,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并没有损失,既然没有损失,不知道也可以。
我自己的看法是,如果约翰·摩尔自己对器官没有任何所有权的话,那他当然一分钱也得不到。但是如果他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他能挣多少确实是个未知数。因为从一个极端上看,他对后来研发的产品没有任何贡献,因而拿到的钱应该不会很多。
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他有独特的细胞,能够产生非常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所以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租值(只要能够带来收入的就叫资产,而对资产的付费就叫租)。因此一定会有许多医学院争相抢购这个细胞,如果他能够分到可观的收入,也不奇怪。
这个案子,我们的分析重点不是摩尔到底应不应该拥有自己的器官,而是搞清楚一个人如果拥有自己器官买卖权的话,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的话,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禁止器官买卖的是与非
我们来做制度上的因果分析,看看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约定,会产生哪些不同的后果。这样的分析,才是经济学关注的重点。
人类一直都禁止器官买卖,它带来的成本不是那么高,因为人类过去并不善于进行器官移植。起初,也有医生尝试做器官移植,但移植了新器官的病人很快就死去了。直到有一天,有医生在一对孪生兄弟身上进行器官移植,结果成功了,大家才发现,原来人是有器官异体排斥反应的。医学上后来攻克了这个难关,器官移植才变成可能。
当器官移植变成可能以后,再禁止器官移植的成本就变高了,而且随着器官移植的技术越来越成熟,器官移植的价格越来越低,这个禁令带来的损失就变得越来越大了。
今天,除了人的神经系统和大脑不能换以外,其他的器官都可以换了。如果再执行器官移植的禁令,受影响的病人就很多了。
我们当然要看到,不得不出售自己器官的人,可能是迫于贫困,其实并不情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另外一面:那些因为没有器官而在等死的人,本来可以得到器官,现在由于器官买卖禁令得不到了。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付费能够增加供给。很多人认为如果放开器官买卖,那么穷人就会因为想赚点钱,而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其实,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谁都斗不过死者,他们会成为最大的器官供应群。有很多因病而死的人,他们的许多器官还是能继续使用的。
每天因为交通意外而死的人也不少,他们提供的是更鲜活的器官。有什么办法能让人们主动捐献他们的器官呢?如果发生意外,一个人可以把所有的器官都卖出去,能够留几十万上百万元给自己家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就愿意在驾驶执照上注明:万一发生意外愿意出售器官。如此,器官的供应源就会比今天多得多。
我们看到,人们实施不可转让原则,背后是有各种原因的,而经济学分析的重点是:如果市场存在对某种商品的需求,但法律却禁止人们买卖,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是否符合我们当初的良好愿望。
思考题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公共服务|公用品与私用品
第054讲 | 经济学家论道路拥堵
中国乃至世界上的各大城市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道路拥堵。
庇古的税收建议
100多年前有一位名叫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的经济学家,最早讨论了道路拥堵问题。他出版过一部书,叫《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 1918)。在书中,庇古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A地和B地之间有两条路,一条是快速通道,一条是慢速通道。快速通道的缺点是比较窄,慢速通道虽然很宽,但泥泞、坎坷。如果人们要从A地到B地,会选择哪一条道路?当然,第一个人会选择比较狭窄的快速通道,第二个人也选择快速通道,之后的每一个人都选择快速通道,但随着车辆越来越多,快速通道开始变得拥堵,车辆行进的速度就一点点地慢下来了。
最终会有那么一个人,还是继续选择了快速通道,但恰恰是由于这最后一人的进入,快速通道上车辆运行的速度进一步下降,下降到了跟那条慢速通道一样的水平。
庇古说,最后这个人的选择,对快速通道上的每一辆车都造成了影响,因此,自由经济不好。当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就会伤害别人,所以政府应该管一管,要想办法阻止一些人进入这条比较窄的快速通道。
庇古提出用征税的办法,把一部分司机从这条路上赶走。庇古建议的这种税,被后来的经济学家称为“庇古税”。庇古是位大经济学家,他的书非常流行,他的思想也被大家接受。
被诺贝尔经济学奖遗忘的弗兰克·奈特
到了1924年,芝加哥大学有位叫弗兰克·奈特(Frank H.Knight)的经济学家,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弗兰克·奈特也是一位非常著名的经济学家,他自己没得过诺贝尔奖,但是他有好几位学生都拿了诺贝尔奖。
弗兰克·奈特在1924年发表了一篇论文,名叫《关于社会成本问题解释的一些谬误》(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s, 1924)。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好,我看完以后,很不理解这篇文章怎么会得不到诺贝尔奖?
1960年,科斯发表了那篇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对照这两篇文章,我们不需要懂经济学,只要懂英文,就能知道它们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事实上科斯年轻时是听过弗兰克·奈特的课的,弗兰克·奈特的文章写于1924年,科斯的文章发表在1960年。
我想人们对弗兰克·奈特这篇文章之所以关注得不够,可能是因为他的表达有问题,可能是他的例子不够生动,也有可能是他太超前了。他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他人的注意力还不在这里。总之他的运气没有科斯好。
以产权私有及道路收费解决拥堵问题
庇古认为,人们争着选用那条狭窄的快速通道,说明放任的市场经济不好。奈特认为事实正相反,之所以那条路人们会争着使用,最后导致无序的现象发生,根本的原因是那条路没有主人,它缺乏私有产权的界定及相应的管理。一旦这条路有了产权、有了主人,这位主人就会善用这条道路,就会有积极性让这条道路保持畅通无阻,从而尽量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
这位主人会让多少司机上路呢?他不会只让一个司机上路,也不会让太多人上路。他会让上路的每个人缴纳一定的道路使用费或是拥堵费,使得道路在保持适当拥挤的同时,仍然是一条快速通道,这时这条路就能够发挥它作为快速通道的最大经济价值。
这是经济学家讨论拥堵问题的切入视角,他是从资源怎样才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个角度来切入的。
道路要保持适当的拥挤,而什么才叫适当呢?当道路的经济价值发挥到最大时,道路的拥堵程度就算是适当的拥堵。这一点由谁来判断呢?由道路的主人来判断,由道路的主人来追求,由道路的主人来摸索。
这个思路是我们讨论拥堵问题时应具备的经济学思维。
思考题
很多人会说我不是不赞成收拥堵费,关键是收了以后这些钱用在什么地方?你也赞成这种说法吗?为什么?
第055讲 | 拥堵费的实践
弗兰克·奈特建议通过收取拥堵费的方式来治理交通拥堵的问题,这种做法到底好不好呢?
拥堵费筛选的不是贫富,而是需求
假设在上下班高峰期,人们在原来交通费的基础上,单程再交200元的拥堵费,每天上下班双程,按20天工作日算,一个月就是8000元。这样的拥堵费实在太贵,一般人是付不起的。也就是说,单程交200元的拥堵费足以把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挡在门外,不让他们上路,把道路空出来。
但这时如果有一个穷人,他太太要生小孩,赶着去医院。哪怕他付不起200元,他也能借200元来付交通拥堵费,将太太迅速送到医院。
这时候,问题就很清楚了。任何人,当他需要使用道路的时候,他会拿200元来使用这条道路,从而享受到每月支付8000元拥堵费上班的富人的待遇。
从这个角度看,交通拥堵费是巧妙的筛选标准。不是说有钱人就不在乎钱,会整天占着道路。再有钱的人也会在乎那200元,也会在他不需要的时候把道路让出来。有钱人也要省钱。因此,拥堵费筛选的不是贫富,而是需求。
交通拥堵费在美国的实践
我以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居住,第495号州际公路每到上下班高峰期就非常拥堵。此前这里是通过一些行政办法来治堵的,比如早上7点半以后的高峰期,不准一个人开车上路,车里必须至少坐两个人。
现在他们引进了一套“实时路权拍卖系统”,图5–1中路牌上标着的就是当时道路的价格。如果这条通道上的车多,价格就会往上蹿,上不封顶,一直升到这条道上部分人嫌太贵而离开。这使得这条车道上的车速得到保证。如果这条道上的车辆减少,价格就会往下降,鼓励司机使用这条道路。
图5–1
这样一种收费系统,美国人一样不容易接受。道路管理部门在网站上打了广告,推动这种新生事物的应用。他们的网页上写着:Designed to Provide a Predictable Trip——“让出行更有计划”。
无论拥堵费如何使用,征收拥堵费本身都有意义
道路收拥堵费的想法,很多人接受不了,提出各种各样的质疑。最常见的一条,就是“不反对收拥堵费,关键是钱用在哪里”。
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还没有完全理解收拥堵费的意义。收拥堵费是为了让道路产生排他性的使用权,让这条道路不至沦为公地悲剧,让这条道路仍然是路,而不是停车场。
无论收取的拥堵费用在哪里,收拥堵费本身都是有意义的。拥堵费收了以后,政府能不能善用拥堵费是一回事(我们当然希望这笔钱能够得到善用),该不该收拥堵费是另一回事。
征收拥堵费与优化城市道路可双管齐下
还有人说,别老是想着收拥堵费,道路拥堵的关键是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得不合理,先把不合理的问题解决,再说收拥堵费的事情。
这种说法也没有理解收取拥堵费跟优化城市道路设计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两个做法并不矛盾,可以双管齐下。但是,我们要知道,一个城市的道路设计得无论多么完善,到一定程度它还是会发生拥堵的。
更何况,一个城市设计得越得当,提供的服务越周到,来这个城市生活的人可能就越多,拥堵只是迟早的事情。相反,有些城市规划得不好,发展得也不好,住在那里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想让它产生拥堵都很难。
征收拥堵费可以刺激道路供给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收费不能够刺激供给。
记得好多年前的一个晚上,一位经济学家朋友给我打电话,她问我在忙什么,我说我正在写文章,写一篇叫“论堵”的文章,我主张收拥堵费。
这位经济学家朋友很惊讶,她说:你不会真的这么想吧?我们经济学上说价格能够刺激供给,那是有条件的。比如玉米的价格高了,种玉米的农民就多了,玉米的供给就会增加,这时经济学原理是对的。但是对于道路,收了拥堵费之后,出行的成本增加了,但不会因为收了拥堵费,上班的路就多出几条车道来。提价不能够刺激供给,所以不能随便提价。
我回答说:收拥堵费当然不能够多出几条车道,但是收了拥堵费以后,那些需求比较弱的人就会被劝退,他们空出来的道路实际上就是增加了供给。
我们在介绍需求定律时说过,供给和需求并没有截然的区分,只要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原来的需求者就会变成供给者。这个道理,用在治堵问题上也完全适合。拥堵费越高,人们就越乐意把道路让出来。
征收拥堵费的目的就是调节需求
还有人会说,如果这条路征收了道路拥堵费,其他的道路就会产生新的拥堵。
这是自然的。我们要让每一条道路都有其价格,都通过价格来调整。猪肉贵了牛肉当然会贵,牛肉贵了鸡肉也会贵,这时候人们就可以根据不同食品的稀缺程度,来选择他们的需要,从而使资源能够达到最佳的配置。
征收拥堵费有益于穷人
还有很多人认为收拥堵费对穷人是不利的。
在我看来恰恰相反,收拥堵费是对富人的惩罚,是对那些在上班高峰期还坚持一个人开一辆车的人的惩罚。而穷人——哪怕连公共汽车都要交拥堵费(我们先不考虑公共汽车是否应得到豁免)——可以联合起来,十几个人、几十个人一起跟那些一个人开车的富人竞价。
每当在冬天上下班时间经过公交车站,看着密密麻麻的人群在等公交车时,我就想,如果真的能收交通拥堵费,公交车都能准点到达,那他们每一个人只需要多付几分钱或几毛钱,就都能够得益了。
事实上,国际上有一些大城市早就开始征收拥堵费了,伦敦和新加坡都是很好的例子。当然,这种做法还没有得到更大范围的普及,其困难不仅仅在于技术,也在于思想。
思考题
如果你也认为实施交通拥堵费可以缓解交通拥堵问题,为什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做法都得不到采纳和执行?困难来自哪些地方?
第056讲 | 公用品和私用品
经济学里有两个特别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产生混淆的概念,那就是私用品和公用品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对于我们理解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分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用品与私用品的关键区别
私用品英文叫private goods,公用品英文叫public goods。大家可能以为私用品就是私人用的商品,公用品就是大家用的商品;也可能以为私用品是私人提供的商品,公用品是政府提供的商品。这两种想法都不对。
在经济学里,公用品和私用品有非常独特的含义。私用品最关键的含义是一个人用,别人就不能用;相反,一个人用的同时不影响别人使用的商品,叫公用品。
一个鸡蛋,我吃了你就不能吃;一个苹果,我吃了你就不能吃;一支铅笔,我在用你就不能用。一个人用别人就不能用的商品叫私用品。
公用品最好的例子是旋律,一首歌,我哼你也可以哼,我哼一万遍都不会破坏这个旋律,你也照样可以哼。一个科学定律,我用一万遍也不影响你用。这些都是公用品非常好的例子。
那么,道路是私用品还是公用品?大家不要以为道路是政府提供的,我们都可以用,就说道路是公用品。在相同的时段和路段上,一个人或一辆车占用,别人或别的车就没法占用,所以道路是私用品。
当然我们会说,有时候道路是空着的,谁都可以上去,不会影响。这空着本身,并不影响道路是私用品,即“在相同的时间和路段上,一个人或一辆车占用,别人或别的车就没法占用”这个基本的物理属性不会变。就好像鸡蛋,在商场里有很多鸡蛋放着,暂时没人吃,但不能因此说鸡蛋就是公用品。
老师讲课是私用品还是公用品?这比较难界定。一个课堂里坐着好多同学,这时多一个人进来听课,好像不会对其他同学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可能会说老师上课是公用品,一个人用不影响别人用。但是我们再想想,如果不止一个同学进来,而是十个、百个同学进来呢?答案是有影响的。老师上课还不完全是公用品,它也有一定的私用品的属性。
我们再看音乐厅的例子就更明显了。我们要订一场音乐会的门票,在网上看时,发现它的座位分了五六个等级,每一等的票价都不一样。这是因为每一个座位的观看质量都是不一样的。可见,每一个座位也都是私用品。
我们要理解私用品和公用品的区别,关键要看它们的基本物理属性,一个人用别人还能不能用。在运用这个标准时,有一些商品比较容易分辨,比如鸡蛋是私用品,旋律是公用品。但是好多商品处于模糊地带,不是那么容易分辨,我们要看具体的情况。
治安服务为什么是公用品
我们来看治安。一个警察站在街上维持治安,他提供的是私用品还是公用品的服务?
如果有人被小偷偷了东西,这个警察帮他把小偷抓住了。警察帮一个人抓小偷时,就不能帮别的人抓小偷了,这时警察提供的服务显然是私用品。
但实际上,有警察在就有威慑力在,他起的作用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犯罪行为,他在那里,还阻吓了很多没有发生的犯罪行为。其他的人虽然没有直接得到这位警察的帮助,但实际上警察所提供的治安服务具有全局性和共享性,所以别人也能够从中获益。这时警察所提供的治安服务,就可以视为公用品。
跟警察相对照的是私人保镖。我们看私人保镖服务的对象就非常明确,他保护一个人就不保护其他的人,这时候私人保镖更大程度上是私用品,而不是公用品。
“竞争性”与“排他性”
在经济学教科书里,一个人能用,别人也能用,我们称之为“没有竞争性”;一个人用了别人就不能用,我们称之为“有竞争性”。有没有竞争性,是区分公用品和私用品的一个关键标准。
除此之外,对公用品和私用品还有另外一个维度的区分,叫作“排他性”。所谓的排他性,是指一件商品在实际使用时,物主能不能很方便地把其他的使用者排除在外。如果能比较方便地做到,就说它有排他性;不方便做到,就说它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鱼塘里的鱼,首先它是具有竞争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捕了一条鱼,别人就不能捕这条鱼,一个人用别人不就能用,因此鱼具有竞争性。但是鱼塘的边界很长,实际上我们很难把其他捕鱼的人赶走。这时我们说一个鱼塘里的鱼不具有排他性。
一张表格看懂公用品和私用品
表5–1把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做了一个分类,有四个格子,不同的商品能够落入不同的格子,我们看了以后就会有一个全盘的了解。
表5–1
左上角的是私人财物,比如我们穿的衣服、开的汽车、用的文具,这些物品一个人用别人不能用,所以它们具有竞争性。而同时我们也能够很方便地排除他人的使用:车上了锁别人就不会开了,文具在我们的书包里别人就用不到。
右上角的是共有的财物,比如鱼塘、地下水、森林,虽然它们都是竞争性的,也就是一个人用了别人就不能用,但是我们很难一下子把其他的使用者全部排除在外,实施产权保护的时候成本比较高。
左下角的是另外一种商品。首先它是非竞争性的,一个人用不影响别人用,比如有线电视里的信号,只要电视节目制作好了,多少人看都一样。但实际上有线电视台故意把这个产品变得很稀缺,我们要付了费才能看,所以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它想控制多少人看就能控制多少人看。
右下角那个格子里的,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他性的例子。比如我们用收音机收听的广播节目,一个人收听不影响别人收听,它具有非竞争性,而同时我们也很难阻止别人去收听,所以它也具有非排他性。
我们看左下角的有线电视和右下角的无线广播,它们相同的地方是都具有非竞争性,一个人听或看不影响别人听或看。它们的差异在于,有线电视台能够严格地控制使用者的数量,不交钱就不给接入,所以有线电视具有非常强的排他性。而无线广播则很难控制和阻止别人通过收音机来接收信号,控制不了使用者的数量,所以无线广播具有非排他性。
思考题
牙科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提供的是公用品还是私用品?为什么?
第057讲 | 灯塔的故事
保罗·萨缪尔森和罗纳德·科斯曾就公共服务有过一次非常著名的争论,争论的主题是:灯塔该由谁提供。
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
科斯我们很熟悉,前面介绍科斯定律时,我们讲了很多他的故事和思想。
保罗·萨缪尔森也是一位大经济学家,他是第一位拿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他写的经济学教科书就叫《经济学》(Economics , 1948),是全美销量第一的经济学教科书。我最开始学经济学时,看的也是商务印书馆翻译的这本书。萨缪尔森是一位非常厉害的经济学家,他是现代数理经济学(mathematical economics)的创始人。他的数学特别好,把经济学变成了一门带有科学性质的学科。
萨缪尔森:灯塔是公用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
萨缪尔森提出了什么样的观点呢?他说灯塔是一种公用品,政府有责任提供公用品。
一个灯塔远远地在海中央发出光芒,周围的船只看到了灯塔,就知道该怎样行进,怎样避开漩涡。灯塔发出来的光芒,一艘船使用并不影响另一艘船同样使用,因此灯塔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公用品。而公用品不应该收费,因为无论多少船只使用这个灯塔,边际成本都不会增加。
如果非要收钱,哪怕只收很少的钱,也总会有一些穷的船主给不起这个钱。如果他给不起钱,不能利用灯塔发出来的光芒,就有可能误入歧途,船就可能迷失方向,遭遇不测。
提供灯塔,边际成本为零,而如果限制别人使用,带来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灯塔应该由政府提供,而且应该免费提供。
这是萨缪尔森的看法。
科斯:现实中灯塔不仅可以由私人建设,而且能够收费
看到萨缪尔森的看法后,科斯特意写了一篇文章——《经济学中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1974),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他说,萨缪尔森讲的是黑板经济学,是他想象出来的,实际上灯塔在英国早就有了,而且灯塔并不是由政府提供的,而是由私人提供的。私人从政府那里拿到特许以后,就修建了各种各样的灯塔。
私人修建灯塔后,怎么收回成本呢?科斯告诉我们,灯塔的建造者在码头设立了收费点,船只只要停靠在码头,就会有人在那里等着收钱。
科斯讲的故事是,灯塔虽然发出来的光芒是公用品,但实际上它是由私人提供的,也是可以收费的。虽然灯塔发出来的光芒确实一个人用的同时不影响别人用,但建造灯塔以及维持灯塔运作,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我们不能因为灯塔在被使用时没有边际成本,就得出结论说它应该免费,毕竟修建和维持都是有成本的。
同样,在网上搜索东西时,一个人搜索不会影响他人搜索,看上去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一种公用品,但实际上像谷歌这样的公司,每年都会花费巨资进行基础设备的扩建。
商人乐于提供公用物品
五星级酒店也是很好的例子。人们一走进五星级酒店,就能感受到很多“一个人用的同时不影响别人用”的公用品。比如,五星级酒店一进门并不是房间,而是非常宽敞、任人免费使用的大堂,这是酒店为客人提供的公共空间。进来之后,我们会发现它的灯光设计得特别舒服,还有香味,有时还有人在那里弹钢琴,还有喷泉,沙发也整理得非常干净。所有这些都是对外开放的,每个人都可以享用。
当然,提供这些服务是要耗费资源的,所以应该收费,实际上也收了费——在客人付的房费里,早已包含了这些服务的费用。
除此之外,很多商家也乐于提供公用品。
在北京,我经常去一家很大的购物中心,叫颐堤港。这家购物中心里有很多很好的商铺,同时也有一个巨大的公共空间。
每次看到这个巨大的公共空间,我就觉得设计者特别有胆识。因为稍微唯利是图一点,稍微斤斤计较一点,这么大的空间一定是全部或部分拿来做商铺,收取高昂铺租的。但设计者没有这么做,他留下了这个空间,从而吸引了好多顾客。
图5–2 北京颐堤港购物中心
现在很多城市的规划部门,对私人楼盘的设计都有很多过细的规定,比如要求他们公共空间要留多少,公共道路要留多少,给幼儿园、学校、医院要留多少。实际上只要是有点远见的开发商,都会充分考虑各种公共空间带来的好处,而且他们也一定有办法从中收费,取得补偿。
灯塔之争的两大启发
萨缪尔森和科斯之间的争论,给我们两个重要的启发:
第一,哪怕是公共设施,私人也有积极性提供,私人也能够从中收费。
第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私用品服务时,可以选择免费,也可以选择收费。如果收费,能达到两个效果:
(1)可以筛选需求。政府提供的私用品,比如道路,一个人用的时候别人就不能用,如果收费,就能筛选出需求来,谁更需要谁先用。
(2)能够进行经济核算。政府修了一条隧道,如果免费,我们无法知道它在经营上是否合算;而如果收费,我们就能计算出修这条隧道合不合算,并由此推测是否值得再修一条这样的隧道。
思考题
前些年我们国家修了好多高铁,高铁的平均时速如果从每小时250公里提升到每小时350公里,多提高的这么一点速度,建造的成本就要大幅增加,这大幅增加的成本到底合不合算?
